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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會計差異納稅調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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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會計差異納稅調整分析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會稅差異與納稅調整;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付工資的會稅差異與納稅調整;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付工資的會稅差異與納稅調整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會計核算、稅收法規、納稅調整、會計核算、稅收法規、納稅調整、會計核算、稅收法規、納稅調整等,具體材料請見:

          【摘要】加計扣除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形式之一,主要有企業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文章從會計核算、稅收法規和納稅調整等三個方面進行了系統的歸納與總結,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實踐性和可操作性,對企業財會人員日常會計實務處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工作具有指導意義。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會稅差異;納稅調整

          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會稅差異與納稅調整

          (一)會計核算

          無形資產準則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否則也計入當期損益。即研究階段支出和開發階段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支出,借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開發階段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借記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資產負債表日結轉費用化支出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研發項目達到預定用途時,借記無形資產,貸記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攤銷該無形資產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累計攤銷。

          (二)稅收法規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稅法實施條例》第95條規定:企業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納稅調整

          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對轉入管理費用的費用化支出按實際發生額的50%一次性地進行納稅調減處理;對形成無形資產的資本化支出在攤銷期內每期都按企業實際攤銷額的50%進行納稅調減處理(假如企業采用直線法并且攤銷期為10年),否則按稅法允許扣除數與企業實際攤銷數的差額進行納稅調減處理。

          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付工資的會稅差異納稅調整

          (一)會計核算

          職工薪酬準則規定,企業在結算殘疾職工工資時按受益對象,借記“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在實際支付其工資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貸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工資薪金具體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注意:工資薪金不等于職工薪酬,后者還包括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等。

          (二)稅收法規

          1.優惠政策。《稅法實施條例》第96條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二條規定: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優惠條件。通知第五條規定: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后,均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及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1.5%(含1.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社會保險;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3.資格認定。《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退稅、營業稅免稅、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超過25%(含25%),且殘疾職工人數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前,應當先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福利企業的認定申請;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在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前,應當先向當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認定申請;申請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其他單位,可直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真偽,分別由殘疾人聯合會、民政部門進行審核;各地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在認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申請認定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三)納稅調整

          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際支付給殘疾人工資薪金總額的100%一次性地進行納稅調減處理;如大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即虧損單位不得加計扣除。

          三、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付工資的會稅差異與納稅調整

          (一)會計核算

          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包括城鎮待業人員、下崗再就業人員、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等。對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工資的會計核算與上述安置殘疾人員所付工資的會計核算方法相同。

          (二)稅收法規

          《企業所得稅法》第30條規定: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稅法實施條例》第96條規定,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三)納稅調整

          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際支付給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進行納稅調減;若加計扣除或減免數大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只準予調減相當于應納稅所得額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家主席令第63號[S].2007-3-16.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S].2007-12-6.

          [3]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S].財會[2006]3號[S].2006-2-15.

          [4]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S].

          [5]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