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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信托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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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信托業管理

          摘要:我國信托業自“一法兩規”頒布實施以來,在自身產品設計、支持地方經濟建設、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在功能定位、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等方面仍存在相當大的問題。為促進中國信托業的健康發展,應加強中國信托業、信托公司功能定位的理論研究,加強中國信托業基礎性的制度建設,建立信托資金(財產)的強制托管制度,實行基于聲譽管理的信托公司異地業務資格管理制度,建立信托產品的場外交易市場,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實行信托財產的賬戶管理制度,發展產業投資信托和創業投資信托制度,探索分業監管下的中國信托業功能監管。

          關鍵詞:中國信托業;功能定位;盈利模式;公司治理

          一、對中國信托業發展理論、監管政策與展業經營的全面反思

          (一)理論準備先天不足

          “一法兩規”之前的信托業(準確地說,應該是信托公司群體,因為那時的信托公司所做的業務,并非真正的信托業務),信托公司事實上成了各級地方政府的對外融資窗口和投資公司。這期間,所謂信托公司其實名不符實。

          “一法兩規”之后,信托公司實行了重新登記,并通過相關法律法規力促信托業回歸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業中來。相關法律法規對信托業的定位可以歸納為“信托理財”、“私募”、“混業投資”等。信托公司從以前的“亂業經營”逐漸回歸信托本業。

          但是,信托業作為一個行業來講,其發展仍缺乏充足的理論準備和發展規劃。目前亟需研究的理論問題至少包括:分業監管下的信托業統一競爭規則問題、分業監管下信托業的功能監管試點問題、信托業本身的產業獨立性問題、信托業在中國金融體系中的功能定位問題、信托公司群體在信托業中的功能定位問題、信托公司的金融性質問題、信托公司的市場準入問題、信托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問題、信托公司作為一類特殊金融機構的監管指標與方法問題,等等。

          在上述問題沒有研究清楚、沒有定位清楚的情況下就開始了“摸著石頭過河”,其結果必然是包括監管部門、信托公司在內的市場參與各方都在黑暗中摸索前進,那么在展業過程中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也就再所難免了。因此加強信托業的相關理論研究,并據此制定相應的行業發展政策與監管政策,應該是目前信托業發展的當務之急。

          (二)制度建設后天失調

          信托公司重新登記后的新型信托業務是從“一法兩規”之后起步的,但展業四年以來,整個信托業的制度建設卻相對滯后,除了2005年1月1日頒布并實施的《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之外,其他的法規或規章都還是對既有法規的補充或完善,而為信托公司業務立規的新的制度建設沒有跟上,特別是針對信托公司業務經營上的法規制度建設沒有跟上,造成信托公司業務經營上“無法可依”,只好“自謀其策”來解決經營上所碰到的問題。如《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信托公司十三條業務,至今除了資金信托有了相應的管理辦法之外,其余業務均還沒有相應的管理辦法出臺,即使有了《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也只是最初“一法兩規”中的其中“一規”。其他有待完善的信托業務方面的制度建設至少還應包括:《信托登記管理辦法》、《信托稅收管理制度》、《信托業務品種管理辦法》、《信托合同規范指引》等。

          另外,已頒布法規中多處提到從事相關業務應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如《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第2款“擔任信托執行經理的人員,應具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托經理資格證書》”。但包括信托經理資格在內的所有信托從業資格制度至今也沒有出臺。這樣,相應法規本身也就失去了其應有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

          同時,在信托規制上,應當具有自洽性,也就是各政策之間不能相互矛盾,政策導向必須具有同一性,要有利于行業自身的生存和特有盈利模式的形成,有利于行業實施風險管理。但現行信托規制有很多地方卻不能達到這樣的要求。這一點我們會在下面詳細說明。

          (三)市場準入何以為憑:資本金是否能彰顯理財能力

          目前國內對信托公司營業牌照進行了相當嚴格的市場準入,雖然有相當多的公司希望重新登記注冊,但自從2004年到現在,監管當局并未發放新的信托公司經營牌照,這也凸顯了目前的信托公司牌照的稀缺性和資源性價值。但在信托公司的準入資格與標準上,卻有必要細細思量。

          關于信托公司的市場準入,根據《信托法》第24條,“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12條的相關規定,設立信托投資公司,必須經銀行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領取《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托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托投資”字樣。《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13條則對信托公司的設立條件從股東資格、注冊資本、人員、組織、場所、設施、制度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其中最為剛性的設立條件就是關于注冊資本的規定,即第14條明確指出“信托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億元。經營外匯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其注冊資本中應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萬美元的外匯”。

          從理論上來說,作為以信托理財為主營的信托投資公司,應該給予具有理財能力的機構以市場準入。也只有這樣,才會有信托業的發展壯大。但我國目前的市場準入規定是否能將具有理財能力的機構引入到市場中來呢?資本金是否能夠彰顯信托公司的理財能力呢?高達3億元的注冊資本對一個以理財為主營的信托公司來說,其作用何在呢?實在有必要做仔細分析。

          一般來說,企業法定資本金的功能有二:一是作為企業的市場準入門檻,二是作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最低資本信用。另外,作為金融機構,資本金還有一個特殊功能,那就是覆蓋經營過程中的非預期損失。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說,金融機構的風險損失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預期損失,主要通過合理的金融產品定價來覆蓋,通過產品定價將預期損失風險轉嫁給客戶;第二類就是非預期損失,無法通過產品定價來轉移風險,但可通過充足的資本金來覆蓋,這也就是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保有一定的資本充足率的原因;第三類是極端損失,只能通過壓力測試等方法來管理和規避。

          但在現行的信托監管規制下,一方面在信托理財業務上缺乏風險緩沖機制,另一方面在信托公司資本金的使用上,可以進行實業投資、證券投資,也可以用于發放貸款等。在負債業務被嚴格禁止的制度安排下,加之在自有資本金和信托理財資金之間有嚴格的防火墻,自營業務也就沒有任何的外部資金來源。這樣的資本金使用方式,其實已經使信托公司的資本金制度失去了預期的作用。因為信托公司已沒有負債業務,現行信托公司廣泛開展的資金信托計劃本質上是資產管理業務,受托人并不承諾還本付息的責任,合理的理財損失由委托人承擔。所以法定資本金制度所謂的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功能已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信托公司的資本金作為自營業務的資本來源也可以用于發放貸款,但這是以超過100%的資本充足率來覆蓋非預期損失風險的,所以法定資本金制度在銀行類金融機構中所謂的覆蓋非預期損失風險的功能也不再存在。這樣現行信托公司人民幣3億元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也就僅僅成為投資人申請經營信托業務的一個資本額門檻。但是否信托公司注冊資本越高,其理財能力就越強呢?

          從市場化的角度來說,一個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資產規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它的理財能力,因為它得到了委托人的信任,而一個理財能力差的受托人遲早會被委托人拋棄,最終其所管理的資產規模當然也就會逐漸萎縮。根據2004年和2005年信托公司數據所做的實證分析顯示,信托公司的信托資產與實收資本兩組數據的相關系數兩年均為0.29[4]。也就是說,一個公司的信托資產規模與其實收資本相關性不強。

          從理論分析的角度來看,由于受托資產管理規模決定于理財能力,而不是資本金的大小,一個公司的理財能力與其資本金也沒有必然聯系,資本金過大反而會引起自有資本管理與受托資產管理之間的沖突,并可能使問題矛盾凸顯。因此,信托業發達國家對信托機構注冊資金的要求很低,甚至限制自有資金的規模。可見一個信托機構的理財能力與其資本金大小也沒有任何必然聯系。

          既然信托公司的注冊資本金大小與其理財能力沒有必然聯系,并且法定資本金制度所謂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功能與銀行類金融機構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在現行信托監管規制下并不存在,所以現行信托公司的注冊資本并沒起到相應的作用,沒有發揮其相應的功能,甚至沒有發揮任何功能。因此,現行信托監管還缺乏一個完善的理論體系,沒有完善的理論體系作指導,信托監管的政策框架也是不能自洽的。

          (四)信托理財誤入歧途:基于項目融資而非基于賬戶管理的信托計劃

          目前,我國的信托公司基本屬于以下情況:在某企業或某投資項目存在資金缺口,而通過銀行、證券等其他渠道融資又存在困難的情況下,才向信托公司提出了融資需求;信托公司在項目考察的基礎上,根據其融資額度、期限等設計相應的信托理財產品(計劃),面向社會發行。這成了目前國內信托產品發行的主要模式。上述模式的本質是項目融資,在相當大程度上只是一種高息的項目融資債券而已,只是通過信托計劃的方式穿上了信托理財產品的外衣。這種基于項目融資而發行的資金信托計劃,其依據是2002年7月18日正式實施的《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其實,在該辦法中,絲毫沒有一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對應于一個融資項目的意思,相反,在其立規本意中還有集合信托資金的組合管理的意思,如在《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19條——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書應當載明的內容中,明確包括了“信托資金運用組合比例情況”和“信托資金運用中金額列前十位的項目情況”的規定。但由于該辦法第6條作了“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的規定。這使得一個資金信托計劃的資金動員能力相當有限,在一個有限的資金規模下,要想做出組合管理來,也就成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這也可以進一步說明上面提到的現行信托規制缺乏其應有的自洽性。

          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產品)也只有從過去那種“項目融資導出信托資金”的融資歧途,轉變為“信托資金搜尋投資項目”的理財正途,錘煉自己的投資理財能力,變過去的項目融資的信托計劃為基于賬戶管理和投資理財能力的展業模式,信托公司才不會在信托歧途中迷失自己,才可能在激烈的機構理財競爭中有所作為。

          (五)產品流動如梗在喉:難以流動的信托產品

          目前,在現行信托規制下,信托公司的信托產品發行范圍被限制在以省、直轄市為主的行政區域區,“200份”的限制也使得信托產品的規模難以做大,加之信托產品本身難以分割和未實現標準化,這就嚴重制約了產品本身的流動性。

          對于投資者來說,金融產品的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三者不可或缺,重新展業時間不長的信托公司,本來在產品安全性上給投資者已留下了顧慮,而今又在流動性上存在梗阻,也就只能在收益性方面給予投資者較大的彌補。這形成了信托公司不得不面對如下的客戶局面:在項目融資方一端,如前所述,信托公司所發行的絕大多數信托產品,大多是在某企業或某投資項目存在資金缺口,而通過銀行、證券等其他渠道融資又存在困難的情況下,才向信托公司提出了融資需求,因此信托公司所面對的融資方,大多是高風險客戶群體。而在理財客戶一端,信托公司所面對的,也是愿以高收益性來彌補信托產品安全性和流動性缺陷的高風險投資者,這使得在目前信托規制下,信托公司本身從事的就是一個高風險的事業。這對信托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是一個相當大的挑戰。但就目前國內信托公司的現狀來看,從制度設計、信托規制、公司治理、產品設計,再到信托公司的人力資源儲備,都使得信托公司在提高自己的風險管理能力方面面臨很大的挑戰,在提高自己的投資理財能力方面,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

          (六)聲譽風險難于管理:缺乏風險緩沖機制的制度安排

          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經營范圍”一章的規定,從賬戶管理的角度,目前信托公司的業務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自營業務,也就是以自有資本從事的經營業務;另一類是理財業務,也就是接受委托人委托,代其理財的資產管理的業務,簡稱“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從自營業務來看,根據現行信托監管規制,信托公司是惟一可以橫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與實業投資的金融機構。但同時,信托公司的負債業務又被嚴格禁止,并且自營賬戶與理財賬戶之間有嚴格的防火墻,那么至少在自營業務領域,信托公司已喪失了資金融通的功能,因而也就不再具有金融機構的性質了。相反由于受到銀監會(局)的嚴格監管,在投資領域不僅沒有任何優勢,反而處于劣勢。甚至在資金動員能力上,還不如市場上任何一家投資機構,因為一個普通的投資機構還可以負債經營。缺乏資金融通能力的自營業務一旦出現項目投資流動性風險,就只能用資本金所投資的其他項目資金來覆蓋,而信托公司資本金又相當有限,其他項目資金本身也有流動性問題,這就使得信托公司的自營業務缺乏相應的風險緩沖機制。

          從理財業務來看,根據現行信托監管規制,每個信托理財計劃最多200份的信托合同和最低5萬元的理財額度將信托理財嚴格限制在有限私募的范圍內。不僅每個信托理財計劃被要求單獨設立賬戶,并且同一信托投資公司不能有兩個和兩個以上的集合信托計劃運用于同一法人①[注:參見中國銀監會《關于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10月。]。這就使得各信托理財賬戶之間不能有資金往來,信托計劃之間的關聯交易也處在監管當局的嚴格監控之中②[注:參見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信托投資公司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2005年9月。]。即使某一信托計劃到期清算時出現虧損,也不能用自有資本金,更不能用別的信托計劃通過關聯交易來彌補。其結果就只能是不能按照當初募集資金時的預期收益率向投資者交付信托財產,甚至出現連投資者當初的本金也不能保證的情況。而這對于以“專家理財”自詡的信托公司來說,無疑是巨大的聲譽損失。也就是說在現行信托監管規制下,在一個信托公司成十上百的信托計劃中,只要出現一個信托計劃虧損,那么信托公司就只能無助地承受自己的聲譽損失。但信托公司作為“以聲譽為經營之本”的機構,失去了聲譽,也就失去了可以安身立命的資本。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信托公司經營的其實是自己的理財聲譽。但是在現行信托監管規制下,信托公司在展業過程中,一方面不可能保證百分之百的理財計劃達到預期收益率,另一方面卻不具有任何的風險緩沖機制來緩沖或化解可能出現的理財風險,只能無助地憑任自己的理財聲譽遭受損失。這種制度安排構成了信托公司理財聲譽維護與風險緩沖機制缺失的矛盾。

          目前在稅后利潤的基礎上計提5%的信托賠償準備金制度,這對于動輒上千萬上億的信托資金來說,無異于杯水車薪。

          綜上所述,在現行信托監管規制下,整個信托業是缺乏風險緩沖機制來緩沖和化解理財風險的。一個缺乏風險緩沖機制的行業,也就絕無可能健康穩定地向前發展。

          (七)信托監管見子打子:忙于堵漏的信托監管

          正如前面所述,自“一法兩規”之后,我國的信托監管政策除了2005年初出臺了《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之后,并沒有其他正式的信托法律法規出臺,只是在這期間,銀監會通過一些“通知”對“兩規”進行了一些補充。如2002年10月的《關于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314號文”)、2004年12月的《嚴禁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承諾保底的通知》、2004年12月并實施的《銀監會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范異地信托的一個文件)、2004年12月并實施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9月實施的《關于加強信托投資公司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212號文”)等。以上這些規章均是對“一法兩規”的其中“一規”——《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和完善,并且更多地表現為對“兩規”的一種“修補”和對出現緊急情況的“應急救火”。信托監管被信托公司牽著鼻子走,信托監管見子打子,忙于堵漏,而對于一些有助于信托業長遠發展的、基礎性的制度建設卻始終沒有跟上。

          營業信托制度本來就是以法律法規為基礎的一整套嚴密的權利義務體系,信托業就是建立在此基礎上的資產管理業務活動。沒有嚴密的信托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做支撐,信托業也就失去了可資憑靠的基礎,其本身的發展也就成為空中樓閣,即使非理性地繁榮一時,也將經不起任何“風吹雨打”。因此目前國內信托立法的現狀如果得不到改觀,必將影響信托業的長期穩定發展。

          (八)理財業務各自為政:同樣的業務,異樣的政策

          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數據,截止2006年2月末,我國居民的儲蓄存款余額已達15.12萬億元。社會的理財需求隨著民間財富的積累與投資工具不足而呈快速增長之勢,而中國金融管理又采取了分業管理的金融政策,加之理財業務又是在分業監管制度形成之后出現的新型金融業務,在這種情況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甚至發改委等各自部門及其監管下的機構就開始了對理財業務的競爭。目前,證券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銀行的本外幣理財業務、保險公司的投資聯結保險業務、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業務、發改委管理的創業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等,都在利用信托原理,廣泛開展理財業務,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信托理財市場的紛爭和混亂。

          事實上,自2001年《信托法》實施以來,幾乎所有金融機構開展的理財業務都是典型的信托理財業務。但是,由于不同金融類別的機構受不同的監管機構監管,導致不同金融類別機構開展的同一信托業務的監管政策不一致。相比之下,冠以“信托”的由銀監會監管的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業務所受到的監管在所有金融業態中最為嚴格。不同的監管尺度難免造成有的金融類別機構及其監管部門有“搶奪金融地盤”的嫌疑[5]。

          因此,信托理財市場的統一監管是個必然的問題,由于信托原理被不同類別的金融機構所運用來從事理財業務,在全球金融混業管理的大趨勢下,我們可在分業管理的大格局下加強金融監管創新嘗試。建議成立統一的信托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來統一實施信托業務的監管,從功能監管的視角來協調各金融業態的信托業務開展,統一理財業務法規,避免各金融業態監管部門及其監管下的金融機構各行其是,以維護我國理財市場的公平競爭,滿足國民日益增長的理財需求,從制度上保證理財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

          基于以上對中國信托業的反思,為促進中國信托業的健康發展,應采取以下措施:(1)加強中國信托業、信托公司功能定位的理論研究;(2)加強中國信托業基礎性的制度建設;(3)建立信托資金(財產)的強制托管制度;(4)實行基于聲譽管理的信托公司異地業務資格管理制度;(5)建立信托產品的場外交易市場,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6)實行信托財產的賬戶管理制度;(7)發展產業投資信托和創業投資信托制度;(8)探索分業監管下的中國信托業功能監管。

          二、

          我國信托業在經歷“推倒重來”式的第五次清理整頓之后,以“一法兩規”(《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和信托公司的重新登記為歷史分界線,以“私募理財”為監管定位的中國信托業重新起航。當初,監管層、信托業界和理論界都對回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托業寄予厚望,認為“信托業即將迎來春天”[1]。

          從2002年7月愛建信托發行第一個信托計劃至今,重新登記后的中國信托業已有四年的展業經歷了。截止2005年末,全國59家信托投資公司固有資產683億元,負債191億元,所有者權益492億元,管理的信托財產2259億元[2]。第五次清理整頓前59家信托公司原有的1300億元負債基本清理完畢。信托業在自身產品設計、支持地方經濟建設、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但同時,信托業在功能定位、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等方面仍存在相當大的問題,也正是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僅四年的時間,就有“金新信托”、“金信信托”、“慶泰信托”、“伊斯蘭國際信托”四家公司先后被停業整頓。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還沒有其他任何金融機構如此命運多舛,如此讓監管部門頭疼。但每三五年來一次整頓這一事實本身也說明,這絕不僅僅是信托公司本身和監管本身的問題了[3]。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筆者認為,實在有必要對中國信托業,特別是重新登記后的信托業進行深入反思,并希望對中國信托業的發展有所裨益。

          參考文獻:

          [1]王軻真.信托業即將迎來春天[N].深圳特區報,2002-05-20.

          [2]欽安.銀監會非銀部主任高傳捷詳述信托業家底[N].21世紀經濟報道,2006-04-20.

          [3]袁江天,透過歷史、現實與國際經驗看中國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J].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金融與保險,2006,(7).

          [4]袁江天,王輝.中國信托業經營狀態透視[J].金融教學與研究,2006,(3).

          [5]袁江天等.信托公司金融服務[C]//中國金融產品與服務報告(2005年中國金融藍皮書).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