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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析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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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析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摘要:文化產業政策是國家產業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文化產業”為政策對象的產業政策。但由于文化產業政策不同于一般的產業政策,文化產品具有的外部性、公共產品屬性以及文化產業作為一個高投入、高產出的行業所顯示的特性,在市場存在缺陷的情況下,這種特殊性使政府介入成為有效理由,只要政府干預適當、政策設計得當,就能夠低成本地有效地實現公共政策目標進而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要。

          一、文化產業的界定

          “文化產業”(CulturalIndustry)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蘭克福學派于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提出的。他們主要從批判的角度理解“文化產業”,認為文化產業是商業資本對大眾娛樂和媒體的壟斷,其本質是資產階級實行意識形態控制的重要手段。目前,對于“文化產業”比較權威的定義主要采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蒙特利爾會議上的定義:將“文化產業”定義為“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是以文化產品和文化活動為主體對象,從事其生產經營、開發建設、管理服務的第三產業。這一定義概括了文化產業的兩個基本屬性:一是文化的屬性;二是產業的屬性。

          二、政府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動因分析

          (一)文化產品具有意識形態屬性和功能,需要政府進行必要的價值引導。

          文化產品的效用主要決定于其精神內容或思想感情內容的社會屬性,取決于它對人們精神需要或思想感情需要的滿足程度。文化產品的內涵有真理與謬誤、善與惡、美與丑、進步與反動、健康與腐朽之分,因而大部分文化產品的思想感情或精神屬性表現為鮮明的意識形態屬性和功能。因此,同一種文化產品,對于立場、觀點、情趣不同的消費者,會產生不同的效果,不同的文化產品也會產生不同的社會效應。任何政府都是一定階級利益的代表,總是積極宣傳合乎自身利益的文化產品,而努力抵制與之相對的文化產品。

          (二)文化產品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

          大多數文化產品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即消費的非競爭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由于文化產品的消費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消費者往往不愿為消費付費,即出現強烈的“搭便車”行為,使文化產品的供給者難以收回自己的成本。可見,文化產品的公共產品特性,決定了市場難以實現最優供給,政府需要對文化產業進行分類指導,包括通過財政投入,保護文化資源,扶持公益性服務部門,引導、鼓勵社會各方面參與興辦民營文化產業并對公益性文化產品的生產和經營給予必要的扶持。

          (三)外部性決定文化產品必須要政府提供

          外部性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正外部性就是一些人的生產或消費使另一些人受益而又無法向后者收費的現象;負外部性就是一些人的生產或消費使另一些人受損而前者無法補償后者的現象。文化產品不同于其他產品,它涉及到諸多社會和價值方面的問題,在文化消費中不知不覺地向消費者傳遞和滲透文化產品所內涵的價值觀念、價值取向和人生理念等,從而具有廣泛的外部性。優秀的文化產品,會使人們更深刻地認識社會生活,啟迪思想,豐富美感,解除疲勞,滿足多方面的精神需求。

          三、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設計

          (一)轉變政府職能,由“辦文化”到“管文化”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職能定位,把對文化企業的具體的、微觀的管理轉到宏觀管理上來,將經營權、人事權、管理權、收益分配權等下放給企業,調動企業發展的積極性。政府將精力重點轉移到制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研究文化產業發展規律,出臺各項扶持措施,培育文化產業發展市場,對文化產業進行有效監管上來。同時,積極培育文化產業行業協會等文化中介組織,推進文化產業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發揮行業協會作為文化企業與政府管理部門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二)完善各項產業政策,促進文化產業做大做強

          文化產業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扶持,特別是對于剛剛起步的文化產業來說,函需予以資金、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1.建立扶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政府應每年安排一定專項資金,采取擔保、貼息、獎勵、資助等形式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資金數額可暫安排每年一定額度,隨著經濟發展和財力增加,不斷擴大專項資金數額,并逐步實現按財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列入預算,以實現資金保障的長效機制。

          2.調整文化產業的稅收政策

          對文化產業涉及到的稅種,在政府的職權范圍內予以稅收優惠。包括:新辦文化企業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試點文化集團的核心企業對其成員企業100%投資控股的,可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列入政府鼓勵范圍的文化企業,凡符合國家現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信息服務業的企業,可享受信息服務業有關優惠政策;公益性單位等舉辦文化活動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征企業所得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