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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通過實際調研,利用大量的實證資料,對青海省農村金融服務的現狀進行分析,并提出對完善青海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相關建議,進而推動青海農村經濟發展發展,加快青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步伐。
一、制約青海省農村金融服務的主要障礙因素
(一)農村貸款比例偏低
截止2006年12月底,我省農業貸款比例也與農業對國內生產總值(GDP)的貢獻率14.8%不相稱。如2004年,青海省用于農業的財政支出為15.92億元,而同期的農業總產值約為63.2億元。與我省的工業貸款額相比農村貸款比例也是很低的,在2004年僅銀行一項的貸款余額為619.85億元,而其中的工業貸款約為80.02億元,約占貸款額的13%。農業是弱勢產業,銀行不愿放貸。從農業本身的特性來說,農業是微利的甚至是難以贏利的產業,生產周期長、風險大、效益低。在農業投資盈利率較低的情況下,金融機構為獲取經濟效益,不愿將資金投放向農業。
(二)農村信用社支農難度大
1.農村信用社支農力受到影響
由于農村經濟主體存在抵押品不足的問題,如土地不能作為抵押、樹木不能作為抵押、房產也不能作為抵押,農民在有資金需求時往往因無法提供抵押品尋求擔保而獲得貸款的機會微乎其微,導致農村絕大多數信貸需求主體缺位。
2.農村信用社自身存在著較大問題
第一,農村信用社是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建立的,是合作金融的形式,經過這么多年的發展,現在合作金融的基礎已經不復存在;第二,過去農村信用社是統一的組織模式,現在它不能滿足多層次不同金融服務的需求,這種模式的調整迫在眉睫;第三,農村信用社規模太小,金融產品單一;第四,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關系問題,基層政府往往把它當成財政措施,不太關注經營業績,虧損都有國家來彌補。
(三)農村積累資金外流現象嚴重
我省每年至少有20%的農村存款外流,僅郵政儲蓄點每年就有3億多元農村存款流向城市,占我省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的約1.5%。由于資金外流嚴重,農村金融機構支農后勁嚴重不足。郵政儲蓄占據大量農村資金,但其發放貸款,支農力度較弱。在目前中國的政策性金融制度下,中央銀行用來自郵政儲蓄上存資金,以再貸款的方式借給農業發展銀行。而且上存利率和再貸款利率是倒掛的,2003年2月后,郵政儲蓄存款利率為1.98%,上存利率為4.35%,再貸款綜合利率為3.02%.對郵政儲蓄支付高額存款利息,已經成為央行沉重的財務包袱。
(四)農村貸款額度偏小
農戶可供抵押資產少,又缺乏有實力且愿意承擔風險的擔保人,農村大數額貸款很難實現。我省農村廣泛推行的小額信用貸款一般在5000元以下。農貸數額小,已不適應當前農村經濟發展需要。據調查,我省的農戶資金滿足率不到50%,這遠遠低于全國的62%。
受農村信用意識淡薄的影響,大多金融機構不敢放貸。當前,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中的主力軍,農村信用社由于長期的貸款無法得到償還,形成大量的壞帳,每年都需要中國人民銀行補充大量的支農再貸款,用以填補支農不足,僅2005年前9個月中國人民銀行青海分行向各家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提供了支農再貸款余額為16億元。我省農村信用體系尚未健全,農業企業經營者和農戶信用意識淡薄,逾期還貸的現象時有發生。金融機構為有效規避風險,不敢將資金投放到管理不規范的農業企業和信用意識淡薄的農戶。
(五)農村貸款利率較高
農業是弱勢產業,農業貸款應享受優惠利率。然而,“三農”貸款利率歧視比較嚴。在我省農村,到2006年3月底,金融機構的支農再貸款利率普遍提高,如支農力度最大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支農再貸款利率為3.55%,高于同期0.32%。高于一年存款利率的1.31%。盡管貸款利率偏高,增加了農業成本,它卻促使農村金融機構,特別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農業銀行,因為支農貸款利率的提高向農村提供資金,進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六)我省農村保險嚴重缺失農業補償機制尚未健全
作為一個農牧業大省,自然條件復雜,全省每年受災農作物,占農作物播種面積的三分之一,成災面積占受災面積的比重在40%以上。但災害補償機制有限。全省農業保險費收入僅占財產保險費收入總額的0.65%,農業保險收入僅占農業增加值比重的0.043%,平均每個農民繳納的農業保險費為2.6元,獲得農業、保險賠償僅1.8元,保險的險種也由高峰期的60多種降低到了現在的不足30種。遠遠不能滿足全省農村經濟發展和農牧業機構多元調整的需要。二、完善青海農村金融服務的相關對策和建議
加快農村信用社改革
(一)提高認識,加大支持力度
加快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進一步提高地方金融機構籌資能力和競爭能力,防范金融風險,健全守信受益和失信懲誡制度,加快青海建設。充分認識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積極支持農村信用社推進各項改革,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打通農村、牧區及中小企業的融資瓶頸,切實發揮好農村信用社為“三農”、為地方經濟、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功能,促進全省城鄉經濟協調發展。
(二)加強監督,確保穩健經營
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信用社風險的監控考核,建立健全風險考核機制,指導和協助農村信用社完善內控制度,轉換經營機制,如期完成組織形式改革任務。人民銀行要認真落實改革扶持政策,加強對信用社票據兌付考核工作的指導,督促農村信用社做好票據兌付考核的準備工作,幫助農村信用社消化歷史包袱、加快發展。財政部門要指導農村信用社建立和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加強財務管理,幫助解決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高經濟效益和會計信息質量。
(三)妥善解決農村郵政儲蓄問題
為了解決郵政儲蓄對農村金融改革帶來的問題,央行采取了兩個措施:一是規定從2003年8月1日起,郵政儲蓄新增存款轉存人民銀行部分,按照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利率(目前為1.89%)計付利息。這樣一來,郵政儲蓄不僅無法靠存貸利率差獲取利息收入,反而會有所倒貼;第二,為了對郵政儲蓄自2003年8月起的利息損失有所補償,央行同時規定自同期起郵政儲蓄新增存款可由郵政儲蓄機構自主運用于除貸款外的多種業務。顯然,央行這種“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改革只會進一步加劇農村資金的外流。青海省郵政局決定,從今年4月開始進一步加強郵政服務“三農”工作,積極利用郵政的良好信譽和暢通的網絡資源優勢,廣泛開展農資配送分銷服務,在加強農牧區基礎設施建設、加速農牧業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發揮作用。
(四)強化農業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的改革力度
農業銀行應當在追逐商業利益最大化,注重其商業性的同時,還應根據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現狀,不斷地調整其對農村借貸的政策性。完善農發行,應立足我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現實,借鑒國外和省外的先進經驗,統籌考慮影響農發行發展的各個因素以及支農金融體系,在繼續發揮農發行政策性金融的糧食儲備貸款、糧食調控貸款、糧食流轉貸款等作用的同時,適當地開展新的信貸業務,如糧食加工企業貸款、化肥儲備貸款、其他糧食企業貸款等.。
(五)積極化解農業風險
對于農業風險和農民的損失,以往主要靠政府財政補貼和社會救濟這兩種辦法來解決。然而,政府財政資金有限,社會救濟渠道不確定,二者總是“救急救不了窮”,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政府通過支持農業保險,為農村經濟造一把“保護傘”不失為明智之舉。當務之急首先要重視農業保險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確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所應發揮的職能和作用,提高農民的保險意識。其次,加快農業保險經營體制的改革。可把農業保險業務從商業保險公司分離出來,成立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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