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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我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行業在互聯網深入人心和進出口貿易蓬勃發展的推動下,擁有更大的發展平臺。同時,其所帶來的課稅要素界定和稅收征管等相關稅收問題愈發明顯。本文通過梳理我國2018年先后通過并頒布的多項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有關的政策規定,分析稅收新政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為我國跨境電商稅收制度的深入改革和跨境電商產業健康發展提供參考。
關鍵詞:跨境電商;稅收新政;制度改革
一、跨境電子商務概述
(一)跨境電商概念及發展現狀。跨境電子商務,是指分屬不同國境或關境的交易主體,運用互聯網及其電子支付系統、跨境物流運輸系統進行的進出口貿易活動。在此類活動下,不同國家之間的貿易活動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缇畴娮由虅兆畛R姷馁Q易模式為企業對企業(B2B)和企業對消費者(B2C)。B2C模式,是一種以網絡為載體的零售新方式,它可以提高消費者購買境外產品的效率,提升消費滿意度,幫助企業進一步擴大境外市場。在我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貿易蓬勃發展。據相關數據顯示,近四年通過海關跨境電商管理平臺的零售進出口總額從2015年的360.2億元增長到2018年的1,347億元,增長率高達274%;2017年零售進出口總額達到902.4億元,同比增長80.6%,其中進口總額達565.9億元,占比62.7%;2018年零售進出口總額達1,347億元,同比增長50%,其中785.8億元的進口總額占比58.3%。
(二)跨境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困境。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具有無紙化和身份隱匿化特點,給稅收體系帶來前所未有的沖擊。在跨境電子商務逐步發展的同時,其所帶來的相關稅收問題愈發明顯。1、課稅要素界定受到沖擊。從納稅主體的界定來看,跨境電商相比傳統的進口貿易商,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經營要求,也不會留下紙質的發票或憑證。因此,稅務機關傳統的納稅主體界定方法不再適用。從課稅對象的界定來看,對于無形商品的跨境交易,究竟是作為銷售貨物處理,還是作為銷售無形資產處理,目前難以判斷。在增值稅的征收中,銷售貨物和無形資產分別適用了不同檔次的稅率;而在所得稅的征收中,銷售貨物適用經營所得,銷售無形資產適用特許權使用費,經營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在居住國和來源國之間的征稅權分配是不同的。2、稅收征管程序遇到挑戰。建立在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務檢查等環節上的傳統稅收征管程序,難以滿足快速發展的跨境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需求,稅收征管程序遇到嚴峻的挑戰。首先,在稅務登記環節,由于跨境電商交易的無紙化和身份的隱匿化,稅務機關難以獲取相關納稅信息,跨境電商則易于隱瞞業務而逃避登記;其次,在納稅申報環節,跨境電商納稅人主觀納稅意識薄弱,缺乏納稅申報的自覺性,在進口環節將貿易貨物偽裝成個人物品,有意逃避納稅義務;最后,在稅務檢查環節,由于電子票據或憑證易于修改,稅務機關無法保證所掌握的信息和證據的真實準確性,稅務檢查工作難以開展。
二、跨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分析
(一)新政介紹。2018年后半段,國務院、財政部等機構先后通過并頒布多項有關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的新政策,從稅收制度和稅收監管等方面切入,全方位地完善有關稅收政策和規范跨境電商活動?!吨腥A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頒布,推動中國跨境電子商務進入一個權責明晰、有法可依的新階段。首先,第11條明確了電商經營者具有納稅義務;第14條則要求電商經營者依法出具電子發票等憑證或單據,明確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次,第71條明確國家促進跨境電商發展的積極態度;第72條要求相關管理部門推進海關申報、納稅等環節的服務和監管體系建設。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79號《關于實時獲取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支付相關原始數據有關事宜的公告》,要求參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的平臺企業向海關開放與支付相關的原始數據,并提出了零售進口信息化系統原始數據實時獲取方案。《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2018年版)》的調整內容為:一是將部分近年來消費需求增速快的商品納入清單,新增63個稅目商品;二是廢止2016年公告的兩批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清單共1,321個稅目。商財發[2018]486號《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一是明確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物品監管,不執行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二是明確各參與主體責任,如跨境電商平臺的先行賠付責任,境內服務商的如實申報責任等;三是擴大政策適用范圍,新設北京等22個新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城市。財關稅[2018]49號《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的主要內容為:把進口貨品的每次交易額度限值從2,000元人民幣上調到5,000元人民幣,同時把每年的交易額度限值從20,000元人民幣上調到26,000元人民幣。消費者用于個人使用的電商進口商品不能夠在國內市場進行二次銷售,并且網購保稅進口商品不能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配合線下自提的模式。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針對企業管理、通關管理、稅收征管等提出一系列規定。其中在稅收征管中,公告明確納稅義務人為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消費者(訂購人),稅款的代收代繳義務人為在海關注冊登記的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或申報企業。
(二)新政存在的問題
1、未對數字化產品跨境交易做征稅規定。數字化產品在我國呈現進口貿易數量多于出口貿易數量的現狀。目前,我國尚未開展對數字化產品征稅的程序,不利于稅收效率和公平原則的實現。數字化產品跨境在線交易不僅在政策上缺乏支持,在征管操作層面也同樣存在一定的難度。由于在技術手段方面的欠缺,納稅人的真實身份及所在地難以知曉,交易記錄及憑證的獲取及其真實性難以保證,征稅機關對數字化產品跨境在線交易的稅收征管幾乎是無計可施。2、稅制模式存在差異。我國進口商品目前有一般貿易、跨境電商、個人物品三種形式,其稅制模式分別為一般征稅、新稅改和行郵稅,此次新政明確規定對通知范圍內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繳納行郵稅。同類進口貨物的綜合稅率普遍高于行郵稅稅率,因此在通知范圍內跨境電商進口總體稅負水平低于國內銷售的同類一般貿易進口貨物和范圍外貨物。由此可見,稅制模式的不同造成稅收負擔的差異,違背了稅收的公平原則。
三、跨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改革啟示
(一)加快對數字產品征稅。加快制定對數字產品統一征收關稅和增值稅的政策,確保國內外競爭公平且彌補稅收損失。對實體商品及數字產品征收統一的關稅和增值稅,以確保公平的競爭環境。同時,由于網絡交易虛擬性、隱蔽性的特點,如若實現跨境數字產品征稅,則應當制定有效的稅收監察措施,提高稅務電算化水平。
(二)優化行郵稅制度。我國目前行郵稅實行差異化管理,50元的統一免征額在經濟發展、物價飛漲的當下顯得有些相形見絀;驗放限值為800元或1,000元人民幣,與此次跨境電商交易額度提升不相匹配,同時給相關部門帶來了較大的輿論壓力和工作負擔。據此我國應該在此前基礎上,視情況而定,對免征額與驗放限值適度提高,在完善相關監管政策的同時優化和改進行郵稅制度。
(三)建立統一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稅制模式。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在實行單一的進口稅制,不存在行郵稅政策,我國也應當用現行稅種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統一個人物品同跨境電商的稅收政策。許多按行郵稅征收的商品存在不利于加強跨境電商的監管。短時間內依托行郵稅的局面難以改變,因此若要實現稅制的統一,在今后就需要針對跨境電商環境特點,全面剖析當下狀況,協調相關法律,尋找更新的方法來解決問題,以此實現真正的稅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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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羅婷 單位:江西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