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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教育成本核算的意義入手,從社會,學校和個人的角度對教育成本核算的意義進行了初步的探討。
【關鍵字】教育成本核算理論基礎意義
1958年,最早研究教育經濟學的學者之一的約翰•維譯(J.E.Yaizey)出版了名為《教育成本》(ThecostofEducation)的專著。自此,教育成本就成為教育經濟學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份,越來越多的學者和實務工作者開始研究教育成本的核算問題尤其是高校的教育成本的核算問題。
為什么要研究教育成本?研究教育成本的核算有什么意義?本文將從不同的角度對這一問題作一些具體的分析。
一教育成本核算的理論基礎
眾所周知,學校屬于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在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下,事業單位一般是不計成本的,所以,高校的會計也不要求進行成本的核算。但是,隨著高校的辦學體制和辦學形式日益多樣化,教育投資體制的不斷深入,傳統的“報賬式”會計核算體系已不能滿足對高校會計信息處理的需求。
1998年1月1日起開始試行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將原來的“三大”會計核算要素統一規定為“五大”會計核算要素,并將將原來的“收付記賬法”改為國際通用的“借貸記賬法”,并確立高校為獨立的會計主體,要求高校的會計工作應全面、完整、準確地反映高校的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這為高校成本核算奠定了理論基礎,使高校成本的核算工作成為可能。
二教育成本核算的社會意義
(一)高校教育成本核算是優化資源配置的必要條件
英國教育經濟學家希恩認為:“教育部門,同其他經濟部門一樣,要使用一部分寶貴資源,這些資源,如不用于教育部門,就可以用于別的部門”。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高校實行“供給制”,即實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節余留用。因而,學校只注重教學和科研活動,不講成本核算,不講辦學效益,造成了資源的嚴重浪費,教育資源利用率極其低下。
通過教育成本核算才能分解經費的使用情況,可以全面掌握教育經費活動的過程及效果,跟蹤考察人、財、物的消耗情況,為提高教育資源利用率提供依據和方法,使高校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使國家制定合理的教育投資規劃。
(二)高校教育成本核算是確定高校收費標準的重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部門根據在校學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規定高等學校年經費開支標準和籌措的基本原則。”1996年12月16日頒布的《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和標準由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共同作出原則規定。在現階段,高等學校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25%。具體比例必須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群眾承受能力分步調整到位。可見,高等教育成本核算指標是合理確定撥款標準和收費標準的依據,一所高校如不進行教育成本核算,就無法確定生均成本,也就無法確定究竟收費多少才能維持學校正常的運轉。
(三)教育成本的核算是建立合理的負擔和補償機制的前提
教育作為一種生產性投資,社會、用人單位、個人都是受益者,因此,他們都應該合理的分擔教育成本。1999年國務院總理李嵐清在全國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工作會議上指出:“對高等教育的培養成本要盡快建立起一種由國家、學校、學生家長和個人共同合理分擔的機制。”建立教育成本的分擔和補償機制的前提條件是要研究教育成本,進行教育成本的核算。
三教育成本核算對學校的意義
(一)有利于高校的管理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高校作為生產精神產品的非物質生產領域,它一方面向社會提供服務,另一方面又是商品、勞務購買者和消費者,這樣高校就成為構成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必然要參與市場競爭。把競爭機制引進高校,必將促使高律財務管理由撥款核算型向經營管理型轉變。
管理需要相關相關的數據進行規劃和控制。為了滿足學校決策的需要,就有必要采用適當的標準和方法對教育過程中各種紛繁復雜的投入和產出的數量關系進行計量和描述。也就是要進行教育成本的核算,從而提供預計性和分析性的信息。
(二)衡量高校辦學效益的依據
提高辦學效益,就是要以較少的耗費,實現較多的教育成果。
只有進行教育成本核算,才能在同類院校之間進行辦學效益的比較,充分利用高校
的資源,促使資源優化配置,不斷提高辦學效益。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高校由原來的國家包辦轉變為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獨立法人實體,高校之間有辦學方式、發展規模、招生分配、科技成果轉讓等領域逐步與市場接軌,高校面臨著調整、聯合、合并的發展趨勢及辦學風險。進行人才成本核算是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必然趨勢,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是衡量辦學效益高低的重要標準。
四教育成本核算對學生和家長的意義
隨著學生繳費上學的普遍實行,學生(或其家長)已成為教育服務的購買者,對于教育服務價格確定依據的教育成本自然非常關心。1998年海南大學的自費畢業生就提出,學校應對他們兩年來的各項費用進行結算,對不合理及超出部分予以退還。他們認為,既然是自費,學生就有權知道自己的錢用在哪里(《南方周末》,1998.7.3)。
因此,核算教育成本,有利于學校財務的公開,有利于大眾對學校財務的監督,也能使學生和家長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教育部.高等學校會計制度[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8.
[2]袁連生.教育成本計量探討[M].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6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