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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源稅革新對煤企的影響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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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源稅革新對煤企的影響探索

          資源稅在我國一直屬于小稅種,然而,這一稅種的改革卻是2010年中國稅制改革的重頭戲之一。目前,我國資源稅征稅品目有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資源稅的改革牽扯到各個方面,對政府、企業和居民都有很大的影響

          一、資源稅改革的動因

          (一)資源稅稅制本身存在缺陷

          現行的資源稅征稅范圍過窄,實際的稅率過低,我國煤炭企業的資源稅率相對而言更低。資源稅采取按產量而非價格或儲量進行征收的形式,致使資源稅對市場價格不敏感,不能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帶來的價格變動。按產量征收使企業在資源開采中采富棄貧、采肥丟瘦,產生了大量的資源浪費和環境破壞的現象。因此,資源稅不能起到環境保護或者引導企業節能減排的作用,不符合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目標,也不能彌補企業的外部成本,難以對經濟進行調節。另外,資源稅額偏低的同時,地方性收費過高,從總體上反而造成了企業沉重的負擔。

          (二)推動產業轉型

          資源稅改革的目的是對現有的稅制進行調整,使其可以對企業的經濟行為施加相應的影響,對市場的失靈進行修正,以實現國家通過經濟手段來調節市場行為的目的。資源稅的改革會對相關的行業產生影響,促使其提高生產技術,提高資源的利用率、降低能耗。稅制改革推動的行業洗牌可以淘汰一批高能耗、低技術含量的企業,抑制目前煤炭行業產能過剩的局面。總之,資源稅改革可以推動產業的整合,促進煤炭行業的持續發展。

          (三)促進利益合理配置

          資源稅的改革既要調整現行的稅率和稅收范圍,也要對現有的費用征收作出調整。對煤炭企業而言,目前國家在征收資源稅的同時,各地區也在收取煤炭資源稅以外的補償費。這些費用的產生,一方面是當地政府為了享有更多的資源收益而收取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利益分配不均造成的。資源稅的改革有助于緩解這些問題,促進利益的合理分配。

          利益的博弈不止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各地區之間也存在利益的博弈。我國礦產資源相對集中在中西部地區,過低的資源稅導致利益分配機制不合理,資源豐富地區的貢獻得不到充分認可,資源稅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護中西部地區的利益。

          (四)外部成本內部化

          煤炭在開采、加工、運輸以及燃燒過程中,排出廢水、廢氣、廢渣,造成嚴重的水污染損耗、土壤污染、土地塌陷和生態破壞,現有的資源稅制度不能有效地解決在此過程中造成的外部不經濟性,不利于生態環境的保護,不利于煤炭工業持續發展。資源稅改革可以增強資源稅的調控力度,使資源開采的外部成本內部化,推動資源開采與生態補償、環境保護有機結合,促進資源開采的合理有序,維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新一輪資源稅改革

          1984年我國開始征收資源稅,啟動了第一代資源稅制度。1994年的稅制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促成了第二代資源稅制度,其核心要點是,不再按超額利潤征稅,而是按礦產品銷售量征稅,并為每一個課稅礦區規定了適用稅率,稅收范圍改為對全部煤礦征收。隨后,相繼出臺了資源稅的改革措施。

          2007年拉開了新一輪資源稅改革的序幕,此次改革考慮將資源稅的征收方式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2008年財政部提出適當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實行從價和從量相結合的計征方法。2009年,財政部明確了資源稅改革的四方面內容:擴大征收范圍、改革計征方式、提高稅負水平和統籌稅費關系。2010年財政部提出,適時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目前,財政部已出臺新疆資源稅改革細則,指出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費改革于2010年6月1日實施,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稅率為5%。

          在已經初步成型的資源稅改革方案中,業內普遍認為資源稅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擴大征收范圍;征收方式由目前的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為主、從量定額計征為輔;對部分稀缺資源采取高稅收政策。新方案的內容可能還涉及提高稅額標準和減免稅政策等。資源稅改革的同時,將會對現有涉及資源方面的各項稅費進行合并清理。

          三、新一輪資源稅改革對煤炭企業的影響

          所有的改革都是突破舊有格局、建立新格局。因此,改革總會帶來利益的重新分配。新一輪的改革對煤炭企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煤炭企業負擔加劇,各方利益沖突,削弱企業財務能力,對收入分配的影響等。

          (一)煤炭企業負擔加劇

          1.煤炭企業原有稅費負擔沉重。到目前為止,我國執行的涉及煤炭企業的各類稅費項目近30項,煤炭企業除繳納一般性稅種外,還要繳納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等稅費。這樣綜合稅費大大加劇了企業的負擔。

          2.資源稅改革加重煤炭企業負擔。資源稅改革之后,新出臺的政策必將進一步加劇煤炭企業的稅收負擔,從價計征會使煤炭企業的稅負飛速增長。另外,增值稅由13%提高到17%已經使煤炭企業的稅負加重,許多企業尚未將其完全消轉,如今資源稅又要從價征收,沉重的稅負致使煤炭企業經營更加困難。

          3.稅負轉嫁困難。席卷全球的經濟危機尚未完全過去,處于后危機時代的生產型企業暫時仍無法脫困。雖然有些專家認為煤炭企業的稅收負擔可以通過價格轉嫁給下游企業,但是在這種狀況下,煤炭企業通過價格將稅負轉嫁給鋼鐵、發電等下游企業將會很困難。

          (二)各方利益沖突

          煤炭行業與發電、鋼鐵、鋁等行業有著密切的聯系;另外,煤炭資源分布廣,涉及利益群體多。所以,對煤炭行業來說更易引起各方利益的沖突。

          1.中央和地方財政的博弈。現行的資源稅征收規定,除海洋石油資源稅以外均收歸地方政府。改革之后資源稅歸屬于國稅還是地稅,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2.征管單位與被征管方的博弈。資源稅改革有可能會激發雙方的矛盾,從而增加征管的成本。征管單位有可能要投入更多的成本來限制被征管方偷逃稅款的行為。

          3.煤炭企業同下游企業的博弈。在增值稅、資源稅等稅負加重的狀況下,煤炭企業為了轉嫁較高的稅收負擔,勢必會“采富棄貧”或者進行前轉。若煤炭企業通過對價格的調整進行轉嫁,其下游企業會面臨比較高的成本壓力。

          4.煤炭企業內部博弈。如果煤炭企業難以通過提價的方式轉嫁稅負,就只好內部消轉。內部的消轉需要通過企業提升技術含量、壓縮成本等方式來實現。其中壓縮成本這一項會涉及企業員工的工資和福利問題。由此,就產生企業內部的博弈行為。

          (三)削弱企業財務能力

          1.削弱企業再投資能力。煤炭企業在承擔以往的各項稅費之外,還需要承擔增值稅和資源稅提高帶來的額外負擔。稅負壓力給企業的經營現金流帶來不利的影響,減少了企業的營運資金。各種因素最終導致煤炭企業擴大再生產能力大大減弱,使得企業再投資減少。

          2.削弱企業再融資能力。由于資源稅的提高,煤炭行業的投資回報率會下降。按照資本流動的規律,逐利的資本會流向投資回報率更高的行業,因此,相關的投資就會減少。銀監會對產能過剩的行業作出了相應的融資限制,而投資回報率的下降又削弱了該行業對投資者的吸引力,綜合上述因素,煤炭行業的融資受限。

          1.對初次分配的影響:企業提升產品價格而非自身消轉,企業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就不會降低,而煤炭企業下游企業的成本會提高。然而,下游企業也會通過價格轉嫁稅負,結果會推高消費品的價格,最終的消費者便成為稅負的真正歸宿。

          2.對再分配的影響:政府在再分配中,利用轉移支付或補貼的形式鼓勵需要大力扶持的產業的發展。通過政府再分配,煤炭企業的一部分收入就轉移到了需扶持的產業的手中。

          四、應對資源稅改革的對策

          資源稅改革對煤炭企業是把雙刃劍,資源稅改革會加大企業的稅收負擔是毋庸置疑的。因此,煤炭企業必須及時做好應對措施:提高資源回采率,壓縮成本,整合產業鏈條,實施多元化經營,積極爭取有利政策。

          (一)提高資源回采率

          煤炭資源的不可再生性和易消耗性決定了其稀缺性。在有限的開采區域內,煤炭企業要想獲得更大的產出,就不能一味地追求開采新礦,而對已開采的煤礦進行回采,提高資源的回采率也可以增加產出。提高回采率而非開采新礦的優勢在于:一方面企業可以省去勘探、購置新設備等成本;另一方面企業也可以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減少對環境的影響,產生外部經濟性。

          (二)壓縮成本

          在經濟回暖期,面臨增值稅和資源稅的提高,煤炭企業必然要努力壓縮由此產生的附加成本。企業內部的消轉需要通過多種途徑實現:提高技術水平,加強資源的綜合利用,控制資源的浪費行為。提高技術水平可以通過購買或技術入股等方式實現,有自行研發實力的大型企業可以進行自主研發。另外,開采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伴生礦的狀況,對于伴生礦也應當適度采掘。降低資源浪費的重點在于控制整個生產流程。

          (三)整合產業鏈條

          兼并重組可以產生協同效應,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力,也會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同行業的兼并收購比較容易實現,也較易整合。因此鼓勵大型煤炭企業收購中小型煤炭企業,擴大企業規模,利用規模效應提高企業盈利能力。然而,在兼并時要注意兼并的質量以及兼并以后的整合。

          (四)實施多元化經營

          投資需要規避風險,企業經營也是一樣,多元化經營一直是企業分散經營、政策等風險的方式之一。實施多元化經營的煤炭企業,必須在煤炭行業中已擁有穩固的產業地位,并且其準備進入的行業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企業自身競爭優勢明顯。另外,新行業與煤炭主業應有一定的關聯。由業務多元化帶來的資源共享和成本壓縮也為煤炭企業分散稅負、規避資源稅提供了良好的操作平臺。

          (五)積極爭取有利政策

          煤炭企業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向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提交資源稅改革的建議,對資源稅改革的內容施加影響,使最終的改革轉向有利于煤炭企業的方向。在這方面,礦業企業已開始行動:2009年6月28日,在青島召開的“首屆百家礦業企業峰會”上,冀中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張汝海建議有關部門解決煤礦企業的社會及相關負擔問題。

          五、結束語

          資源稅改革是今年稅改的重點,政府和企業等利益相關方都十分重視這項改革。新一輪的資源稅改革對煤炭企業將產生重大影響。因此,煤炭企業必須做好準備以應對即將來臨的改革。

          在提出以上對策的同時,煤炭企業仍然要考慮國家利益與企業利益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理;環境保護和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的問題;長效的稅收消轉制度的設置問題等。這些,都需要進一步研究煤炭企業發展現狀及未來的行業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