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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稅收作為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之一,要在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方面充分發揮作用。必須深化稅制改革,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完善。1.盡快統一內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使各類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納稅;2.優化稅制結構,充分發揮稅收作用;3.稅收優惠政策要有利于促進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和企業技術進步;4.完善國有資產流動、重組等方面的稅收管理體制,促進改制、改組企業的規范發展。
關鍵詞:現代企業制度稅收稅制改革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強調:“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有效途徑,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稅務系統作為國民經濟的綜合管理部門,在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國有經濟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是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多年來,國有經濟為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各項改革做出了歷史性貢獻。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國有經濟應當發揮其主力軍的作用。稅收作為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之一,要在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方面充分發揮作用,尤其在促進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培植大型國有企業集團、支持國有企業盡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國有高科技企業發展、支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清費立稅、減輕國有企業負擔等方面要盡快研究對策,本文擬就深化稅制改革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關問題作一探討。
一、現行稅制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適應性和差異性
現代企業制度是在現代市場條件下形成的符合社會化大生產要求的企業組織形式,是一種規范化、法制化的新型企業制度。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既涉及企業內部一系列制度的確立與創新,也涉及包括稅收制度在內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它要求稅法統一、稅制規范、結構優化、稅負公平,只有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才能體現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競爭法則,也才能促進企業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成為真正的面向市場的競爭主體和法人實體。
1994年,我國在“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理順分配關系、保障財政收入、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體系”的思想指導下,依據財政、效率、公平原則,對原稅制進行了規模大、范圍廣、內容深刻、影響力強的結構性改革,初步搭起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框架,這對企業改制是有利的。但也不可否認,94稅制改革畢竟是對部分稅種進行的改革調整,稅法尚未完全統一,稅制尚不夠規范和完善,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還存在諸多不足,主要表現在:
第一,稅制結構不夠優化,具體表現在稅種的組合不夠科學合理,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不相匹配。從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比重看,1994年稅制改革后,流轉稅在整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達70%左右,其中增值稅為50%左右,所得稅比重約為20%,其他稅種不到9%。從優化稅制的角度出發,流轉稅雖然具有收入穩定、課征及時、便于征管的優點,但也有隱蔽性和累退性等特點,如果流轉稅所占比重過高,稅收的調控作用將大打折扣,而公司或企業所得稅是調控公司行為的一種手段,可以用來有效地實現政府的某些政策目標。因此,從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看,流轉稅應盡可能體現征稅面廣、稅率低、少優惠、嚴征管的原則,以避免對企業生產經營和市場決策造成更多的影響。所得稅應盡可能發揮“調節器”的作用,而目前所得稅占比重偏低尚不能有效地發揮其作用。
第二,稅法尚未完全統一,未能貫徹稅收“國民待遇”原則。1994年及其以后漸次進行的稅制改革,打破了對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的內資企業實行有區別的所得稅制的老框框和舊模式,在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方面前進了一大步。然而,當前我國仍然存在“兩稅并立”的局面,雖然名義稅率基本接近,但在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外資企業較內資企業寬,稅負不公平,如地區投資優惠、產業投資優惠、再投資退稅優惠、地方稅減免優惠等,而且在稅前扣除、壞帳處理、利息列支、交際應酬費支出以及資產處理等方面的規定都比國有企業寬得多,使二者的實際稅負相差甚遠。據測算,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實際負擔率只有8%左右,僅為國有企業實際負擔率的三分之一。稅基不規范、稅收優惠差別大,客觀上加重了國有企業的負擔,不利于平等競爭,進而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再如,1994年的稅制改革盡管統一了不同所有制性質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統一稅率,但同時又對城鎮集體、鄉鎮企業、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校辦企業、福利企業,“老、少、邊、窮”地方企業制定了一系列的優惠減免政策,而這些優惠政策,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很少能夠享受到,使內資企業的稅負并未真正拉平。據對一些省國有企業稅負的調查,國有企業所得稅負比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其他企業分別高出4%、18%、21%。如此大的稅負差別,國有企業怎么可能有競爭力?
此外,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不規范,歸屬不科學,不利于企業改制。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分為中央和地方企業所得稅,分別由國稅局和地稅局征管,并按企業的行政隸屬關系來確定其收入歸屬。這種將產權收益和所得稅混為一體,對于企業改制將產生不利影響,其突出表現是,該種方式,不利于企業優化組織結構。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以股份制為代表的各類企業組織形式,通過資本紐帶,多渠道融資,企業的隸屬關系必然被打破,走無主管部門的獨立自主經營的路子,企業成為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對股東權益負責的法人實體,既不屬于中央企業也不屬于地方企業。因此,企業所得稅就不能再按隸屬關系區分稅款歸屬,否則將對企業改組改制產生不良影響。因為,按企業隸屬關系征收企業所得稅,無法打破部門與地區的界限,企業仍然屬于政府部門的附屬物,不能成為面向市場的獨立經濟主體,企業自主權當然無法落實到位,不利于政企分開。
第三,從增值稅來看,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這無疑有利于保障財政收入,但“生產型”增值稅不能徹底解決重復征稅,這對于促進產業專業化、協作化程度的提高和貫徹國家發展專業化、協作化的企業集團產業政策以及國民經濟運行產生一定的逆向調節效應;同時“生產型”增值稅不利于加快基礎產業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進而不利于貫徹國家的產業結構政策;不利于實現“兩個轉變”;不利于企業的技術改造、提高生產要素存量的素質,因而有礙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從增值稅與營業稅征收范圍來看,我國現行稅制,增值稅與營業稅實行并列調節,在實際運行中存在著諸多問題,具體表現在:一是產生了不規范的扣稅憑證,如運輸發票,從而在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上出現了運費抵扣率低于實際負擔率,企業進項稅額抵扣不足的問題和任意填開運費發票進行抵扣的問題;二是引起國稅局與地稅局的矛盾,由于增值稅征稅范圍較窄造成了混合銷售收入計稅標準模糊、征稅主體不明確的問題,因此實際工作中,國、地稅征管交叉,出現了搶稅和爭稅現象,加大了稅務督查難度,降低了稅收征管效率。
從增值稅消費稅交叉征收來看,我國現行流轉稅制格局中,增值稅與消費稅實行交叉調節,且分別實行價外稅和價內稅,兩稅的復雜計算給企業會計核算、指標統計和財務分析造成許多麻煩和困難。消費稅作為價內稅,還會造成價稅不分,在一定程度上扭曲應征消費稅商品的市場價格信號,給企業經濟分析帶來困難。
第四,從稅收調控的廣度與力度來看,我國現行的稅收調控的廣度與力度還不夠,缺乏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稅種。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在明確產權的基礎上,鼓勵企業與企業、個人之間進行多種形式的規范的產權交易,促進存量資產的合理流動和重組。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目前國有企業有可能提供兼并的資本大約有1萬億元,這種巨大的資本市場,一方面給我國的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帶來了新的機遇,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也帶來大量的產權轉讓收入(損失)。稅收作為經濟宏觀調控的有力杠桿理應加以合理調整,而我國目前尚未對資本利得建立專門的課稅制度,在資本利得稅收待遇上出現了資本利得內涵的法律概念不明晰,缺少利得稅款的抵扣方法和對規避稅收行為的反避稅措施。特別是從我國現行的有關對資本利得課稅的稅收規定來看,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對資本利得(如股息和紅利所得)存在著重復征稅,阻礙了我國現代企業制度和資本市場的發展。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深化企業改革,優化勞動組合,需要妥善解決離退休職工養老、醫療保險和企業下崗人員,破產企業職工的救濟問題,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剛剛起步,由于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現在社會改善面還比較小,也不規范,使得工人干部一下崗就惶惶然。我國的社會保障收入采取收費形式雖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國企改革力度的加大,失業人員的增多和我國逐漸邁入老齡社會,現行籌資方式正日漸暴露出越來越多的缺陷,例如保障覆蓋面窄、比例不統一、資金管理分散、在支出上不能作到專款專用等問題。因而,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的非規范化形式和體制上的法律約束不足削弱了社會保障功能。從長遠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應走上規范的法制化軌道,用稅收形式籌集保障資金是較好的選擇,可目前,我國稅制在此方面也屬空白。
二、深化稅制改革,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我認為必須深化稅制改革,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具體措施主要有:
(一)盡快統一內資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使各類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納稅
本著公平、效率、簡便和國民待遇原則,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稅基,統一稅率,統一扣除標準,統一優惠政策,統一征管程序,實現由按經濟性質、投資來源、投資區域給予優惠向產業優惠為主轉變,縮小減免優惠范圍,實行加速折舊和投資抵免,在企業所得稅負擔水平上,使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達到基本公平。在統一企業所得稅制的同時,還應解決好其歸屬問題,取消目前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中央企業所得稅和地方企業所得稅的做法,恢復企業所得稅作為一個獨立稅種的地位,建議采用所得稅“同源共享,分率課征”的辦法,即將企業所得稅作為中央、地方共享稅,“國稅”和“地稅”系統分率課征。
(二)優化稅制結構,充分發揮稅收作用
一是逐步提高所得稅的比重,以發揮所得稅的經濟調控作用;二是從長遠來看,應轉換增值稅的稅基類型,將“生產型”增值稅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因此而減少的財政收入可采取兩個辦法彌補:盡可能取消流轉稅環節的減免稅政策,據測算通過選擇合適的增值稅轉型方案,再考慮用1999年底各項優惠政策實施到期將增加的350—400億元增值稅收入來彌補轉型造成的減稅,收支相抵尚有余;通過擴大所得稅稅基和嚴格征收以及取消所得稅過多優惠政策也可保證收入不會大幅減少。從目前來看,可以考慮應對高新技術企業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準予高新技術企業購入的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設備按一定比例計算抵扣,這將有利于企業加快設備更新速度,推動技術進步;有利于增強企業自我改造、自我發展的能力,增強企業發展后勁,形成現代企業規模,并實現規模效益;三是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將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進一步擴大到勞動服務環節,以解決增值稅營業稅并列調節出現的問題;四是進一步擴大消費稅的征稅范圍,變價內稅為價外稅,并在零售環節征稅,以便體現消費稅調節目的,減輕生產企業負擔;五是開征社會保障稅,以增強征收的剛性,同時也有利于節約征收成本、有利于擴大資金覆蓋面、有利于加強對社會保障資金的財政預算監督;六是開征資本利得稅,緩解和減除股息的經濟性重復征稅,恢復資本性融資手段的平等稅收待遇。從長期來看,我國的資本市場框架已經基本形成,必須利用稅收手段進一步規范市場行為,對從事股票交易的所得、房產和固定資產產權交易的所得適時開征資本利得稅,從而建立與經濟國際化、企業經濟成分多元化相適應的稅收體系,更好地發揮直接稅的調控作用。
(三)稅收優惠政策要有利于促進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和企業技術進步
增強企業的科技競爭能力是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中推進企業增加技術含量進行結構性調整的根本舉措。“九五”及“十五”期間,我們要實現兩個具有全局性意義的根本性轉變,其中之一就是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就是“增大科技進步在經濟增長中的含量”,而關鍵的又在于促進企業健全技術進步的各種機制。稅收分配已深深融入到企業技術進步機制不可分割的載體中。就所得稅而言,在我國目前“兩稅并立”的局面下,對鼓勵和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的優惠條款、優惠內容并不規范和統一,也不系統;優惠方式單一,不夠靈活,優惠措施不夠得力,企業難以從中真正獲得實惠。在稅制改革中,應充分考慮加大對企業科技投入的優惠力度。首先,轉變稅收優惠方式,確立以稅基式減免優惠為主,并輔之稅額式減免優惠,由事后優惠轉變為事前優惠,強調稅收優惠對技術開發的引導作用,使企業因科技進步而獲得的稅收優惠的利益明朗化,并同企業共同承擔因采用先進技術本身而帶來的風險,引導和鼓勵對技術進步的投入。其次,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對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種費用,視增長情況,可規定準予在稅前加倍扣除。以此來激勵企業逐年加大技術開發費用的投入。第三,稅收政策要有利于企業科技人才的培養和科技隊伍的穩定,并促進人力資源儲備機制的形成。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歸根到底要依靠企業現有的科技人才和對未來人才的儲備。我國一些稅收政策規定不適應知識經濟下企業對人力資源的需求和培養的要求,如每人每年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可扣除的工資額偏低,與高新技術企業中科技人員高額工資的現狀不相適應,不利于企業科技人員隊伍的穩定。最后,建立技術開發基金。技術開發基金按企業投資額或銷售額的一定比例計提,并規定可在計征所得稅前抵扣,這樣可降低企業在開發與應用先進技術時的風險,鼓勵其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四)完善國有資產流動、重組等方面的稅收管理體制,改變改制、改組企業的稅收管理法規缺位狀況,促進改制、改組企業的規范發展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必然產生大量的企業合并、兼并、破產。情況表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產權重組是進行存量調整的重要方式,而不少地方出現了借企業改制、改組之機逃避稅收債務的現象,通過低估資產、“合法破產”、“脫殼”經營等方式達到逃避欠稅的目的,嚴重損害了稅法的威嚴,致使國家稅收非法流失。這些問題不僅與企業的不良動機和地方政府的非法干預有關,還在于稅收管理對企業經濟屬性、經營方式、資產和債務的轉移沒有明確規定。
鑒于我國所得稅征管的現狀和目前的納稅環境,同時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和納稅人遵從成本,在短期內必須加強對改制、改組企業的稅收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有關的稅收管理制度,在法律上明確企業改制后的納稅主體和稅收義務繼承主體,確立企業改制過程中稅務清算的地位和程序,規定企業對稅務債務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禁止地方政府干預企業逃避稅收債務的行為,賦予稅務機關參與企業清算的權利;二是通過稅收登記、納稅申報和發票管理,強化稅收源泉控管,加強對企業稅收管理要素變動的日常管理和監督;三是加強企業改制前的欠稅清收工作,加大清稅力度,嚴格監督改制企業資產轉讓、清理和評估工作,對于低估、隱瞞和非法轉讓資產的行為在稅收管理上給予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