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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征遺產稅贈與稅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合理利用稅收資源。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目前我國稅收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還較低。2000年是14%,低于發達國家水平和一般發展中國家水平。從這個意義上說,目前減稅空間不是很大。在保持稅收與經濟發展同步,或者略高于經濟發展速度的前提下,稅收政策根據經濟發展需要,作出有增有減的調整比較合適。通過開征遺產稅贈與稅可為國家增加財政收入,充分合理地利用稅收資源。從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情況看,在稅收收入中,遺產稅所占的比例很大的。如日本的遺產稅占稅收收入的3.5%,美國占1.1%,法國占3%,我國臺灣占1.6%,新加坡占0.4%。可見,遺產稅是國家稅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資源。
(二)開征遺產稅贈與稅有利于調節社會財富再分配關系。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市場經濟發展觀,公平觀已被多數人認可。國家一方面鼓勵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充分發展,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另一方面又主張采取措施,防止貧富兩極分化,從而實現社會成員共同富裕的目標,開征遺產稅贈與稅是實現此目標的措施之一。
(三)開征遺產稅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與主權完整。稅收征收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內容之一。按照有關的國際條約的規定,遺產稅的征收一律采取屬地主義原則,即由遺產所在國征稅。由于世界上多數國家均開征遺產稅,所以,中國公民到外國繼承遺產,都要按照遺產所在國法律繳納遺產稅。而我國未開征遺產稅,外國公民在我國繼顧遺產則不需納稅,這既損害了我國國家利益,又不符合國際交征中平等互利原則。開征兩稅,可避免此種情況發生。
(四)開征遺產稅贈與稅有利于完善我國稅制結構,實現國家宏觀調控功能,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通觀世界多國稅制結構,遺產稅贈與稅是稅制結構中重要的稅種。通過征收兩稅,實現國家宏觀調控功能,從而促進公益事業發展。尤其我國公益事業經費嚴重短缺,通過此稅調節,可廣開經費來源。“征收遺產稅是美國社會慈善事業興旺發達的重要原因之一。聯邦法律規定,無償捐贈給醫院、學校、展覽館、研究所、教堂等機構的錢,都可從遺產稅中扣除。”因此,“美國巨富們紛紛把錢捐給公益慈善機構,或以自己名字命名設立基金會,這種作法已成為富人減稅和出名的重要途徑之一。”對此,我們對世界首富比爾·蓋茨捐助慈善公益機構巨資的行為豁然釋懷。在日本因其遺產稅負最重,最高可達應稅遺產的70%(1988年前最高稅率達75%),因此有三代之后無繼承遺產之說。如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之女田中真紀子,因繼承其父私邸交不起高額稅負,只得宣布放棄繼承,把私邸出售給社會公益機構,即作為社會公益財產交給社會。從以上美日兩國遺產稅實例看,“遺產稅的確是調節社會財富再分配的最重要的不可缺少法律,也是調節個人資產所得非常有效的手段。”更為重要的是能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二、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的理論根據
遺產稅是一個古老的稅種。據史料記載,早在埃及、古羅馬時代就開始對遺產征稅,其作用主要是將征收的稅金作為老弱士兵的養老金。近代的遺產稅制,始于1598年荷蘭開征的遺產稅,此后,歐洲各國先后建立了遺產制度。現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開征遺產稅,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基本上都開征了遺產稅和與之配套的贈與稅。如英、美、日、法、德、意等國,以及我國香港、臺灣地區均有遺產稅贈與稅制度。
為什么要開征遺產稅、贈與稅呢?西方學者提出了多種課稅的理論根據,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國家共同繼承說。此種觀點認為,公民之所以能夠積累大量私有財產,是國家保護和實行優惠政策的結果。所以,公民死亡后,國家有權通過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獲得財產。
(二)均富說。該說認為,征收遺產稅贈與稅,目的是合理調整社會財富分配、占有關系,防止財富過度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出現極端的兩極分化。
(三)能力說。該說認為,繼承人取得了遺產,就增加了納稅能力,自然應當納稅,并且要依繼承遺產的數量不同征收不同的累進稅。
(四)溯往課稅說。該說認為,有人生前逃稅,故在其死亡后,應當用征收遺產稅來追繳其應交的稅款。
(五)交換說。該說認為,國家為繼承人提供了遺囑的驗證,故應為此交納一定的補償費用。
(六)沒收無遺囑的財產說。該說認為,被繼承人依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遺產,這是允許的。但遺產超過一定限額,并且為了鼓勵其繼承人獨立奮斗精神,國家應課征遺產稅。同時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則國依法課稅則最為合理。
通觀上述觀點,雖各有一定道理,但均不免遍頗。比較看,將國家共同繼承說、均富說、能力說綜合起來更能夠揭示遺產稅本質及其社會意義。
三、遺產稅贈與稅的概念及特征
關于遺產稅贈與稅概念目前沒有統一界定,專家學者對此進行了理論的探討。如“遺產稅是指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對繼承遺產所征收的,以遺產取得人為納稅義務人的一種稅。”“遺產稅是指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對其遺留的應納稅財產依法課征的稅金。”“贈與稅指自然人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時,依法對贈與財產應課征的稅金。”本人認同后一遺產稅的界定。因為從嚴格意義講,并非死者的全部遺產都要納稅。縱觀國外及我國臺灣的遺產稅制度,都有免稅遺產范圍和不計入遺產的財產之規定。如前所述捐贈給公益事業和國家、公益法人的財產不計入遺產。國家通過遺產稅鼓勵人們把遺產捐給社會;免稅財產指法律規定起征點以下部分和繼承人享受可免征遺產稅的財產。美、日、法及我國臺灣對此均有規定。
關于贈與稅的概念界定,我認為,應將特定時期的贈與財產作為課稅對象。不能把任何時期、任何情況下贈與的財產作為課稅對象,避免稅負過重、課稅不合理。因此贈與稅指自然人在特定時期內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時,依法對贈與財產應課征的稅金。這里特定時期應不包括贈與人死亡前短期內的贈與。如我國臺灣“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三年內對于繼承人及其配偶所為之贈與依法視為遺產,不作為贈與財產征稅。”對此,我國立法可以借鑒。
各國為何要征收贈與稅呢?其理由主要是為了防止被繼承人以生前贈與財產方式而逃避遺產稅。因此贈與稅是遺產稅的補充稅。正因為贈與稅是為了防止當事人規避法律而設置的稅,所以稅率較遺產稅重,同時多數國家的兩種稅由同一部法律規定。如美國,1916年開始征收遺產稅,但后來發現人們為了逃稅,紛紛生前將財產贈與繼承人。為此,美國國會于1924年通過了開征禮品稅的法律。1976年美國實施稅制改革,把兩稅合二為一,稱之為遺產稅。日本1950年的《繼承稅法》其內容就包括繼承稅和贈與稅。本人認為我國在開征遺產稅時同時在一部法律中規定征收贈與稅,其目的與他他國家一樣。
遺產稅贈與稅具有以下特征:
(一)遺產稅是一種直接稅。依照稅負能否轉嫁,將稅收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直接稅指稅收負擔直接由納稅人承擔而不能向其他人轉嫁的稅。反之則是間接稅。遺產稅的納稅主體就是遺產取得人,依其取得遺產額納稅。贈與稅則由受贈人取得受贈物后納稅。“日本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而我國臺灣則規定納稅人為贈與人,但法律又同時規定特定情況下,如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贈與人愈規定期限尚未繳納,且在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二)遺產稅贈與稅是一種財產稅。財產稅指以納稅人擁有或取得的財產數額為征稅對象的稅。兩稅的客體均具有此特點。
(三)遺產稅是一種從價稅。從價稅是以征稅對象的價格或金額為計征標準,根據一定的比例計算稅額的稅種。因遺產稅贈與稅是以應納稅的遺產或贈與財產的實際價值為計稅標的,故為從價稅。
基于以上分析,本人認為,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已具備現實基礎。因為改革開放二十多年里中國社會經濟結構已發生了巨大變化,少數個人財富增加量很大,為了避免社會財富過度集中在少數人手中,有效利用稅收資源,適時開征遺產稅財和贈與稅,這是歷史與現實的選擇。
【參考文獻】
[1]張玉敏.繼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李正信,趙文斗,鄧克堂,石堅,楊明柱.國外遺產稅什么樣[J].財政與稅務,2001,(1)
[3]劉隆亨.中國稅法概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
[4]郭明瑞,房紹坤.繼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5]施文正.經濟法教程[M].呼和浩特:內蒙古大學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