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上市公司舞弊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摘要】上市公司的舞弊行為已經超越會計領域,成為一個社會問題。它給社會帶來極大的危害,不僅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而且破壞了整個資本市場的運行機制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本文在借鑒國外的舞弊三角理論的基礎上,著重分析了我國上市公司舞弊的誘因。
三角理論是目前公認度最高的舞弊理論,該理論認為舞弊的產生是由壓力、機會和自我合理化三要素組成的。這三者也是美國最新的反舞弊準則(SASNO.99)提醒注冊會計師應該關注的舞弊產生的重要條件。
一、壓力因素
壓力是舞弊的行為動機,舞弊的壓力可能是經營或財務上的困境以及對資本的急切需求。
(一)經濟方面的動機。經濟方面的動機是舞弊行為產生的最主要的因素,筆者采用經濟學中的博弈論進行分析。
1.建立博弈模型
前提條件:a.假設有甲、乙兩個公司,戰略有兩種即真實和舞弊;b.兩個公司互相不知道對方的戰略;c.雖存在監管機構,但監管機構不能查出所有舞弊的公司,假設監管當局查出的概率為Q;d.舞弊時只要不被查出,就不存在成本。
模型的建立:博弈模型包括博弈方的行為和博弈方的收益。a.博弈方的行為。在本文的模型中,博弈方可以有不同的選擇,博弈方甲、乙可以真實信息,也可以虛假信息。將真實信息的行為稱為“真實”,將虛假信息的行為稱為“舞弊”。b.博弈方的收益。這里所指的收益是指各博弈方采取行動之后的額外收益或損失,不包括預料中的正常收益或損失。假設博弈方甲的行動是“舞弊”,博弈方乙的行動是“真實”。那么甲公司通過虛假信息將獲得正收益(R1),而乙公司由于真實信息沒有收益(0)。但如果監管當局將介入,并進行調查,一旦查出將處以金額為C的罰款。由于監管當局查出的概率為Q,所以甲公司虛假信息時的預期收益為[-Q(C+R1)+R1(1-Q))。假設兩個公司同時選擇“真實”,則他們獲得的收益都是(0,0)。具體的博弈結果如表1所示。顯然,無論對方的行為選擇是怎樣的,甲公司就收益最大化考慮,都會選擇“舞弊”。同理,乙公司的行為選擇也會是“舞弊”。從而,博弈的納什均衡結果為IV。
表1舞弊博弈分析矩陣
根據上述博弈的結論,筆者認為上市公司是否舞弊取決于舞弊成本C和被追究率Q。
2.舞弊成本(C)和被追究率(Q)分析
舞弊成本,包括直接成本(處罰、聲譽掃地)和機會成本(原有薪酬的損失)。
在我國主要是指直接成本,就是舞弊被揭露的可能性以及揭露出來以后,舞弊主體所要面對的懲罰力度。一般而言,我國的舞弊成本是很低的。a.財務舞弊被揭露的概率低。據上海財經大學的一項調查顯示,總計有88%的調查者認為多數上市公司存在舞弊現象,而因違規被證監會查處的上市公司卻不到10%。b.舞弊事后處罰過輕,違規成本非常低廉。監管部門主要依靠行政處罰手段來打擊舞弊行為,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少之又少,民事賠償也是很少。因此,舞弊被發現了,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小的,與舞弊的成本相比,舞弊所帶來的收益可能呈幾何級數放大。如,銀廣廈通過虛構7.45億元利潤,創造“中國第一藍籌股”神話,其停牌時流通市值比1998年末增加了至少70億元。現行法律制度未對公司管理當局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法律責任加以任何規定,誘人的經濟利益自然就足以使造假成風。另外,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處罰主要是罰款和要求撤換公司主要管理人員,缺乏實質性的懲處意義。例如,一家違規上市公司在上市過程中支付的總費用為1496萬元,其中支付給某信托投資公司800萬元,某企業托管公司100萬元。東窗事發后,證監會對這兩家機構的處罰金額僅為200萬元和50萬元,只占各自非法收入的25%和50%。
(二)經營方面的動機。經營方面的動機是舞弊產生的主要因素。
1.增加每股盈余,使公司的業績看起來更具有吸引力,以便增發或配股,鼓勵投資者。如,鄭百文為穩定和吸引投資者,不惜利用關聯方交易,把巨額虧損造成表面的贏利。
2.公司為獲取融資,而創造符合融資協議的規定或達到較好的融資條件。企業因龐大的投資計劃而急需大量的資金,為獲得較高的信用評級,就在減少負債上進行舞弊。
3.公司管理當局為實現上級下達的目標和任務并獲得績效獎金,面臨完成財務計劃的壓力。有些公司的發展關系到當地政府,迫于壓力不得不造假。
4.公司面臨著市場占有率的持續下降及收益的突然減少,為掩蓋正面臨的財務困難而舞弊。
5.公司管理當局面臨來自資本市場的壓力。如股價下跌,公司面臨退市或被收購的風險等。當公司面臨“摘牌”的關頭,往往會鋌而走險,進行財務舞弊。
6.公司出于籌集資金及納稅方面的考慮。在企業資金短缺、急于獲取貸款時,為了應付金融機構的考察,一些財務狀況不好的公司不得不編制一份“象樣”一點的會計報告。公司為了達到少納稅的目的,也會通過會計報告作文章,調整會計利潤,從而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二、機會因素
機會是企業進行舞弊而又掩蓋起來不被發現或能逃避懲罰的時機。
(一)信息不對稱。經營管理者實施舞弊的主要形式是欺騙,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會舞弊,也不是所有的時間和場合都會進行舞弊,只有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這種動機才有可能行為化。信息不對稱的現象非常普遍,幾乎存在于所有社會經濟領域,在委托關系中表現更為明顯。信息不對稱是指契約的一方比另一方具有信息優勢,即掌握著更多的私人信息。信息不對稱的直接后果,是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前者是指人在簽約前故意隱瞞部分信息或利用委托人不知情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契約;后者是指人在確保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前提下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屬于人對委托人事后隱瞞行動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不對稱的存在,為舞弊者提供了舞弊機會。
(二)疏松的內部控制。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公司,尤其是那些規模龐大、結構復雜的公司意義重大。如果管理當局壟斷權力,董事會或董事會(成員)缺乏獨立性:缺乏審計委員會的有效監督;對重要控制缺乏適當的監控;未能對重大內部缺陷及時采取改正措施,都有可能留下了舞弊發生的隱患。由于公司內部控制匱乏而遭受舞弊損失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不勝枚舉。
(三)外在監督不力。外在監督包括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政府監督,主要指政府各職能部門對會計工作的監督。我國財政、審計、稅務、證券監督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進行宏觀調控。但目前監管部門對舞弊公司的監管方式主要還是救火式,處罰比較滯后,處罰的力度不夠,行政處罰多于經濟處罰,致使許多企業敢于多次鋌而走險以獲取經濟利益。以湖北立華會計師事務所為例,其協同造假的5家上市公司(康賽集團、活力28、幸福實業、湖北興化、興發集團)并非是在同一時間出現違規行為,卻屢屢得逞,并且事務所可以順利通過證券執業許可證年審。雖然注冊會計師法和刑法對注冊會計師造假有處罰規定,但是至今還沒有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因參與造假或重大失職,向受損失的投資者作出民事賠償。
(四)法制不完善。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給舞弊者帶來可乘之機。
1.法律責任的規定不明確。新《會計法》雖然在法律責任方面有了很大的改進,但真要對照實施起來,會計法律責任界定方面仍然存在著較大的操作難度。《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應對有關人員及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實際工作中,和原始憑證填制、取得有關的內容很多。單就憑證金額不實而言,其數額有大有小,如果不分金額大小,不論造成的后果大小,都按照一個規定處罰,未免有些不公平,也難以把握尺度,難以操作實施。
2.民事賠償尚未建立。從瓊民源到紅光實業,從鄭百文到銀廣廈、東方電子、岳陽恒立等,中國企業中的違規、造假者是前赴后繼。但從處罰的方式來看,受到的多是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很少受到民事賠償處罰,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成鮮明對比,這是由于現行法規的不足所造成的。例如,在《會計法》、《公司法》中都沒有涉及民事責任賠償問題。在《證券法》中,只是描述舞弊的責任人應承擔賠償民事責任,如何賠償民事責任,也是幾乎沒有涉及,這就給我國司法判決帶來了不確定性。行政處罰體現國家權威,但效果不理想;罰款處罰,由于罰款的金額遠遠小于舞弊所帶來的收益,同樣起不到威懾的作用。例如,2001年9月北京、上海、無錫三地200多名股東起訴億安科技、銀廣廈,均因我國沒有相關的法律而被法院駁回。
3.現行相關法律之間對于法律責任的表述存在一定程度的沖突。我國現行的公司法、會計法、刑法、證券法都對舞弊行為作了法律責任的規定,但現行法規對法律責任的處罰不是太輕就是處罰條款不明確,且存在一定的沖突,在處理的過程中很難把握。如表2所示:
表2上市公司及管理當局因財務報告舞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自我合理化(借口)
舞弊者必須找到某個理由,使舞弊行為與其本人的道德觀念相吻合,無論這一解釋本身是否真正合理。
(一)在協同舞弊過程中,舞弊者自我合理化的理由就是公司利益:我是為了公司,不是為了自己。這時,即使會計人員單獨行為時的道德水平較高,也不會覺得協同舞弊有何不可。這就是集體行為對個人道德標準的侵蝕。在此情況下,良好的道德氛圍有助于提高會計人員的道德判斷力和道德敏感性,并提高通過對話解決道德沖突的可能性。正義感是防止舞弊的重要一環。很多人之所以沒有舞弊,不是因為他們沒有面臨巨大的財務壓力或者有利的舞弊機會,而是因為他們有很強的個人道德觀。如果個人道德觀很強,他也就不容易對舞弊行為想出合理的理由。
(二)管理層在舞弊時自我合理化的理由就是:公司欠我的,這是我應得的。這種觀點產生,主要受當前人們價值觀的影響。當前人們的價值取向趨于享樂主義、拜金主義,只顧追求物質享受和經濟利益,為達到目的而不擇手段。一些當權者和經營者在物質利益和個人私欲的驅動下,以欺詐的手段追求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