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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利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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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利益治理

          【摘要】公司治理不僅僅是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和大股東的事,而且涉及到眾多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利益相關者也應參與到公司治理中去。本文就此進行探討。

          一、利益相關者和公司股東共同擁有企業

          早在1937年發表的著名的科斯理論就認為:企業在本質上是一組不完備的契約,各要素的擁有者(如物資資本所有者和人力資本所有者,也即狹義的企業利益相關者)以其擁有的具有排他性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締約。作為交換,他們相應地分享了企業的所有權,而所有權的具體表現則是企業的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因此,企業并非屬于股東所有,而是由多個利益相關者共同擁有。相應地,公司治理需要依靠企業的多個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并非僅僅依靠股東。而企業的所有權問題直接關系到公司治理中權利的分配問題,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對權力的分享和制衡的過程。

          利益相關者的范圍為:與企業相關的股東、債權人、員工和供應商等都為企業投入了“專用性資本”,企業缺少它們中的任何一個都無法繼續存在,而他們同樣也承擔了企業的風險,所以他們都是公司的利益相關者,他們的利益和股東的利益一樣應該受到保護。

          二、利益相關者理論下公司目標的重新定位

          在利益相關者理論下,企業追求的目標應由“股東至上”的股東價值最大化轉為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只有利益相關者各方共贏,才能有力地促進企業長久地可持續發展,而不僅僅是短期利益的增加。相應地,公司治理改革的要點就在于:不應把更多的權利和控制交給股東;反之,公司管理層應從股東的壓力中分離出來,將更多的權利交給其他的利益相關者,由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從而達到各方力量的制衡。

          三、我國利益相關者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的現狀

          筆者將討論的范圍界定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是在我國資本市場不完善,配套法律法規不健全的大環境中發展起來的,各利益相關集團沒有充分參與企業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分享,沒有充分參與公司治理,由此引起了企業利益相關集團之間因缺少相互牽制而失衡的現象,所以我國公司治理的關鍵就是在資本市場不夠健全的大環境下,促使各利益相關者集團均有動力、有能力分享企業的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參與到公司治理中來。

          四、借鑒利益相關者理論,重新闡釋獨立董事在中國公司治理中的意義

          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始于2001年。在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下發的《關于在上市公司中實行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提出,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它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要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截至2003年底,滬深證券交易所的1300多家上市公司共配備獨立董事4120多名,平均每家公司達到3名以上;65%的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以上。從人數上看,基本滿足了《指導意見》的要求,然而,其實際執行效果卻差強人意。據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我國獨立董事不獨立,無法擔當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任,甚至被媒體指責為“花瓶董事”。

          從《指導意見》的規定看,獨立董事除了具有一般董事的職責外,還具有監督約束大股東的職責,因此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但實際情況是,董事會被大股東或主要股東所控制,監事會只是個擺設,大多數中小股東因參與公司治理付出的成本相對很高而放棄權利,所以從提名到最終表決,還是由大股東或主要股東說了算。于是獨立董事從產生之日起就與大股東有天然的血脈關系。據2004年5月的一份對獨立董事的調查顯示,在接受調查的獨立董事中,有63%的獨董為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名產生,超過36%的獨立董事為第一大股東提名產生,由上市公司監事會及其他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股東提名的獨立董事人選所占比例非常小。

          另外,獨立董事的薪金由上市公司給予,津貼的標準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也由上市公司承擔。從理論上看,獨立董事是受聘于公司全體股東的,其工作中發生的支出也最終由全體股東負擔。但是由于上述原因,獨立董事實質上為大股東所聘用,行使職權自然也受到大股東的制肘。于是當大股東利益與公司整體利益和中小投資者利益相沖突時,聽不到獨立董事的聲音就不足為奇了。同時,由于難以建立合理的約束與激勵機制,獨立董事履行職責就進退兩難。獨立董事的職責是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如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遭到侵害,獨立董事自然應該受到懲罰,因此一旦公司出現問題,獨立董事將承擔巨大的法律責任。但是目前卻無法建立與約束機制相對等的激勵機制。如果給予獨立董事強有力的報酬激勵,為了保住飯碗,他們可能在諸多問題上保持沉默,以避免與大股東過不去;而如果不給予他們足夠多的報酬,獨立董事可能會因為承擔的責任過于重大而放棄職位。

          我國上市公司試圖通過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解決企業股權結構失衡所導致的中小股東利益受損問題,但是目前失衡的股權結構無法產生名副其實的獨立董事,又一次陷入了公司治理的死結中。根據科斯理論,企業并非屬于股東所有,而是由多個利益相關者共同擁有,相應地,公司治理需要依靠企業的多個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而非僅僅依靠股東,獨立董事由利益相關者提名或直接從利益相關者中產生。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才是引導相關各方有動力參與企業治理的法寶。而真正獨立、和企業各方沒有任何關系卻受聘于大股東的“獨董”有何動力去和他們的雇主——大股東抗衡呢?因此,筆者建議獨立董事應由利益相關者集團推舉產生,從而真正代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與大股東抗衡。

          我國許多上市公司治理理論借鑒的是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在西方較發達的資本市場和較完善的法治環境下,公司治理出現權力失衡的關鍵是經理人享有剩余控制權的同時沒有按比例享有剩余索取權而可能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此,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在公司治理中關注的焦點是如何對經理人進行監督和激勵,以實現經理人和股東利益的一致;采取的措施是加強內部監督(增強董事會,尤其是獨立董事的權力)、外部威懾(更加完善的經理人市場和企業并購市場);同時進行激勵(給予經理人一部分股票期權或股份,以實現其享有的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一致)以促使經理人善用剩余控制權。而我國目前公司治理還依賴于大股東和政府,利益相關者很少參與到公司治理中,這對公司的發展來說是極為不利的。因此,我國應積極采取措施,促使各利益相關者集團參與到上市公司的治理中去,才能真正促進企業發展,而不是純粹照搬西方公司的治理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