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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應急管理的特點
(1)應急管理由政府主導
這一特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政府擔負著維護社會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責任,掌握著主要的社會資源,具有巨大的社會動員能力,應急管理是政府協調社會功能的重要體現。當公共事件突發時,只有政府能調動社會資源并采用應對措施來解決突發公共事件。其次,《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了政府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時的主導地位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落實責任,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不作為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2)公眾具有參與政府應急管理的法定義務
《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參與應對公共突發事件的義務。因此,政府應急管理具有較強的社會性。雖然政府擔負著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主導責任,但這并不代表公眾就能不參與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政府的社會動員能力最主要的就是動員公眾,脫離群眾,政府的社會動員將顯得毫無意義,無法充分發揮自身的職能。因此,如果沒有公眾參與,突發事件應對所取得的效果就會很差,甚至會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3)政府應急管理具有行政強制性
解決突發公共事件不同于其他行政行為,突發事件具有特殊性,政府在處理過程中的行為勢必要隨之發生變化,集中權力和決策,簡化執行決策程序。因此,在應急管理中,政府的決策就會具有強制性,離開強制性,將影響到政府應急工作的效率,從而導致不必要的后果發生。但是,政府應急管理的強制性也要受法律法規約束。法律法規規定政府應急管理中政府做決策的程序、組織、方法,從而保證政府正確行使決策權。法律對政府應急管理強制性的規定,就是要讓政府在正確作為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護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當前地方政府應急管理存在的缺陷
2014年12月31日,在上海外灘廣場發生了震驚全國的踩踏事件,該事件共造成36人死亡、40多人受傷,這給了我們慘痛的教訓,也暴露出相關政府在突發事件應急管中的突出問題,而這些問題作為一個縮影集中反映了我國政府在應急管理中存在的缺陷。
1事前預防準備不足
風險分析不到位,預防信息沒有形成體系化在這次踩踏事件中,對大規模的人流集聚沒有做出充分的估計和判斷,而且也沒有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在事件發生時,出現了無從下手的困境。同時,由于對事件發生估計不足,沒有及時協調武警支援,預防與應急準備的各個環節嚴重脫節。
2相關資源準備不充足
在這次事件中,對人力資源的投入不合理,共700多名警力到場,但由于在事前沒有對如何安排警力做出合理的部署,導致事故發生后,警力不能及時到位。
3安全監管制度落實不到位
安全無小事,很多公共事故的發生就是因為安全監管不到位才引起的。因此,加大對隱患的排查力度,可有效避免公共事件的發生。這次踩踏事件的發生就是因為沒有做足安全監管方面的功課,風險分析不到位。因此,做好安全監管就必須要落實責任,不能讓安全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4責任追究不明確
公共事件的發生自然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從而做出法律上、行政上的處罰,懲前毖后。事實上,我國也確實是這樣做的,但是,在責任認定上并不是十分明確。這次踩踏事件發生后,對于相關負責人的追究遲遲得不到定論,究其原因,這次踩踏事件不能算作安全生產事故。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只要違反了法律規定就必須要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但是在事故發生后卻因為事故不能定性而不能認定責任,充分說明我國在責任追究方面還存在著很大的漏洞。
三新公共管理對地方政府應急管理的啟示
上文中提到,在新公共管理中政府的角色已經從號令發放者轉變成為服務提供者,而政府服務的顧客就是公民,公民成為政府的主要導向,但是政府的主要職能不僅僅是滿足公共需求,政府在把公眾當作顧客的同時還要最大限度地保護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加強政府的應急處理能力,也應當是新公共管理理論最重要的成分之一。首先,政府要充分發揮應急管理的主導性,在政府應急管理中引入績效考評機制,制定明確的政府應急處理目標,嚴格按照目標對各級政府進行考核,各級政府掌握著巨大的社會資源,要制定科學合理的管理辦法充分利用資源。這就要求政府在充分預見公共突發事故發生的基礎上,引入私營企業成本管理辦法,盡量保證社會資源的投入和應急處理結果的理想化,這相當于私人企業的風險防控。因此,政府對于自身的應急處理能力和資源儲備必須要做到心中有數,對每次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在資源利用上和組織協調上要做到分析到位,這等同于私人企業的風險分析。其次,政府要借鑒企業發展中對部門的設置辦法,成立專業化和職能化的應急管理部門,打造一批專門從事應急管理的企業,充分整合應急管理資源,并且可以將一些小型的突發事件交由這些部門或企業進行處理,避免突發事件發生時的權責交叉。總之,新公共管理理論中的這些合理因素完全適應一個政府的應急管理處理,這對于加強我國政府的應急處理能力有較大的借鑒意義。
作者:婁越 單位:東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