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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費和農村分配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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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費和農村分配關系

          稅費歸位,調整農村分配關系.

          摘要:分析我國農村收入分配關系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調整農村收入分配關系的原則和基本思路.

          關鍵詞:稅收;收費;分配關系

          稅費的征繳與使用直接涉及國家集體和農戶三者的經濟利益,是農村分配關系的核心.多年來存在的農民負擔過重、收入水平偏低、購買力低下等狀況,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收入分配關系不合理是重要原因之一。

          一、目前農村分配關系中存在的問題

          農村收入分配是國民收入分配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其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存在著不合理、不公平的現象.

          1、國家在農村收入分配上“取大于予”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經濟發展一直走的是犧牲農業發展工業的路子,每年國家都以稅金的形式從農業向工業和城鎮轉移巨額資金.從國家財政用于農業的支出和農民上繳的稅金關系看,一直是“取大于予”.因此農業失去資金積累和擴大再生產的能力,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后,農業勞動生產宰水平提高困難,農民收入水平不能隨經濟的發展提高.

          2、稅費總量負擔過重

          家庭承包制打破了體制下的以集體為單位的分配關系,農戶成為市場主體、分配主體.是收入分配的基本參與者.實際的農村收入分配中,農戶承擔的社會公共收入部分過多的現象十分普遍且非常嚴重。農民承擔的費用,包括屬村提留和鄉統籌的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農村教育附加費計劃生育費、優撫費、民兵訓練費;屬生產性和公益性的事業統籌費如水利事業費水利工程費、科技指導費、公路集資費、公益服務費、村社干部開支等.農民負擔過重主要重在事業統籌費上.除此之外,農村勞動力每年還要承擔一定量的義務工和積累工.在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差距不斷擴大的情況下,農村居民的負擔是沉重的不合理的.1997年僅鄉統籌村提留平均每個農民就負擔77.8元,有些地區平均每個農民負擔112元.如果加上各種事業統籌費,農民確實不堪重負,無力進行擴大再生產.

          3、稅收偏輕、規費過重,主次關系嚴重例置

          稅費在滿足社會對公共產品的需要上存在著主從關系.政府應以稅為主,收費只是為國家提供一種補充性的財源,主要用來解決公共設施上的擁擠問題.我國目前的農村收入初次分配中稅費的主次關系嚴重倒置.我國現行的農業稅是1958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規定全國的平均稅率為15%.隨著農業勞動生產率水平的提高,農業稅的實際稅率降為3%以下,但農戶除承擔農業稅外,要承擔大量的稅外費,農民人均承擔的規費遠高于稅.

          4、農業稅費征收方式不合理,農民稅費負擔畸輕畸重

          農業稅計征的依據是耕地面積、常年產量、稅率和糧食比例價格.由于耕地面積、常年產量沒有再行清查確定,而糧食比例價格由國家控制相對穩定,隨經濟發展,耕地面積常年產量的變化,農業稅和耕地面積、實際產量間脫節,實際上變成了固定稅.有田無稅和有稅無田現象大量存在.農業特產稅雖屬于農業稅但其計稅依據卻是實際產品收入.是動態和變化的,實際征收中也成為農業稅以外的一個獨立的稅種,其稅率高達l0%.農業特產稅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問題.主要是農業特產相當分散,無法準確核實:有經營不一定有產,有產不一定有收.因此許多地方農業特產稅的征收并非按實際收入,而是按人頭叔戶或按土地面積.同時,對農業特產稅實行高稅率,使需要特種農業技術的農業特產生產比較利益下降,使農戶在面對比一般農產品經營風險高的市場時,勢必退卻,不利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產品結構優化.收費是公共部門為居民或團體提供特殊服務或實施行政管理所收取的費用.具有以下特點z一是收費要與交費考的受益情況相關,表現為一種直接對應的經濟關系二是收費是有選擇性地針對有擁擠性的公共物品進行;三是有償性和自愿性;四是立項的靈活性.目前農業中的各種費的征收大多是按人頭強制征收.各種稅費按人頭或按田畝征收必然使稅費和收入間呈累退的關系.收入越低的農戶負擔越重,收成差的年份比收成好的年份負擔重.這意味著收入低的農民為享受集體提供的公共物品所負出的代價是極其高昂的.

          5、統籌提留款的使用極不規范,亂支亂花現象普遍,公益事業建設資金不足,使農村公共物品供應狀況和經濟發展間不相適應,稅費繳納者享受的公益服務和繳納的稅費嚴重不對稱.

          二、農村分配關系調整的原則及建議

          農村分配關系調整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減負.任何調整方案都要以減輕農民負擔為出發點.二是公平合理.在稅費調整中要兼顧國家、集體、農戶三方利益,并使農戶間負擔公平.三是符合市場經濟法則.按照市場經濟的權益對等關系調整農村分配關系體系.據此農村收入分配關系調整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第一,徹底改變“取大于予”的收入分配格局。明確中央和地方的支農職責,逐步改變農業稅收大于財政對農業支出的狀況,加大對農業的財政投入,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以減輕農民所承擔的部分事業統籌費負擔.根據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合理確定鄉鎮財政收入的基數.對于具有全國性質的公共、準公共項目如計劃生育、義務教育、民兵訓練等支出應由縣以上財政負擔,并完善轉移支付制度,以減輕農民負擔,杜絕以此為名的亂收費。

          第二,建立“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稅”.原來農民所交納的“五統”在征收上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實際已具有稅收的一般特征,可改為稅收,以稅收的固定性排除亂收費.這部分收入用作鄉鎮財力的補充.由鄉鎮財政預算管理服務于交納對象,“村提留”的征收和使用具有明顯的集體內部經濟關系的性質.可仍沿用原來的征收方式,并由村集體支配,服務于村民,并在村務公開中實現其合理使用.

          第三,完善農業稅制.在保持現有農業稅基本政策的前提下,重新核定計稅土地面積,重新核定常年產量,使稅收和產量保持較密切的相關關系.合理確定農業稅的稅率,要考慮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上漲帶來的成本上升和農民稅后的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稅、村提留負擔量。使農業稅的稅率仍保持在5%以下。在原來的農業稅條例中允許地方為地方公益事業隨同農業稅征收地方附加,這部分稅和鄉統籌或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稅形成重復征收,應予取消.

          第四,將農業特產稅分解為農業稅和增值稅.農業特產稅是針對以土地從事特殊農產品生產而征收的.但農產品只有銷售后才能取得收入,涉及到生產和流通兩個環節,因此應將其分解為農業稅和增值稅.對農產品生產征收農業稅,對農產品收購和加工征收增值稅.以解決農業特產稅存在的重復征收、可操作性差稅率高、兩環節征稅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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