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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危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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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危機管理

          摘要:我國目前正處在突發公共危機事件的高發時期,各類公共危機事件期待著政府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學的突發公共事件危機管理機制,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進行危機管理。我國現有的政府危機管理系統主要依賴于各級政府的現行行政機構,危機爆發時,一般是針對特定危機,由中央政府或省級政府、有關部門設立臨時機構。這種臨時性機構不能對危機準確預測和預警,加之缺乏政府危機管理專業人員以及缺乏對危機事件的處理經驗,嚴重影響了危機的處理效率。

          關鍵詞:政府危機管理;公共政策;制度

          春節前,一場近半個世紀以來罕見的冰雪災害襲擊了我國中南部地區,不僅給中國經濟社會造成了巨大損失,也暴露出政府部門在危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考驗了中國政府處理危機的執政能力。政府作為公共事務管理者,如何科學有效地進行危機管理,制定相應的公共政策,已直接關系到政府的威望和效率,也影響著國家的穩定和發展。

          一、政府危機管理與公共政策概述

          (一)政府危機管理。“政府危機管理是指在政府管理國家事務中,針對突然發生的如地震、流行病、經濟波動、恐怖活動等對社會公共生活與社會秩序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組織相關力量在監測、預警、干預或控制以及消解危機性事件的生成、演進與影響的過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和措施。”[1]危機管理不僅強調對危機反應的管理,還包括對事前預防和事后恢復的管理。它是一種有組織、有計劃、持續動態的管理過程,是針對潛在的或當前的危機,在發展的不同階段采取一系列的控制行動,以期有效的預防、處理和消除危機。

          (二)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國家機關、政黨及其他政治團體在特定時期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目標,所采取的政治行為或規定的行為準則,它是一系列謀略、措施、辦法、條例等的總稱。公共政策是目的性很強的活動,它是為解決某一具體政策問題而制定的,必須付諸實施。

          (三)政府危機管理與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制定是政策決策者以一定的理論原理和價值觀念為指導,對已確認的政策問題進行科學策劃、統籌安排、做出對策,使其轉化為行為規范的過程。政府危機管理是針對突發事件的管理,它可以及時有效地處理危機,恢復社會穩定。在政府危機管理中,政府可以通過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學性及其良好績效,不斷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有效處理危機。

          二、當前我國政府危機管理存在的問題

          早在2003年SARS之后,中國就在加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建設,各級政府制定了有關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2007年11月1日,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法正式實施,明確我國要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但這次雪災所暴露出的問題表明,目前我國的應急體制并不樂觀,在面對復合性突發事件時政府的危機管理能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一)政府危機管理機制不完善

          政府危機管理機制包括預警預防、應急反應、評估恢復三個階段的機制,其中預警機制和快速反應機制是兩項最基本的制度。目前,我國沒有建立專門的預警機制和預測機制,不能將危機的前期控制過程納入各級政府長遠的戰略目標、規劃與日常管理中,危機的信息預警能力不足,以致政府處理危機事件時比較被動。另外,對危機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也不能完全適應危機管理的要求,主要表現為應急反應遲緩,跨部門協調動員機制不順暢。在各級政府之間應急管理職責的劃分、應急響應過程中條塊部門的銜接配合等方面,還缺乏統一明確的界定、尚未完全形成職責明確、規范有序的分級響應體制。

          (二)政府危機管理機構不健全

          我國現有的政府危機管理系統主要依賴于各級政府的現行行政機構,危機爆發時,一般是針對特定危機,由中央政府或省級政府、有關部門設立臨時機構。這種臨時性機構不能對危機準確預測和預警,加之缺乏政府危機管理專業人員以及缺乏對危機事件的處理經驗,嚴重影響了危機的處理效率。此次發生在南方各省的自然災害表明,我國現行的以部門為龍頭的突發事件應對組織機制存在很大問題,各級政府下屬的應急辦公室只是一種協調性機構,還不能真正具有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各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能力。在應對突發事件時,還存在以部門職能為中心的部門主義傾向,缺少單一的應急指揮組織管理系統。

          (三)應急預案缺乏情報學支撐

          應急預案應該是情報學基礎上的研究成果。應急體系的建立和運作,可以視為一個復雜的信息系統和情報分析系統,缺乏情報學基礎就會導致信息不暢,難以作出科學的決策。此次雪災也暴露出在處理公共危機時信息不暢,部門和地方應急機制不夠協調、部門與部門之間缺乏有效溝通的問題。1月25日京珠高速公路之所以出現嚴重大堵車,與各方通車信息混亂有關,致使許多不知情的車輛進入湖南后無法出去。

          (四)政府和公眾危機意識淡薄

          長期以來,人們的安全觀一直固守傳統的國防和外交安全,而忽略了經濟、生態、信息、文化和公眾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問題。政府部門對全社會防范風險和應急管理處置的教育、培訓和演練工作不夠,社會危機意識、風險防范意識、自救互救知識和能力、主動參與程度都十分薄弱。早在全國降雪的初期,1月份時,有些地方還在贊嘆瑞雪兆豐年,沒能對大雪成災有預期,更沒有將雪災與全國春運結合在一起全盤考慮,加之五個關于自然災害救助的國家應急專項預案中,并不包括雪災,所以導致了這一復雜性的全國性災難。

          (五)政府危機管理投入不足

          由于我國政府在危機管理中缺乏危機意識,沒有對危機的來臨做好科研、組織、人力、物力、信息等各方面的準備,在公共管理服務方面的投入嚴重不足,特別是應對危機事件的公共財政支出存在許多問題,導致在危機出現時,各級政府不得不臨時集中各類資源,臨時研究。

          三、我國政府危機管理中的公共政策制定

          在一個國家的社會生活中,危機不可能絕對避免,但卻可以管理控制,以減少危機的發生數量,把危機帶來的損失降到最低。現階段,我國正處于危機多發期,政府要加強危機管理就必須對其全過程實施控制管理,在危機預警預防階段、應急反應階段、評估恢復階段分別采取相應措施,健全各方面的制度和機制,努力構建全方位的危機管理系統。

          (一)預警預防階段

          從危機管理的目的和效果來看,危機預防比危機處理更重要。加強危機的預警和預防,就能最大限度的減少和避免危機的發生,并預見可能發生的危機,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1.建立危機預警機制和應急救治機制。各級政府必須將危機管理寓于日常的制度建設和管理之中,建立完善的符合本地實際的危機預警機制,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建立快捷、通暢、及時、準確的溝通渠道,樹立正確的危機意識,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

          2.建立統一的危機處理指揮機構和協調機制。我國目前正在推進的“大部委制改革”的思路,很適合改革現行突發事件應對組織體制的要求。可考慮設立集中統一管理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具有大部委性質的“應急管理委員會”(或者“應急部”),設立常設性、專門性的危機預警部門,對危機事件進行正確的認識和把握,制定長期危機管理計劃,加強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的協調能力。

          3.建立危機管理教育、培訓系統。政府、學者、科研部門應通力合作,加強對政府危機管理的研究,為危機管理提供理論基礎和依據。要加強對政府官員的危機教育和危機處理培訓以演練,增強干部危機管理的能力。此外,政府還應通過社區、學校等機構加強對公眾的反危機宣傳和訓練,普及有關危機知識,提高民眾應對危機的能力。

          4.加大政府危機管理的投入力度。各級政府應該根據公共風險來決定財政支出,合理地調整公共財政支出范圍,專款專用,確保應對復雜危機事件的正常運轉。

          (二)應急反應階段

          危機出現后,政府運用所有資源開展危機救治,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危機的發展和升級,迅速解決危機,恢復社會的正常秩序。

          1.迅速啟動應急反應機制。政府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采取多方面非常態管理措施,積極查找危機產生的根源,加大政府干預的力度,制定和執行帶有強制性的政策,及時化解危機。“在社會面臨危機的時候,由政府出面的有效組織、協調和調控是迅速控制危機,將危機損失降到最低程度的最重要保證。”

          2.及時公正地信息。正確引導媒體進行公正的報道,將危機事件所涉及的公共信息及時、全面、準確地向公眾披露,避免社會的恐慌,穩定公眾的信心。要建立公共危機溝通機制,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通過召開例行的新聞會,公布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并告知公眾在危機事件中的注意事項。

          3.加強政府與社會的合作。整合各類社會資源,發揮非政府組織和公眾的參與作用。在危機處理的過程中,社會公眾參與、尤其是非政府組織充當志愿者參與,將對危機事件應急救助起到重要作用。

          (三)評估恢復階段

          危機消除后,各級政府應認真分析危機產生的原因,及時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并科學地評估各種應對危機的預案和危機處理措施,不斷加以改進和完善。

          1.重塑政府形象。當人們度過危機后,政府應做好危機后的溝通工作,向公眾承諾今后的措施,表達政府的誠意,安撫公眾的恐慌心理,恢復公眾對政府的信心。

          2.強化責任追究。在應對重大突發性危機事件中,各級政府要建立政府官員承擔與職權相應的政治責任、行政責任制度。當政府公務人員不能履行或背棄責任時,必須受到相應的行政懲處。

          3.建立評估機制。政府應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和學者組成危機評估小組,進行有關方面的技術鑒定、事故分析和財產損失等方面的評估工作。對危機處理全過程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存在問題,提出解決方法,為以后危機管理做好充分的準備。

          總之,面對錯綜復雜、難以避免的各種突發危機事件,作為承擔公共事務管理者和公共安全責任者角色的各級政府,必須制定出最有效的公共政策,以最快的速度、盡最大的努力化解各種危機,保障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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