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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集中核算問題與改革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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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集中核算問題與改革論文

          【摘要】目前,我國不少地區(qū)對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的會計核算進行全面改革,取消了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會計機構,將行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改為會計報賬單位,其會計核算工作由專門會計機構。這種名為會計集中核算的事業(yè)單位改革對于維護財經紀律、控制行政事業(yè)單位經費支出、防止貪污浪費等確實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取消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會計機構,將這些單位的會計核算活動集中到會計集中核算中心,其理論依據和工作程序并不完善。現(xiàn)筆者不揣淺陋,談幾點初淺之見。

          1會計集中核算存在的問題

          1.1會計集中核算有悖于財經法規(guī)

          1.1.1會計集中核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相悖《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對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且不說單位負責人能不能對會計集中核算中心編制的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因為會計集中核算,取消單位會計機構,將單位會計機構游離于單位之外,單位既沒有出納員,也沒有記賬員,只保留一個報賬員,也就是說會計核算工作有財政部門相對獨立管理。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對經濟業(yè)務或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甚至報告,都有單位之外的會計集中核算中心負責。那么,我們要問的是:單位負責人如何對單位會計工作負責?負什么職責?很顯然,單位負責人除了定期了解單位財務報告,甚至走過場似的做一些象征性地在財務報告封面上簽名蓋章外,既不能隨時了解本單位財務會計核算情況,也不能對本單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管理。退一步說,會計集中核算屬于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會計業(yè)務。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yè)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記賬業(yè)務的中介機構記賬”。現(xiàn)實問題是,一是,這些行政機關或事業(yè)單位并不都是不具備設置會計人員、會計機構的條件;二是并不是單位根據需要,而是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三是,會計集中核算是財政部門成立會計核算中心,在保持單位會計主體、資金使用權和財務收支自主權不變的前提下,取消單位銀行賬戶、會計和出納,各單位只設報賬員的會計核算活動。會計集中核算中心不是什么中介機構。

          1.1.2會計集中核算能夠有效控制支出,卻不能要求單位適時進行財產清查,提高資產利用率如前所述,對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的會計核算進行全面改革,取消了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會計機構,改為報賬單位的會計集中核算,對于維護財經紀律、控制行政事業(yè)單位經費支出、防止貪污浪費等確實起到作用。但是,由于會計集中核算是財政部門成立會計核算中心,在保持單位會計主體、資金使用權和財務收支自主權不變的前提下,取消單位銀行賬戶、會計和出納,各單位只設報賬員,會計核算中心通過會計委托記賬對行政事業(yè)單位集中辦理會計核算和監(jiān)督業(yè)務,融會計核算、監(jiān)督、服務管理于一體的會計管理體制。而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的會計核算程序之一,財產清查,尤其是不定期財產清查就不能如期進行。在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進行財產清查時,首先要取得會計集中核算單位的配合和協(xié)調,如果會計集中核算中心工作繁忙,或者因為其他原因不能及時提供會計資料,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就不能進行財產清查,因而也就不能及時了解單位財務狀況、資產、負債的多少,盤清家底,及時結算債權、債務,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1.1.3違背《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不利于會計基礎工作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1996年6月17日的《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第二章第六條規(guī)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yè)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事業(yè)行政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國家統(tǒng)一事業(y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設置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可見,單位的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實行會計崗位責任制是單位內部事務,是單位的最基本權利之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賦予的權力和職責,是任何人不能侵犯和干預的。

          1.1.4會計檔案管理不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guī)定,會計檔案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整理立卷歸檔。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單位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后,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同一保管;如果單位未設立檔案機構,則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有資料顯示,某市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要求各單位的會計檔案資料由會計集中核算中心在一年或半年后轉移給行政機關或事業(yè)單位。很顯然,這種會計資料管理辦法與我國《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相左。

          1.2重復設置會計機構,浪費人力、物力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對于控制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經費支出,防止貪污浪費有一定作用。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設置會計集中核算中心本身,也是機構重復設置,浪費人力物力的一個典型。有資料顯示,某市設置會計集中核算中心機構,獨立于行政、事業(yè)單位之外的做法,相對增加80多人的事業(yè)單位編制。在會計崗位上,會計集中核算中心80人計算,每崗工作人員工資年薪3萬元,一年財政支出240多萬元。此外,因為各單位集中報賬,按每周兩次,一次交通費20元計算,每年每單位多支出2000元,300多個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每年多支出60萬元。一個行署市級政府設置的會計集中核算中心,每年因此多支出300多萬元。而這些支出是剛性的,不可控制的。這些支出還不包括會計集中核算中心的場地租賃費、辦公經費等其他支出。設置會計集中核算中心,本身相對控制行政單位及事業(yè)單位支出。我們要問的是,控制這些支出是否都一定合理、合法?是否都能夠符合這些單位的實際情況?另外,是否被納入會計集中核算中心的單位都不遵循財經紀律,都存在浪費人力物力現(xiàn)象?顯然,上述諸問題,不得不讓當事單位及相關會計人員懷疑。

          2撤消會計集中核算中心對策基于上述觀點,我們認為應該撤消會計集中核算中心,當然,也不能簡單一撤了之,因為,會計集中核算中心的設立,畢竟有其獨到作用。

          2.1撤消會計集中核算中心,保留會計憑證審核機構《會計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jiān)督、保險監(jiān)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jiān)督檢查。”這些檢查可以是事后檢查,也可以是事前監(jiān)督。為了單位便于與財政部門的集中支付中心對接,嚴格控制經費支出,防止貪污浪費的發(fā)生,各地在撤消會計集中核算中心的同時,仍然要求財政部門保留會計憑證審核機構,對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的經費預算、記錄經濟業(yè)務發(fā)生或完成情況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非常必要。財政部門對原始憑證審核除了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外,還可以在原始憑證及經費支出預算表上蓋上“審訖”字樣,為以后有關單位審計、財務檢查等活動提供依據。超級秘書網

          2.2撤消會計集中核算中心人員的安排撤消會計集中核算中心后,集中核算中心會計人員原則上哪里來回哪里去。通過社會招聘的會計人員可以征求意見安排他們到應該建立會計機構,由于沒有會計人員等條件限制的事業(yè)單位擔任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工作。因為會計集中核算中心本身一般為事業(yè)單位,會計人員不屬于公務員,不能安排他們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我們認為,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會計機構,尤其是大型事業(yè)單位,譬如學校、醫(yī)院等單位的會計機構應當加強。當前,不少事業(yè)單位會計人員業(yè)務素質參差不齊,不少人都是“半路出家”,盡管這幾年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開展得轟轟烈烈。但是,不可否認的是,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活動存在走過場現(xiàn)象,會計人員業(yè)務素質殛待提高。因此,根據事業(yè)單位會計人員狀況,將會計集中核算中心撤消后分流出來的會計人員充實到那些事業(yè)單位,不失為一個好辦法。

          2.3恢復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會計機構,建立健全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會計機構當前,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會計機構不僅不能削弱,而且還要加強。一項會計工作,將其職能僅限制在控制經費支出方面的行為,似乎是弱化其職能,降低其參與經濟管理,預測經濟前景的作用,是不妥當?shù)摹3废麜嫾泻怂阒行暮蟮牡胤?應該盡快恢復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會計機構,建立健全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會計機構。沒有編制的,應盡快給編制,人手不夠的,應根據寫作論文會計人員狀況,逐步招聘會計人才,充實會計隊伍。同時,應根據財經法規(guī)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使各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力爭做到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加強會計監(jiān)督,提高會計核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