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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問題
(一)增值稅的征收范圍過窄,在稅制結構和管理萬面存在的新問題
1、貨幣運輸收入沒征增值稅而征了營業稅,其實質是對增值稅制體系的割裂。因為貨物運輸是貨物生產流通的中介環節,在這個環節不征增值稅而征營業稅,人為地割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鏈條式管理的稅制體系。運輸單位購進的配件、修理支出、燃料費用等均屬于投入物,本身都負擔了增值稅,且對運費部分國家也作了準予抵扣10的規定,而對運費國家只征收3的營業稅,從這個角度看,國家是征了稅還是退了稅都很難說。作為繳納增值稅企業,對運輸費用只扣10的增值稅是扣除不到位,加重了企業增值額的稅負,顯然,從稅制的角度講,不合理的因素已顯而易見。從管理角度來講,由于運輸費用和貨物價格劃分清,也給稅務機關帶來了很大的麻煩,盡管國家作了混合銷售行為的征稅規定,但實際中是很難劃分的,作為納稅人來說無論按照一般納稅人計算的稅負,還是按小規模納稅人計算的稅負,都比營業稅計算的稅負重要,加之增值稅和營業稅分別由國稅、地稅兩個稅務執法部門分別管理,使國地稅兩家在這個新問題上產生扯皮現象,其實質不是國稅、地稅兩家的新問題,而是一個稅制新問題,只有徹底改革稅制才能徹底解決這個新問題。
2、建筑業應列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建筑業消耗著大量的建筑材料,而這些建筑材料在我國都屬于應征收增值稅的貨物,只有把建筑業列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才有利于國家對建筑材料銷售單位的稅收管理,減少銷售建筑材料而造成的稅收流失。
(二)抵扣范圍方面的間題
目前,我國采用生產型增值稅,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這對加強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避免給財政宏觀財力平衡造成過大壓力,是有積極意義的;但是,生產型增值稅使得生產成本中的增值稅抵扣不徹底,導致重復征稅及稅負分配不均新問題較為突出,具體表現在:
1、產品價格部分含稅,不利于產品的公平競爭。由于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不能抵扣,因此產品成本中包含了這部分不能抵扣的增值稅。由于行業間的資本有機構成不同,設備的先進性及所含的價值不同,因此體現在產品成本中含稅程度也不一樣,含稅越高,競爭力越差,增值稅中性原則沒有得到徹底貫徹。這點也不利于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競爭和我國外貿的發展。
2、資本有機構成高的行業實際稅負高,不利于高科技產業及基礎產業的發展。從實際情況看,高科技產業和基礎產業因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產品成本中固定資產投入的比重較大,按目前生產型增值稅征稅,由于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少,這些企業所承擔的實際稅負要高于一般企業。這樣的稅負結構不利于高科技行業及基礎產業的發展,不利手加速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其結果將會加劇我國產業結構失衡。
3、增加稅收抵扣的復雜性,不符合稅收的效率原則。由于資本性支出的進項稅款不能抵扣,在抵扣過程中,要劃分資本性支出和非資本性支出,直接的資本性支出不能作進項稅款抵扣;還要劃分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的范圍,凡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范圍(包括固定資產大修理、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筑物等)耗用的貨物和應稅勞務,不論其會計制度規定如何處理,購入時其己抵扣的稅金,要轉作在建工程的成本;此外原材料的運輸費用可以按規定的扣除率作為進項稅款抵扣。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帶來進項稅款抵扣的復雜性,勢必造成計算上的漏洞,給征收管理帶來困難。
(三)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新問題
1、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不是以增值額計算的稅負,征收時不分生產和流通都按6征稅,購進投入物不能扣稅,價格中到底包含了多少稅金誰也說不清楚,生產貨物不同,投入物也不同,成本中所含的稅金自然不同,而且小規模納稅人生產的貨物無論經過幾個生產環節,包括經過批發、零售兩個環節進入消費,都要按6計算征稅,這樣的重復征稅行為和過去的產品稅、營業稅一樣發生了多環節、多次征的重復征稅新問題,它實質己不是增值稅,而成為銷售稅。
2、稅率和征收率不同,產生了增值稅不含稅價格的扭曲,同樣的貨物,同樣的價格(指含稅價,也是消費者見面價),而在征稅時的計稅價格(指不含稅價)卻不同,每100元收入(含稅收入)征稅時,一股納稅人計算的不含稅價為85.47元,而小規模納稅人計算的不含稅價為94,34元。增值稅采用的是發票扣稅制的辦法,一般納稅人花100元錢購買投入物,成本負擔85.47元,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稅款是14.53元,假如花100元購進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作為投入物,成本則應負擔94.34元,只能抵扣5.66無的稅款,同樣的投入,則成本負擔耍多8.87元,投入物成本提高10.38.投入物成本提高,相對便增值額降低,而產品出售后還要多交稅款10.38元,這樣迫使一股納稅人不去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致使兩種納稅人雙方的業務范圍都受到很大限制,這是人為地割斷了各種經濟主體之間的業務往來,成為阻隔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股納稅人經濟交往的壁壘,不利于市場經濟形勢下統一市場的形成,更不利于公平競爭。
(四)稅負之間的關系以及免稅貨物的稅收處理新問題
1、我國基本稅率為17,低稅率定為13,由于納稅企業購進投入物的交叉,納稅人則出現了高征低扣和低征高扣的新問題。這兩種情況無論是哪種情況,其貨物銷售后納稅人直接交納的稅款和自身的增值額相比較,都不是國家規定的稅收負擔。比如其100元收入額中:低稅率13的投入物占到33,基本稅率17的投入物占到33,增值額占到34,在其貨物適用17的基本稅率的情況下,其應交納的增值稅等于7.10元。那么,這個稅負就占到增值額的20.88.反過來說,其貨物適用稅率假如適用13的低稅率,其應征增值稅就等于3.10元。那么,這個稅負僅占到增值額的9.12.假如按增值額計算稅收負擔作比較,兩者稅負相差要達到一半以上,很明顯,這樣做實際只體現了貨物在最終消費時貨物本身整體稅負的平衡,而忽略了生產環節生產者自身稅收負擔的平衡。國家對部分貨物和行業采用低稅率,體現國家對本貨物和本行業給予的稅收照顧,所以不應該把低稅率而少負擔的稅收往下一個生產或經營環節轉移,而應該徹底地在適用低稅率環節一次性處理清楚,使下一個生產環節或者經營環節不受影響。這就是說,國家可以只設計一個基本稅率,而對于應該適用低稅率的貨物和行業另外規定一個照顧扣除比例。
2、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在規定環節免征增值稅,而有些免稅貨物作為原輔材料進入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主要體現在免稅農產品),生產出的貨物又不是免稅貨物,所以這些免稅貨物在新貨物售價中又視為增值額由生產企業重新交稅,國家己經免去的稅款又由新的生產企業補交。商業流通企業購進免稅農業產品,在出售時把購進原價作為增值額再交增值稅,也是把免去的稅款由商業企業補交。使得商業企業的售價比收購價高得多,造成農業生產者心態不平衡,不利于國家組織收購農業產品,反而使其它一些農業產品經銷商(指非一般納稅人)鉆了空子,提價收購,壓價銷售,以稅轉利。國家雖然規定了收購免稅農業產品按10扣稅,但仍存在扣稅不到位的新問題。如棉紡織企業和繅絲企業其增值部分直接負擔的稅款耍達到25一30,商業企業增值部分直接負擔的稅款要達到20一25,這些都充分體現出新增值稅規定的免稅,是對前者的優惠照顧,而實際形成了對后者的打擊和歧視,是很不公道的。
(五)減免及優惠萬面的新問題
l、優惠辦法過多過亂。現行的減免稅從減免對象看,有按貨物劃分的,有按生產流通環節劃分的,也有按經濟性質和銷售對象劃分的;從優惠減免的實施辦法看,有直接減免的,有“先征后通的”,還有“先征后退”的。而且大多數優惠政策屬照顧、過渡性質,沒有很好地體現政府的產業政策導向。同時,優惠政策增加了增值稅征收管理的操作難度。
2、優惠辦法防礙了增值稅“鏈條”功能的發揮,增加了扣稅環節中的矛盾和新問題。當免稅貨物進入應稅環節時,由于無進項稅款可供抵扣,使該應稅環節稅負加重。同時以前環節已交納的增值稅無法抵扣,又會造成重復征稅。當應稅貨物經過減免環節最后用于出口時,則免稅環節前的已征稅款無法計算退稅,造成退稅不徹底。
(六)發票及其征管萬面的新問題
1、專用發票存在不規范使用及非法使用的新問題。由于我國首次在采用憑專用發票扣稅過程中出現不少錯用、亂用發票等情況,也有一些地方稅務部門及稅務人員采取“高開低征”的辦法,或借此促銷本地貨物,保護地方利益:或借此以權謀私。更有些單位采用“虛開”和為無專用發票單位“代開”增值稅發票、偷逃稅款。
2、專用發票的稽核新問題。專用發票的稽核作為扣稅前的重耍一環是一項十分細致深入的工作,必須借助先進的計算機管理網絡及既有稅務征管經驗又有計算機操作經驗的人才才能實現。而目前稅務部門這兩方面的軟硬件都很缺乏,造成稽核流于形式,碰到經過多環節轉手的增值稅發票,根本無法稽核其源頭。由于專用發票是扣稅的唯一憑證,其“含金量”非同平常,應有一套嚴密的管理制度相適應。但從目前狀況看,專用發票被盜、騙購、倒賣等不法行為屢有發生。這些非法獲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大量虛開、代開,從而擾亂了增值稅征管鏈條,造成稅款大量流火。
二、策略
(一)實行收入型增值稅試點
鑒于現行生產型增值稅存在的重復征稅及對我國產業政策的不利影響,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無疑是最理想的方法。但考慮到我國財力基礎薄弱和繼續加強對投資規模的控制,因此,目前階段宜實行收入型增值稅作為過渡。由于收入型增值稅具體操作中存在許多復雜的技術新問題,建議先行進行試點。試點企業應為如下幾類:一是國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二是資本有機構成較高,或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金抵扣很少,稅負較重的基礎產業;三是其他一些稅負較重,而不宜實行優惠減免,影響抵扣鏈條完整性的企業。試點的具體做法是,和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掛鉤,對折舊額進行分解,分離出其中所含的增值稅金一起扣抵應交增值稅。使得當期產品成本成為不含稅成本。在取得經驗的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范圍。并最終過渡到對資本性支出實行購入扣稅法,為推行全面的消費型增值稅創造條件。
(二)分階段擴大增值稅范圍
由于擴大增值稅范圍對原征收營業稅的企業稅負變動較大,以及對分稅制后作為地萬收入的營業稅收入影響較大,擬采取分階段逐步擴大。建議:第——階段將現行增值稅運行中矛盾和新問題最為突出的交通運輸業,納入增值稅范圍。第二階段將建筑安裝業、郵電通訊業及娛樂等其他服務業納入增值稅范圍。第三階段將增值稅范圍擴大到經濟領域的所有經營行為。在各階段實施過程中建議對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及郵電通訊業,實行收入型增值稅。避免因需要降低稅負,實行低稅率,而加重下道環節的稅負。同時由于擴大增值稅范圍對營業稅收入的影響,應作好測算,適當調整中心和地方增值稅的共享比例。
(三)清理增值稅減免優惠,規范增值稅優惠政策
增值稅減免優惠原則上應對于那些確需要照顧而又不涉及增加下道環節稅負的流通經營環節,可直接減征、免征。對那些需要照顧又影響下道環節稅負的,應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增值稅優惠減免的數量應控制在最小范圍。非凡對于眾多的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應從財政政策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上去解決其困難,避免用增值稅減免這一負面影響較大的優惠政策。也可考慮對這些確需優惠的企業采取實行收入型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降低實際稅負來解抉。使增值稅減免優惠政策對增值稅的抵扣鏈條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
(四)調整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證管政策
建議:(1)有條件地放寬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只要能夠建帳建證,能正確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及應納稅額的小規模納稅人,就可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對于因放寬標準而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小規模納稅人,應加強其財務會計核算及管理的監督,通過年檢工作,督促其達標。同時,對這類小規模的一般納稅人,應采用小額增值稅發票和千元以下的定額發票,以減少發票使用管理的漏洞。(2)對于達不到放寬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維持原稅負,促使其建賬建證,向一般納稅人靠攏。也可在統一規范的前提下,鼓勵小規模納稅人到會計事務所和稅務咨詢事務所委托建帳建制,成為小規模的一般納稅人。對于小規模納稅確需使用專用發票,可繼續答應到稅務機關代開,解決其實際新問題。(3)規范小規模納稅人的定額征收制度,切實加強小商品市場的稅收征管,統一各地區小商品市場的稅收政策。對商業批發及生產資料經營者,不能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必須促使其建帳建證,避免定額偏低和不規范而造成增值稅的體外循環。
(五)綜合配套、綜合治理,創造良好的納稅、治稅環境
國際經驗表明,良好的納稅、治稅環境是實施增值稅最有效的保障。首先,加強宣傳和輿論的監督工作。利用周刊、局報及社會輿論工具,廣泛宣傳增值稅改革內容,提高公眾的認知水平,消除疑慮。同時,利用輿論工具加強社會監督。其次,進一步做好征納雙方辦稅人員的業務培訓。第三,樹立全局觀念,克服地方主義和本位主義,協同解決地區性的稅收競爭和打擊跨地區的偷騙稅款的案犯。
(六)制定征管制度,盡量發揮社會的監督功能。
比如說會計制度,稅收管理不能脫離會計制度,所以國家在制定會計制度時,應考慮到國家的稅收制度,應該圍繞稅收制度去制定有關稅收的會計處理辦法,而稅收管理制度的制定則圍繞會計制度去制定。此外,還有銀行結算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物價管理制度等,假如這些制度中都把是否進行稅務登記、是否足額按時納稅,或者需要稅務部門出具什么樣的證實文件等作為給納稅人辦理事項的合法條件,那么,稅收制度在我國就能真正地順利進行。
(七)完善發票管理,探索建立各種形式的專用發票抵扣輔助辦法
1、加強宣傳、規范各級部門和企業的行為。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宣傳工作,便全社會對專用發票在國家稅收中重要功能有充分的熟悉。各級職能部門、稅務部門有責任加強宣傳,提醒有關單位在擴大招商引資時,不能放松對專用發票的管理。耍加強對發票使用知識的宣傳,使大部分涉及到專用發票的人都知道如何合法使用專用發票及承擔違法使用的后果,以規范企業使用專用發票的行為。同時,還要幫助企業加強專用發票的控管工作,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運用新聞媒介進行全萬位的宣傳,以提高全民對專用發票的熟悉。
2、整頓企業會計憑證,實行“以票管稅”和“以帳管稅”并舉的征管思路,強化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在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制實行“以票管稅”的基礎上,著力加強企業的會計憑證管理,并實行“以帳管稅”。我們認為,這是強化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有效辦法。因此,建議稅務稽查部門和企業財務管理、會計管理等部門聯手開展“憑證建設”,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和整頓企業會計秩序相結合,通過健全憑證和審核憑證,打擊弄虛作假行為,為解決專用發票管理新問題打好基礎,堵塞各種偷稅、騙稅行為。
3、進一步修正和細化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條件,控制專用發票使用的龍頭。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條件略顯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企業可以通過各種方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資格。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一般納稅人的計定和年檢,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果斷不予或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建議應進一步修正、細化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條件,重點放在企業的建帳制是否規范上,同時將“年增值稅稅負率”是否達到或接近行業平均水平作為重要的衡量標準。對稅收負擔達不到一定正常水平,又無正當理由的企業,應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停止專用發票的使用。
4、強化“市場”稅收管理,是控制發票新問題的重點。目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新問題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產生于各地為某種物資流通而設立的集中性的交易場所或交易市場及出租柜臺的商場商店。鑒于目前“市場”稅收的體外循環及增值稅發票的失控情況,建議有關部門對“市場”進行一次全面地清查整頓,取消包稅行為,以經營單位進行資格審定,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才給予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使用資格。對商業部門要探究具體辦法,解決其不開售貨發票或少開售貨發票、實行回扣等偷漏增值稅的行為。
5、加強現代化征管手段建設和稽核檢查制度建設。計算機征管和稽核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質量和效率。要創造條件,加快計算機聯網建設,從而加強計算機稽核。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和各地稅務部門繼續重視和加強計算機的征管和稽核,加快“金稅工程”建設,并組織專家設計和完善相應的軟件,擴大聯網面,對于一定數額以上的抵扣聯必須進機交叉稽核,有新問題的立即進行人工稽核,對納稅人購、用、存以及納稅申報全部納入計算機管理,以減少發票管理和稅收證管相脫節的現象。
稅務稽查和征管有同等重要地位,有必要充實稽核和檢查隊伍的力量,增加人員,同時提高稽查干部的政治和業務素質。還要增加資金投入,改善交通、通訊等稽查工具和辦公設施,擴大計算機稽查范圍。
6、注重專用發票外部管理,幫助和監督企業建立專用發票控制制度。專用發票管理“鏈”,是由稅務機關和納稅企業共同構成的,但目前實踐中卻忽視企業對專用發票的管理,形成管理“鏈”的脫節。重大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案件絕大部分是在企業從稅務機關領取專用發票以后發生的;另外,由于企業對發票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遺失情況也不斷發生,因此,切實加強企業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己刻不容緩。企業應建立對外來專用發票形式審核制度、實質審核制度和定期報驗制度。對企業專用發票應建立專人管理、專人使用、專項填報、日常檢查、定期報查等制度,稅務機關要幫助企業建立外部專用發票和本企業專用發票的控制管理制度,并監督企業的執行情況。對控管制度建立不全或執行不嚴的可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如企業因審核不嚴而收進虛假專用發票,稅務機關要果斷不予抵扣。對遺失發票的也可給予嚴厲處理,并采用累計計分的辦法,對違章超過一定次數的,給予停發專用發票等處罰。
7、制定嚴厲的罰則,加大打擊力度。一個國家和地區的偷稅行為是否經常發生,除了公民納稅意識是否增強外,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偷稅被查出的可能性,二是對偷稅行為的處罰程度。由于部分納稅人感到偷稅被查出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查出來處罰也不嚴,所以唯利是圖者就會挺而走險。因此,稅務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黨政部門和公、檢、法、銀行、審計等部門的密切配合,共同打擊偷逃稅收的犯罪行為。對情節惡劣者除刑事處罰外,還要通過輿論“曝光”,以起到教育全社會的功能。另外,對一般納稅人建立違章登記制度,超過一定次數的,取消或停供發票。因主觀原因造成的發票遺失的必須嚴厲處置,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