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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托行業在進行“營改增”新政背景下,其屬于金融業的關鍵構成要素,信托公司必須不斷研究“營改增”對其財務和業務等不同方面的影響,同時提出專門的解決方法,最終推動“營改增”政策的具體落實。本文從“營改增”政策對信托公司的主要影響入手,剖析目前“營改增”后信托公司業務增值稅管理方面出現的不足,最終制定出信托公司強化增值稅稅務管理的相關措施,更好地推動信托公司平穩良好的發展。
關鍵詞:“營改增”;信托公司;稅務合規
隨著目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在全國范圍內的實施,信托公司的稅制框架和稅務管理也相應發生了明顯的改變。這次“營改增”也加大了金融商品的界定范疇,確定了具體的稅收政策。在稅率方面,“營改增”后信托公司繳納增值稅稅率大概為6%。納稅主體方面,“營改增”后資管產品管理人轉變為增值稅的納稅主體。另外信托公司的計稅方式也相應地出現了改變。所以“營改增”后,信托公司運用更加合理的計稅手段,對應納稅額準確計算具有非常顯著的價值。[1]
一、我國信托公司發展概況
信托具體就是委托人同受托人利用訂立針對性的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以及相關的義務。同時,信托的前提就是信用,委托人把財產交予受托人,同時運用自身的名義以及想法委托受托人對其財產實施合理管理,最終創造出經濟價值。信托行業屬于我國第二大金融行業,也是我國非常關鍵的金融支柱。近些年來,我國信托行業發展迅猛,同時資產規模整體擴大。相關的數據結果可看出,到2020年上半年,全國68家信托公司受托資產規模達到21.28萬億元。信托行業發展早期,信托公司自身匱乏系統以及嚴格的法律法規,使得總體經營較為混亂,錯綜復雜,很難真正意義上體現出應有的作用以及性能,更有甚者整體行業存在巨大的風險,也間接影響到整體社會的經濟穩定性。近年來,我國相繼頒布了針對性的措施以及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信托功能的良好運用。從之前的發展經驗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我國信托業同銀行業保持非常緊密的聯系,不過我國信托行業發展到當前,依舊匱乏專門性的稅收法律法規,在繳納營業稅上,信托行業主要運用銀行業的管理方式,也限制了其發展水平。[2]
二、“營改增”對信托公司的影響
具體來看,“營改增”后,信托公司增值稅稅率相對提升了一個百分點,其增值稅總體稅負出現小面積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資金信托稅負,也推動了信托公司財產權信托業務的整體發展。然后“營改增”后,信托公司不但計稅基礎出現了顯著的改變,計稅手段也出現較大改變。信托公司必須繳納的增值稅額,在一定層次上受當期應納稅銷售額和可抵扣稅額的重要影響。“營改增”后,信托公司必須開具增值稅發票,這也遞增了一些信托業務手續費,從另外一個方面也增加了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困難。因為并沒有非常詳細的信托業務相關納稅政策,信托公司如貿然進行全新業務,很難科學評價有關稅收。不過隨著相關稅收政策的趨于健全,之后要求融資方必須將發票作為入賬憑據,在一定程度上也遞增了信托公司資金信托成本支出。[3]
三、“營改增”后信托公司增值稅管理出現的不足
(一)增值稅進項稅管理存在的缺陷。進項稅具體就是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信托公司在獲取可抵扣發票和增值稅發票后,對其是不是能夠進行抵扣,必須實施科學的預判。如能夠實施抵扣,信托公司必須在增值稅系統中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抵扣認證。購置固定資產和成本費用中,能夠抵扣項形成的進項稅額都屬于信托公司可抵扣進項項目。不過即便信托公司獲取增值稅發票,一些費用支出依舊很難在稅前進行抵扣,譬如業務招待費等形成的費用支出。[4]
(二)增值稅銷項管理出現的不足。首先就是銷售收入以及銷項稅額囊括在增值稅銷項內,“營改增”要求信托公司的增值稅必須把營業收入實施價稅分離,通過這種形式可縮減信托公司收入。其次“營改增”必須讓信托公司對銷項稅額實施合理計算,這在一定程度上對財務核算提出了更加嚴苛的標準。所以信托公司必須科學劃分應稅收入以及不征稅收入,另外精確計算免稅收入,保障信托公司不但能夠取得稅收優惠,同時防止發生稅收風險。最后“營改增”對信托公司的收入也具有非常顯著的影響。一些相關規定指出,要信托公司必須將信托產品實施管理過程中獲取全部收入作為計稅基數。另外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費時,將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作為基數,同時按照對應的比重進行收取,如信托合同中沒有具體確定增值稅的承擔主體,一旦信托報酬率相對偏低的情況下,信托公司必須依據規定繳納項目所需承擔的增值稅,其目的也是防止發生稅收風險。[5]
(三)對稅務內控管理提出更為嚴格的標準。對信托公司而言,運用增值稅管理牽涉到領用發票和進項稅的認證抵扣,同營業稅管理進行對比,增值稅管理非常繁雜,同時總體風險性也偏大。另外“營改增”對信托公司的財務核算提出了更加嚴格的標準,同時對于稅金的會計科目實施一定程度的變化,使得會計科目更加繁雜。另外信托公司在明確收入過程中,必須實施價稅分離,其目的也是為了更好的避免會計核算不準確,使得稅款計算和繳納發生問題以及出入。
四、信托公司強化增值稅稅務管理的措施
(一)提升風險管理理念。信托公司必須提升自身的風險管理理念,制定系統的資管產品增值稅風險管理手冊,同時對增值稅風險管理手冊內容實施劃分。同時信托公司還必須強化對工作人員的增值稅稅收政策專業的培訓,不斷培養單位內部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風險理念。另外信托公司還可在財務部門設置稅務管控專崗,強化對于財務人員稅務知識的專業化培訓,同時對公司有關業務人員在簽訂合同時的條款約定等方面內容實施專業指導。最后,信托公司還必須強化對于采購人員的業務培訓,強化采購人員的進項稅抵扣理念,同時選取能夠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實施采購。
(二)健全增值稅發票管理流程。“營改增”后,稅務機關必須對增值稅發票實施系統管理,同時對信托業務和自有業務實施劃分。信托公司必須不斷健全增值稅發票運用管理流程,在必須運用增值稅發票時,信托部門通過財務部進行明確財務信息后,提出相關的申請。另外信托公司還必須不斷健全針對性的管理機制,把增值稅發票各聯,交由公司內部相關的部門實施存檔保管,同時由專人對涉稅文檔資料實施搜集整理。另外必須對牽涉稅收的文檔進行詳細剖析,對于其中文檔中出現的稅務風險,必須盡早進行鑒別以及預判,同時制定出針對性的手段,防止出現稅務風險。
(三)強化稅務內控管理。“營改增”新政中具體確定了信托公司有關的稅收政策,信托公司能夠精確核算應繳的相關稅款,進而促進我國信托行業良好發展。首先,信托公司在訂立信托合同時,必須同融資客戶對于融資價格中是不是含稅進行確定,其目的也是防止由于合同約定模糊引發的商業糾紛,最終給信托公司帶來一定程度的稅務風險。其次,信托公司在訂立業務合同時,額外遞增確定增值稅發票開具名頭,嚴禁向合同外第三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等稅務風險防范條款,不能虛開增值稅發票。另外在合同中注標明付款賬戶,只有在融資客戶提供付款委托書的情況下,不然其付款賬戶需同訂立合同上的賬戶相同。另外信托公司必須在訂立的合同中標明融資客戶退票的條件,只有遇到非常獨特的情況,通常情況下不能退回發票,對于跨期發票必須嚴禁直接退回。
(四)節稅角度。在依次核算模式下,不同信托產品的金融商品轉讓負差,只能夠抵減其自身在未來期間的轉讓正差。所以有些信托產品在年度末,以及信托產品到期清算時依舊出現轉讓負差,很難持續結轉抵扣的情況。而在匯總核算方式下,相同納稅階段中,某一信托產品的金融商品轉讓負差能夠抵減其他信托產品的轉讓正差。從稅負成本方面進行分析,其形式能夠完成整體的節稅成效。不過由于負差結轉問題,在經過一段時間后,在管理人信托公司的賬戶上依舊保留稅金的結余金額,此金額及其孳息很難找到相關的信托產品,使得形成了不同信托產品稅負成本所需承擔的缺陷,不過這種稅負共擔是不是可以受到不同產品的投資人的認可,以及滿足信托法的相關規定必須進行嚴格討論。
(五)現金流角度。盡管在案例中特定環境下,最終繳納稅費金額保持相同,不過不同方式下每期繳納稅款金額存在差異,匯總核算方式下,因為不同信托產品的金融產品轉讓正負差的抵消,會逐步縮減當期應納稅費金額,最終從現金流方面實施納稅籌劃,不過依舊會出現剩下的現金流該怎樣在差異化的信托產品分攤的情況。
五、結語
總而言之,信托公司進行“營改增”后會遞增一定程度的稅負。不過構建信托行業增值稅體系,在一定程度上會幫助預防信托公司的金融安全風險。信托公司必須注重“營改增”新政,強化稅收政策的學習,充分做好增值稅的計算繳納。另外信托公司還必須認真積極落實“營改增”新政,依據針對性的規定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公司資源實施合理分配,強化稅務內控管理,最終推動信托公司的健康良好的發展。
作者:錢陸君 單位: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