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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獻血者隱私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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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獻血者隱私保密管理

          【論文關鍵詞】獻血者隱私

          【論文摘要】獻血者的個人隱私是獻血者的一項權利,獻血者的個人信息、血液檢測結果等作為個人隱私理當得到應有的保護,否則一旦外泄,就會引起獻血者不滿,從而影響其再次獻血,甚至引發矛盾乃至法律糾紛,因此任何情況下來供血機構都應確保獻血者相關信息不被泄露。

          獻血者的個人隱私是獻血者的一項權利,隨著公民法律和自我保護意識的不斷提高,對采供血機構的服務也提出越來越高的要求。獻血者的個人信息、血液檢測結果等作為個人隱私理當得到應有的保護,否則一旦外泄,就會引起獻血者不滿,從而影響其再次獻血,甚至引發矛盾乃至法律糾紛,因此任何情況下來供血機構都應確保獻血者相關信息不被泄露。

          1獻血者享有的權利

          1.1自愿權國家提倡18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每個公民有獻血與不獻血的選擇,有獻全血和獻成分血的選擇,有獻一次血與獻多次血的選擇。

          1.2健康檢查權無償獻血者獻血時可享受免費體檢、化驗等待遇。

          1.3健康保護權對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應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集血液。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不得超過400ml,嚴禁對獻血者超量、頻繁采集血液。

          1.4免費用血權按照當地實施獻血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免費用血。

          1.5表彰獎勵權無償獻血者,有獲得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表彰獎勵的權利。

          1.6賠償權。對血站違反操作規程和制度采集血液而對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1.7人格隱私權獻血者的人格應受到尊重,個人隱私(獻血者的個人信息資料、獻血者的血液檢測信息等)應受到保護。

          2法律法規對獻血者隱私保護

          無償獻血是一項由獻血者和采供血機構共同參與完成的活動,它在兩者這間建立了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相對于采供血機構面言,我國的法律法規有嚴格的要求,《血站管理辦法》第24條指出:“血站應當建立獻血者信息保密制度,為獻血者保密。”《血站質量管理規范》第11.5指出:“應建立和實施保密制度,對獻血者的個人資料、獻血信息、血液檢測結果以及相應的血液使用信息等應進行保密,防止未經授權接觸和對外泄漏。”這就要求采供血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嚴格管理獻血者的相關信息,做到對獻血者負責。

          3加強獻血者隱私保密管理的關鍵控制點

          3.1征詢體檢環節

          《血站質量管理規范》第5.2.1指出“獻血者征詢區、體檢區,能對獻血者進行保密性征詢和正確體檢,以正確判定獻血者資格。”那么,征詢體檢就是醫生與獻血者通過溝通和檢查,從獻血人群中選擇合適的、健康的低危獻血者的過程。征詢涉及既往病史及吸毒、性生活等有關內容,體檢過程中有身體暴露,由于在公開的場合下獻血者不便說明或是擔心自己的隱私被他人聽到,或隱瞞自身的一些情況,從而對醫生的判斷和篩查造成影響;因此采供血機構應設立征詢體檢室或相對隔離封閉的區域,確保獻血者這種隱含的需求得到滿足。

          3.2檢測報告環節

          為避免己永久淘汰的獻血者再次獻血,獻血者檢測結果特別是檢測陽性結果要及時通知本人。獻血者檢驗某項不合格結果不希望被同事或親朋好友知道,因此采供血機構應對檢測結果保密,特別是乙肝、梅毒、艾滋陽性結果應作為機密加以保管。采供血人員遠程教育培訓教材明確指出,實驗室檢驗人員負責對血液做相關檢測并根據檢驗結果提供信息,不應試圖去做診斷,更不能將檢測結果外泄。當獻血者得知捐獻的血液不能使用時,往往產生焦慮緊張甚至情緒激動,會進一步詢問有關知識,因此要求通知人員有較高的專業知識和溝通技巧,正常情況下,有受過咨詢培訓的醫生才可以告知獻血者檢驗結果。

          3.3反饋環節

          信息反饋在血站業務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一方面對獻血者獻血后的后續服務,涵養血源,另一方面是本著對獻血者負責的態度,對獻血者的健康狀況給予及時反饋。在通知過程中要注意保密,單獨通知到本人。我站檢驗結果反饋采取發信息、電話通知、與獻血者面談等形式,電話通知要認真核對姓名、身份證和獻血條碼等,確認為本人后方可告知,信件注明“親啟”字樣;還專門設立了不合格獻血者談話室,當面告知獻血者檢測結果時,要強調檢測結果為獻血標準,而非臨床疾病診斷標準,并為獻血者做進一步檢查、主動預防和治療提供建議,既保護獻血者隱私,又完善了獻血后服務,受到獻血者的好評。

          3.4計算機管理環節

          目前,采供血機構在都實行了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血站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在采供血流程中,獻血者娃名不得出現在采血袋、標本管或實驗記錄上,而應以數字、條形碼或其它能被識別的符號所代替,通過網絡登記、傳送、和查閱。計算機管理系統要有嚴格的用戶授權程序,控制不同用戶對數據的查詢、錄入、更改等權限。同時要詳細記錄操作者所有登錄和操作活動的日期、時間和內容,嚴防病毒破壞和惡意攻擊或竊取資料,在保護獻血者隱私的同時,避免數據流失。

          3.5檔案管理環節

          獻血者征詢、體檢、采血、檢驗、發放的原始記錄作為日后用血返還和輸血糾紛的歷史記載與見證具有長期甚至永久性的保存價值。《血站管理辦法》規定,獻血有關檔案資料要至少保存10年。檔案室集中保管著大量的獻血者信息,除妥善保存外還要建立嚴格的查閱和獻血者隱私保密制度,檔案管理人員要進行安全保密性培訓,實行“專人負責、貢任到人”。采供血機構對于獻血者檢測信息,應當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比照醫院患者的病歷管理,除涉及對獻血者加強獻血者實施采血服務活動的工作人員與質量監督人員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查閱。國科研、教學或法律糾紛需要查閱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查閱手續。

          隱私保密管理是體現以人為本,為獻血者提供溫馨服務的重要內容,采供血機構要重視對獻血者隱私保密工作,提高工作人員法律意識和保密意識,建立健全獻血者隱私保密制度,在采供血各環節完善至關重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將對擴大無償獻血隊伍,推動無償獻血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S].《血站管理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S].《血站質量管理規范》

          [3]唐德華.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理[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137-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