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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中國行政管理制度面臨的問題;關于行政制度改革的個人看法;總結,幾個方面對行政管理制度面臨問題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機構設置不合理、行政組織編制及其管理混亂、行政監督明顯不足、行政法制不健全或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從行政機構入手,努力推進行政機構設置的改革、嚴格我國的行政編制,真正做到由崗定人,杜絕因人設崗的情況,這樣做不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腐敗,還有利于選出最適合崗位的管理人員、我國目前行政管理體制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當前的行政管理缺乏服務意識、法制意識以及規范化的機構設置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我國目前經濟體制改革大踏步前進,而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步伐卻遠遠落后,剛剛結束的兩會通過的“大部制”改革可以說是一大進步,但目前我國的行政管理制度還存在很多問題。本文認為,應當努力促使我國的政府從棱柱型向衍射型發展,充分發揮政府的各項職能。
關鍵詞:行政管理制度面臨問題制度改革
在改革開放已經進行30年后的今天,回顧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的發展,進步和變化之大完全可以用天翻地覆來形容。但是,我們不能回避的一個問題是:中國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進程遠遠落后于經濟領域的改革進程。那么中國究竟應該怎樣推進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呢?這是值得我們深刻思考的問題
一、中國行政管理制度面臨的問題
改革應當對癥下藥,因此我們首先應當明白中國的行政管理制度到底面臨著怎樣的問題和挑戰。
1.行政管理機構設置不合理。從縱向結構上看,中國政府的行政管理層次和管理幅度都存在著問題。目前,中國的管理層次則普遍存在著偏多的情況。從中央到地方,有4到5級的管理層級,這就導致了很多管理職能上的重合以及互相推卸責任的情況。這種現象帶來的問題是多方面的,不僅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還帶來了大量的超編制人員,給我國的納稅人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另一方面,縱向結構還體現在管理幅度上。管理幅度即一級行政機關或一名行政領導者直接領導與指導的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的數目。學者一般認為3-9或4-12個為好。不過,在中國省一級,改革前均管轄70-100個縣(市),為此,自1983年實施地市合并改革以來,增加地級市一個管理層級,試行市管縣體制;然而另一方面,在同級政府內部,又往往存在管理幅度偏小,“官多兵少”現象。同時,縱向結構的不合理還不利于政令的暢通,此外層級過多也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地方保護。這些都是制約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障礙。
從橫向結構上看,中國的部門結構即同級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平行分工關系有著很多的不合理。這種現象帶來的影響也是嚴重的。在每個部門各自的工作的范圍內,各個部門為了爭取好的業績紛紛各自為戰、缺少合作,這帶來了很多不必要的競爭,也消耗了很多無謂的競爭成本;在每個部門職能有交叉的范圍內,各個部門又會互相拆臺,同時為了避免責任,往往會踢皮球而采用無作為的方式來對待這部分工作,這樣,顯然會帶來行政效率的低下,不利于政府服務社會、服務大眾。
2.行政組織編制及其管理混亂。行政組織編制是指法定行政組織的人員定額及職務的配置,必須根據職能的需要來設置即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三定”。目前,我國的情況則恰恰相反,很多崗位因人而設,編制因人而定,這會導致編制本身過大,而且在編的人員并不一定是該崗位最需要的人。這樣必然會使得行政管理工作無法正常開展,還會滋生腐敗。同時,由于對編制確定的不嚴肅,還會帶來很多編制外的人員進入行政管理部門。這使得官僚機構越來越膨脹,而根據帕金森定律可以知道,行政機構作的工作數量和人員的數量是成反比的,越來越多的人消耗了納稅人越來越多的錢,卻做著越來越少的工作。
3.行政監督明顯不足。我們知道,中國目前的行政監督主要由系統內部監督和系統外部監督兩大部分。系統內部監督主要包括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由于每一級行政機關都有自己繁重的工作,所以要求上級行政機關能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長期有效的監督顯然是不現實的。行政監察機關雖然有法律賦予的監察權,但由于監察機關只能處以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而且由于歷史傳統、思想觀念等方面的原因,監察機關的影響力和權威性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審計機關這些年影響力有了空前的提高,但由于審計監督只是審計機關依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財政(務)收支、個人收入、財經法紀等方面情況實行的一種專門性審核活動,它的職能范圍僅限于財務方面的審核,所以也很難全方位的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
我國的系統外部監督包括執政黨監督、立法機關(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司法監督、社會輿論、參政黨、政協的監督以及公民的監督。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情況下,執政黨實際上承擔了很多行政職能和其他公共權力行使的職能,因此,它不可能把自己完全置于中立的位置去監督行政行為;同樣,目前的中國,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地位還是無法和行政機關同日而語的,它們也很難切實地起到監督的作用;至于社會輿論和普通公民的監督都必須還要借助法律的途徑,并不是最直接的手段。可見,我國的行政行為是缺乏有力監督的。
4.行政法制不健全或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我國的行政領域上還有很多法律空白,比如行政審批的手續非常繁瑣,而且各地都有不同,這方面就需要相關的法律規范來加以規定。較之無法可依,其實有法不依的危害更為嚴重。我國的行政機關管理人員普遍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識,這不僅極大的破壞了法律的權威,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公民對行政機關的認同感。
二、關于行政制度改革的個人看法
1.從行政機構入手,努力推進行政機構設置的改革。在縱向結構上,適當的減少我國行政管理的層級,比如江蘇已經開始逐步撤銷地級市,這樣有利于政令的暢通,還可以減少很多行政成本。
2.嚴格我國的行政編制,真正做到由崗定人,杜絕因人設崗的情況,這樣做不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腐敗,還有利于選出最適合崗位的管理人員。編制的制定應當合理,對于編制外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控制數量。
3.努力加強行政監督的力度。首先要完善系統內部監督,提高行政監察機關的權威和影響力,逐步做到對政府的每個重要行政行為實施監督,進一步加大審計機關的審計廣度和深度。同時,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為立法、行政、司法外第四大權力的作用,積極監督和報道行政機關的行為,協助政務公開的推進。參政黨、人民政協和全體公民也應提高參政意識,積極行使手中的監督權力。相信,有了強有力的行政監督,我國的行政制度改革一定會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4.完善立法并加強依法行政意識的宣傳教育。對于很多行政領域的法律空白,我們應努力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更有現實意義的則是,提高全體行政管理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依照已有的法律辦事,增強行政行為的權威性,提高人民群眾的認同感。
三、總結
通過對我國目前行政管理體制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當前的行政管理缺乏服務意識、法制意識以及規范化的機構設置。我們應當通過各個方面的努力,促使我國政府從傳統的管制型政府轉向服務型政府;從單一的經濟建設型政府,轉向公共治理型政府;從官僚機構臃腫的政府轉向實干而精簡的政府。
總之,我們應當努力促使我國的政府從棱柱型向衍射型發展,充分發揮政府的各項職能,同時又不過多的干預經濟和市場。只要我國的行政制度改革能向這個方向發展,政府一定不會成為經濟發展的桎梏,相反還會成為我國加入WTO以后保障我國人民、社會和經濟利益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