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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社會責任理論修正了傳統公司法奉行的股東中心論,其強調公司在以營利為最大化目標的前提下,還應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本文認為,公司承擔社會責任與其營利性目標并不沖突,反而會大大增強公司的競爭力,因此,應大力倡導公司自覺的承擔社會責任。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性質實現途徑
問題提出
在市場經濟沖擊下,企業不擇手段追求利益,漠視社會責任的事件屢有發生。隨著社會經濟力量的日益增強,公司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其消極負面影響也與日俱增,比如,公司在侵害職工的合法權益的同時,還對消費者進行欺詐、造成周圍甚至是更大范圍的環境污染等等。公司的以上各種行為,使本應該屬于其應付出的成本,卻變成了社會的負擔,并且進而引發了更深層次的社會問題。這引起了學者們對公司社會責任問題的高度關注。
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
所謂公司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應當最大限度地關懷和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包括消費者利益、職工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以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權尤其是社會權,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權利和利益(劉俊海,2007)。
傳統的公司法理念一直將公司視為股東獲取利益的工具,而且公司的營利性特征,也決定了公司似乎只能為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服務。在公司發展的初期,由于公司規模較小,大量公司都屬于封閉式的公司,公司主要為這一種目的而存在是可行的。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司規模的擴大,公司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以至于影響到與公司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各個利益群體,影響到社會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就不能再簡單地將公司責任僅歸結為只為股東的利益服務。換言之,公司社會責任,就是指在強調公司營利性的同時,也要強調公司的社會性。
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意義
作為經濟發展的一種主要法律手段的公司,現在已經統治了整個社會,成為確立生活方式準則和公民生活模式的機構,它引導、形成、指揮、決定了社會發展的前景。但是同時也應該注意到,與公司同時存在的其他相關群體。例如職工、消費者、債權人、中小競爭者及當地社區當地環境等,然而由于信息不對稱、經濟力量與公司差距太大等原因,其在公司的各項法律關系中處于劣勢地位,時時刻刻受到公司力量的牽制。公司的設立、經營活動和解散不僅涉及到少數人和公司的利益,而且涉及到廣大公司、債權人、公司雇員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基于此種考慮,必須要強化公司社會責任。
公司作為社會的一份子,如同自然人生存在社會上一樣。人不僅具有動物的自然性一面,而且也具有自身的社會性一面。公司也一樣,具有自然性和社會性,因此在尊重公司營利性的同時,更應該看到它的社會性本質。只有這樣,公司才能向前發展,整個社會才能向前進步。基于此種考慮,我國《公司法》第5條作出了這樣的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勇于承擔社會責任”。
從企業自身的角度講,強化其社會責任有助于提高其競爭能力,占據更大的市場份額。可以這樣說,增強企業社會責任感是增強企業可持續發展競爭力的一個需要。如果從全局和長遠來看,公司社會責任和公司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這并不矛盾。實踐證明,如果一個公司能強調它的社會責任,這不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誠信度、改善公司的社會形象;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生產經營成本,如果說一個公司能善待它的勞動者,那么反過來員工就會對他的企業更加忠誠,更加賣力,這無疑會降低公司的生產經營成本;有助于吸引那些有社會責任消費理念的消費者,增強市場份額。三鹿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如果當初三鹿能把承擔社會責任作為公司治理的理念,把廣大消費者放在心上,它就不會面臨破產的局面。
強化公司社會責任,有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在當今社會,公司在社會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也是社會發展的一股重要力量。尤其是那些大型的上市公司,它們的行為會影響到社會的很多方面。如果這樣的大公司,能夠承擔起它對社會的責任,勢必會對社會的和諧發展起到積極作用。例如有一些企業樂善好施,比如捐建學校,這其實也是在幫政府在解決社會問題。
公司社會責任的性質
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性質問題,這是學者們以往論爭的焦點問題,歷來存在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或倫理責任兩種觀點。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性質問題,隨著2005年我國新《公司法》的出臺,公司社會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這個觀點已經毋庸置疑。但是同時這也并不能表明公司只須承擔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社會責任,除此之外,公司亦應當同時承擔起一些社會道德責任。
(一)法律責任是公司社會責任的最低要求
法律之于道德,其最大的不同點在于,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保障其最終得以實施。不可否認,立法化不等于強制性,但立法化對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約束性依然強于一般的道德約束。借助于法律手段落實公司社會責任,無疑是一種極為直接的約束方式。但是,公司社會責任立法化面臨著一個普遍的棘手問題,就是這種責任在法律上往往難以完全細化,即法律對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多為原則性規定。因此,要有效落實公司的社會責任,必須借助于道德準則來填補法律規定的空缺(朱慈蘊,2008)。
然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有關勞動安全、污染控制、消費者保護、稅收等方面的立法,是社會對公司的最低道德要求,也是強制性的法律義務。如果公司違反,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法律責任是公司社會責任的底線。當然,公司社會責任的法律規范,并不意味著只體現在公司法中,而是需要多種法律機制的配合,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貫穿這一公共政策。
(二)道德責任是公司社會責任的更高追求
很多學者認為,公司社會責任就是一種道德責任。第一個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歐利文•謝爾頓斷言,企業社會責任中蘊含的主要因素是道德責任。在一些著名學者和實業界人士眼中,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企業對社會的道義責任(王雄文,2007)。如我國有學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質是一種企業對社會的道義責任,是一種理性而自覺的行為,強制推行只能解決形式問題,解決不了實質問題(魏杰,2005)。道德之于法律,其是對任何一個社會組織體提出的更高要求。道德準則對公司的社會責任之內涵相當重要,道德標準反映了公司社會責任的價值追求。
從公司社會責任興起的思想制度背景看,公司社會責任實質上就是對公司角色的倫理反思。公司作為一個社會組織體,其為了更好的在社會中開展各種活動,就必須把自己融入社會之中,這就決定了公司必須要遵守社會中已經存在的和將來形成的各項商業道德。然而公司對道德準則的違反所導致的不良后果,并不像法律責任那樣會迅速的反映出來。這就使得公司對道德準則的遵守,就顯得不那么積極。所以,公司對道德準則的遵守,主要還是靠公司的自覺意識。
概括而言,一方面,公司社會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各國法律大多明確規定了公司需向社會承擔的責任和履行的義務,反映了一定社會對公司基本社會責任范圍的設定以及以法律制度落實公司社會責任的預期;另一方面,公司社會責任本身的意義更在于道德準則,這在不同學者的語境中又多樣化為倫理責任、慈善責任等。道德準則一般不直接規定于法律之中,因而它的落實主要依靠市場、輿論、風俗、習慣等法律之外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實現途徑
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核心在于如何實現公司的社會責任,公司社會責任的實現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現實的迫切需要。下面本文將對如何實現我國公司的社會責任提出自己的一點看法。
(一)完善相關立法
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在第5條中明確地寫入“社會責任”這四個字,極具宣示意義。整部法律中共有9個條文涉及到了公司的社會責任,但是其內容僅局限在職工利益保護、職工參與公司決策和公司管理和提升職工素質三個方面。與國外相比,這些規定略顯單薄了一些。并且,就是這些有限的規定,也存在著諸多問題。例如:第一,雖然將公司的社會責任寫進了公司法,但該規定過于原則;第二,涉及到公司社會責任的幾個條文,只提到了職工利益的保護,而絲毫沒有提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比如債權人、消費者等等(孟高飛,2007)。
基于此種現實,當前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相關立法。國家通過立法規定公司的社會責任,為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提供依據,為行政機關公正執法確立準繩,當然,這也是為違法行為預置了國家強制力(程世寶,2008)。而如何完善立法,完善哪些方面的立法,應該針對不同的社會責任對象的特點,用不同的立法保障他們的利益得以實現。例如,對于公司職工利益的保護,就應該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出發,完善公司法;對于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就應當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要解決由公司導致的環境污染問題,則需要完善環境保護法等等。
(二)推動公司自覺承擔社會責任
如前所述,公司社會責任,既有法律責任也有道德責任。然而,對于公司承擔道德責任而言,主要還是要靠公司的自覺意識。公司怎樣才能夠形成一種自覺的商業實踐。筆者認為,這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出臺相應社會責任政策。就社會責任政策來說,比如公司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筆者認為這種社會責任政策可以在公司的網站上,涵蓋自己產品的生產、設計、質量控制、產品的營銷、產品的售后服務,以及對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政策等等一系列環節上,這樣的公司會有很好的人氣。其次,積極主動完善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治理是落實公司社會責任的關鍵措施。
法律責任和道德準則在約束公司社會責任問題上面臨著共同的困境。一方面,道德準則的內容難以成文化,使其作為約束公司社會責任的手段時具有“軟約束”特性,可謂先天不足;另一方面,雖然法律責任將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成文化并且“硬約束”,但成文化的立法所無法避免的法律漏洞、掛一漏萬以及滯后性的不足,可謂后天缺陷。因此,盡管程度有所不同,法律責任和道德準則在約束公司社會責任時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而規范的模糊性決定了法律責任和道德準則都必須強調人的主觀能動性。公司治理者在進行商業決策時,應按照法律規定考慮利害關系人利益,并應按照道德準則的要求行事(朱慈蘊,2008)。另外,還可以通過第三方認證方式推進公司履行社會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SA8000社會道德責任標準,該標準是法律責任與道德準則的最好融合。2001年,社會責任國際咨詢委員會負責起草社會責任國際標準,該機構從第三方認證的角度出發,設計了社會責任SA8000標準和認證體系。當然,SA8000并未規定違反這些標準的法律后果,但其運用第三方認證的方式,使其在保障有關各方的權益和輔助管理方面起到了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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