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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價格機制和稅收中性
價格的形成依賴于眾多的產權明確的微觀主體的市場交易行為,市場價格的形成是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的核心。稅收制度是權威機構強加于市場之上,肯定會影響價格的形成。如何減少稅收對市場價格形成的影響便是稅收中性所關注的。
稅收中性可以有多種內涵:第一,稅收不能干擾市場價格機制的形成和正常運作,不因征稅而扭曲商品的比價關系;第二,稅收不能扭曲和破壞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不因征稅而影響經營決策和投資行為;第三,維護國際稅收公平,防止重復征稅。其實稅收中性的要旨就在稅制作為一種市場外在制度,不應扭曲市場的價格體系,進而也影響到資源配置的效率。影響稅收中性的因素很多,但大致可以表現為稅收公平與普遍征收。
1.稅負公平。稅負公平可以從稅種選擇、稅率檔次及稅收減免優惠等方面體現。a.適當的稅種選擇不應使稅負成為影響市場分工和交易的深化的因素。在分工與交易日益加深的市場中,企業采取市場交易方式還是傾向于將分工內化于企業組織之中由產品的技術的不可分性和交易費用來決定。企業為追求多種產品聯合生產以發揮技術優勢或為了降低市場交易的不確定性而節約交易成本時,它會采取“一體化”的選擇。但外在的制度如稅收業可使企業非理性地采取“一體化”生產,例如對銷售收入全額課征的產品稅由于存在重復征稅,隨著流通環節的增加而加重企業負擔,于是企業組織傾向于全能廠生產。后來增值稅的開征只對產品的增值部分課稅才有效解決了這個問題。b.作為市秩序的提供者,政府應一視同仁地對待微觀主體,在稅率上的體現比例稅率,而且稅率檔次越少,越單一越好。這一點在流轉稅的設置上就充分體現。但在所得稅的設置上,這原則顯然被政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的目的所替代而采用累進稅率。c.稅收優惠減免。優惠是政府出于鼓勵而設定,可誘使微觀主體生產待發展的產品,但它本身就會造成微觀主體外部環境的不平等,使享有優惠的企業在定價行為擁有優勢。因此稅收優惠的規范和不斷減少是稅制設定的一種趨向。
2、普遍征收。稅收的征收范圍愈廣泛,商品之間的價格比例愈能保持穩定關系。非普遍征稅會使其中某些商品的稅負大于其他商品,稅負重的商品的價格會上升,由于價格的剛性和帶動效應,其他商品的價格業會隨之上升。因此,非普遍征稅就會在經濟中改變了價格體系的平衡,埋下了非穩定的因素。
二、稅制優化目標
當商品以貨幣表示的價格在時間序列上波動幅度小,而且在時間上具有連續性,而非大起大落時,可以稱之為價格穩定。物價非穩定可以分為兩種類型:(1)局部非穩定,即某些商品的價格出現波動。這是由于該類商品的供求非均衡造成。(2)普遍非穩定,即呈現物價普遍上漲或下跌。人們經常看到的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只是物價普遍非穩定中的一種強烈表現,它們明顯的特征除了普遍上漲或下跌外,還有表現在持續性。(普遍非穩定和通脹、緊縮在以下的分析是有區別的)
物價非穩定可以從微觀主體的定價行為或預期以及供求變化方面來找到原因,但我們在納入稅制結構分析時,只關注稅收制度的設定是如何影響市場中的微觀主體的定價行為和預期,進而導致物價的非穩定,即分析“稅收—微觀主體—價格”的過程,而不是直接從宏觀層面來分析供需的變化對物價的影響。
稅制結構對物價的影響一般是:政府憑借權威無償地從微觀主體的收入中攝走一部分財富,為此微觀主體就在市場交易中千方百計地提高交易價格或改變自身的消費行為來適應稅收所帶來的變化。從整體看,征稅對微觀主體的影響無非兩種:提高交易價格,或減少收入。假設以前沒有征稅,現在政府開始征稅,經濟上的表現即為物價普遍上漲(并非是具有持續上漲特征的通脹),或所有居民的收入都小幅下降。當物價普遍上漲但幅度遠小于通漲或居民收入都小幅下降時,經濟體系中不會存在局部不穩定因素使物價輪番上漲,正如收入分配公平(一起貧困或是一起富裕)的社會業不會滋生不穩定因素一樣。從這一點我們可以粗略地看到,稅收制度的設定要發揮物價穩定功能,大致應遵循這樣的目標:稅負公平、普遍征收以及調節收入分配。這些目標大都與稅收中性有關。為此,我們在下面的討論中就不得不首先涉及稅收中性問題。
三、稅種選擇對物價的影響
1、稅負轉嫁--間接稅和直接稅
稅收會使微觀主體實際拿到的銷售收入減少,因此他會設法維持原來的利潤水平,其途徑就是將稅負作為一種成本計入到價格之,讓消費者或其他交易對手承擔全部或部分的稅負。這便是稅負轉嫁。它的特征是:(1)稅負轉嫁是和價格的升降相聯,如壓低進貨價、提高銷貨價;(2)稅負轉嫁是各經濟主體之間對稅負的再分配,使納稅人和負稅人不一致;(3)稅負轉嫁是納稅人的一般定價的傾向。
稅負轉嫁的過程可以用以下的供求圖形來表述:
企業成本為C=C(q)+tq(q為產量,t為稅率,為簡單起見,我們只討論t為從量稅)
AC=C(q)/q+t
MC=C’(q)+t
也就是邊際成本MC和平均成本AC都比原來的上升t個單位。從短期看,行業供給線S上移t個單位到S1,市場的均衡價格為P1。完全競爭中的個別廠商只是價格的接受者,銷售價格也為P1。因此對商品課稅就會導致價格的上升,將稅金轉嫁。但至于轉嫁的多少,則取決于市場供求的價格彈性。入上圖P1-P0<t,表明稅負沒有完全轉嫁。但從長期來看,如果廠商都想維持原來的收入或均衡價格,那么供給曲S的上升要大于t,形成P2的價格,時稅負完全轉嫁給消費者(P2-P1=t)。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征稅短期內會減少微觀主體的收入,但從長期看,廠商總是會傾向于將稅負尤其是流轉稅都轉嫁給消費者。
有兩個因素制約著轉嫁的多少:(1)價格的高低取決于供雙方的均衡所決定。如圖(3)中t1=Es/(Ed+Es)=t/(1+Ed/Es),供給彈性Es大,需求彈性Ed/Es<1則t1值增大,稅負由消費者承擔較多的份額;供給彈性Es小,需求彈性Ed大,Ed/Es>1,則稅負由生產者負擔較多的份額;當Es=Ed時,稅負各負擔一半。所有稅負的轉嫁都受納稅人外部的市場供求彈性影響。(2)除此以外,稅負轉嫁的難易還受納稅人在定價中的地位影響。a.直接稅和產品的價格沒有直接的聯系,直接稅的納稅主體如財產稅、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雖然可以將稅負轉嫁到他們所提供的要素(資本、勞動和企業家才能)價格之中,但這些納稅主體在定價中的權力是有限制的,他們大多處于企業組織之中,要素的價格受要素市場的價格及企業契約所決定,不如單人業主那樣在個人所得稅的增加時有充分的定價權去提高產品的價格。這些稅種的轉嫁流程為“個人所得稅—工資價格增加(資本價格增加)—成本上升—價格提高”。b、流轉稅在微觀主體的會計核算中往往和某些特定的產品相聯系,容易成為價格中彌補成本的組成部分。企業所得稅直接作用于市場的定價主體—企業,因此它們的轉嫁無需經過要素價格談判而僅受企業的外部市場的供求彈性約束。
p2
p1
p
(t1+t2=t,tga,tgb分別為D、S線的斜率t1/t2=tga/t,t1=tga/(tga+tgb),Es=dQs/dP·P/QS=1/tgb·P/Q,Ed=dQD/dP·P/Q=1/tg.P/Q可推出t1=tES/(Es+Ed).)
2、征稅范圍—普遍征稅
現在對于同一類產品所征的稅大體是一樣的,但不同類產品之間由于適用的稅種不一樣而稅負不同。也就是有些稅種并非都覆蓋所有的商品。例如目前的增值稅也只適用于貨物交易及修理修配,而不適用于建筑、交通運輸和服務業。征稅范圍的非普遍可能會導致稅負不均,造成這樣的價格效應:稅負重大多產品價格自然提高,稅負低的產品受價格提高的示范,往往也會提高價格。價格上漲是剛性的,而且存在非均衡因素條件時,不同產品之間的價格很可能會相互推動而輪番上漲。
假定A、B產品原來價格為a、b,預算線為ax+by=c.現在有一個稅種適用于A,課稅a‘,并假定稅負最終完全轉嫁給消費者,B產品不屬于該稅種的課征范圍。
對A產品課稅的結果使得它的價格上升,即使對A的需求量從x1減到x2,價格應下降,但從圖2分析可知,廠商傾向于將稅負都轉入價格之中讓消費者承擔,A是一個產業的產品,倘若它是必需品,而替代品很少時,廠商的轉嫁顯然是成功的,也就是A的價格上升。再來看B商品,由于A價格上升帶來收入效應及替代效應,對B的需求量從y1升到y2,對應的價格也從Py1上升到PY2。
非普遍征稅由于帶來價格的非均衡而產生價格的變動,若是普遍征稅,兩種產品的價格也都將上升。二者所帶來的結果似乎是一樣的。但要指出的是:對A、B產品都征相同的稅率,廠商在定價中都將提高價格,但二者比價會持平,價格體系算是穩定;對二者的需求量都有下降,足以產生新的均衡的價格,而不象僅對A產品征稅會導致B產品價格的上升。而且在現實定價行為中,一個更重要的事實是局部非穩定的價格具有上漲的示范和帶動效應。當一種商品的價格上漲,其他商品也會追隨其后,價格上漲就難以降下來,嚴重時會造成輪番上漲。
普遍征稅也可以是中性原則的進一步細化。稅收的征稅范圍愈廣,它對價格體系的扭曲程度愈小,從外部環境給微觀主體提供均衡條件。我國1994年以前的稅制按不同的所有制分別設立不同的稅種,很明顯地造成了各個企業之間稅負不均。這也是非普遍征收的現象。
3、稅負公平與稅收優惠
稅收的首要目標是征集政府收入,但隨著政府漸漸有意識干預經濟,稅收也被用作一種調控經濟的手段。稅收優惠的設置是與經濟發展相聯系的,它體現政府對經濟結構的偏向。盡管稅種設置強調要給予企業的外部稅收環境應一樣,企業稅負應公平,但稅收減免仍然作為稅法的一部分而存在。顯然稅負公平目標有時也會為稅收調控經濟的目標所替代。
誠然,稅收優惠的存在確實改變了微觀主體的外部環境,相應改變企業的選擇。設置優惠的作用在于引導資本流向需要支持的產業,提供更多的產品,所帶來的社會效益或許遠遠大于政府在稅收上的部分放棄。但從結構性通貨膨脹說來看,那些不享有優惠的傳統產業由于工資上的攀比及稅負加重都會使這些產品的價格上升。價格的局部非均衡會帶來價格的又一輪上漲。稅收優惠對價格非穩定的另一個推動表現在:?享有優惠的企業由于盈利,在經濟繁榮時有充足的財力來提高價格以爭奪原料,將價格上漲很快波及到原材料產地;?稅負輕使企業獲利的回旋余地大,銷路不暢時會傾向于采用價格戰爭奪份額,引起價格的波動。
當優惠是以區域優惠而存在時,對價格的非穩定就體現在“區域波及”。如果享有優惠的地區因為政策上傾斜而繁榮起來,要素所有者的收入明顯比不發達地區高得多,物價并沒有為稅負減輕而下降,反而會上升。通過產品或原料的銷售及勞動力的流動,發達地區物價的上漲就波及到不發達地區。
4、收入分配調節
市場機制對財富的分配只按要素(資本、勞動、企業家才能)的多少為標準,它按效率配置資源的同時,并沒有解決收入的差異。由于財富在私有產權制度中是具有累積效應的,因此市場交易中要素差異會帶來收入上的貧富不公的狀況。
居民之間收入差距同樣也影響價格的穩定。富有階層收入高,對高價格的商品及第三產業如娛樂等高消費品需求量大,而且價格的需求彈性小。廠商迎合這種需求,會將商品定位于高品質的同時也定位于高價。其結果是出現奢侈品的繁榮,如小車、樓宇、娛樂等高消費品成為時尚,但也同時帶來低收入者的貧困。奢侈的繁榮給整個社會的示范作用是其他低收入者也有提高收入的欲望,其他商品的價格也會慢慢爬升。泡沫經濟中價格的上漲機制與此相類似,同樣都源自于局部的過分高收入的示范。
對收入分配不公的最有效的調節當數個人所得稅。政府以累進稅的方式來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財富收集上來,并將之用于社會保障,彌補低收入者在按要素為標準的分配中的不利地位。因此個人所得稅的社會調節功能愈來愈突出,以致于采用累進稅率,而舍掉了體現公平和中性的比例稅率。
5、內在穩定器—累進的從價稅制
稅收是經濟的內在穩定器之一。經濟過熱時,稅收增長,就業率高,社會保障支出減少,會抑制投資與消費;經濟蕭條時,稅收減少,失業率上升,政府的轉移政府增加,又刺激微觀主體的投資和消費,促進經濟復蘇。稅收的這種穩定作用以來于兩點:從價稅與累進稅率。
從價稅在物價上漲時,稅收占稅基的比例遞減,在物價下跌時則相反。從量稅不具有自動穩定器的作用,只在資源稅等小稅種里使用。現在絕大多數稅種都使用從價稅的方式。從價稅有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只有使用累進稅率時稅收增量的變動才快于稅基增量的變動。
四、目前稅制分析及優化趨向
1、直接稅為主
直接稅是以納稅人的收入為課征對象,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稅、財產稅等。直接稅在稅制中的比重通常與一國所處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關。下圖列出了發達國家的稅制結構和我國稅制結構的比較。
從中可以看到在發達國家里直接稅(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社會保險稅和財產稅)的比重高達67.44%,流轉稅僅占33.58%,一般消費稅(增值稅)僅占14.71%。但在我國稅制中,所得稅比重僅為17.82%,96年流轉稅比重卻高達70.60%,增值稅比重不斷上升,接近60%,成為第一大稅。
我國稅制還是以流轉稅為主,這可能與我國國民生產總值低、所得稅征收不方便等原因有關。但在引入市場機制之后,收入分配受要素(資本、勞動、企業家才能)和財富累積的影響,分配格局已明顯相個人傾斜。國家、企業、個人三者收入占GDP比重在1978年所謂32.8:16.1:51.1,1995年已變為13.4:17.5:69.1,(潘賢掌、黃耀軍,1998)企業收入比重變化不大,但個人收入比重迅速上升接近于70%。不過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及征管都不完善,個人所得稅收入96年僅占總收入3.11%,與發達國家近30%的比重相差甚遠。
正如上面的理論分析所表明,流轉稅首先更易于計入到價格中轉嫁,流轉稅過重及供求彈性不一,難免造成不同商品的稅負不均,帶來價格體系中的局部非均衡,其次流轉稅一般只和國民收入呈比例變化,物價上漲時流轉稅并不能象所得稅那樣發揮抑制作用。而在這方面,所得稅就更適合市場機制:?它一方面只影響要素所有者的最終收入,并不直接反應在納稅人的定價行為之中,所得稅轉嫁不如流轉稅那樣直接對應地轉到特定的商品。?另一方面,所得稅的累進制具有內在穩定器功能。?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不公,抑制社會的奢侈繁榮的傾向。因此將來以所得稅為主,既符合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保證政府籌集充足的財力,也和稅收對經濟調節、價格穩定等宏觀目標相適應。
我國的所得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的水平與發達國家相差很大,稅收制度上的設定也是一個原因。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重要問題有:稅基窄,漏洞大;稅率檔次偏多,對勞動工薪所得和勞務所得實行差別稅率,有悖于公平原則;分類所得稅的計征模式不利于科學地扣稅。在今后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應借鑒西方的作法:擴大稅基,不僅對反復性的源泉性收入征稅,也對臨時性的、偶然性的資產增量征稅,同時減少稅率檔次;實行分類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并行;實行自行申報和源泉扣除的征納方式。
2、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普遍征收雖然也使稅負轉嫁,價格上升,但它可以避免價格的局部非均衡所帶來的價格的變動。增值稅在我國占總收入的比重已達60%左右,對經濟和價格的影響十分重大。因此能否普遍征收便是增值稅設定的一個要求。
但目前我國增值稅實行“生產型”,其征收范圍僅僅限于生產、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這和實行增值稅的OECD國家的作法大不相同。OECD國家的增值稅征收范圍盡可能涉及一切商品、勞務,不論是非金融服務業,還是不動產業、舊貨商品幾乎都是按標準稅率課征增值稅,同時選擇“消費型”。
今后,增值稅的改革應擴大征收范圍,使其覆蓋到交通運輸業、建筑業、服務業、房地產業及轉讓無形資產。由于“生產性”在購進固定資產時不能扣稅,其增值稅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之中,并在使用期間按折舊的方式形成產品價格。當產品出售時,按銷售價計增值稅,造成重復征稅。這使得固定資產比重大的企業稅負重,從礦產品類、電力、熱力類產品增值稅的負擔率中可以明顯地看到這種跡象。“生產性”增值稅還不利于企業購進高新技術設備更新換代。目前只有我國及芬蘭等極少數國家選擇“生產性”增值稅。從長遠發展看,“消費型”才是最佳的選擇。
3、規范和減少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體現政府對產業或宏觀經濟發展的取向。但優惠的存在就會給企業帶來不同的外部環境,從而也影響到價格的形成。
對企業影響較大的是內外資企業的稅收政策的差別。我國的稅收優惠體現在區域性和外資性:在區域上,優惠以“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內地”遞減的方式設置,經濟發達地區可享受的優惠高于落后地區,例如稅率按區域從低到高設定為15%、24%、30%,經濟特區中部分企業最低為10%;從外資性看,我國的稅收優惠主要適用于外資企業,只要是外資,投資于許多行業都有明顯于內資企業的優惠,例如所有生產性外商企業所得稅都實行“兩年免稅,三年減半”和再投資退稅。
我國改革初期,投資環境欠佳,于是制定出優惠政策吸引外資是正確而有成效的。1979—1998年10年間,累計批準外資項目32萬多個,協議利用外資5600多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2577億美元。我國已成為發展中國家中引用外資最多國家。(嚴安,1999)盡管如此,我們應對稅收優惠有重新的認識:?外資投資的產業結構不合理。投資主要以第二產業為主,其次為第三產業。其中在第二產業又以加工工業為主,第三產業又以房地產為主。1994年,第一、二、三產業吸引外資比重分別為1.2%、53.2%、45.6%,第三產業的45.6%中房地產就占了28.9%。1978—1996年間平均每個企業實際利用外資才62.44萬美元,規模偏小。(嚴安,1999)造成這種產業投向的不合理及小規模,原因大概有:直接優惠主要針對所得進行減免,那只有在實現了利潤后才能享受這些優惠,為此外資就投入到加工、房地產才能更快更省資金地獲利;外資以港澳臺為主,這些資金投資到內地,或利用這些地區的來源地原則進行避稅,或是利用大陸的廉價勞力的成本節約優勢。?我國目前投資環境已大有改善,政治穩定、勞力成本低以及市場潛力廣闊,許多跨國公司在中國作大額長期的投資,所考慮的并不是稅收優惠,因此有人認為我國的稅收優惠大體上失效了。例如我國和美國之間沒有稅收饒讓協定,美商實際上并沒有享有優惠,但他們也大規模地投資于大陸,近幾年來美在華的12家最大的投資商中每家的平均投資額均在1億美元以上,而且大都投資于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由于內外資稅收優惠的差別,使得內資企業稅負加重,有悖于“國民待遇”原則。?區域性的優惠使東部沿海和內陸地區的經濟發展更加不平衡。
稅收優惠對價格波動的影響最明顯的是區域性發展的不平衡。沿海地區由于優惠和繁榮帶來工資的上升、物價的上漲,商品銷入內地、勞力流動及原料購進都會使內地的物價也上漲。
今后對稅收優惠的設置應以“國民待遇”為目標,按產業給予優惠,而不論內資或外資企業,從事于國家鼓勵的行業都可以獲得優惠,而且優惠不僅僅是依賴于所得稅的低稅率、減免期限、再投資退稅和虧損結轉等直接優惠還要逐漸引入間接優惠,入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稅收抵免等。
4、降低關稅
降低關稅是經濟貿易國際化的趨向。隨著加入WTO的進展,降低關稅也勢在必行。
關稅的目的之一便是保護國內成品。但這種保護不利的一面是支持了國內薄弱產業的成品高成本及高價格。“高估”的成品價格本身就不穩定,在外來沖擊面前顯得及其脆弱。另一方面,高關稅必定帶來大量的走私的涌入,走私品以其低價格沖擊國內市場,引起價格的波動。
五、稅制與通脹、緊縮
(1)稅制在通脹的作用
通貨膨脹主要由兩個方面的原因促成。一是由總需求的增長引起商品的平均價格水平上漲所帶來的通脹,這被稱為“需求拉上型”。另一個是由商品和勞務的生產者主動提價而引起平均物價的普遍上漲所帶來的通脹,這被稱為“成本推動型通脹”。西方經濟學正是從需求與供給這兩方面來分析通脹的成因。
盡管稅制結構不會構成物價普遍上漲的主要因素,但稅種設置的不合理同樣可以從需求和供給兩方面影響物價變動。?間接稅與產品相聯系,稅負過重肯定會引起價格的上漲。另外,若間接稅由于非普遍征收出現稅負不均,稅負重的產品價格上升,同樣可以帶動其他產品價格上升。這屬于成本上的增加。?區域性稅收政策的偏向導致沿海地區、內地地區雇員工資差別,沿海工資上升,個人的財富累積效應擴大,高價格的產品銷往內地,同樣也會引起內地工資的上漲。這應屬于需求方面的推動。
許多觀點認為,發生通脹時,可以增加征稅(提高稅率、增加稅種)來抑制。但這在理論上尚需分析:?通脹時經濟狀況往往也呈現繁榮,當增加流轉稅但增量不是大得足以抑制消費需求時,增加的流轉稅只會推波助瀾,使物價又提高。?增加直接稅可以有效地減少個人的需求,從而達到抑制通脹的目的。
(2)關于緊縮
現在中國經濟又迎來了通貨緊縮,對它的特征和成因進行討論的很多,企圖從貨幣、財政、微觀主體及外部環境等方面尋找根源和解決辦法。其實,物價持續下跌是和目前的經濟衰退相伴隨的,它業將隨經濟的新一輪啟動而結束,只是衰退的結束和經濟的啟動自有它的機制和微觀主體的調整過程。中國經濟每一輪繁榮都依賴于兩個條件:投資環境的良好預期和微觀主體的投資擴張。目前處于世界經濟的低潮,外部環境欠佳,更重要的是中國經濟的微觀層次存在大量的國有產權,當國有產權處于調整期時,經濟中就缺乏了微觀主體的投資擴張。
由于人們通常地認為增稅會抑制通脹,也就自然地想到減稅可以增加消費,抑制通貨緊縮。其實減稅也不盡然可以刺激消費,走出蕭條:?減少直接稅會增加居民的收入,會增加支出,刺激消費;?減少間接稅會遇到“陷井”,即產品的稅負減輕,廠商將價競賣會加劇物價下跌。
3、結論
盡管改變稅收在理論上也有調節通脹或緊縮的可能,但在實際上,這些觀點除了啟迪我們設置累進所得稅調節需求外,大多是行不通的。因為稅收是對居民財富的無償攝取,征稅應具有制度的確定性才可以讓居民信服。如果發生通脹就改變稅率或稅種,就違背了稅收作為制度所具有的穩定性要求,同時在政治上也難以達到。而且我們要認識到稅收的首要目標是集中財力,調節經濟是其次要目標。不能為了政府的相機抉擇而隨意改變稅收制度,只是在設定稅制時,要從稅制對微觀主體的影響的角度來優化它。為實現物價穩定目標,稅制優化也僅僅是如何給微觀主體一個公平的定價環境,以及如何調節區域獲得居民間的收入分配差異以熨平需求差異對物價的推動作用。這就是說稅制從其設置時應作為制度來發揮它在經濟中的作用。
一個穩定而中性的稅制,會使物價傾向于普遍提高而非普遍降低:在微觀主體通過調整自身的選擇,漸漸地適應這個外在制度的過程中,也漸漸地將稅負納入了定價的框架之中。
因此,從抑制物價普遍上漲角度來優化稅制,也同樣和上面所討論一樣:?稅制要給微觀主體一個平等的外部環境。?流轉稅趨輕,而且要普遍征收。?所得稅為主,讓累進調節發揮內在穩定器。?減少區域性、內外資優惠所帶來的區域貧富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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