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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聯交易會計監管影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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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聯交易會計監管影響管理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會計監管影響;規范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會計監管措施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建立多層次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和監管體系、規范證券市場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價格的制定、加強《公司法》《證券法》等會計法律的完善、有關監管部門今后要加大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監管力度,從而維護證券市場的繁榮與穩定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摘要關聯交易在上市公司關聯方之間轉移資金和利潤中極大地損害了國家和股東的利益。本文從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現狀出發,分析了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的深層次原因,并對我國會計監管工作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關聯交易;會計監管;上市公司

          一、引言

          關聯交易是隨著世界范圍內的公司組織形式和治理結構的演變。在跨國公司、母子公司以及總分公司等商業模式廣泛運用時出現的。近年來,隨著大量的跨國公司和外企的進入,關聯交易在我國上市公司日常經營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相互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一種商業交易行為。由于缺乏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環境,交易雙方往往運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力,使交易建立在非公允的基礎上,從而實現利益的轉移。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成為各國證券市場監管工作的一個重點和難點。在我國,由于證券市場的特殊性和相關制度安排的缺陷。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現象極為普遍。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很多是從原來國有企業剝離出來的一部分,大型資產交易等關聯方交易多發生在上市公司與集團控股公司之間,優質資產從國有企業低價轉讓給上市公司的現象很普遍。同時,當企業利用關聯方交易進行偷、逃稅款時,大量的稅源流失會造成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再次,大量不規范上市公司間關聯交易的存在,會危害證券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從而使上市公司業績評估失去客觀基礎,損害債權人、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對會計監管的影響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影響會計監管有經濟、法律、利益方面的許多原因。在經濟上,關聯交易可以節約交易費用,節省上市公司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和組織管理成本。在法律上,我國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為非規范交易提供了可鉆的法律空子。我國監管法律缺位,缺乏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進行管理的法律規范,缺乏對上市公司故意將某些關聯交易信息隱藏不報或拒不披露的懲罰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在利益上,關聯上市公司之間通過轉移定價等方式實現利潤的轉移,不但可以粉飾業績。以虛假銷售來實現收入的增加,還可以通過資產重組來調整利潤,同時還可以利用關聯交易避稅。

          三、規范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會計監管措施

          (一)建立多層次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和監管體系

          今后,在現有的關聯方認定標準的基礎上,我國會計準則應當積極借鑒國外會計準則和我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擴大關聯方認定的范圍。同時,要進一步規范審計準則,加強審計機構的責任。關聯交易中關鍵的因素是關聯交易的價格、資金占用費、資產評估價格等價格因素,而這些信息的最終披露要通過注冊會計師等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中介機構要發表公正、獨立、真實的審計評估等報告,對于和上市公司聯合舞弊、縱容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來粉飾會計報表的中介機構應給予嚴肅處理。此外,要加強上市公司自律機制。上市公司可以增設由中小股東、債權人參加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監事,對涉及到控股股東或公司關聯交易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在董事會決議和相關公告中發表客觀公正的意見。

          (二)規范證券市場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價格的制定

          關聯交易價格的制定是關聯交易的核心問題。現行關聯交易在披露交易價格時,多用協議價這一含混不清的價格,使內部價格大大低于或高于會計成本,甚至使其與實際成本完全脫節。現行《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準則及指南要求在財務報告中披露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政策,但由于實際工作中轉讓定價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加之準則中并未明確何種定價方法為法規所允許,何種情況下適用何種定價方法。使得定價方法有較大的選擇空間,這為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提供了條件。因此,必須對現行關聯交易會計準則進行修訂,明確規定關聯交易的定價方法,可以參考國際會計準則,采用可比不可控價格、轉售價格和成本加成價格三種定價方法確定關聯交易的價格。

          (三)加強《公司法》《證券法》等會計法律的完善

          為了提高我國關聯交易法律規范的級別,加強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法律約束力,應該將關聯交易納入法制軌道。在《公司法》中補充、完善關于關聯交易事前、事中規制制度的法律規定。如重大關聯交易股東大會批準制度、表決權回避制度、獨立財務顧問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并明確規定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同時要積極研究和發展事后法律救濟機制,如股東的派生訴訟制度、民事賠償義務和補償責任,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鼓勵中小股東進行民事訴訟。《證券法》作為規范證券市場的基本法律,不能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這一問題予以回避。我國就關聯交易問題進行《證券法》完善時,相關條款可以借鑒美國和中國臺灣的立法,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公平性、程序的正義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法律責任條款作出原則性規定。

          四、總結

          從現有的制度和政策來看,我國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會計監管已初成體系,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規范產生了一定的積極影響。針對當前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中仍存在的問題,有關監管部門今后要加大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監管力度,從而維護證券市場的繁榮與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