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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有100多個國家征收遺產稅,但在我國開征遺產稅有如一石擊水
卡內基的言傳身教使現實和未來社會更趨公平。據悉,目前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征收遺產稅,使這個產生在古埃及、古羅馬時代的古老稅種煥發了生機。在我國,國家稅務總局早在1988年就提出要研究遺產稅,隨后,遺產稅被寫進了九五計劃、2010年遠景目標、黨的十五大報告和政府工作報告;目前,遺產稅法已被納入九屆人大立法計劃,預計今年底將浮出水面。
遺產稅法還未出臺,卻如一石激起千層浪,引起了絕大部分國民的關注。討論的焦點是,遺產稅要向何人征收?稅率是多少?采用什么樣的稅制模式?遺產稅是否會形同虛設……
遺產稅的起征點如何規定,已令許多老百姓惴惴不安起來,其實普通的工薪階層的擔心是多余的,因為遺產稅是一種“富人稅”,是僅對很富有的人征收的一種稅。被人喻稱為“拿富人的身后款濟世扶貧”。專家分析說,從國外的情況看,遺產稅的征收對象約占死亡人口的2%至5%,而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富人少,窮人多,最終要交納遺產稅的可能只占到死亡人口的1%至2%。這種比例只會觸及到那些位于社會收入金字塔塔頂的人群,普通工薪階層的人不但不用交稅,而且還受益匪淺。據透露,我國開征遺產稅的起征點不會低于100萬元;不同的觀點還認為,遺產稅的起征點會隨著國際經濟形勢及其它大環境的影響和公眾總體經濟水平的變化而變化,會因地域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生活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差別。但千變萬變不離其宗的是,只有那些有別墅、豪華車、貨幣資產上百萬的富有者才是遺產稅的征收對象。
遺產稅應該怎樣征收
據劉佐介紹,遺產稅的稅率會實行累進制,會隨著遺產值的增加而遞增。一些國家和地區遺產稅的最高稅率從百分之十幾到百分之七十不等,我國的最高稅率應該控制在50%左右。稅率過高無異于沒收財產,稅率過低又會使遺產稅成為一種大眾稅,有悖于開征本意。當然,50%的最高稅率只會對那些遺產可能達到億元以上的“大富豪”們適用。
在稅制模式采用方面,黎江虹分析說,目前存在著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和混合稅制三種模式。所謂“總遺產稅制”,是先稅后分,由繼承人交納遺產稅,征管簡便,但不顧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而“分遺產稅制”,是先分后稅,由被繼承人交納遺產稅,雖顧及了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但容易偷漏稅;由“總遺產稅制”和“分遺產稅制”組合而成的“混合稅制”,是重復兩次征稅,即繼承人交納遺產稅后進行遺產分割,被繼承人還要交納一次遺產稅。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可能會采取“分遺產稅制”。因為“混合稅制”稅賦過重,必定會棄之不用;而“總遺產稅制”對繼承人大量的不動產無法監控,比如繼承人的住房、私車是否作為遺產而上稅,只能依靠繼承人的“良心發現”了。而“分遺產稅制”卻非常容易監控,被繼承人要合法得到繼承人的不動產,在變更時必須要先過“稅”關。
遺產稅山雨欲來的氣勢容易讓人保持樂觀,劉佐介紹說,1999年我國的稅收收入為10000億元左右,若遺產稅能占1%,便達到100億元,這一數字遠遠超過了目前征收的車船使用稅(為10余億元)和牧業稅(為2億余元)等小稅收的稅收收入。
開征遺產稅能達到預期的目標嗎?反思幾年前開征的宴席稅,一時間也被炒作得沸沸揚揚,但由于其在征收環節的漏洞,時至今日這有名無實的稅種已被人漸漸忘卻了。
所以,對遺產稅的開征樂觀背后保持幾分小心翼翼的擔心并非多余。否則,千呼萬喚始出來的遺產稅也可能如宴席稅一樣曇花一現,形同虛設。
開征遺產稅須端掉幾座“暗堡”
專家強調說,遺產稅要順利開征,必須要先端掉幾座攔路的“暗堡”。
首先,監控好個人財產。長期以來,我國的個人財產是十分隱蔽的。“私房錢”、“小金庫”連夫妻間都弄不清對方究竟有幾分財力。要使隱蔽的個人財產明朗化,關鍵是要實行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個人財產要及時登記,對沒有規定申報的一定價值以上的財產,要視為非法財產。同時,財產的登記制度要建立在實名制的基礎之上,只有實行了實名制,才能準確界定個人的金融資產和其他財產。從國外征收遺產稅的歷史來看,不實行實名制,遺產稅的征收將會落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日前宣布,將在今年底實行“儲蓄實名制”,這為遺產稅的順利開征無疑奠定了基礎。還應關注的好消息是,為了防止開征遺產稅后引起資本外逃,我國已和62個國家簽訂了防止重復征稅和偷漏稅的協定;隨著電子貨幣化、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現金流量也會大大減少。這些情況都為開征遺產稅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其次,建立對個人財產的評估機制。在國外,適應征收財產稅的需要,都成立了專門性的具有較高權威和公正性的機構對不動產定期進行價值評估。我國目前不僅財產評估機構和人員嚴重缺乏,資料不全,而且評估制度和法規也
有待建立、健全和完善。因此劉佐強烈呼吁,要開征遺產稅,必須盡快建立財產評估中介機構,而且要定期對個人財產進行科學的動態評估。
再次,同時開征贈與稅。在西方稅制體系中,贈與稅與遺產稅統稱為財產轉讓稅。贈與稅,是以贈送的財產價值為課稅對象而向贈與人或受贈人征收的一種稅。它實質是遺產稅的輔助稅種。因為如果只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后的遺產課稅,而不對其生前對外饋贈的財產課稅,則極易造成納稅人通過在生前將財產事先贈送他人之途徑來逃避繳納遺產稅。因此,凡課征遺產稅的國家,大多同時課征贈與稅,實行遺產稅和贈與稅并用的稅制。當然,開征贈與稅時還會打開一個“缺口”:捐贈公益慈善事業的財產不僅不用交稅,還要“千古流芳”。贈與稅開征的稅率如何與遺產稅相協調也是立法者待解的難題之一。
“一個巴掌拍不響”,遺產稅的開征不僅僅是人大立法、稅務部門執行的事,同時需要房產局、銀行、土地管理等部門協助做好配套工作。
遺產稅的開征勢必會給我們帶來一場觀念上的革命,當后輩不能過多地依賴于前輩留下的財產時,必將為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人生道路重新定位。我們能意想得到自由、平等的競爭在創造財富的同時,更會帶給我們身心上難以撫平的愉悅,這遠遠比坐享其成要快樂得多。
遺產稅其實也不是“劫富濟貧的俠盜”,它至少創造了一個“雙贏”的局面。那就是,高稅收必將轉化為高福利,把個體手頭的余錢集中為一個更為強大的資本-社會福利基金,從而使競業者的風險得到一定保障,這是無論窮人還是富人都樂于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