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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征收環境稅的必要性
(一)水土流失、森林砍伐及土地退化現象日益嚴重。
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全國約有1/3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危害,1/4以上的國土荒漠化,草原出現嚴重的退化、沙漠化、鹽漬化趨勢。全國水土流失面積356萬平方公里,且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以平均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擴展,每年因荒漠化造成的經濟損失達540多億元,平均每天近1.5億元。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仍處于最高水平,水環境污染相當嚴重。
2003年,全國廢氣中二氧化硫排放總量2158.7萬噸,煙塵排放總量1048.7萬噸,遠遠超出環境承載能力,常規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消減任務還未完成,機動車尾氣污染、農村污染、有毒有害有機污染等問題日漸突出;2003年,七大水系407個重點監測斷面中38.1%的斷面滿足I-III類水質要求,城市河段污染突出,各大淡水湖泊和城市湖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沿海河口地區和城市附近海域污染嚴重,赤潮發生頻次增加,面積擴大。
(三)資源嚴重短缺、利用率低、浪費嚴重
一是人均資源占有率很低。我國的土地、森林覆蓋及水資源的人均占有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30%、13%和25%;可耕土地僅為我國總土地的10%;礦產資源探明量雖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擁有量則僅居世界第80位,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二是能源的使用效率很低,我國的能源利用率只有30%,而發達國家的能源利用率一般在50%-80%;在資源短缺的同時,資源利用卻存在驚人的浪費。
二、環境稅的涵義及特征
(一)環境稅的涵義
環境稅是指國家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而憑借其政治權力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開發、利用資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壞環境資源的程度征收的一個稅種。從環境稅的內涵上看,可將其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所謂狹義的環境稅,就是特指環境污染稅,是國家為了限制環境污染的范圍和程度,而向導致環境污染的經濟主體征收的一種特別的稅種。而廣義的環境稅則是稅收體系中與環境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
(二)環境稅的特征
第一,科學技術性。污染稅的征收必須通過環境監測、根據標準來進行,離開科學測定,環境稅無法實現依法征收。
第二,專用性。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目前對于環境稅收入的使用采取專款專用的原則,雖然許多經濟學家認為該原則將造成稅收剛性,降低經濟效率,但大多數學者同時也承認,在目前環境形勢嚴峻、環境稅率尚未達到最優水平時,專款專用是現實可行的次優的解決辦法。
第三,過渡性。環境稅與其它稅收不同,它的首要目的不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而是通過稅收手段的調節作用改變經濟當事人行為達到對環境的保護。當政府設計某一環境稅種的目的是為淘汰有損環境的產品的使用時,這一環境稅種往往具有時間性,它將最終退出歷史舞臺。
三、關于我國征收環境稅的思路與建議
(一)完善現有稅制
1.擴大資源稅征稅范圍并科學制定其稅額標準。我國目前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只對礦產品及鹽的生產征稅,對于具有重大生態環境價值的水、河流、草原、森林、動植物、地熱資源等缺乏稅收調控,造成了資源的過渡消耗。因此條件成熟時,應將上述資源逐步納入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同時科學合理的確定資源稅稅額,使其既起到調控作用又不影響該資源的合理利潤水平。
2.進一步改革消費稅制度。一是擴大征稅范圍,對過度耗費自然資源以及環境污染嚴重的消費品,如那些難以降解和在使用中預期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而又有相關的環保產品可以替代的各類包裝物品、一次性使用的電池等列入消費稅的課征范圍;二是提高稅負,對環境污染嚴重的消費品以及引起公害和以不可再生資源為原材料的消費品課以重稅;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的進程。
3.完善所得稅優惠措施。在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實行加速折舊的規定;通過所得稅對資源再利用給予充分的鼓勵,即對資源再利用的產品和產業給予減稅和免稅政策;對那些改進技術和工藝,改善環境所發生的費用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不僅讓其在所得稅前扣除,而且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加以扣除,以體現對資源充分利用的獎勵和補償。
(二)開征新的環境稅
1.能源稅。由于能源的生產和消費直接影響到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同時又可能對大氣的壞境質量產生嚴重的影響,因此,許多發達國家對能源稅的改革產生了極大的興趣。我國在改革能源稅的同時,應利用稅收中性原理,在提高高污染能源稅收的同時,降低清潔能源和低污染能源的稅收。
2.空氣污染稅。以我國境內的鍋爐、工業窯爐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在生產活動中排放的煙塵和有害氣體為課稅對象,以煙塵和有害氣體的排放量為計稅依據,根據有害氣體的濃度,從量計稅。
3.水污染稅。現行的水資源收費,主要在污水排放的環節,這種“偏重消費環節”的收費制度不利于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因此,需要在開采和使用兩個環節,同時利用稅收和收費的手段,以建立合理的水價格體系。水污染稅,即對企業排放的生產廢水和居民排放的生活廢水,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實行從量定額征收。
(三)加強稅收部門與環境部門之間的合作與分工
對于征收環境稅,如果由稅務部門全權負責征收,這顯然會增加稅務部門的擔子;如果由環保部門全權負責,環保部門并非國家征稅機關,由環保部門來征稅似乎缺乏法律依據。如果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相互配合,對環境稅進行征收,將有利于發揮兩個部門各自的優勢。環保部門與稅務部門之間存在著潛在的利益沖突,所以我們應該注重對環境稅征管的分工管理。
參考文獻:
[1]普傳一,《資源與環境經濟學》,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張會萍,環境稅及其國際協調[D],廈門大學,2002.
摘要:近幾年我國加大了對環境保護的力度,但依然存在諸多不足,應盡快研究開征環境稅,構建起科學、完整的環境稅收體系。
關鍵詞:環境問題環境稅收完善稅制國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