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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鄉居民收入逐年提高,居民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擴大。1985年占調查問卷1000的最高收入組,與占調查問卷10%的最低收入組的收入差距為2.87倍,到1994年則擴大為3.94倍,平均每年以14.7%的速度增加。由于經濟機制處于轉軌時期,大量存在的灰色收入、黑色收入使實際的收入差距遠遠高于3.94倍。由此可見,在市場經濟下,我國居民收入差距畸高,并呈現出明顯擴大的趨勢。合理拉開居民的收入差距,能夠鼓勵競爭,推動社會進步;但是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將給社會安定和生活帶來消極影響。因此,對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必須運用稅收手段進行適當調節,以求其趨向于公平合理。
(一)國家作為稅收分配主體使稅收能夠成為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分配的公平合理尺度(標準),在某種程度上被賦予一種倫理的色彩。它通常同一國的社會道德規范聯系在一起,以社會的尺度進行比較衡量。這不僅是由于孤立地看某一單個經濟實體的分配,而且用社會尺度去比較衡量,要判斷它是否公平合理.也將無從談起。并且即使滿、某個地區的小范圍來看,各個主體之間的分配差距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如果置于更大的社會范圍來看,又往往是不夠公平合理的。稅收的特征之一,就在于它是以國家為主體所進行的分配。國家有可能運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這個分配手段,將符合于本國社會倫理概念的公平合理分配尺度,納入其稅收制度的有關政策原則之內。諸如:低收入免稅、中收入少納稅、高收入多納稅;奢侈品重稅,日用品輕稅或不征稅;非勞動所得重稅,勞動所得輕稅等等。這就把符合我國規范的公平合理分配的社會尺度,同國家稅收制度綜合為一體,從而能夠最直接地用于縮小居民收入差距。
(二)稅收所具有的法律強制性是稅收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法律保證。我們知道,一切法律都具有強制性、嚴肅性。稅法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當然也具有強制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觸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同時,稅收又是一種由國家法律加以規范、制約、保護和鞏固的分配關系,它可以把公平合理分配的社會尺度,具體化為一定的征收方法和稅率,強有力地、而又統一無差別地去適用于全社會范圍內相同條件下的所有不同主體,從而能夠最有效地廣泛用來調節各種不合理的分配,縮小居民收入差距。
(三)稅收中性與稅收調節共融于同一稅制是稅收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基礎。稅收中性是指國家征稅不能讓納稅人或社會承受其他的經濟犧牲或額外負擔,另外,國家征稅應當避免對市場機制運行發生不良影響,特別是不能超越市場而成為影響資源配置和經濟決策的力量。稅收調節與此相反,恰恰強調稅收對資源的調節配置作用。而一國稅制能同時將這一矛盾雙方很好地統一在一起。比如:在同一稅則中,可對某些稅種、某種收入采用無差別的中性稅率征收,使納稅人繳納等量比例的稅款,同時并不排斥對另外一些稅種、一些收入采用累進率征收,收入越多稅率越高,從而將不合理的過高的收入征歸國家所有。再如:在同一稅制中,既可以采用稅收優惠對某些需扶持、照顧的納稅人予以減稅或免稅,同時又可以利用附加或加成征收等方式對某些畸高收入者課征較重的稅收,縮小居民收入差距。
稅收調節不合理收入差距的功能是客觀存在的,但它又是內在的,須借助稅制這一載體將稅收這一內在功能充分發揮出來。利用稅收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具體對策是:
(一)發揮農業稅所具有的收益稅特點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由歷史上遺留的剪刀差形成的城鄉之間居民收入差距,在我國是第一、第二類產業不等價交換的產物,違背價值規律,是不合理的分配差距。縮小這一差距的根本途徑在于提高第一產業的勞動生產率,但同時國家也必須運用價格政策和稅收政策,去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和各類產業之間的均衡發展。在國家財力許可條件下,應給予第一產業以更優惠的稅收減免,以適當緩解城鄉分配不公,減輕由產業結構失調給經濟帶來的損失。同時,改革現行農業稅,使農業稅充分發揮其所具有的收益稅特性的作用,側重于農業生產者個體間收入差距的調節,弱化其聚財和普遍調節的作用。
(二)完善流轉稅縮小行業間居民收入差距.不同行業分別是不同商品的生產者,不同商品之間的交換,要求按等價原則進行。如果不等價交換,將會導致創造出來的國民收入在不同商品生產者之間發生轉換,使某一商品生產者受損,另一商品生產者受益。即,在國民收入實現領域,市場經濟下價格與價值背離構成不同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并進而形成各自職工個人之間的收入差距,我們將其稱為價格分配差距。其中由市場供求關系變化所形成的價格收入差距,是價格規律自動作用于供求結構均衡的內在功能表現,是合理部分。稅收對此應保持“中性”。為此應在商品流轉環節通過征收最能體現稅收中性原則的增值稅,從各商品實現的新增價值中,按照統一無差別的比例提取其中一部分,以用于國家財政需要,而不宜運用差別課稅的辦法去調節和熨平這種差距。但對市場經濟下自由價格的自發性和盲目性形成的不合理價格分配差距,必須依靠稅收配合價格去調節。稅收調節辦法是在市場銷售環節,借助非中性的稅種如營業稅、消費稅進行差別課征。營業稅可以針對不同服務行業制定差別稅率,能夠調節行業收入差距以及由此引起的居民個人收入差距。有人提出下一步稅制改革應將營業稅取消,對征收營業稅的行業改征增值稅,這種觀點是脫離我國實情在短時間內難以行得通。消費稅針對不同生產行業制定差別稅率課征,有利于緩解不同行業的生產企業之間收人差距以及由此形成的居民個人收入差距。在進一步完善流轉稅時,應進一步規范增值稅,加大營業稅調節力度,并考慮在適當時機將消費稅改在銷售環節課征并擴大課征范圍。
(三)規范稅收優惠縮小區域間居民收入差距。區域間居民收入差距的形成主要在于迫加投資收益不同。我們知道,一定時期內新創造的國民收入量是一定的,國家必須將一定量國民收入分割,并將其中一部分迫加到各區域的國民收入再創造的過程中。如果在這過程中不是均衡進行的,那么,某些區域占有資金份額大,其它區域占有資金份額必然相對較少,在連續多年的分配傾斜下,會使區域經濟出現不均衡的發展,在迫加投資收益的“滾動效應”下,會加劇這種不均衡性。這就是說,由于稅收優惠政策不等引發追加投資收益不同,構成了區域間分配差距,并進而形成這些區域間居民個人之間的收入差距。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求國家宏觀調控部門在經濟發展許可條件下主動調整區域經濟政策,按照資源優化配置原則,明確各個區域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目標,逐漸減少對東部優先發展起來的地區的稅收優惠。中、西部地區要利用自己的資源優勢與東部地區進行產業轉換,資源互補。稅收應充分利用所得稅中靈活的區域性優惠政策,給中、西部地區以減免稅照顧,由于可增加中、西部地區的收入,能減緩區域間居民收入差距。
(四)利用資源稅、土地增值稅調節級差收入縮小企業間職工收入差距。假定企業新創造的商品價值量是既定的,那么,由于活勞動或物化勞動的節約,將會帶來國民收入增量;反之,由于活勞動或物化勞動的浪費,將會帶來國民收入的減量。由于價值規律的作用,耗費在商品生產中的個別勞動量(包括物化勞動和活勞動)同社會平均必要勞動量之間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這一差異正是構成生產同一商品不同企業之間的分配差距。進而形成各企業職工個人之間的收入差距,而且在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差別利益機制作用下,差距會不斷加大。這一收入差距是由生產要素投入主體的勞動生產率水平不同引起的,它本身正是價值規律促進同類商品不同生產者相互竟爭的結果,稅收對此應保持中性。在它反映為不同企業的所得差距的時候,可以選擇比例所得稅稅制課征,而不宜通過累進所得稅制去調節,以防止為市場經濟下優勝劣汰的機制設置障礙。另外,以自然資源為主要勞動對象或勞動手段的同一商品不同生產者,由于生產條件不等所帶來的個別生產價格低于社會生產價格的幅度差異,則是在國民收入實現領域中,形成同行業不同企業之間的分配差距,并進而形成這些企業的職工個人之間的收入差距。如果將其稱為級差收入差距,那么,占有自然資源的數量、質量以及地理條件和追加投資的狀況,則是這種收入差距形成的基本因素。級差收入不是市場經濟下公平競爭的結果,而且它的存在加劇市場競爭的非公平性,屬于不合理的收入差距。需要通過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等差別課征制,將其中的大部分收入收歸國家所有。
(五)利用所得稅、財產稅縮小居民個體間收入差距。由前述,在城鄉之間、區域之間、行業之間、企業之間居民個人收入差距已拉大。除此以外,由市場經濟下分配主體多元化所帶來的分配尺度多樣化,以及生產要素中勞動力要素本身的條件互有差異,還將促使這一收入差距繼續得以發展。僅以國有企業為例可見端倪。對于具有同等收益率的兩個國有企業,A企業自主決定將其國民收人中的較多部分向生產要素中人的要素傾斜,并在各職工個人之間按其勞動力的素質,適當拉開分配差距;B企業自主決定將其國民收入中更多部分向生產要素中人的要素傾斜,并在職工個人之間形成收入分配的過份懸殊,甚至腦體呈反方向倒掛。諸如此類純屬在生產要素投入主體及其職工個人分配領域所繼續形成的收入差距,是廣泛存在的。我們將這種差距稱為分配尺度收入差距。生產要素中的活勞動將歸屬于它本身所有的那一部分價值量的其中一部分,用于當前消費以維持勞動力再生產,形成與使用價值相向運動的消耗性支出,從而進入國民收入使用領域;另一部分則用于將來消費,暫時形成價值形式或價值形式的轉移性支出,形成以貨幣、房產、證券等多種形式存在的個人資產。在市場經濟下,資產金融性質得以強化,加劇資產的“滾雪球”效應,這一效應使原來不等的居民收入差距加速擴大。此外,市場經濟產生的負效應體現在居民個人收入上,則使居民個人收入的構成不僅僅是活勞動的補償,還有不合法交易下的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等,這些不合法收入以不合法渠道進入居民個人手中,是構成居民收入差距畸高的又一因素。由分配主體多元化、分配尺度多樣化形成的居民個體收入差距,其中屬于按勞動力素質進行分配形成的收入差異,體現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屬于合理的收入差距,稅收應對此保持中性調節。對于不符合按勞分配原則形成的收入差距,稅收宜采用累進個人所得稅調節,使高收入者多納稅,中收入者少納稅,低收入者不納稅,以便縮小其稅后收入差距,體現社會公平。為減緩未進入消費領域而以個人資產形式存在的那部分所得引起的個人收入差距的擴大,則必須運用財產稅、遺產與贈予稅和資本利得稅加以調節,既可以促進積極勞動,防止不勞而獲,又有利于社會公平。對于其他不合法收入,已不是稅收調節所能解決的問題,必須采用其它法律手段加以制止。
稅收調節不合理居民收入差距的功能是客觀存在的。但是,必須看到,它同樣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利用不當還會形成新的不合理收入差距。因此,我們必須充分認識稅收調節居民收入差距所具有的兩重性,因勢利導,才能為緩解市場經濟下的分配不公、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發揮其有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