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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學治安防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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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學治安防控管理

          [摘要]本文基于經濟分析的立場,從理性人治安防控者的假設出發,分析了治安防控的經濟屬性,探討了防控成本和防控收益,以及兩者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經濟學治安防空理性人假設

          犯罪作為一個社會問題,一如有鼠就有貓、有矛就有盾、有陰就有陽,有犯罪就當有犯罪的應對—即治安防控。如同犯罪研究的多視角一樣,治安防控的研究自然也可以是多視角的。在此,我們同樣以經濟學為視角對其進行分析。

          一、理性的治安防控者

          同“理性的犯罪人”所暗含的意義相同,“理性的治安防控者”這一表述本身就預示著,“理性人”的假設仍然是我們展開分析的前提;因為既然“經濟分析是一種統一的方法,適用于解釋全部人類行為”,而治安防控行為并沒能逃脫“人類行為”這一范疇.單位、社會和自然人一樣,都會趨利避害。那么,作為治安防控的主體——個人或是單位、社會——被假設為“理性的”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治安防控者是理性的,其寓意如同對“理性的犯罪人”對“人是理性最大化者”的假設所暗示的意義——“人們會對激勵做出反應,即,如果一個人的環境發生變化,而他通過改變其行為就能增加他的滿足,那他就會這樣去做”的借鑒一樣,當我們把“人們”理解或界定為“治安防控者”的時候,就會得出另一個推論,即:治安防控者會對激勵做出反應,如果他的環境發生變化,而他通過防控能增加他的滿足,那他就會去防控。

          因此,在經濟學的意義上,“理性的治安防控者”與“理性的犯罪人”有實質性區別,二者都不過是“理性人”這個“總綱”下具有相對意義的“子目”,表象不同,實質統一;治安防控行為與犯罪行為也沒有實質性差別,本質上都是一種經濟行為,雖然二者的目的是針鋒相對的。

          二、防控成本與防控收益

          治安防控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經濟活動,這決定了其與其他經濟活動一樣,成本與收益是兩個決定性因素。

          1.治安防控成本。治安防控成本指社會為預防犯罪而投入的成本。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治安防控的物質性成本。就像犯罪并不總是“空手套白狼”的活一樣,治安防控也不是只說不練的“假把式”,所有的防控措施,即使按照目前公安機關所提的人防、物防、技防的“三防”建設——一定數量的現金投入是必不可少的,有的還可能是巨額資金的投入。這些為預防犯罪所作的物質上的準備,都歸入治安防控的物質性成本。

          其次,治安防控的精神性成本。治安防控并不僅僅是物質上的投入,人們為防控所做的比如思考、規劃、計算甚至有些情況下所受的煎熬等等精神性的工作都是一種投入,這些精力、心智等的精神損失當計入治安防控的成本。

          再次,治安防控的機會成本。與犯罪的機會成本的寓意相同,治安防控的機會成本意味著人們將資源用于防控而喪失了用于其他方面可能得到的收益。換句話說,治安防控的機會成本的確定“參考”于擁有同樣資源投入的另一個經濟行為的價值。

          最后,治安防控的預期投入成本(也稱預期防控成本)。預期防控成本是防控者打算投入的成本或者是能投入的成本,也就是現有資源與被侵害概率的乘積。由于防控者的理性決定了防控者會盡可能的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因而,對預期損失的測度將決定防控成本投入的多少。

          2.治安防控收益。治安防控收益是指由于防控成本的投入而避免的損失。這種被避免的損失既包括物質性的,也包括精神性的。相對于物質性收益的容易測度,精神性收益是一筆不容易計量的收入,因此,為分析的簡便,僅將治安防控收益限定為物質性收益,而將精神性收益忽略不計,盡管它使社會總福利增加了。轉貼于中國論文下

          治安防控收益的多寡取決于防控成本避免的損失,而防控成本避免的損失的大小取決于人們的預期損失,也就是現有資源與被侵害概率的乘積。

          治安防控所要避免的是未來的損失,也即損失尚未發生;同理,治安防控所要取得的收益也是未來的收益,也即收益尚未得到,因而治安防控的收益實質上是一種預期收益,將防控收益稱為預期防控收益似更恰當。

          三、防控成本與防控收益之比較分析

          由于犯罪者與防控者的“理性”統一性和犯罪行為與防控行為的“經濟”統一性,犯罪模型完全可以套用過來用以解釋治安防控行為,即:治安防控的預期收益超過其預期成本。為了在使用情境上與犯罪模型區別開來,我們姑且稱之為治安防控模型。

          治安防控模型對防控行為條件的概括意味著,在治安防控者的“理性”中,當既得利益大于既付代價時防控者才會積極作為。這寓意著:首先,當防控者認為其預期收益大于其預期成本時,防控者將會采取防控措施以阻止不法侵害;并且隨著預期收益越大,防控者投入防控資本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其次,當防控者認為其預期收益小于其預期成本時,其投入防控資本的可能性就比較小,而且預期收益越小越不可能進行投資。再次,當犯罪人認為其預期收益相當于其預期成本時,防控者可能對犯罪防控抱無所謂的態度。

          由于預期成本和預期收益都取決于預期損失,在其他條件一定的情況下預期損失又取決于侵害發生的概率,因而,侵害幾率會對防控者產生激勵,也就是說,侵害——比如說被盜——的次數的多少會較價值的多少更能對防控者產生影響,這一點同“概率的改變比刑罰的改變,對于違法行為的數量有更大的影響”是一致的,因為這是“一個人類行為共同的一般性特征”。

          治安防控模型還隱示了一個與預期收益與預期成本及其相關的變量:時限,也就是在多長的時段內去計算預期收益與預期成本。防控措施并不是一次性消費產品,防控者更不會去追求一次性消費,在防控者看來,防控資源發揮作用越長久越好,時間越長,收益越高,成本則相對越低。在同樣的防控效果和同樣的價格下,一套能正常使用5年的技防產品肯定要比使用3年的銷路好,而在同樣使用年限的情況下,防控效果和價格是決定防控者是否為此付錢的關鍵性因素。

          參考文獻:

          [1]萬水云:略論犯罪預期成本與社會治安防控[J].江西公安??茖W校學報,2006,(02)

          [2]郭東:犯罪的經濟學本質[J]公安研究,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