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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yè)會計所得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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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yè)會計所得稅管理

          1.季度預繳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季度預繳所得稅時,應計入“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科目,同時貸記“銀行存款——人民幣戶”科目。

          例:某中外合資公司,計劃全年盈利10萬元。按季預繳所得稅:10×1/4×33%=0.825(萬元),財務人員作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8250

          貨:銀行存款——人民幣戶8250

          2.年終匯算清繳所得稅的賬務處理

          企業(yè)所得稅是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后15日內(nèi)預繳;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nèi)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例1.某中美合資企業(yè)的中國總機構(gòu)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獲取所得100萬元,中國規(guī)定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33%.它的瑞士分支機構(gòu)同年獲取所得折合人民幣20萬元,如果瑞士政府規(guī)定的所得稅稅率為30%,已繳瑞士政府所得稅折合人民幣6萬元。計算居住國中國政府在直接抵免下應征所得稅稅額:

          首先計算該合資企業(yè)抵免限額:200000×33%=66000(元)居住國中國允許直接抵免的已繳非居住國瑞士政府的所得稅稅額為60000元。計算居住國中國政府直接抵免下應征所得稅稅額:(1000000+200000)×33%-60000=336000(元)

          注意,上述應繳所得稅實際上包括了居住國中國行使居民管轄權,就來自非居住國的所得補征稅額為:(33%-30%)×200000=6000(元)

          若該合營企業(yè)在營業(yè)外支出中,列支了稅收滯納金和罰款10000元,向受益單位直接捐贈款100000元,在管理費用中多列招待費5000元,則應調(diào)增當年應交所得稅:(10000+100000+5000)×33%=37950(元)

          根據(jù)以上計算,該合資企業(yè)全年應納所得稅為:336000+37950=373950(元)

          該合資企業(yè)全年已預繳所得稅:1000000×33%=330000(元)

          應補繳所得稅:373950-330000=43950(元)

          沖減應交所得稅和補交稅款差額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439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43950

          向稅務機關補繳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43950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43950

          如果全年預繳所得稅大于全年應繳所得稅,多繳之數(shù)可留待預繳下年第一季度所得稅時扣除。如果稅務機關將多繳的稅款退回企業(yè),則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例2.某外國企業(yè)1996年外幣所得100萬美元,其中80萬美元在各季預繳所得稅款時按當時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664萬元,全年預繳所得稅額為219.12萬元(664×33%)。到1996年底匯算清繳時,只就未繳稅的外幣所得20萬美元,按12月31日的外匯牌價假設為1:8.20,折合成人民幣164萬元補繳所得稅。同時,該企業(yè)1995年將支付給總機構(gòu)上一年度利潤10萬元、購置固定資產(chǎn)支出8萬元列入成本費用。試計算年終匯算清繳時應補繳的所得稅,并作會計處理。

          1996年該外國企業(yè)折合成人民幣的應稅所得額為:6640000+1640000=8280000(元)

          全年應納所得稅額為:8280000×33%=2732400(元)

          另外,根據(jù)我國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guī)定,應調(diào)增當年應交所得稅為:(100000+80000)×33%=59400(元)

          年終匯算清繳應補稅額為:2732400+59400-2191200=600600(元)

          補繳所得稅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600600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600600

          3.再投資退稅的會計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條規(guī)定: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外國投資者,如果將從企業(yè)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yè),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yè),經(jīng)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jīng)投資者申請,國家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款的40%.對國務院另有優(yōu)惠規(guī)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辦理。

          外國投資者申請再投資退稅時,投資企業(yè)要出具證明,明確投資資金的來源、金額和投資期限。同時,還要遞交投資協(xié)議、合同等文件副本。再投資退稅,不包括已納的地方所得稅。

          例如,某中外合資企業(yè)1994年獲取利潤100萬元。中、外雙方按投資協(xié)議分配,各占50%,已納所得稅33萬元。

          外國投資者1994年獲取的收益為:100×50%-100×50%×33%=33.5(萬元)

          若外國投資者將所得利潤30萬元用于再在我國境內(nèi)投資,則要退還其已繳納稅款的40%.退稅額=[30/(1-33%)]×30%×40%=5.3731(萬元)

          企業(yè)收到稅務機關的退稅款時,作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53731

          貸:所得稅53731

          4.外商投資企業(yè)合營期滿產(chǎn)權轉(zhuǎn)讓清算收益所得稅的計算和賬務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外商投資企業(yè)進行清算時,其資產(chǎn)凈額或者剩余財產(chǎn)減除企業(yè)未分配的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清算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所得稅”。在計算企業(yè)的清算收益時,要對企業(yè)現(xiàn)存的財產(chǎn)重新進行估價。對于評估價值比原賬面價值高的部分,應貸記“清算損益”科目,低的部分應借記“清算損益”科目。對于清算收益應比作利潤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例:某中外合資企業(yè)經(jīng)營期滿,中、外雙方按合同規(guī)定進行清算,通過對企業(yè)存貨和固定資產(chǎn)估價和評定,原材料應增值10000元,產(chǎn)成品應增值5000元,固定資產(chǎn)應增值100000元,清算費用為2000元。試計算清算損益和應納所得稅額,并作會計處理。

          (1)對存貨的清算收益作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10000

          產(chǎn)成品5000

          貸:清算損益15000

          (2)對固定資產(chǎn)清算收益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chǎn)100000

          貸:清算損益100000

          (3)清算費用2000元減少清算收益作會計分錄:

          借:清算損益2000

          貸:銀行存款2000

          根據(jù)以上結(jié)果,企業(yè)清算損益(收益)為:

          15000+100000-2000=l13000(元)

          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清算凈收益應繳所得稅為:

          113000×33%=37290(元)

          會計分錄為:

          借:清算損益3729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7290

          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7290

          貸:銀行存款37290

          5.預提所得稅的計算和賬務處理

          我國稅法規(guī)定,外國企業(yè)在中國境內(nèi)未設立機構(gòu)、場所,而有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nèi)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的,或者雖然設有機構(gòu)、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gòu)、場所沒有實際聯(lián)系的,都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項中扣繳。采用這種方法征收的所得稅,國際上通常稱為預提所得稅。

          現(xiàn)舉例說明預提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例如,在我國沒有設立機構(gòu)、場所的某外國企業(yè),1995年有來源于我國的股息、利息、租金共計100000元。試計算該年應納的預提所得稅,并作會計處理。

          該外國企業(yè)1995年應納我國預提所得稅為:100000×20%=20000(元)

          會計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20000

          貸:應交稅金——預提所得稅20000

          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時(由付款人代繳):

          借:應交稅金——預提所得稅20000

          貸:銀行存款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