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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業賄賂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是商品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商業賄賂出現以來,各國都采取措施加以禁止,世界各地的相關立法就足以鑒證各國當權政府對商業賄賂的重視。筆者在此,僅以個人觀點,試著從商業賄賂的概念,特征及其構成要件入手,剖析商業賄賂的形成原因及其本質,闡述商業賄賂對經濟秩序的破壞和帶來的不良影響,并結合國情,從我國有關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立法情況,試著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目的,就現行相關立法,淺析我個人的看法。
[關鍵詞]概念特征要件原因危害形式立法
早在人類社會進入私有制的階級社會以后,一些人為了達到政治、經濟目的或謀取其他利益,就開始向國家官吏賄賂。我國古代奴隸社會的西周時期就有貪污賄賂的記載,《尚書·呂刑》中所謂“五過之疵”中的“惟貨”,即指官吏接受賄賂。《漢書·刑法志》中也有“吏坐受賕枉法”的記載,《說文》解:“賕,以財物枉法相謝也。”可以說,有學者甚至認為,中國的二十四史從另一個視野看實際是一部貪污賄賂史。
一、商業賄賂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商業賄賂是賄賂的一種形式,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經濟現象。在當今世界各國,商業賄賂行為是普遍存在的,已成為最主要的一種賄賂形式,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大量揭露出來的政治丑聞都與商業賄賂有關,如美國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支付160萬美元,導致日本對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牽連了三名國會議員,震動了日、美朝野內外,在拉美與東南亞經濟發展中國家,商業賄賂現象也比較嚴重。在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競爭日漸激烈。由于市場機制不健全,拜金主義和“官本位”,“權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響和管理法規的滯后等原因,曾在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較長一段時間內幾乎絕跡的商業賄賂行為又重新出現和泛濫,成為嚴重破壞競爭秩序,腐蝕干部隊伍,侵蝕黨的肌體,為廣大人民群眾切齒痛恨的社會公害,運用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業賄賂行為,維護黨的形象,保障經濟健康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和迫切的。
(一)商業賄賂的概念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對商業賄賂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即:“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回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痹撘幎ǚ譃閮煽?,可以劃分出三層含義:第一款前段,即“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是對一般商業賄賂的禁止性規定;第一款后段,即“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是對商業賄賂的典型形態——回扣作出的專門規定;第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規范折扣和傭金的,但其目的顯然是對商業賄賂與折扣、傭金的法律界限的劃分。
由此可知,商業賄賂就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以獲得交易機會或有利于交易條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商業賄賂的相關法律特征
1.商業賄賂行為是行為人主觀上出自故意,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客觀上通過秘密的方式向個人或單位支付財物的行為,其所支付的金額款項通常以偽造財務會計帳冊等非法形式進行掩蓋,具有隱蔽性。
2.商業賄賂行為具有違法性。該行為是在帳外暗中進行,帳外即不入正規的財務報表,暗中即在合同,發票中不明確表示,最后進入個人腰包或者單位小金庫。它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財務、會計、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3.商業賄賂行為大都發生競爭激烈的行業,如大宗買賣房地產等,借此對交易行為施加不正當影響,使自己在競爭中居于優勢地位,擊敗競爭對手,促成交易。
二、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要件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1款前段實質上已經把商業賄賂的內涵描述出來,只是沒有以下定義的方式進行規定?!蛾P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2條第2款也以定義性規范的形式對商業賄賂進行了解釋。從上面規定來看,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業賄賂的主體方面
行賄人和受賄人是商業賄賂的主體?!斗床徽敻偁幏ā返?條第1款前段對于行賄人作出了規定,即“經營者”,但對于受賄人來作規定,作為行賄人的經營者,當然是指交易對方實施交易行為的人,而且,經營者的職工或人執行職務時實施的行賄行為就是經營者的行為。
1.經營者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1款前段“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規定,商業賄賂的行為主體是經營者。而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據此,一般的說只有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進行賄賂時,才構成商業賄賂行為,而經營者包括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2.經營者的職工執行職務行為的法律性質《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經營者的職工采用商業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痹摋l規定表明,經營者的職工執行職務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屬于經營者的行為,應由經營者承擔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就體現了這種通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人在代表法或其他組織從事經濟活動時進行賄賂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其他職工在執行職務時進行商業賄賂的也應由單位承擔責任。
(二)商業賄賂的主觀方面
商業賄賂行為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是行賄、受賄和介紹賄賂的經營者或其他主體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受賄者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而為他人提供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行賄者則是為了爭取本不應當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而給付財物等等。行為者的主觀目的都是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為,行賄、受周而復始都是出于自愿而進行的行為。
(三)商業賄賂的客體方面
商業賄賂行為的客體是進行正常競爭的交易活動。商業賄賂行為所侵犯的具體社會關系,即是市場經濟中的競爭交易。商業賄賂的目的是干擾正常的市場經濟規則,擾亂市場交易自愿、平等、有償的基本原則,以此來爭取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經營者進行商業賄賂一般是為了爭取交易機會推銷其在競爭中不一定能占優勢地位的商品;有時經營者進行商業賄賂是為了搶購到在競爭中本不能買到的緊俏商品或原材料?;蛘哌M行商業賄賂的經營者為了獲得交易上的便利和優惠條件。
(四)商業賄賂的客觀方面
受賄人只要收受賄賂,受賄就成立,已經構成主觀故意。行賄交付或提供賄賂的時間,不論是受賄人為行為人謀取交易機會和條件在前或在后,不影響行賄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對人行賄,不論行賄的目的是否達到都是行賄行為。
三、商業賄賂長期存在的原因
商業賄賂是商品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一方面商品經濟的發展解放了巨大的生產力,促進了社會經濟以空前的速度迅猛繁榮;另一方面,商品經濟在它生產的發展的每一個歷史階段都會自發地產生社會的丑惡現象,這就歷史的辯證法,而商業賄賂正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一種社會現象,顯然是商品經濟發展的負面,消極影響,是歷史的怪胎。
在經濟發達的國家商業賄賂在其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即已出現。這種現象被當時的經營者認為是當然的一種經營手段;政府對商業賄賂行為也并未加以制止。故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無限度的所謂“折扣讓利”以紛繁復雜的形式大量存在的,以致于形成了當時的商業習慣,被稱為當時“標準商業的傳統做法”。
我國在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時期,企業在產品生產,銷售和原材料的供應等方面全部由國家計劃部門來安排。流通領域里,國營商業與供銷部門均需嚴格按國家規定的進銷差率,進行一直從貨源供應到批發,零售的一系列流轉活動。由企業的產、供、銷各環節均受國家計劃調節,企業本無經營自主權,再加上國家對企業與市場又實行嚴格的行政管理,沒有商業賄賂的必要性。計劃經濟的條件下企業產權不清晰,各企業吃國家大鍋飯,形不成公平競爭的勢態在事實上不存在市場競爭的條件下,商業賄賂既然無必要也無可能,因此,在很長的一段時期之內,經濟領域中并不存在現實意義上的商業賄賂。
但是,隨著改革開放,搞活經濟,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的建立與發展。我國的社會生產以史無前例的增加速度得到發展。仍而,商品經濟發展的副效應,消極因素,在我國同樣也作為一種社會現象而出現了。商業賄賂在商品經濟的發展中,近年來在競爭的經濟生活中也以名目繁多的形式紛紛出籠。商業賄賂在我國出現的直接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一)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財產權在經濟體制改革中逐漸得到確立。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初步形成了市場競爭的格局,由于每個經濟主體有著自己的獨立經濟利益,在競爭中不良經營者就會運用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的同時實施商業賄賂爭取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
(二)我國市場體系還處在發育不成熟階段。新舊體制轉軌的時期,由于管理經驗不足,行政干預經濟的現象依然存在,原料和輔助材料短缺的條件下,以各種手段獲得行政的支持、獲得項目、獲得特許、獲得物資成為必要和可能。商業賄賂是商品經濟發展中市場不成熟,物資不夠豐富等條件下滋生的一種丑惡社會現象。
(三)我國多種經濟成分并存,大量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他們沒有較固定的供銷渠道,在原料供不應求的條件下,他們為獲得物資供應就有可能行使商業賄賂行為;他們沒有穩定的銷售對象,為推銷商品,他們會買通采購人員,爭取交易機會。另外,私營企業,鄉鎮企業的帳目管理制度不嚴,也為商業賄賂開了方便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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