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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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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稅收政策

          國家對作為再生利用資源的廢舊物資給予了一定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減少了資源浪費,提高了資源的綜合利用能力和水平,但通過近幾年的政策執行情況來看,出現了較多的利用廢舊物資偷逃增值稅現象,有悖于國家出臺此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初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策規定中有不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是一些納稅人鉆政策空隙,大肆侵占國家稅款,同時也有一些是稅務機關未能嚴格加強管理的原因。為進一步規范稅收經濟秩序,正確理解、貫徹和執行國家的廢舊物資稅收優惠政策,認真落實近期國務院發出的《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有利于節約資源的資源綜合利用和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今年,我們對所屬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進行了調查,共檢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22戶,經營規模也各自不同,有國有企業,有集體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大多數為個人企業),注冊資金大多為30萬到50萬元(個別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注冊資金幾百萬元),但經營收入數額卻非常大且呈逐年上升趨勢,有的年度增長幅竟達十幾倍,由上年的200萬左右上升到2000—3000萬元左右;另一方面,實際經營場所與其經營收入額明顯不相適應,財務核算不正規,財務制度不健全;經營商品的種類大多集中在廢舊金屬上,如廢舊鈦材、廢鋼鐵。在稅收政策方面,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享受免稅政策,定期核定納稅人的免稅資格,符合條件的即享受免稅,相反則不享受免稅。

          歸納之,有以下方面的情況和問題:

          一、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未能嚴格執行稅收財務制度,會計核算不健全。根據財政部財會字[1995]6號文件“關于減免和返還流轉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國稅發[2004]6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國稅發[2005]24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國稅函[2005]544號文件第六條規定,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核算科目,對于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應增設“補貼收入”科目,凡不具備條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從調查了解的情況來看一般納稅人企業有四戶,其余的十八戶屬小規模納稅人,有近二十戶未設置銷項稅金、應交稅金帳簿,一般納稅人企業未進行應交增值稅的核算,這樣就形成了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的銷售收入成為含稅收入,同稅收核算的會計收入口徑形成差異,從而影響稅收核算;另一方面由于不按規定進行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分別核算,造成有些增值稅應稅項目不能正確反映,影響增值稅的管理和征收。在調查中就發現某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在核算中就如上述所存在的問題相同,未按規定對免稅項目設置相應的科目進行核算,造成本應交增值稅項目的,反而以營業稅項目開具地稅發票繳了營業稅。

          二、發票開具混亂,不能嚴格按規定開具。由于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因此廢舊物資回收單位銷售貨物時開具發票的貨物價格、數量與自己應納稅額無直接聯系,這樣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在開具貨物銷售發票時存在著很大的隨意性,購貨方需要開多少發票,完全是自己說了算,一些廢舊物資回收單位為了能提高貨物價格、從購貨方拿到好處費,他們可根據購貨方的意圖隨意開具普通發票。為購貨方虛增購貨數量、擴大進項稅抵扣金額、偷逃增值稅提供了便利。收購發票是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用于收購廢舊物資的唯一憑證,按規定票據開具有很嚴格的要求,但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在開具時隨意性很大,將收購人開成本單位的員工,最高金額一年中就高達六、七百萬元,造成收購業務的真實性無從落實。如某回收企業對銷售方不愿提供具體內容的,就將收購發票開成自己的名號,一年中多達幾百萬元。

          三、廢舊物資回收企業購貨時缺乏原始憑證,收購的數量和價格缺乏真實性。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回收單位在收購貨物時可以自己開具收購發票,開具收購發票也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因此購貨數量、單價的多少也是自己說了算,一些廢舊物資企業為了達到既能虛增銷貨數量和單價,又能逃避稅務機關檢查的目的,他們有意虛增收購貨物數量和價格,以保證與銷售貨物數量基本持平,使自己虛開廢舊物資銷售發票的行為真假難辨。

          四、廢舊物資企業稅收政策不統一,發票管理手段相對落后。現行政策規定,對廢舊物資回收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但對工業企業以及非物資回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銷售的廢舊物資要依法繳納增值稅。稅收政策的不統一性,導致經營廢舊物資的納稅人不能在稅收上公平競爭,促使一些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工業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納稅人鋌而走險,與廢舊物資回收單位私下達成不成文協議,暗箱操作,讓其代開廢舊物資銷貨發票,以達到不繳稅的目的;同時稅務機關征收人員在受理納稅申報時,由于缺乏相關的發票證明,無法對納稅人實行及時有效監督,這樣納稅人僅憑一張普通的廢舊物資銷售發票,便可以抵扣大量稅款。

          五、庫存管理混亂,有些企業只設置一個現金科目核算廢舊物資的購進、銷售,且現金日記帳不是按日登記,而按憑證號碼登記,做成了現金明細帳,不設置銀行存款科目,有的兼職的企業財務人員根本不知道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更談不上會計監督。企業收購和銷售廢舊物資的款項收支基本是現金交易,沒有什么實質性附件。有的企業的購銷手續不齊,如入庫單、出庫單沒有人簽字,有的甚至沒有入庫單、出庫單。會計核算不健全,絕大部分企業每月基本上只做三到四張記帳憑證,一次收購憑證下面附幾張自己開的收購發票、一次銷售憑證下面附幾張開給關聯企業的商業銷售發票;一次發工資支費用,一次作相關科目結轉,根本不能如實反映企業運作、銷售等具體情況。

          六、稅收管理不到位,由于是免稅企業,國稅機關對其日常管理不嚴,造成收購發票使用嚴重不規范,按照《關于印發<經營廢舊物資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省國稅局(1998)第19號)規定收購發票可根據倉庫的磅碼單或進庫憑證、收貨憑證(或稱收購單、調撥單)開具,并將磅碼單及付款憑證等原始憑證附列在后。必須順號使用,對出售人地址、身份證號碼、開票人等內容必須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內容真實,并有出售人簽字。而有的廢舊物資經營企業收購發票、銷售發票跨區域填開,大筆的外購外銷業務中,貨物未入庫,收購企業使用本地的收購發票做入庫,再用商業銷售發票開具做銷售。根本無法準確核算經營情況。

          七、虛開發票疑點明顯,關聯企業之間虛開發票調節稅收負擔,相應的就出現了帳面上大額現金交易的假收支,幾十萬的現金交易十分常見,逃開了銀行結算體系的監控。有個別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以銷定購,庫存為零,很不符合經營邏輯。

          對此,我們認為,要加強廢舊物資經營企業管理,建議加強以下方面的工作措施:

          一、制定統一規范的《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和廢舊物資收購發票管理辦法》。對納稅人、納稅行為、納稅地點、免稅貨物范圍、廢舊物資經營性單位免稅資格認定、虛開代開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基層稅務機關的征管操作程序和操作行為等進行明確、規范,遏制納稅人的虛開代開行為,避免國家稅收流失。

          二、實行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在收購環節代征上一環節稅款制度。由于銷售廢舊物資的個體經營者比較分散,銷售工業下腳料的企業又不愿意開具普通發票,為了便于管理,減少稅收的流失,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結合所屬企業實際情況,委托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在收購環節代征上一環節稅款。國稅機關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和要求,與廢舊物資回收單位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頒發《委托代征證書》,并監督指導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建立《大宗廢舊物資供貨業務登記簿》和《委托代征稅款登記簿》。廢舊物資回收單位自行開具收購發票給銷售方時,應在開具的發票備注欄內準確注明代征稅額,并及時登記《委托代征稅款登記簿》。

          三、基層稅務機關應建立對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和利用廢舊物資的一般納稅人實地監控評估機制。對收購額或銷售額變動異常、開票量或購銷支付異常的單位進行重點核查,并建立相應的核查紀錄。對指標異常企業及時約談舉證,企業無法做出合理解釋且其供貨人(收款人)不能出具供貨證明的,主管國稅機關應首先暫停供應發票,收回現有結存發票等重要資料,并及時移交稽查部門處理。經查實確有虛開廢舊物資發票行為的,除依法處罰外,立即取消其免稅資格。

          四、規范企業財務制度。嚴格出、入庫等會計手續,嚴格所得稅的核算管理,對不符合財務制度、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帳務處理不予認可,不予列支有關、成本費用,視同沒有發生。與銀行系統一道,強化對現金交易的監督,對大額現金劃撥一律通過銀行轉帳。同時設置一定現金交易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告知稅務機關。健全核算科目,明確核算內容,對不健全又不完善的取銷免稅資格。

          五、建立價格與數量備案制度。關聯企業之間的銷售價格、收購數量要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此來遏制假銷售的發生,防止關聯企業利用價格、進項發票進行偷逃稅。

          六、加強稅務日常、專項稽查和異地協查,嚴厲打擊發票違法行為。要想從根本上遏制虛開廢舊物資發票的現象,還必須有嚴格的稅務稽查、嚴厲的稅務處罰作保證,要定期或不定期對轄區內利用廢舊物資企業生產的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開展稅務專項稽查,詳細核實其購貨來源、購貨數量與付款情況是否相符;有條件的,可向銷貨方發出協查函,請求對方國稅機關予以協查,一旦發現有違反規定開具發票的,則對購銷雙方嚴格按稅法的規定從嚴處罰,使購銷雙方納稅人得不償失,無利可圖,以徹底消除購銷雙方的僥幸心理,不斷規范稅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