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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企治理中僅依靠治理者內部權力的平衡并不能有效解決國企治理問題。同時,給經營者產權激勵也不是完善治理結構維護所有者利益的最終途徑。解決國企治理應重在從機制構建入手,促成企業內部各利益主體的制衡,其中尤其重要的是企業職工參與治理。此外,對相關監管機構進行改革打造監管機構內部的治理機制對于提高其對國企的監督水平亦將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國企治理;治理結構;下級監督;監管機構;改革關于公司治理結構,經濟學家吳敬璉認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應當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筆者認為,這種說法很正確,但假如將其視為治理結構的全部則是一個十足的“謬誤”!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和研究已有十余年,僅以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而論,為何總會有三三兩兩隱藏的“惡跡”浮出水面呢?給領導者產權并不能解決治理問題,其實任何措施都不能從本質上解決治理問題。治理的本質是人的內心,人性是善是惡在此不去爭辯,而經濟學所說的“經濟人”則在實際分析中很有用,這是不爭的事實。經濟學研究的是短缺的經濟,有限的資源,而由于資源之有限性,使得作為高級動物的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而天生具有掠奪之心。假如這種假設在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得到確認,那這種假設就是成立的。假設人性為惡是制度安排的出發點。人有兩大惡性:一是欲壑難填,始終得而不足,二是機會主義本性,只要有機會就會為滿足自身欲望而不惜損害他人利益。這種“機會人”假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假定,由此看來,單靠激勵是不能徹底解決治理問題,而還得靠約束(這并非否定激勵對人的積極作用)。這恐怕需要我們反思一下公司的治理結構。說到底,還是公司的治理結構有問題,即一個極其重要的利益主體的監督嚴重缺位:企業員工,而我們當前獨獨缺乏使員工參與監督和治理的有效機制和人文環境。在這方面社會學家分析問題恐怕比經濟學家更有用。以我國當前而論,恰缺少這種有利于改革繼續推進的政策支持體系,在相關制度政策支持體系不到位的情況下,制度改革無異已進入"迷宮"。一、員工切實參與治理是判定國企治理能否取得成效的標準何為治理成效的標準?判定治理的成效有一個假設前提,這個前提就是治理結構的改革能否實現各方權力的均衡,而這個均衡則包括各個利益主體在內而不只是領導階級(治理者)內部的均衡。否則改革無論怎樣"深化"都始終走不出治理結構的誤區。在治理結構上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員工和下級的監督。對員工除提供分配的激勵、競爭的激勵(這是傳統方面),也應讓其有監督治理者的激勵,這是對企業治理層及其利益同盟搞腐敗的最大約束(在此我們假定對員工提供監督激勵的權力授予方是值得信賴的并且有著相當的隱密和獨立性,即不存在和企業中的各利益主體發生各種各樣串謀的邏輯可能)。為什么我們如此看中企業中的腐敗?是因為腐敗不僅對所有者而且對絕大多數普通員工都具有最大的危害。它所帶來的只是小團體的效率而不是整個集體的效率,腐敗恰恰是以損害集體的效率作為自己晉升的代價。從治理結構創新的獨特視角來看,下級監督上級對反腐有極好效果,這種方向性思路是毫無疑問的,效果如何則取決于具體的機制設計以及對下級的激勵收益成本。在機制設計方面應當首先改變逐級控制的權限設置,鼓勵職工有根據地越級行使監督權力。當然,從傳統上來講上級一直秉承監督下級的職能,這里面有一個相互制衡的問題.由于制度性原因,職工在監督上級方面往往處于劣勢,信息不充分,缺乏相應權力,以至于經常隨波逐流,而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這也是我國各級組織內腐敗盛行和久攻不克的深層次原因。從外在來看,則表現為一種強權式的組織文化。組織內令行禁止,員工沒有話語權,所以當前體制改革要想進一步深化,亟需引入職工切實參與治理的有效機制,比方說給專事監督的人員以終身雇用保障(當然是有一定條件的)。還可以引入職工利益主體多元化治理機制,讓員工中間的非正式組織合法化、公開化,在參與決策時與治理層平等對話。反之,則任何浮華理論虛飾下的治理都只不過是一場春夢。二、監管機構內部也須引入有效治理結構監管職能行使采取上對下監管,本級機構只行使信息和協調職能,其編制和經費獨立,分配上采取高報酬高工資高提成獎勵。人事問題上,庸官無能而能者替之,實行累計業績考核,長期無業績者汰,并不得再次轉崗。此外,上級不決定下級去留,工作安排實行項目負責制,每個項目均細化到一個細塊由單獨的工作人員負責,區分重輕急緩,招標配給,區別量分。工作業績由上上級監管部門或本單位內部員工委員會組織考核,陽光操作,所有的量分記錄及計算過程均具體記錄在案并隨時可供所有相關人員查閱。條件具備的應實行數據庫治理由計算機自動處理完成。要建立監管人員安全保障體系,完善相關法規,凡過去監察有功或作出主要貢獻的監察技術人員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其與被監管者相勾結的任何部門和領導不得隨意解除其職務或單方面調離其原工作崗位。對因公造成自身或家庭利益損害的監察人員財政和人事部門要對損害造成的后果予以終身保障和扶持。三、關于治理結構改革的其他具體問題1、監管機構領導的激勵。實行改革后不會影響原單位領導的正常激勵,改革只是使權力的使用更趨合理化,同時著力構建單位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原領導者在經變革后的新機構中權力縮小的本身并不會影響監管工作效率和質量。具體來說,上下級在這場改革中都能各取所需。首先,所有人員的安全都得到了保障。人員編制獨立,行使職務受法律保護并不受上面隨意調動,經費優先支付,出了問題有保障。其次,領導者可以放心大膽干,干出了成果可以從所有下級的獎勵額中拿出一定比例作為獎勵即對領導人實行按團體工作業績進行的獎勵。領導懂專業技術的還可直接從事項目審理工作,從查出的違紀金額中獲取提成,對專業技術外行的領導則可充分發揮其政治和思想工作特長通過案件的審理工作取得成果獲得報酬從而實現激勵。再次,改革后單位內部形成了按業憑貢獻論績排輩拿獎勵的格局,將極大改善過去不合理的分配狀況,促進工作人員積極努力學習業務,從而極大增強單位整體監督效果,取得良好的監督效應,將腐敗現象徹底杜絕。而由于單位工作成效的有效提升,根據新修改的監管機構用人條例,其領導者將獲得擢升,另委以高任,而其下屬表現優異者亦可榮登其位,豈不美哉?如此改革則盡心盡職者受到嘉獎,昏庸無能者遭受淘汰,大大縮短我國各項改革事業的治理進程,腐敗現象可以從速滅絕矣。2、關于線人。線人實際上是我國廉政建設實踐中的新現象,目前在一些地方進行試驗已取得良好監察效果。筆者主張對被監察對象實行內線外探雙重治理。對于這一點是否會侵犯有關領導人的隱私,此種質疑是大可不必的。所謂領導者并不是封建官僚,而是人民公仆,必須對人民負責且接受人民監督。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不光應作為領導者考核內容的一條而且還應寫進憲法黨章。既然要監管則相當程度上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領導者的私生活,而這在民主發達國家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在社會主義國家,為保證國家和人民利益,經過有權限的相關監管機構批準,對領導者在適當時候和環節行使監督是必須的。那么,對擔負非凡任務同時又肩負本單位相應職責的線人應作何種激勵和考核呢?首先,線人應按單位工作職責的具體要求,接受本單位的統一領導,做好本職工作。同時,積極參與單位民主治理,如加入單位內部的員工委員會或其他員工維權組織(假如有的話),行使自己正當權益。其次,對本單位領導的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履行信息搜集傳遞職能,發揮腐敗預警機制。再次,一旦證據確鑿,違規事件案發,配合上級監管部門進行調查,爭取最大成果。對監管機構而言,在案件告破后,有責任和義務為線人做好保密工作并兌現承諾(包括經濟的和其他獎勵,應以簽訂的契約為準)。揭發出大案要案的線人監管機構還應建立專檔為其本人和家屬購買保險或進行終身安全保障以徹底消除可能的后顧之憂(此意即是你為國家和人民作出貢獻我即要代表人民也對你仁至義盡),如此制度安排符合制度應有的激勵之義并有助于強化監督的社會學習效應,形成在監督激勵上的社會良性反射機制,使群眾敢于監督和樂于監督。3、關于行賄受賄的寬大處理。貪官馬德受賄600多萬,在法庭上說,你們審查我的罪行,為什么要放過那些行賄的人?沒有他們行賄就沒有我的受賄,我全是被他們害了。由此又引發了我們的思考,有三:一是受賄的原因真是因為行賄嗎?即使你不去主動接觸那些有意行賄者,但你可以拒絕接觸那些行賄者,這一點是可以洞察出來的。你既然受了賄,就說明你有主觀的故意;其二,你作為領導,制度和處理流程全由你定,你既然受了賄又能辦成事,說明你訂的制度有漏洞,而你明知制度有問題卻不去自覺地改變它,即放任這種有漏洞并可造成腐敗的制度,也表明你心存據此制度缺陷以謀私利的動機。3、根據微觀經濟學中的“信號”理論,行賄者向你行賄也可能出于不得已。你憑借有漏洞的制度和工作處理流程以及你威力無比不受監督的權力正是向行賄者發送了一個強大的信號,非我不能辦成事,有我才能辦成事。這種信號一旦被久經沙場的行賄者所接收,你想他不找你找誰?由以上分析不禁可以得出另外一個懲治腐敗的副產品,即分析官員的不作為,包括制度上的不作為和明知但行動上的不作為或假作為(不含通風報信的),以此可以作為判定考核官員主觀上是否具有廉政之心的重要依據。那么,關于行賄受賄在量刑方面分別應作如何處理呢?筆者認為法律上應明文規定“坦白從寬和抗拒從嚴”的原則且在具體量刑方面應有更為細致的規定。根據博弈理論,假如對行賄者放棄追究,在沒有什么行為后果且行賄具巨大收益的情況下,行賄者必然會選擇繼續腐蝕我們的干部,但若對行賄者施以重罰,則行賄者又會與受賄者在不作事先商量的前提下自覺結成利益同盟,從而給執法辦案帶來一定障礙甚至造成無疾而終。所以為加強反腐力度而對腐敗加大處罰但在法律上預留下寬大處理空間無疑具有重要的司法意義,并有利于案件審理的順利告結。雙方反復博弈的最終均衡結果是選擇彼此背叛和徹底坦白從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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