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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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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摘要】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就是建立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資金撥付以國庫集中支付為主要形式的財政國庫支出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財政資金撥付、使用方式的一次根本性變革,其既自成體系,同時又與其他改革相配套。本文就此予以探討。

          一、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與其他公共支出改革的關系

          “十五”計劃以來,為了建立公共財政體系的需要,中央財政對公共支出實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主要有:強化預算管理,大力推進部門預算改革;加快實行國庫直接支付制度;大力推行規范化的政府采購制度,通過國庫直接支付,使政府采購行為公開、公正、規范、透明。這三者是公共支出改革的核心內容,它們互為條件,相輔相成。

          (一)部門預算是基礎

          部門預算是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及其行使職能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由基層預算單位編制,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立法機關依法批準的涵蓋部門各項收支的綜合財政收支計劃。實行部門預算,就是要細化預算,從改革預算編制的體系分類和預算科目著手,采用零基預算法,按定員定額確定人員經費;按有關定額標準確定公務經費;按特定業務需要確定項目經費。部門預算一經批復,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動。部門預算是基礎,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要嚴格按財政批復的預算執行。

          (二)政府采購制度是手段

          政府采購制度是將預算單位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公開化、規范化、程序化,對預算單位的大宗商品及勞務實行由政府統一采購的辦法。凡符合政府采購預算表中要求的項目或品目都要編報預算并實行政府采購。政府采購制度既需要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以配套,同時又促進和支持了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三)國庫集中支付是保證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以后,一方面確保了預算的順利執行,提高了部門預算執行的準確度和效率;另一方面凡是列入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或品目,由于實行了國庫集中支付,使預算單位不能直接得到資金,也就不可能繞開政府采購的規定隨意采購、違規采購,從而保證了政府采購的實施。

          二、對預算單位財務工作的影響

          國庫集中支付雖然只是財政資金撥付方式的改革,但對預算單位而言,不單是賬戶核算、資金使用有所變化,而且對單位的財務管理的影響也將是廣泛而深遠的。

          (一)財務管理觀念的影響

          以前預算單位財務管理主要滿足于會計核算工作,財務人員主要是付付款、記記賬,管理意識不強。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要求,預算單位從預算、計劃的編制開始,單位業務部門要全面參與,理清單位整個年度事業發展所需資金情況,并嚴格按預算、計劃及支出的類、款、項及項目使用資金,從制度上細化了單位財政資金的使用過程,更具有嚴肅性。財務部門從資金使用角度參與管理,其職能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在時效上變以前的事后管理為現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

          (二)財務管理職能的回歸

          財務管理的職能主要為核算、監督,但監督職能往往不能落到實處。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財務部門對每筆資金的使用從預算、月度計劃到使用都要參與,在參與過程中有利于及時實行監督,有利于財務部門監督職能的更好發揮。

          (三)促進計算機在財務管理上的應用及信息的開發

          一般預算單位都采用計算機對財務工作進行管理,但在利用計算機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管理等方面還剛剛起步,國庫集中支付必須信賴于一個高水平、高質量的管理信息系統,對計算機的應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預算單位必須根據自身特點建立符合要求的財務信息化管理系統,利用網絡技術及其他信息手段及時提供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信息,提高單位財務信息化的管理水平。(四)符合規定的資金使用得到保障

          由于減少了資金撥付的環節,使預算單位資金的使用更通暢。預算單位以預算為基礎編制用款計劃,用款計劃一經批復,就可直接使用財政國庫資金,確保資金到位,保證預算單位各項事業的正常開展。

          三、國庫集中支付實施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做好宣傳、協調及信息反饋等工作

          國庫集中支付是一項全新的工作,由于此項改革牽涉的面較廣,政策性較強,所以預算單位財務部門首先要做好宣傳工作,利用培訓班、講座及網絡等形式對財務人員、業務部門負責人、單位經濟管理人員進行全面培訓,對各類人員有針對性的進行知識、實務的培訓,保證掌握各類國庫集中支付的精神實質及其具體的操作方法,確保國庫集中支付各方面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做好與財政部、主管部門、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及銀行的溝通工作,積極匯報工作進展情況,主動反映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做好信息反饋工作,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二)根據情況明確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方向

          自預算單位實行新的財務會計制度以來,實行了大收入大支出的核算模式,即收入、支出分別核算,收支兩條線,而財政資金中除項目經費外,正常經費一般沒有明確用于哪些支出。預算單位在預算確定以后,還要確定財政資金的使用方向。從便于操作、核算及監督等實際出發,可確定水、電、煤氣、修繕、工資等涉及面較小的支出使用財政性資金。

          (三)認真做好對賬工作

          預算單位要建立全面的對賬制度,在認真處理各項賬務的基礎上,加強對賬工作,定期、及時地與有關部門和單位核對賬務。在處理完當月賬務后,按銀行提供的對賬單,對“單位零余額賬戶”與銀行核對財政授權支付的額度、支出數、額度結余數等。與以往銀行存款對賬不同,財政對賬除核對支出數外,還要按支出的類、款、項及項目支出情況進行核對,特別是一般單位行政事業費及基本建設資金是分賬核算的,而這兩項經費授權支付部分均在單位零余額賬戶支付,對賬時則要求分別進行核對。

          (四)對預算單位墊付性資金可通過零余額賬戶返還

          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預算單位可以通過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保留的相應賬戶劃撥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及提租補貼,但不得違反規定向本單位其他賬戶劃撥資金。但在實際工作中,預算單位常常會有一些財政性資金支出需要先行墊付的情況,如基本建設資金支出。由于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前基本建設撥款遲遲不能到位,經主管部門批準由單位事業費或通過辦理銀行給予墊付,解決了建設項目急需資金的問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以后,基本建設資金實行直接支付,但對以前墊付的資金應考慮實際情況,批準通過零余額賬戶返還預算單位或用于歸還銀行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