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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中央領導集體提出的重要戰略構想,也是全黨和全國人民當前面臨的重大戰略任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其獨特的法律內涵,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制建設也有很多種途徑。不斷加強和諧社會的法制建設有著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關鍵詞:和諧社會;法制建設;法律內涵
和諧社會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經濟、政治、文化、思想和社會協調各方面。如何根據我國已經具備的條件,從能夠辦得到的事情做起,逐步實現和諧社會的各項目標?具體到法治建設,就是要求把法治的指導原則和運作機制引入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生成和運行機制中,有效構建解決矛盾和化解沖突,做到既符合社會主義本質和現代和諧社會的要求,又符合當前實際的推進舉措。
一、和諧社會建設的法律內涵
早在2005年2月19日,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和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發表了重要講話,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一科學論斷,是我們黨新一代領導集體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論思考的新突破,深刻闡明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涵和特征。深刻理解這一論斷,對我們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
(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的社會
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范疇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民主法治。從一定意義上說,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民主法治的社會。所謂民主法治,就是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發揚,依法治國方略得到切實落實,各方面積極因素得到廣泛調動。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離不開揚社會主義民主,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只有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擴大公民的有序的政治參與,推進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證全體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保障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才能形成既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才能形成既有對多數人的服從又有對少數人的保護,這樣一種各得其所又和諧相處的社會狀態。
所謂法治,是相對人治而言的,主張法律至上,用法律制度來規范和管理國定事務,嚴格依法辦事的治國原則方式。它通過民主程序依據法律來保障社會成員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秩序,促進國家各項事業發展。
而法治則是以民主政治為基礎,是民主政治體制中的治國方略。民主歷來都是同法治緊密相聯的,社會主義民主更是需要社會主義法治來保證,沒有法治或法治不完善,民主就得不到支持和保護。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同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目標是完全統一的。一個和諧的社會,應當是一個民主的社會,法治的社會。只有建設好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才能調動各方面積極因素,使整個社會具有和諧發展的生機和活力。
(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公平正義的社會
社會主義和諧和社會的范疇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公平正義。沒有公平和正義,就沒有和諧。這是因為公平和正義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標志,是現代社會進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創新的重要依據,是協調社會各個階層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是一個社會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義源泉,是一個政權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重要體現。古今中外的大量事例表明,嚴重的社會不公,明顯的兩極分化,勢必導致社會成員,社會群體和社會階級之間劇烈的利益矛盾,直至暴力沖突。一旦社會的尖銳利益沖突深化成劇烈的政治沖突,社會和諧就隨之失去了制度保障。因此,社會公平是社會和諧的基石,更是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要求,也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條件。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更加需要公平和正義.
二、和諧社會法制建設的實現途徑
法治為和諧社會服務,主要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一)轉變法律觀念
轉變法律觀念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認識前提。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必須首先對法律觀念作一個梳理,做出適合構建和諧社會需要的轉變。構建和諧社會直接要求法律本質觀、價值觀、功能觀和發展觀都做出相應的變化。從價值觀意義上講,必須把公平正義作為最崇高而又最基本的價值目標來追求。歷史上,我們曾錯誤地否定法的價值目標,甚至認為公平正義是資產階級的專利。這是極其錯誤的。作為公平正義,社會主義不僅不應拋棄,而且更要發揚光大。面對中國法律價值觀的現實,我們必須確立法的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具體說來,必須將公平正義體現在立法和法的適用之中,將其作為法治的基本理念。從功能觀意義上講,以前那種簡單地認為法律是階級斗爭工具的觀念必須改變。在和諧社會中,法律是指引社會行為的規范,建構社會秩序的規則,裁決社會糾紛的準繩,維護社會安寧的手段,實現社會公正的保障。法律本身的追求就是維護人際的和諧狀態?;饧m紛、解決矛盾也就是要消除社會的不和諧因素,消除引發社會不和諧的根源,從而維護社會的安全穩定。在構建和諧社會之中,應當深化對于法律功能的認識,進而充分發揮其效用,使法律為社會和諧做出應有的貢獻。從發展觀意義上講,應當改變“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應急發展觀,樹立起自身協調發展和與社會發展相協調的科學發展觀。在法律與社會的關系上,要既注意法律的適時變化,又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一方面,法律必須適應社會發展,推動社會發展,甚至成為社會發展的先導。另一方面,法律不能過于頻繁地變化,必須具有適度的穩定性。
(二)構建農村和諧社會的法制建設
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始終是關系黨和人民事業發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黨中央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全局出發做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2007年2月14日,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強調,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要擴大基層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務公開制度,開展普法教育,確保廣大農民群眾依法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并把加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六項重點工作之一。我們必須深刻認識到民主法制建設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擔負的這一艱巨歷史使命,切實增強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勇于開拓、不斷探索、積極作為,深人扎實地做好法制建設工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一項艱巨而長期的任務,做好農村法制工作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有著基礎性和戰略性的意義。
從歷史上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出現了一系列重大變革,農村各項事務逐步納入了規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管理軌道,逐步形成了一套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以及政務公開、財務公開的制度及運行機制,以法治來鞏固這些寶貴的成果和經驗十分必要。從當前農村的現狀看,近些年來,經過大規模的普法教育,廣大基層干部和農民學到了一些法律知識,法制觀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我國農村人口多,地域廣,發展不平衡,一些地區經濟、文化條件比較落后,農民法律素質偏低、農村依法管理能力弱化、依法建制不完善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從國外的經驗來看,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比較重視通過
法治來保護和支持農業的發展。美國、法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以及印度等不少發展中國家,在工業化達到一定程度后,也將類似“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以及農業改革、新農村體制的建立納入法制化軌道。當前,我國進行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在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提出的,必須更加嚴格按照法律辦事,依法管理,依法推進,為新農村建設提供法治保障。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是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新農村,也即是繁榮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諧的新農村。實現這一目標,要深化農村各項改革,加強基層民主和基層組織建設,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創建平安鄉村、和諧鄉村。這些都始終離不開法制的有力保障。法制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基礎性工程,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的有效途徑,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保障。這就要求必須繼續在農村大力加強法制建設,必須健全和完善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充分發揮法治在促進、實現和保障農村社會和諧方面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提高農村廣大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全面提升村級事務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的協調發展,用法治保證和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順利實施。
(三)嚴格依法行政
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之間的協調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只有人權得到尊重和維護,公民各項基本權利得到保障,政府權力得到合理限定并且嚴格依程序行使,才能實現充滿活力和安定有序的社會狀態。因為,一方面,由于行政部門是主要的執法機構,法律賦予公民、法人的權利能否得到實現,為維護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而頒行的禁止性規定能否得到遵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機關的執法行為。另一方面,行政機關握有強大的行政權力,尤其是在我們這個具有官本位思想傳統的社會,崇尚權力比限制權力的觀念在社會中更為流行。如果行政機關不能嚴格遵守法律,則其行政權力將很難受到限制,而不受限制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在對民眾的各種社會調查中腐敗問題始終高居榜首,這種權力和金錢的分配就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極大損害,它會影響人們對政府執政能力的信任、產生對現實生活的不滿,積聚不穩定因素。
(四)完善法律體系
建設和諧社會,要有完備法律體系。有法可依,才能為社會發展提供可遵循的規則。這表現為法律制度的類別齊全、規范系統而無一遺漏。凡是法律制度所應調整的,均應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不同領域的法律制度應當相互銜接,并有機協調;法律制度在執行、遵守、監督中的任何問題均能在法律制度中獲得解決的途徑;法制有一個調節機制,能做出適應客觀需要的相應反映,能進行有效的自我修正。而且這個體系不是靜止的,而是動態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的。目前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框架已經基本形成,在這種狀況下,制定法律與完善法律變得同等重要。行政法、經濟法、行政訴訟法、民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社會保障法都需要應對發展進一步完善。而其中尤其突出的就是民商法和社會法方面。民商法可以有效地分配利益,減少矛盾產生。而社會法的主要目與和諧社會中法治建設的新要求就是保護弱勢群體、維護社會安全、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化解社會矛盾,及時救濟解決問題,對社會穩定起著直接的影響。
(五)實行司法改革
司法機關是社會爭端的裁決機關,是社會公正的維護機關,擔負著極為重要的社會責任。但我們現行的司法體制的基本模式還是建國初期設立的。隨著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國的推進,司法體制愈來愈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于是要進行司法體制改革。改革的核心是要保障司法公正。因為司法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裁決不公正,就不可能平息糾紛,甚至可能使矛盾更加激烈。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會造成民眾對法律的權威性的懷疑、不信任甚至蔑視。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公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對和諧社會來說,司法公正是社會安定的基礎。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夠給予民眾切實的安全感,使其對其經由正當途徑獲取的財富產生合理的期待;對于依法享有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受到保障充滿信心。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夠維護民眾對公共權力機構的信任,即使公民的權利受到來自行政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侵害,也可通過公正的行政訴訟,使其遭受侵害的權利得到充分補償。公民和政府之間的良好關系,也可通過公正的司法而得以維系。
三、和諧社會法制建設的意義
(一)加強法制建設促進政府更好地執政為民
我們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工作必須緊緊圍繞一切為了人民這個根本出發點,處處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始終做到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為人民服務、讓人民滿意。加強政府法制工作,建設法治政府,有利于促進各級政府及部門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和約束行政權力,保障人民群眾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有利于人民群眾對政府的監督,使政府工作人員擺正與人民群眾的關系,全心全意履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防止官僚主義和腐敗現象,真正做到執政為民;有利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黨的執政地位,確保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得到有效地貫徹落實。
(二)實現科學發展觀最終目標必須完善法制建設
1、科學發展觀所強調的是應保持一定增長速度的穩定的增長,它需要一系列有利于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的基本政策,才能長期穩定地有效實施,而法律的穩定性恰恰能夠滿足政策穩定的基本要求。
2、科學發展觀是一種全面的發展,它既涉及農業、工業、服務業,還涉及每一產業內部眾多的部門;它既涉及經濟領域,又涉及社會領域和生態領域;它既要求經濟上的數量增長,更要求發展所需的質量改善??傊?,其有關主體之間的利害關系錯綜復雜,必須運用法律手段加以具體規范。
3、科學發展觀所強調的是一種在競爭中的發展,其發展的全面目標無疑是具有全社會性,但處于當今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的運作都必須與市場機制和開展競爭相聯系。而要建立起能夠開展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只有通過在相應范圍內加強法制才能有效予以維護。
4、科學發展觀所強調的發展是在國家范圍內的受國家宏觀調控的發展,要實現科學發展,必須加強國家的宏觀調控。只有在相應法律規范保障下,才能順利實現國家宏觀調控的目標。
5、科學發展觀的實施,需要對現行政策和做法予以變革,需要推行一系列新的政策和做法,建立新的體制機制,并適時轉化為國家意志,依靠法律的權威性保障實施。
可見,要使科學發展觀得以順利實現,就必須借助強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就要對現行法律體系進行發展和創新。
(三)不斷加強法制建設是實現改革、發展和穩定的保障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內容。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六大特征,無一不與堅持依法治國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密切聯系。構建和諧社會,最根本、最有效的辦法就是運用法治手段,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及時、公正、圓滿地解決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糾紛。只有大力推進政府法制工作,加強制度建設,真正規范和約束行政權力,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各種矛盾糾紛的發生,處理好各種社會矛盾和利益關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穩定,實現社會和諧。
四、結束語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過程,必然要伴隨著一個法治發展的過程。從宏觀上看,公正合理并且有效運轉的法律制度是社會長治久安的基礎。從微觀上看,法律規范對個體行為的有效指引和約束,是在復雜的人際互動中建立信任、尊重、責任感和強化合作動機的基礎。關注社會公平,關注法制建設,努力使社會充滿活力、保持較高效率,都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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