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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稅收遵從的研究中,除了研究納稅人一方和稅務部門一方以外,對政府和稅務部門有所區分,研究政府行為對稅收遵從的實際影響,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政府通過運用稅務部門籌集的收入同時合并其他收入來履行職能,滿足社會的公共需要,實現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標。政府征稅的初衷和依據在于滿足公共需要,公民納稅是為了消費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享受政府營造的良好社會秩序和環境。這也是稅收存在的前提。總體上看,政府履行職能的情況不僅關乎社會秩序和環境,關乎政府形象,也關乎納稅人地位的高低、納稅人權利受尊重和保護的程度等等,反過來它們會影響納稅人對政府的評價和對政府的信任,最終將作用于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決策。
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民納稅之間是契約型的交換關系,不合理的公共支出實際違背了公眾與政府之間的財政契約,是納稅人選擇偷逃稅等不遵從行為的一大誘因。例如,政府以立法形式為高速公路建設而征收汽油稅,稅法公布后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但如果經過一段時間,納稅人發現政府取得的燃油稅收入并未有效投入到高速公路的建設中去,而是轉作他用或者在資金使用中浪費很大,納稅人就有可能在隨后履行相關納稅義務時比較消極。理論上每個人為公共物品所付出的邊際稅收價格都應該是相等的,盡管現實中要完全達到林達爾價格是困難的,但是盡可能實現個人消費的公共物品與所支付的稅收價格一致是可能的。使用者付費就是一個朝林達爾價格靠攏的例子,對與支出相關的項目征收特定目的稅,如征收汽油稅籌集道路資金、對飛機票征收銷售稅以籌集航空管制和機場建設費用等。當接近林達爾價格時,財政支出水平就會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相反如果遠離林達爾價格,社會公眾不僅不支持相應的政府支出,也會對政府的稅制安排有腹誹。受益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稅收公平原則,有悖公平原則的稅制是很難被納稅人認同并予以自覺遵守的。
根據委托理論,如果納稅人從接受財政契約合同中得到的預期效用不低于不接受時得到的最大預期效用,納稅人就會獲得激勵而積極納稅。納稅人的效用是其可支配收入和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的函數,如果納稅人選擇不遵從行為增加的收益大于其從公共產品中獲得的收益,違法承擔外在強制成本的概率又較小,集體中的個別納稅人將受到激勵去破壞財政契約,選擇不遵從行為以實現預期效用最大化。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在分析政府與公民的委托關系之外,不能忽略公共產品的特殊性所導致的免費搭車現象,即由于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特點,公共物品消費可以采取搭便車的形式,因而個人有動機可以不付納稅的代價而從公共物品中獲取利益,這進一步加大了逃稅等不遵從行為發生的可能。
需要指出的是,事實上存在納稅人在需要救助、扶持時對政府承擔責任、大包大攬表現出明顯的期待和偏好,而在成功、發達時卻厭惡政府取走收入、濟貧扶弱的情況。不過因為事易而時移,這種心理變化納稅人自己不易察覺罷了。這里引述夏普等人著作中的一則小故事予以佐證,故事的主人公是他,情節是(夏普、雷吉斯特等,2000):他搭乘免費校車去上免費的公立學校,用政府的撥款研究農業,靠自愿援助貸款購買房子,從農村電力管理局電網獲得電力,送他的子女進入政府補貼的大學。后來,他的農場經營壯大了,加入了約翰•伯奇學會,最后由于對其繳納的高額稅款不滿,他給政府寫了一封信:“我非常信仰個人主義。人們應該自食其力。我們應該回到先輩們倡導的自由企業制度。”
二、稅款使用的監督與被監督
社會公眾有消費公共物品的需求,而從公眾手中籌集的稅款是用來提供公共物品的。但是如何保障公共利益真正得以實現?如何確保所提供的公共物品體現和反映社會絕大多數人的共同需要,而不是被少數人操縱用于謀取一部分人的私人利益?實際上公共利益的維護存在兩大難題:第一是如何將民眾對公共物品和服務的偏好整合為社會的集體偏好。一般來說,不同的行為主體之間對多個決策方案會排出不同的偏好次序,如果沒有一個對自己的偏好進行排序的共同標準,就不可能制定出達成一致的投票結果,這樣一個合理的共同決定只能來自一個可以勝任的公共權力機關,而借助公民投票選舉的政治過程來建立公共產品的理想表決體系是不可能的(即所謂的阿羅不可能定理)。第二是國家和政府很難充分代表和維護公共利益。首先出于技術上的原因,政府很難充分測量公共利益;其次由于制度上的原因,政府工作人員大多是經濟人,其個人動機會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行為的公共性,因而政府很難充分代表并維護公共利益。盡管完全克服這兩個困難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尋求解決的對策。
對阿羅不可能定理的突破不能不提及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馬蒂亞•森,他的貢獻之一即在于此,在森看來,當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項選擇方案不是最佳的情況下,難題就可以被解決,他得出了解決阿羅不可能定理的三種選擇模式:一是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項選擇方案并非是最佳;二是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項選擇方案并非是次佳;三是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項選擇方案并非是最差。在上述三種選擇模式下,多數票規則總能達到惟一的決定。實踐中可以從兩方面探索擺脫公共利益困境,在制度建設方面,主要是完善民主與法制,建立健全對政府的監督機制,比如中國以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就是保障和維護社會成員公共利益、發揮監督職能的專門機構,稅款使用是否合理、提供的公共物品是否合意,由人民代表大會予以監督并約束;在技術方面,主要是利用現代化的信息手段,增加民眾表達意愿的渠道,保障政務信息透明、公開,提高公民參政議政水平。
具體在財政活動中,政府預算是決定、約束、規范和監督國家財政活動的基本制度和手段。各國的最高權力機構也正是通過審議批準政府預算,掌握批準稅收、財政支出、公債和其他財政收入的權限,掌握審查和批準年度財政收支計劃的權限,代表全體公民的利益行使權力的。依托政府預算制度,全部財政收入成為國家的公共收入,全部財政支出成為國家的公共支出,并且全部收支被納入年度財政計劃。由議會等最高權力機構批準的政府預算具有法律效力,政府行為被納入法律的約束規范之中,有助于推進依法行政;政府預算為限制和阻止政府腐敗、低效、浪費等現象提供了制度保證,有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三、公共產品提供對稅收遵從的影響
在政府和公民(或納稅人)之間存在一種博弈關系。納稅人的選擇會受政府選擇的影響,政府行為與納稅人行為、政府誠信與納稅人誠信之間存在一定的互動關系。博弈關系分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其劃分依據是博弈方采取的行動是否受雙方的協議約束。在合作博弈關系中存在這樣的協議,并且雙方的行動受事先達成的協議約束;非合作博弈關系中,一方不能強制另一方遵守一定的協議,各方只是作出對自己最優的選擇。具體而言,納稅人稅收遵從與否選擇的做出,如果只是追求自身約束條件下最優化,而并不受來自政府的約束,就是非合作型博弈關系。在政府和納稅人之間存在的較為普遍的情況可能是非合作型博弈,不過對政府來說,尋求合作博弈關系,實現公平、公正是應當追求的理想目標。按照哲學家高德(Gauthier)的觀點,人們會明白,從履約中可以獲得合作的好處而愿意相互合作(黨國英,2003)。為此高德提出“有約束的最大化假說”,即人們在交易中會不會采取合作態度,一定會先考慮交易的對方是不是一個誠實的、值得合作的人,如果人們從以往與對方交易的經驗、或者從對方所顯示的信息獲得積極的判斷,那么他很有可能選擇合作而非不合作。同理,納稅人在進行其稅收遵從決策時,決定是否采取與政府合作的態度,事實上往往也會考慮在以往與政府打交道的過程中,政府的誠信、政府的效率以及政府工作人員的態度等等。
“交換關系假說”用以解釋納稅人逃稅是比較成功的(SpicerandBecker,1980),按照它的解釋,納稅人如果認為加諸他們身上的稅收與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是不對等的,即這種“交換”有利于政府而不利于他們,為抵消或減弱這種不平等,納稅人實際會通過逃稅退出這種交換關系;而如果認識到雙方交換的不公平有利于納稅人,他們實際可能減少逃稅。研究者構造的方程i=Ф(t,g),表示了有關變量之間的關系(Cowell,1992),其中I、t、g分別表示不公平(ineuity)、稅率(taxrate)和公共物品(publicgoods);i與稅率t是同向變動關系,即稅率越高,納稅人的不公平感越強;i與個人分享的公共物品g是反向變動關系,即個人分享的公共物品越多,不公平感越弱。調查也證實了該假說的有效性,調查表明逃稅者普遍認為與他們繳納的稅款相比,他們并未獲得應有的價值,政府并沒有明智地使用納稅人的錢。例如在稅收不遵從中,有一類被稱為情感性不遵從,就是納稅義務人對政府行為不滿意,對財政支出的使用方向不滿意,對稅收制度和稅收管理的不公平方面不滿意,對納稅人權利缺乏保障不滿意,為發泄不滿情緒而實施的有意識的稅收不遵從行為。總體看來,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狀況在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決策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主要參考文獻
1.黨國英,2003:除了理性,人還有什么[J].讀書.2003.8.
2.夏普、雷吉斯特等,2000年:社會問題經濟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3.F.A.Cowell.1992.Taxevasionandinequity[J].JournalofEconomicPsychology521-543.
4.M.W.Spicer.andL.A.Becker,1980.Fiscalinquityandtaxevasion_Anexperimentalapproach.NationalTaxJournal33,171-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