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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橫向聯合體的納稅人地位問題。
經過利改稅的改革,我國的國營企業已經在稅收法律的形式上獲得了完全的主體人格,國營企業對稅后利潤擁有收益權,能夠自主的支配、處分,對完不成稅收義務的企業由國家施以法律制裁,迫其承擔經濟貴任。其次,國家開始用法律手段直接組織財政收入,用稅法形式穩定國家與企業的經濟關系,理順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關系,取消了過去單純依靠行政手役管理企業和財政,改善了企業行政隸屬的地位,減少了企業的“婆婆”。
經過利改稅后,我國納稅人主體人致可分四類: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個體戶、外資合資合作企業。其劃分標準是按所有制的內容來確定的。而橫向經濟聯合是企業之lb]為適應市場竟爭,擴大利益而開展的平權者之間的廣泛經濟協作。實踐中,國營、集體、個體和外資企業沖破了行政隸屬和所有制劃分的界限,出現了許多資金聯合、產品協作、工商聯合的新的組織和經營形式,用“橫向聯合組織,的概念加以概括,是否恰當還值得推敲。
如蘇州市的橫向聯合形式項目,包括合資經營、來料加工、物資協作、工商聯合等,共2278個。它們能否以納稅人主體的身份獨立地享受“橫向聯合組織”在稅收法律上的優惠條件,承擔獨立的經濟責任。據南京市經委統計,該市的橫向聯合體有334家,但在市工商局登記的橫向聯合體卻無一家。各地對吸密型,半緊密型聯合組織的概念釋義甚多,英衷一是。聯合體沒有“戶口”,又無固定的組織形式,稅收又從何征起呢?優惠又落實到何處?從南京、常州、蘇州等地的調查看,橫向經濟聯合的主要內容是大企業向小企業擴散產品,轉讓技術等,在這些聯合中把參加合作的企業都作為橫向聯合組織,待,給予稅收、銀行信貸上的優惠,則范圍太廣,內涵也不精確,解釋隨意性很大,不利于稅收法律的統一調整,也難以制止行政部門對企業的不合理干預。
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制度,對橫向聯合中股份制經濟雛塑未給以有力的稅收法律保障。在寧、常、蘇二市等地調查中,發現一批具有中國特色的股份制企業,’己們的特征是,資金來源多樣化,在一些大型企業集團,共同開發產品的資金有國家所有、企業所有、集團所,(其他企業投資)相個人所有,利潤按投資比例分配,其次,有了初步的組織形式,山出資方各派代表多加聯合組織的經營決策,然后山·方代表股爾執各項決議,定期向股東們匯報。第三,合資合作的紐帶是開發名優產品,具有很強的行業性,基本都是同行業企業的聯合,或者是為了生產某一產品達成的‘一條龍,協作。第四,這些企業聯臺體的生產經營已主要取決于市場而不是政府的計劃。但是政府部門對它們還保持較強的控制,主要是在利潤最終分配,主要領導人的人事任免上握有決定權。對于這些資金混合的企業,悅務部門在征稅時往往要求他們把利潤分開,各歸其主,然后按照出資者的所有制性質套用不IziJ的標準,分別課以流轉稅和所得稅。這樣做實際上是不承認這些企業集團的獨立法人地位,不承認參加聯合休各成員承擔平等的納稅義務。在利益分配上適用不同標準,造成企業之間的稅負不均,這樣影響了企業之間長期協作的積極性。
二、對橫向聯合中稅收杠桿作用的兒點認識.
政府對橫向經濟聯合的企業施以稅收優感,確實刺激了企業的聯合,但從法律角度考察稅收杠桿的運用,還需進一步完善。
首先表現在用增值稅代替產品稅。增值稅和產品稅同屬流轉領域的稅種,后者的課稅對象是產品的流轉額(產品銷售金額),產品從加工到完成,在獨立核算的企業之間每流轉一次,就按上述標準征一次稅,這樣流轉次數越多稅負越重,遏制了企業擴人社會化大生產協作的沖動,使企業竭力要搞‘大而全,,叼、而全.。增值稅則不同,它的課稅對象是產況,銷育收人的金額扣除外購材料、零部件、能源部分的金額而剩下的產品增值額,僅對每個協作企業新增加到產品上的價值計稅,這一稅負適應了讓會化大生產的分工需耍,使參加橫向聯合的企業稅負趨于合理。但不足之處是財政部規定的增值稅條例只有十二個稅l習的產品,范圍太小。上海等地財政部門根據中央精神把增值稅稅目擴至原產品稅稅目中,這樣大大擴展了受惠企業的炭蓋面,有利于橫向聯合的廣泛開展。
其次是國營企業、集體企業減免調節稅、所得稅的效果問題。調節稅是以一九八三年企業上繳利稅為羞數,高于稅收部分的余額采取調節稅的方式上交財政,這是統收統支向定額稅收制度的過渡。為促進城向經濟聯合,財政部規定,全民企業從橫向聯合中分得的利潤可免征調節稅。這無疑是健進聯合的有效措施,但是這個觀定還有局限性,它只對需要上交調節稅的企業有作用,調節稅越高,作用越大。而對木來就不交調節稅或調節稅率很低的企業,則作川不大。如上海市某行業有三家大廠,其中兩家搞聯合,可獲減免20%的調節稅優腳,故對橫向聯合很重視,而另一家企業原來就免玄,曰月竹腳.,對橫向聯合就缺乏積極性。因此有的專家建議,對免亞調節稅的企業,從經濟聯合礴,分得的利潤可以適當減征所得稅.或者提高職工獎勵基企和集體福利基金的比利,使其得到實惠。
一個不容忽視的傾向是,某些鄉鎮企業利川國家減免稅的規定,不努力提高經濟效益,而是劫在減、免稅的“安樂椅,上不求進取,甚至以倒閉來逃稅,給國家造成了很大損失。所以稅務部門應特別注意減、免稅的社會效果。
另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是技術轉讓定額免稅問題。根據財政部規定,企業的技術轉讓年收入在三十萬元以內的一律免征所得稅。不管企業規棋大小,統一規定征稅起點的做法影響了有條件轉讓技術的大中型企業的積極性,使得有些企業在技木轉讓中留一手。筆者建議把技術轉讓一定限額的免征所得稅的辦法,改為全額減半征收所得稅,這樣大小企業機會均等,技術轉讓越多,獲利越豐。
三、財政、工資、勞動保險等管理體制對稅收杠扦效力的影響。
利改稅在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系上實行法律調整,雖然給企業帶來了一定的活力,但舊體制在各方面限制這些活力,使企業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處于極不穩固的狀態。
1。財政體制的影響。目前中央與地方的財政管理是統一領導、統一計劃下的分級財政包干管理體制,這套辦法對保證中央財政收入,調動地方財政積極性有意義。但它突出的弊病是迫使地方政府不限于稅法范圍,要求企業完成利潤上交指標,遏制了企業跨地區的聯合。在寧、常、蘇等地調查中了解到,不管國家對企業適用什么稅,企業必須憲成地方財政部門下達的包千指標,調節稅是彌補上繳稅收與原利潤包千指標之間差傾的一種方法,不上繳調節稅的中小企業,也必須完成逐年遞增的財政指標。某印染廠是一家聯合公司主體廠,曾經向銀行貸過一筆款,資助在外地的協作單位,發展生產,但主管單位不讓該印染廠用聯合獲得的利潤來償還貸款,而要將這筆利潤上交財政,并且還耍該廠承擔這筆貸款的利息。無怪乎有些企業廠長、經理反映,增值稅實行不實行無所謂。
這套財政體制的又一弊病是,地方政府為了實現地方財政收人的逐年增長,往往竭力攝臺在行政隸屬區內的企業摘橄向聯合,不鼓勵跨區城聯合,原因是伯“肥水外流,,稅源移手他人。在寧、常、蘇三地,跨省的緊密型聯合體一家也沒有,南京某自行車廠原同上海一家自行車廠準備聯合生產某名牌自行車,但江蘇省有關部門得悉后,就一定要該廠同常州自行車廠聯合,一年多來,雙方對合作效益都不太滿意,但卻勉強維持著。
2。勞動工資制度的影響。我國的勞動工資制度基本上還是產品經濟的模式,勞動職工人數與工資總額按計劃分配到各地,企業職工升級工調按國家政策文件統一辦理,職工和企業還是躺在國家身上吃.大鍋飯.。利改稅后,企業留利增多,有了一定的財產支配權,但這部分留利還不能給職工帶來直接的利益,因為企業的集合勞動效益與職工個人的勞動效益之間還橫亙粉工資獎金制度的降礴。本工資國家包,對超過指標發放的獎金實行重稅,這雖是對濫發獎金的懲罰,但也挫傷了職工創造效益的積極性。所以,企業效益再高,職工得到的利益卻很有限,況且獎金的逐年遞增還得由地方財政部門統一規定,“鞭打快牛,的現象還很普誼。利改稅和稅收優惠讓給企業的利益,也多多少少打了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