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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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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政管理

          路政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水利、工商、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提高公路服務和管理水平,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公路的建設和養護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公路養護技術規范。

          第五條公路路政管理經費列入公路養路費、客貨運附加費收支預算。

          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后,路政管理經費應當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管理職責及執法監督

          第六條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職責:

          (一)許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為;

          (二)許可超限運輸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三)管理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和維護;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項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

          (七)實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第八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路政管理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檢舉屬實的舉報單位和個人可予獎勵。

          第九條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執行職務進入本轄區內收費公路的,免費通行。

          第十條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三章公路保護管理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路路產登記制度,按規定對公路路產調查核實,并登記造冊。

          第十二條非收費公路的公路養護應當逐步推行市場化,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養護單位。

          第十三條鼓勵使用廂式、多軸、大型、專業貨物運輸車輛從事公路貨物運輸。

          第十四條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的,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公路管理機構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及時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公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公路交通秩序。

          第十五條公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公路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機構或者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涉及路產損壞、公路污染的,應當及時通知公路管理機構或者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

          第二節公路及公路用地保護管理

          第十七條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傾倒或者堆放廢土、垃圾等固體廢棄物,排放污水、污物;

          (二)堵塞水道,挖溝引水;

          (三)取石、取土;

          (四)設置電線桿、變壓器、維修場、停車場、洗車點或者加水點;

          (五)集市貿易、擺攤設點、搭建棚屋或者磚窯、堆放或者攤曬物品;

          (六)利用公路橋梁、隧道鋪設輸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橋涵堆放物品、搭建設施,在公路橋涵附近焚燒物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壞、污染公路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十八條運輸散裝貨物車輛應當規范裝載,裝載貨物不得觸地拖行、拋撒或者滴漏。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高速公路、國道不得作為機動車駕駛培訓場地。在其他公路上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的,應當遵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行駛時間和路段的規定。

          第二十條車輛需要在公路上進行臨時檢修等作業的,應當采取保護公路的措施,不得損壞、污染公路。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電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二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渠道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規定范圍內因防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縮窄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的保護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嚴格控制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設置。確需設置的,應當符合保障暢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則,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

          本條例施行前的平面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應當在公路管理機構規定的限期內達到標準或者封閉。

          第二十五條申請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事項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書面說明申請理由、施工期限;

          (二)設計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三)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要求;

          (四)涉及收費公路的,申請人應當事先征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的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申請前款規定事項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行駛車輛或者機具行駛證件,書面說明行駛路線、時間及有效的公路保護方案;涉及收費公路的,申請人應當事先征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申請前款規定事項的,申請人申請設置的非公路標志的材料、顏色、外廓尺寸、結構安裝、燈光亮度、設置地點、間隔距離等應當符合規范要求;涉及收費公路的,申請人應當事先征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的意見。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非公路標志的設置和維護規范,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本節規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許可權限如下:

          (一)涉及高速公路的許可,由省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二)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國道、省道的許可,由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三)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縣道、鄉道的許可,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省公路管理機構對涉及高速公路的申請事項的許可,可以根據需要委托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實施。

          第三節超限運輸管理

          第二十九條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車貨總質量,軸載質量,車貨總長度、總寬度和總高度,不得超過以下最高限值:

          (一)車貨總質量為四十噸,其中集裝箱半掛列車為四十六噸;

          (二)軸載質量:雙輪組單軸的標準軸載為十噸;

          (三)車貨總長度為十八米;車貨總寬度為二點五米;車貨總高度為從地面算起四米,其中集裝箱車貨總高度為從地面算起四點二米。

          第三十條因運輸不可解體的物品,確需超過規定最高限值行駛的,應當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經批準的超限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申請前款規定事項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書面說明運輸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貨物運輸的起止點、擬經路線和運輸時間;

          (二)運輸車輛的技術條件符合所運載貨物的要求;

          (三)擬經路線經加固、改造后可以滿足超限運輸要求;

          (四)涉及收費公路的,申請人應當事先征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的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對擬經路線進行勘測,計算公路、橋梁承載能力,制定通行與加固、改造方案。公路加固、改造、護送以及修復損壞公路所需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公路管理機構批準超限運輸的,應當核發超限運輸通行證。

          第三十二條本節規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許可權限如下:

          (一)跨省、設區的市運輸的,由省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二)跨縣、區運輸的,由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三)縣、區內運輸的,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第三十三條超限運輸通行證應當隨車攜帶。

          超限運輸通行證不得涂改、偽造、租借、轉讓,不得超期限使用;超限運輸車輛的實際型號、運載貨物應當與超限運輸通行證載明內容相一致。

          第三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對未持有超限運輸通行證的超限運輸車輛,不得放行進入高速公路。強行進入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可以在各收費站入口設置超限檢測儀。

          第三十五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超限運輸管理。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在公路上設置固定式或者流動式超限運輸檢測站(點),對車輛的車貨總質量,軸載質量,車貨總長度、總寬度和總高度進行檢測。

          固定式超限運輸檢測站的設置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六條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進行超限運輸檢查時,應當確保公路安全和暢通。被檢查人員應當配合,接受檢查,不得強行通過。不接受檢查,堵塞超限運輸檢測站通行車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移。

          無超限運輸通行證的超限車輛,公路路政管理人員應當責令其在不影響公路暢通的地點自行卸載至符合軸載質量及其他限值,按有關規定補交已行駛里程的公路賠償費,并依法予以處罰。未按要求卸載的,不得上路行駛。拒絕補交已行駛里程的公路賠償費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四節公路附屬設施保護管理

          第三十七條新建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由公路建設項目業主負責。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修時,與公路交通安全有關的公路附屬設施應當與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工程概算。

          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第三十八條非收費公路附屬設施的增設、日常維護、修復及公路綠化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收費公路附屬設施的增設、日常維護、修復及公路綠化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涂改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公路附屬設施。

          第四十條公路標志、標線應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對損壞的公路標志,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在發現后二十四小時內予以修復、更換;因技術等原因無法按時修復、更換的,應當設置臨時公路標志。

          公路交通禁令標志需要增設或者變更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同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聽取各方意見和科學論證后,提出書面意見,報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并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在公路和公路兩側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非公路標志、管線等,應當與交通安全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燈光信號、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四十二條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申請前款規定事項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書面說明砍伐理由、砍伐樹木的位置、種類和蓄積量;

          (二)補種方案符合公路綠化工程技術標準;

          (三)作業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要求;

          (四)涉及收費公路的,申請人應當事先征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的意見。

          本條規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許可權限,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綠化、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第四章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管理

          第四十四條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是指公路兩側邊溝外緣(高速公路隔離柵欄)向外一定距離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的范圍。

          建筑控制區的具體范圍:國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縣道不少于十米、鄉道不少于五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橋梁不少于五十米;公路彎道內側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區還須依照國家規定滿足行車視距或者改作立體交叉的需要。

          新建、改建的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自公路建設項目開工建設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前款規定劃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劃定的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外緣設置標樁、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標樁、界樁。

          第四十五條國土資源、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臨近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注明建筑物、構筑物與公路的控制距離,并告知公路管理機構。建設單位開工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派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四十六條在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申請前款規定事項的,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本條規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許可權限,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建筑控制區內的違章建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拆除,不予補償。

          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因公路建設或者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依法補償后予以拆除;對公路建設及交通安全無影響的,可以保留,但不得擴大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

          第四十八條在公路沿線規劃新建、擴建村鎮、開發區等,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規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措施,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責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礙或者未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清除障礙、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核實后放行,并可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按照擅自超限運輸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責任人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后方得駛離。

          公路管理機構發現損害公路行為或者接到公路損害報告后,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作出處理決定。責任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訟。

          責任人在履行處理決定前,應當將其車輛停放在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或者提供相應的經濟擔保。責任人拒絕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也不提供相應經濟擔保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車輛。暫扣車輛的,應當出具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暫扣憑證;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責任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執行職務未按規定佩戴標志或者未持證上崗的;

          (二)對公路施工作業未按規定及時驗收并恢復公路通行的;

          (三)未按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

          (四)未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未按規定實施強制措施的;

          (六)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公路較大損害或者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

          (七)其他、、的。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或者為逃避超限運輸檢測而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二)損毀公路或者擅自移動公路標志,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

          (三)拒絕、阻礙公安機關、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公路路產賠償或者補償的具體標準,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根據公路工程造價定額標準制定。收取賠償費、補償費的,應當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收取的賠償費、補償費,應當專項用于公路路產的恢復和公路養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或者截留。

          第五十七條公路與城市道路的劃分,由相關城市人民政府提出,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

          因公路改道,原公路喪失通行功能報廢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公路所占用土地移交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十八條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村際公路的養護和管理,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阻止破壞、損害公路行為;對破壞、損害公路的責任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路政管理范文第2篇

          摘 要 公路養護是保持路況完好,延長公路使用壽命,為經濟建設提供良好服務的根本條件。

          關鍵詞 公路養護管理 路政管理

          一、我國公路養護管理的概述

          公路養護是保持路況完好,延長公路使用壽命,為經濟建設提供良好服務的根本條件。如果公路缺養、失養,路況必然會很快下降,道路通行就必然受阻。所以在公路建設中,必須高度重視養護工作。在整個公路養護工作中,路面養護是公路養護工作的中心環節。這是因為路面是直接承受行車荷載和自然因素作用的結構層,關系著行車是否安全、快速、經濟、舒適。因此,路面養護質量是公路養護質量考核的首要對象。

          隨著公路建設的大規模發展,公路養護的任務也越來越艱巨,公路養護在整個公路建設和管理中所占的比重將越來越大,并最終占據主導地位。由于受計劃經濟體制的長期影響,我國公路養護體制目前仍然帶有很大的計劃經濟的特點,與目前我國實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很多方面都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造成養護資金短缺、公路養護質量差等一系列問題。

          二、要明確養護與路政管理的主要任務

          1.公路養護的主要任務。公路養護工作是公路部門的一項經常性的主要工作,公路在經受車輛行駛及自然因素的作用后,必然要引起局部磨損和損壞,加上在設計施工中留下的某些缺陷,就不可能為國民經濟及人民生活提供快速、安全、舒適、經濟的公路條件。“修而不養,使用不長”,因此,加強公路維修改善是極其重要的。

          2.路政管理的主要任務。公路路政是指國家對公路的公共事物進行管理的活動,屬于行政執法范疇。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維護路產路權對公路進行的行政管理。

          三、公路養護與路政管理二者關系

          1.縱與橫的關系:公路養護的重點是防止公路自身不因自然和車輛的作用而損壞,它解決的是自身縱向上的完好與暢通,為社會提供連續式的公路縱向條件;路政管理在保證公路本身(路產)不受外來影響的情況下,側重點在公路的兩側橫向上治理公路環境,重點在橫向上進行控制。

          2.地面與空間的關系:公路養護的對象是公路自身,而路政管理的范圍以公路為中心,在公路的上下左右進行管理,上管線路凈空、下管管道埋設、左右紅線控制,形成一個空間控制區域,以此來保護公路本身及其周圍環境。

          3.內線與的關系:公路養護重點管理對象是人工構造物,即靜態的事物;路政管理的主要對象是社會現象,包括車輛、行人、沿線搭棚建筑、社會服務業等,是針對動態的社會現象進行的,涉及到千家萬戶。養護解決的是內線問題,路政解決的是環境。

          四、關于公路養護管理的幾點建議

          1.科學決策全面實現預防性養護

          要采用先進的公路檢測設備,及時掌握可靠的技術檢測基礎數據。采用先進的公路管理系統,實現養護時機合理、養護決策科學化,投資效益最優。

          (1)實現養護投資的科學化決策。目前每年養護資金,只能維持,大都沒能實現預防性養護,有的甚至造成失養。今后要進行養護投資的科學化決策,實現預防性養護。延長大、中修時間,使道路設計期內養護費用最低。

          (2)編制公路養護中、長期規劃。借鑒成熟技術和成功經驗,利用先進的公路管理系統,根據公路等級、路面等級、建設時間、交通量預測、養護水平、養護質量要求、公路性能變化規律、新建路網規劃,以及養護投資等綜合情況,編制建立公路養護中、長期規劃,實現公路的全面預防性養護,使養護投資總體效益得到全面提高。

          2.充分發揮養護資金投入效能

          由于公路資金的嚴重短缺,導致養路經費的入不敷出,公路超期服役問題比較嚴重。要強化養護資金管理,實行養護投資定額管理,提高資金投入效益。通過養護費用定額包干使用,結合養護質量目標考核,來解決目前養護費用管理中的養護成本高、個別地方平調和無償借用養路資金,以及養護費用會計監督弱化等問題。

          3.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和長效機制

          公路養護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和長效機制,避免短期行為。要將小修、中修和大修結合起來,明確養護年限目標,完善合同管理,鼓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以產生長期效益,形成養護的良性循環。在不同路段,結合實際要有所側重:a.在路況較差、等級較低、交通量不大、沿線干擾較少的情況下,主要矛盾是公路自身質量,公路養護工作顯得比較重要,要以養為主。b.在交通流量大、路況較好、沿線干擾大的路段或城鄉結合部,路政管理則顯得尤為重要。c.在新建公路、高速公路、水泥路面等路況質量較好的情況下,日常養護工作相對減少,路政管理工作則顯得重要、工作量相對增加,沿線干擾破壞是重點,所以路政工作一定要跟上去。

          五、結語

          公路養護在保障路網暢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公路養護中的大中修工程,工程量大、占用資金多,在公路養護中處于非常突出的地位。認真做好公路養護工作,公路的自身素質(路況)就會得到不斷提高,使用壽命延長、建設周期減緩,從而節約新改建投資;加強路政管理工作、車輛的運輸效率將會提高,周轉率加快,交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減少,路況得到改善,養護工作相對減輕,社會的經濟效益得到充分發揮。所以說公路養護和路政管理要協調配合,兩手抓、兩手硬;建而不養、使用不長;養而不管,等于白養;管而不養,效果不良。養護是管理的基礎,管理是養護的保障,只有正確理解路政管理和養護的辯證關系,才能擺正養管位置,正確處理養管關系,做到一手抓公路養護,一手抓路政管理,促進公路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路政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以下簡稱“路產”),維護公路合法權益和為發展公路事業所進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路政管專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條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養一體、綜合治理、預防為主、依法治路”的原則。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五條公路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省、地(市)、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可分別設立相應的路政管理部門,配備相應的路政管理人員,具體實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養護道班和養護人員對所轄路段應依法保護路產,制止毀壞路產行為,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和路政人員報告有關情況。

          第六條路政管理人員分為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兼職路政管理人員和義務路政管理人員。兼職、義務路政管理人員由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聘用。

          第七條公路管理機構及專職路政管理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

          (二)實施公路巡查;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止、查處各種違章利用、侵占、污染、毀壞和破壞路產的行為;

          (四)控制公路兩側建筑紅線;

          (五)審理從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設施的建筑事宜;

          (六)對在特殊情況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運輸車輛通過公路進行審批,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維護公路渡口和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的正常秩序;

          (八)為處理違反公路管理法規的行為,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取證、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九)對損害路產或發生侵權行為又拒不接受查處的車輛,責令停止行駛;

          (十)有復議職能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有關路政復議案件,參與有關路政案件的訴訟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兼職路政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堅持日常公路巡視;監督經審核批準利用、占用、挖掘公路事宜的執行;制止對公路路產的非法侵害;處理一般違章和侵權行為;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有關情況;實施養護施工作業時的交通控制,保障交通和作業安全。

          第九條義務路政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糾正對公路路產的非法侵害;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有關情況;協助專職、兼職路政管理人員搞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條有復議職能的公路管理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復議申請是否合法;

          (二)向爭議雙方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詢問、取證,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三)組織審理路政復議案件,作出復議決定;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路政管理人員應掌握公路管理法規并具有一定交通工程學,公路管理行業的基礎知識及業務技能。

          第十二條路政管理人員應堅持上路巡查,實行動態管理與靜態管理相結合,隨時掌握路產情況,及時查處違章行為。

          第十三條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一律按國家規定統一著裝、佩戴“中國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路政管理證”。

          兼職、義務路政管理人員不統一著裝,但須佩戴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的袖標,并持有公路管理機構核發的“兼職公路路政員證”和“義務公路路政員聘用證”。

          第十四條公路管理機構收到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申請后,應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五條公路管理機構應建立路產檔案、裝備檔案、路政處罰檔案、路政復議檔案、路政訴訟檔案等。

          公路用地、留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由于歷史原因尚未確認權屬的,應由公路管理機構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清理、勘察、登記造冊,明確用地界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確認權屬后把有關文件歸檔保存。

          公路兩側建筑“紅線”以內的永久性建筑設施,應按《條例》生效日期前后分類登記,經戶主、證人簽字后立檔保存,并隨時記錄變化情況。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轄

          第十六條路政案件一般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管轄。違法行為結果發生地涉及兩個縣(市)的,由有關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管轄,也可由其指定一個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違法行為發生地跨地(市)的,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管轄,也可由其指定其中一個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縣(市)、地(市)公路管理機構對屬于其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公路管理機構決定。

          第十七條報請上級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路政案件,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路管理機構應首先制止違章和侵權行為,并做好登記、拍照、取證、保護現場等工作。上級公路管理機構應及時明確管轄權。

          第十八條路政管理人員發現或接到舉報及當事人主動承認有違反路政法規行為時,經調查屬實,路政管理人員即可作出處理決定。如當事人接受處理決定,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被損壞路產的原狀后,則該案應予了結。其承辦人應將處理情況記錄在案,連同有關單據、資料歸檔保存。

          不能及時處理完結的案件,按本規定的路政處理程序辦理。

          第四章路政處理程序

          第十九條立案:當路政管理人員發現確有違法行為并已造成實際損失的,應填寫《立案申請書》和有關材料,經路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審查決定后,制作《立案決定書》,交承辦人辦理。

          第二十條調查取證:承辦人接到《立案決定書》后,應立即調查取證,查明當事人和由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調查取證必須做到證據確鑿,實事求是。

          取證范圍包括:書證,包括文件、信件、電報、路產證書等;物證,包括已被損壞的路基、路面、橋涵、被盜伐的行道樹及違法使用的工具等;視聽資料,能證明案件事實的照片、錄像帶、錄音帶、電影膠片、傳真資料、電話錄音等;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指為解決專門技術性問題聘請專業人員就案件事實材料所作出的科學鑒定與分析意見;現場勘驗記錄。

          調查和收集證據由兩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員共同進行,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證件。證據材料上應寫明調查時間、地點和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姓名,由他們分別簽字。

          如果調查收集的證據有可能滅失或難以重新取得時,應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證據。

          第二十一條發出《違章通知書》:當查明當事人和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后,公路管理機構應向當事人發出《違章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停止侵害,恢復公路原狀,并按指定時間到指定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

          第二十二條作出處罰決定,公路管理機構經調查取證,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制作《路政處罰決定書》后按規定送達當事人。

          參與研究案件的人員應在案件討論記錄上簽字,作為該案文件附件歸檔保存。

          第五章路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違章利用、侵占、污染和損壞路產的單位和個人,公路主管部門和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有權分別情況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構筑設施、種植作物、設置地上地下管線、棚屋攤點、堆放物料、傾倒垃圾等。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凡尚未造成路產損失的,除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外,并處以40元以內罰款;對造成路產損失的,責令限期修復路產或繳納代修費,并處以不超過公路損失賠償費50%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妨礙公路橋梁、渡口、隧道暢通,危及公路、公路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應立即責令停止危害行為,賠償公路損失,另根據情節處以不超過公路損失賠償費20%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規定利用公路試剎車、行駛履帶車、鐵輪車、遺漏拋撒污物等,造成公路及其設施損壞和被污染的,責令限期繳納路產損失賠償費,并處以不超過路產損失賠償費20%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對超過公路設計凈空高度和載重標準的超限車輛,公路管理機構可禁止其通過;特殊情況必須通過的,應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所需費用,由貨主承擔。

          對違章進行超限運輸造成路產損壞的,按實際損壞部位和大、中、小修工程造價作出修復工程預算,對承運單位或個人追繳公路損壞賠償費,并處以不超過路產損失賠償費100%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公路路政管理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各級路政管理人員違反規定,、越權行政或的,由各級公路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九條公路損失賠償費用于公路維修;所處罰沒款及罰沒實物變價款一律按規定上繳財政,不得任意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路政復議

          第三十條路政案件的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并遵循及時、便民和書面復議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路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路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對本案有復議職能的公路管理機構提出復議申請。

          第三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申請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在障礙消除后五日內申請延長期限。

          第三十三條公路管理機構應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復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機構不予受理并告訴理由:

          (一)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復議申請人權益,或者復議請求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

          (二)復議申請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復議申請提出之前,已經向人民法院的。

          不屬于本復議機關管轄的,應告訴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復議。

          第三十五條復議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應提出的證據、材料不足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三日內將申請書發還復議申請人,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三十六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作出具體路政處罰行為的公路管理機構(即被申請人,以下同)。被申請入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有復議職能的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答辯書(包括有關材料的證據),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

          第三十七條審理復議案件應全面審查具體路政處罰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定性和處罰幅度是否合適,有無超越職權和的現象等。

          第三十八條審理復議案件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并制作《公路路政復議決定書》,經公路管理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印章后按規定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

          第三十九條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公路路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七章期間與送達

          第四十條期間以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日,如果是法定節、假日,則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是法定節、假日的,則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第四十一條送達路政法律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并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方式送達:

          (一)路政法律文書一般應直接送達當事人簽收,并填寫送達回證。當事人不在時,亦可送達同住的成年親屬或鄰居簽收。

          (二)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并以郵件回執所注明的日期為送達日。

          (三)當事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邀請村、街道或其所在單位的有關人員在場,說明情況,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理由,將文書送至當事人住處或轉送當事人單位簽收而視為已送達。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法律文書送達方法。

          第八章強制執行

          路政管理范文第4篇

          路政管理相對人(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切實維護路產路權,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就乙方挖掘占用公路設置廣告牌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準予乙方挖掘占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區內設置廣告牌。設置地點期限與《______________》公路廣告(非公路標志)許可證》相同。

          二、乙方施工期間不得侵占路面,不得損壞公路設施,不準影響交通安全。

          三、因廣告牌施工和占用期間倒塌等所引起的一切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

          四、因公路建設和管理需要時,乙方保證按甲方要求按期無償自行拆除。

          五、到期后十五日內乙方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甲方將強行拆除,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到期后繼續保留的,由乙方于到期前十五日內向甲方提出申請,按審批程序另行辦理許可證。

          七、本協議一式四份,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路政管理范文第5篇

          一、我縣地方公路路政管理基本模式我縣地方公路路政所管轄公路包括省道、縣道總里程288公里,其中省道19公里,縣道269公里。多年來在路政管理工作中的模式基本上秉承傳統的管理模式,即路政人員上路巡查和發揮基層交管所與道班的作用,加強對轄區公路進行巡查,發現情況向站反映,由路政所派出工作人員前往現場處理。近年來,隨著地方公路事業的不斷發展,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我縣地方公路路政管理在傳統管理模式的基礎上進行了完善,做好了與有關單位的協調工作和充分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如:建立與交警大隊的合作機制,由縣交警大隊對事故車輛損壞路產路權的現象情況及時與我所聯系,由路政所派出工作人員到事故現場勘查,聯合交警落實處理情況,同時與電信局、供電局、國土規劃局、城建、各鄉鎮加強聯系,加強對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違章建筑物的監管。充分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利用各種形式開展路政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廣大群眾對路政法律、法規的認識,營造路政法規人人遵守,維護路產、路權人人有責的社會新風,公路沿線路群眾積極參與維護路產、路權的行列中來,通過來信來訪和電話舉報向我所反映情況,有效地保護了我縣地方公路的路產、路權,保障了公路安全暢通。

          二、路政執法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所在縣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站的領導和支持下,認真貫徹執行《中國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廣東省公路條例》、《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公路路政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堅持依法治路,嚴厲打擊侵占、損毀、污染公路等違法行為,保護公路的路產、路權,保障公路的安全暢通。自20__年地方公路路政所成立以來,全體路政執法人員加強公路巡查,總共查處路政案件186宗,追回公路路產損失賠償28.5萬元。其中,今年上半年路政執法人員上路巡查86天,查處路政案件12宗,追回損失5萬多元,遷移違章線桿3處26支線桿,查處污損公路車輛3臺,查處損毀公路路樹案件1宗,協助清理公路兩旁沙石、建筑材料等堆積物8處共506立方米。在執法工作中,工作人員能夠做到嚴格執法,依法制止和查處各種違法利用、侵占、污染、毀壞、或破壞路產的行為,最低限度地減少了公路路產的損失,保護了公路路產路權,維護了道路的安全暢通。

          三、路政執法人中員的基本情況

          我縣地方公路路政管理所共有路政執人員13人,設正、副所長各一名,基本情況如下:13名路政執法人員均為男性,年齡結構比較合理,基本上以中青年為主,執法隊伍文化水平近來有了很大的提高,大專文化的有3人,占23,高中(中專)文化水平的10人,占77,其中在讀大專的有6人,占隊伍人數的46,絕大部分執法人員都經過崗位培訓,按要求實行持證上崗。幾年來,通過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特別是加強“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和開展交通職業道德教育,提高了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職業水平,逐步形成了愛崗敬業、誠實守法奉獻社會、開拓進取的新風,工作中做到熱情服務,依法行政。

          四、路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在這次公路路政情況的調查研究中,發現我縣的路政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今后解決。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1、超限運輸現象嚴重存在,導致危險路段經常發生交通事故。

          一些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戶為了個人利益,不顧公路和橋梁的承載能力,私自改裝車輛、加高、加長、加寬車廂欄板,超裝超載,單車核載重量5噸的車輛,竟裝上15噸,甚至25噸以上的貨物,超限運輸車輛對公路造成巨大的損害,特別是我縣的地方公路等級和設計負荷都比較低,超限運輸車輛對公路路面結構破壞嚴重,影響了公路的使用壽命。由于地方公路還沒有批準設置檢查超限運輸車輛的檢查點,造成超限運輸車輛又得不到有效查處。公路部門在主干線公路收費站設置超限運輸監控檢查點,一些超限運輸車輛為了逃避公路部門的監控,采取了“不走大路走小道”“不走省道走縣道”的現象,造成地方公路管養的路段由于超限運輸車輛的繞道行駛,嚴重破壞路面結構層,極大的縮短了公路、橋梁的使用壽命。

          同時超限運輸車輛影響正常的行車安全,如我所管轄的省道XXX線路段頻繁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為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已經引起了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各界和相關行業的普遍關注。超限車輛在行駛中存在重心不穩,制動性能嚴重衰減等安全隱患,極易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我們的統計記錄表明,20__年省道XXX線路段貨運車輛引發的交通事故中98與超限超載有關,而小型汽車發生的交通事 故僅占2。

          2、侵占污染公路、公路街道化的現象非常嚴重。

          省道XXX線田東村路段個別群眾違章在公路兩邊開設洗車場,路政人員查了一次又一次,取締后又營業,嚴重損壞路面又影響路容路貌。在我所管轄的縣道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違章建房隨處可見,甚至個別地段已在街道化,凡有村莊的地段,公路用地內便可或多或少地看到一些堆積物(如建筑材料、雜物等),公路兩旁成為垃圾廠,到了夏秋兩季收割期間,占路曬谷現象更是突出。

          3、執法人員隊伍素質參差不齊。

          現有的13名路政執法人員中大專以上文化的只有3人,占總數的23,在讀大專的只有6人,高中(中專)文化的人數仍有10人,占總人數的77,離上級部門要求的執法人員要有大專文化水平的要求還很遠,加強執法人員的文化學習任重而道遠。

          4、交通標志標線設置不完善。

          我縣地方公路屬山嶺重丘區二級以下(含二級)技術等級公路,普遍存在安全防護設施不夠完善,標志、標線設置不夠規范,行車誘導設施不全等缺陷,交通事故率發生較高。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人、車、路、環境、交通管理等諸多方面,公路設施條件只是影響因素之一,并不是決定性因素。但是,完善公路防護設施,盡一切可能為行車提供安全保障,是公路交通主管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一些交通標志損毀后未及時修復,一些地點、路段的交通標線嚴重脫落等都影響了交通的順暢。地方道路標線不全,設施不完善,缺少交通標志,無中心隔離線或護欄,致使機動車越線行駛、違章并線、超速、逆行等違章突出。

          5、路政經費不足。

          治理工作缺乏經費,撥付給的路政經費有限,在我縣得不到落實,路政所的執法裝備和辦公設備有待進一步改善,路政經費不足給路政治理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6、路政管理存在重主線輕支線的現象

          盡管在某一時段或某一個特殊日子里,路政管理應偏重于主干線,但從整個路政管理工作規劃與全年的工作來說,應做到主支線兼顧,不偏不重,忽視任何一條線路的管理都是不應該的。作為國民經濟、國防、人民生活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所必需的公路,作為能造福一方百姓的公路,沒有什么重輕之分,主次之分,而路政管理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既是這樣,支線同樣需要完好暢通。顯而易見,輕支線,重主線的管理方式是不妥的。

          五、意見和建議

          針對我縣地方公路路政管理存在的實際問題,提點意見和建議:

          ⒈加大對地方公路超限運輸的查處力度。

          爭取上級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在我縣轄區內設點設站稽查,如爭取上級部門批準在各公路收費站設置稽查站,對過往車輛進行超限運輸檢查,堅決打擊超限運輸,確保公路的使用壽命和正常行駛。

          ⒉加強對路政人員的培訓

          建議上級部門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形成定期培訓制度,新進執法隊伍的人員一定要經過崗位培訓,以前受過培訓的要更新知識,定期接受培訓。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路政執法人員必須掌握一定的路政法規和專業技能,我們除了積極參加市、縣組織的業務學習外,還需要經常利用空余時間學習路政管理法規和專業知識,不斷充實自己,提高認識,規范處罰程序和執法文書的運用,使路政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合理化,形成了愛崗敬業、誠實守法、奉獻社會、開拓進取的風尚,塑造了“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路政執法隊伍新形象。

          ⒊路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對路政執法力度,協助好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堅決查處侵占、污染公路的行為。

          依靠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以及群眾的理解協助,加大對公路路產登記的力度,主動與電力、電信部門聯系,向他們派發《公路法》、《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有關資料以及對架(埋)設線路的要求和技術標準,大家共同探討有關路政法規,使他們深刻認識到這種行為既不利于公路的改建和拓寬,又不利于線路的安全,用事實證明路政工作不僅是管理和執法,而是要把管理工作寓于服務之中,并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⒋進一步提高對標志標線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路政部門繼續履行監管職責,即將監管與生產實施職責分離,這種思路符合決策、執行與監督分離的行政管理原則。但在基層公路管理機構的實際操作中,由于路政與養護是兩個內設的平行部門,實現設想的監管職能難度較大,造成路政監管職能的虛化。因此,必須進一步將路政和養護的職能界定清楚,并制定相關的操作程序,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實現權利與義務的緊密結合,險要路段的安全防護設施基本健全,交通標志、標線合理、完善,公路設施不完善相關的公路交通事故明顯減少,公路交通環境更為安全、高效,更快地提高標志標線的管理水平。

          ⒌路政管理應該主支線兼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