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行政公益訴訟管理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摘要:行政公益訴訟是指公民認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時,雖與自己無直接利害關系,但為雛護公益而向特定機關提出起訴請求,并由特定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文章在考察西方國家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產生扣現狀之基礎上,探討了這一制度存在的理論基礎和現實依據,并對我國建構該制度的相關問題提出了初步建議。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受案范圍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公民個人、社會組織或檢察機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將行政機關告上法庭的新聞經常見諸報端。“行政公益訴訟”這一概念也隨之成為學界和民間雅俗共賞的熱議話題。學者們固然各有各的見解,普通民眾卻常常以訛傳訛。由于行政公益訴訟在我國還屬于新生事物,加上立法的缺陷使得人們對于這一新型訴訟的探討、認識還遠遠未達到深入的地步。因此,探討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行政公益訴訟的理論與實踐考察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公民、有關組織或者機關認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已經侵害了公共利益或者對公共利益有現實侵害可能的,雖與自己無直接利害關系,但為維護公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與傳統的行政訴訟比較,行政公益訴訟有如下特點:(1)原告的訴訟資格有變化。傳統的行政訴訟要求原告與被訴行政行為有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當事人提起并參與訴訟,其原告資格的獲得是因為客觀上的權利或利益受到了侵害,而行政公益訴訟并不要求原告與被訴行政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將行政公益訴訟納入行政訴訟制度之后,原告不僅向司法機關伸張自己的個人利益,而且伸張同一事件受害的其他廣大公民利益之維。也就是說,原告申訴的基礎并不單純由于自己的權利受侵害。(2)行政公益訴訟具有預防性質:起訴不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要件。只要能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判斷有社會公益侵害潛在可能,即可提起訴訟。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社會秩序不受違法行為的侵害,把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3)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不是為了個案救濟,而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原告的訴訟主張指向的是公共利益而非某個人或某些人的利益。(4)行政公益訴訟的判決未必僅限于訴訟當事人,而是遍及所有享有原告資格的人,其效力有明顯的“擴張性”。
行政公益訴訟作為新型訴訟形式,在西方法治國家已發展得相當成熟,只是各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之稱呼不一,諸如民眾訴訟、公民訴訟、以公法名義保護私權之訴等等,但內涵大體相當。
在美國,行政公益訴訟被稱為所謂的“私人檢察總長制度”,即國會通過制定法律,授權私人或團體為了公共利益,針對官吏的非法作為或不作為而提起的訴訟。主要包括相關人訴訟、納稅人訴訟和職務履行令請求訴訟三類。關于行政行為對公共利益的侵害,只要私人檢察總長能起訴,就由他來發動司法審查程序,如果他不能,則可以由檢察總長為之。同時,代表一個地區、一個行業、一個階層的各種社會團體也具有相關的原告資格。
在法國的行政訴訟中,越權之訴著眼于公共利益,是一種對事不對人的客觀訴訟。法國最高法院認為,法律中排除一切申訴的條款,不能剝奪當事人提起越權之訴的權利。只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不許提起越權之訴時,當事人的申訴權才受到限制。在德國,《行政法院法》確立了行政訴訟的公益代表人制度,即分別把聯邦最高檢察官、州高等檢察官、地方檢察官作為聯邦、州、地方的公益代表人。公益代表人在行政訴訟中是參加人,為捍衛公共利益,可以提起上訴和要求變更行政行為。
二、在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必要性分析
(一)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現實迫切需要。當前,我國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公共利益被侵害而得不到司法救濟的情況,主要有:(1)國有資產流失。據估計,20世紀80年代,國有資產每年流失500億元;進入90年代,每年至少流失800至1000億元,加上銀行壞賬、偷稅漏稅、公款消費以及決策失誤造成的浪費等,國有資產損失已是一個相當大的數目。國有資產屬全體人民,國家機關是依人民授權而管理國有資產的,故若其在管理中懈怠或濫用職權,人民應有權直接動用司法手段進行干預。但這些流失的國有資產,因訴訟制度的缺陷絕大多數無法追回。(2)環境污染和破壞。一些企業為追求眼前經濟利益在生產中忽視環境因素,當地行政機關為了本地經濟的發展對破壞環境行為熟視無睹,致使環境的污染和破壞日益嚴重。老百姓上訪、控告,問題也沒有得到有效解決。(3)土地開發中不合理利用問題嚴重。據報道,當前全國城市建設用地4%~5%閑置,40%處于低效利用,每年損失土地收益約800億元。主要原因是行政機關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和保護國土資源的國策,違法占地、批地,大搞開發區等形象工程,造成大量土地閑置和資源浪費。但我國土地所有權不屬于個人。與公民無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傳統行政法對此無法進行救濟。(4)政府在公共工程、政府采購等領域,違法招標、發包,違法審批無效工程、豆腐渣工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5)電信、鐵路等行業的壟斷現象,致使服務價格居高不下,甚至出現隨意提高價格的現象。如春運火車票價每年上漲20%~30%,這無疑是鐵路部門借助行政性權力和壟斷地位強行提高價格,以謀取暴利。火車票隨意漲價不但不合理,且多數情況下未依法經過價格聽證程序。但老百姓面對這種隨意漲價行為,雖有怨言卻無能為力。
上述問題發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沒有切實有效的法律制度有針對性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已非常緊迫。
(二)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有充分的理論依據。公權利需要得到司法救濟。權利離不開救濟。而維權的主要途徑和最終途徑是司法救濟。在理想的觀念模型中,司法機構常常被界定為旨在以一種確保對爭訟各方都公平和正當的方式使沖突解決制度化的專門組織。當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對公民的社會公共權利造成侵害時,法律應當允許公民為維護社會公共權利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使該權利得到司法救濟。
公權力應當受到制約。“歷史經驗已經反復證明,政府權力越大,如果不加控制和制約,其被濫用的可能性就越大,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就越大。”某些行政權的行使可能并未對相對人的直接利益造成實際的侵害,但是卻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果不將其納入司法監督的體系,無法通過公民起訴的途徑訴諸司法審查,僅僅依靠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和制約“一方面使得公權系統呈無限擴張趨勢,造成行政運作效率低下,社會資源大量浪費;另一方面,也使得各種權力日益聚合成一個擁有自身利益的龐大體系,堵塞了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和主張各種權益的途徑”。所以,出于對行政權力制約的需要,應當建立起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三)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符合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了確保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由此可知,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有兩個:一是保護私權;二是確保依法行政。不管違法的行政行為是否實際損害某個私權益,只要其行為違法,就是對依法行政的破壞。在行政訴訟體系內設立相應的公益訴訟制度對行政機關的某些違法行為予以限制和糾正。符合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可以彌補我國現有行政訴訟制度的缺陷,讓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得到更全面、更有效的監督。
三、建立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設想
(一)原告資格的拓展。法治發達國家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一般包括個人、組織和檢察機關三類。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施法律監督”;第二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我國檢察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公益訴訟無法律依據。筆者認為,借鑒法治發達國家的經驗必須放寬起訴主體的資格,賦予檢察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代表國家或民眾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可將我國的公益訴訟分為三類:一是機關之訴,指負有維護公益職責的機關(如人民檢察院),有權以國家名義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或群體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向法院提起公訴。二是團體之訴,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包括具有法人資格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或群體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三是公民之訴,指公民(包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和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人)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或群體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限制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考慮到我國司法資源有限和避免濫訴的需要,筆者認為,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應限于公共利益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害或者可能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害而引起的行政爭議。但如何界定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公共利益”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表面看來“公共利益”一詞是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詞,不難理解。許多學者在其論著中也將行政公益訴訟直接解釋為“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并未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進行界定。然而在探討行政公益訴訟這一論題時“公共利益”始終是個繞不過去的檻,如果不對其作出明確的界定。此后的一切理論構建包括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原告資格等等都可能無的放矢。那么到底應該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
準確界定公共利益其實決非易事:國家的法律沒有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不同階層的人對其理解也可能不盡相同。學者們也根據自己的理解進行解釋,可謂人言人殊。筆者比較認同黃學賢教授的界定方法:即將公共利益概括出四個基本要素:第一,公共利益必須具有公共性。這種公共性表現為地域的廣泛性、受益對象的廣泛性。第二,公共利益必須具有利益的重要性。這種利益的重要性表現為明顯大于私益和為一定區域的人們所共同認可。第三,公共利益必須具有現實性。所謂現實性即公共利益是可見的或者經過努力在一定時期內是可以實現的,而不是虛無縹緲或者可望而不可及的。第四,公共利益必須通過正當程序而實現。
由此,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的確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第一,行政機關作出的侵害或可能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第二,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共利益受侵害或可能受侵害的消極行政行為;第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侵害或可能侵害到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為。
(三)合理分擔舉證責任。我國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因在于相對人與行政機關相比其舉證能力較弱。與之同理,筆者認為,應根據提起訴訟主體實力的不同來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由于檢察機關具有公訴職能,享有偵查權,收集證據處于有利地位,由檢察機關提出的公益訴訟,其舉證責任應由公訴人負責。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公民提起的公益訴訟,應采用舉證責任部分倒置。即如原告由于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或收集證據有困難,人民法院應依法調查收集證據,也可根據需求讓被告負部分舉證責任。公益訴訟案件原告的目的不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而是代表國家、社會、公眾為維護公益進行訴訟,因而原告不能像私益訴訟那樣處分其訴訟權利。筆者認為,公益訴訟案件一般不允許撤訴,除非原告認為已提起的訴訟證據不足,法院經查明屬實,或者被告已主動補救其侵犯公益的違法行為。
(四)建立合理的訴訟費用制度。在我國。原告一般應預交訴訟費,若勝訴,則依據生效判決和訴訟費用收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告的財產以充抵訴訟費用。但因公益訴訟案件一般牽涉面大,訴訟費用高,不是一般組織和個人能承受的。訴訟費用過高是許多組織和個人被迫放棄保護公益的重要原因。公益訴訟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保護私益,應根據公益訴訟的特點,降低收費標準,減輕或者暫緩組織和個人提起公益訴訟的費用負擔,保護其提起公益訴訟的積極性,在法國當事人提起越權之訴時,事先不繳納訴訟費用,敗訴時再按規定標準收費,數額極為低廉。
(五)建立訴訟激勵機制。公益訴訟不是為個人利益而是為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訴訟不僅要浪費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而且還承擔巨大的精神壓力和風險,給予勝訴原告的重獎,一方面是對原告付出的彌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鼓勵更多人支持公益訴訟,維護公共利益。勝訴原告的獎金可以從被告的賠償金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