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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通過信息經濟學的定量分析方法研究了道德風險境況下的erp實施激勵和合同設計。簡要分析了ERP實施中道德風險的存在性,從基本模型、高努力與低努力決策及連續水平努力方面探討了ERP基本實施系統的激勵模型和解。激勵的基本思想在于將激勵內化,實現支付與實施效果掛鉤,但條件是促進ERP產品與服務的分離。在基本實施系統中,強化實施主體的努力;在擴大的實施系統中,該激勵思想同樣適用,但要明確激勵主體和任務邊界,同時發揮二級委托的激勵支持作用。
關鍵詞:道德風險;激勵;博弈;不對稱信息
一、ERP實施系統定義
ERP應用是多系統交織、多環節傳遞、多因素合力、多角色協同的結果,任何一個因素、任何一個環節的成功都只是ERP成功實施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而任何一個因素的缺失、任何一個環節的失誤都將導致系統實施的失敗。ERP的成功應用受到多種因素制約,它們構成復雜的因素系統,即ERP因素系統、企業因素系統、實施因素系統和外部因素系統。實施因素是ERP應用的關鍵和困難所在。ERP實施系統包括企業、系統提供商,也包括咨詢、監理和評價機構所構成的項目運作體系,包括實施流程體系、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支持體系。ERP應用的復雜性不僅在于ERP系統和企業系統的復雜性,更在于實施系統和實施過程的復雜性,這就需要對實施系統施加有效激勵,通過有效激勵,來提高ERP實施的成功率。
二、ERP實施中的道德風險問題
在道德風險境況下,委托人不能觀察到人的行為(行動或決策),即人行為不能被委托人所觀察,或者即使可以被委托人所觀察,它也是不可證實的,這一不對稱信息問題被稱為道德風險。即使最后能看到合同方是否努力這一結果,但在過程中,合同方的決策不能被委托人所觀察或證實,就算最后知道結果也于事無補,所謂努力不可證實意味著它不能被包含在合同的條款中。
假定ERP實施主要是由系統提供商和企業共同完成的,并且企業是委托人,提供商是責任主體和人,兩者構成委托關系。如果努力能被包含在合同條款中,就可以要求系統提供商做出恰當的努力并采取措施,那么就不可能有這么高的失敗率,那失敗就主要是系統或企業的問題,企業因為信息不對稱,做了不正確的選型決策,或者企業不具備條件,那么就可以推定ERP的失敗主要是由于企業的非理性,這樣的結論不會被企業接受,也不符合事實。這就表明努力沒有被包含在合同中,從而表明努力不可證實和道德風險的存在性。
假定雙方簽訂的是對稱信息合同,在固定支付框架中,人會最大化自己的效用而選擇將努力最小化,即:,(U為保留效用,e為努力,w為支付)。在人原意接受合同的約束下,委托人將使其得自己合約關系的剩余最大化。這個約束條件被稱為參與條件。對稱信息條件下委托人問題如下:
在由系統提供商和企業組成的實施系統中,系統提供商清楚系統的難點、薄弱環節和風險,從而可能避重就輕。如果實施系統包含咨詢、監理和評價機構,則構成更為復雜的委托關系,企業與系統提供商、咨詢和監理、評價機構構成一級委托關系,同時監理和系統提供商、咨詢機構構成二級關系,并且各方將演繹出一些復雜的博弈關系。如果任務的邊界不清晰,則不僅因依賴而弱化自己的努力,而且努力將更加難以證實。因此,在基本實施系統和擴大了的實施系統中都存在信息不對稱,存在努力不可證實和道德風險問題。
三、道德風險境況下的合同設計
在基本實施系統中,委托關系相對簡單,可以作為研究的基礎。為了研究在不對稱信息條件下關于努力的最優合同,需要形式化地定義道德風險問題。基于道德風險的博弈關系,其自然解的概念屬于子博弈完備均衡。該博弈的第一階段是企業設計合同,預期系統提供商的行為;該博弈的第二階段是給定提供商將付出的努力和合同的條款,提供商決定是否接受企業提出的合同;該博弈的最后階段,作為道德風險問題的基本點,就是人會選擇付出的努力。形式化,則作為委托人的企業要求推出的合同就是以下問題的解:(3-1)為參與約束或個體理性條件;(3-2)為激勵約束或激勵相容約束。求解這一問題會存在一定困難,需要采用折衷辦法。激勵相容合同最初是以它的一階條件來替代而得以克服的,這一程序被為一階方法。其思想是用(3-3)來替代(3-2),即:
當一階方法是正確的時候,作為委托人的企業最大化問題的解就是上述形式化模型的簡化形式:
令為參與約束的乘數,μ為激勵相容約束的乘數,解得拉格朗日方程關于工資的一階條件為:,這是最優合同必須滿足的必要條件。因為,海賽矩陣在滿足該條件的點上是負定,改寫一階條件得到如下方程:
當μ>0,即存在一個真正的道德風險問題時,對稱信息情況下的最優風險分布條件就不再被滿足了。工資將取決于得到的結果,工資對結果的依賴程度取決于函數/的形式。最優努力必須滿足的一個必要條件是拉格朗日方程關于e的一階條件:
事實上,可以直接從拉格朗日方程解得最優努力必須獲得的必要條件:
在對稱信息條件下,參與約束決定了最優努力水平;在存在道德風險問題時,激勵相容約束所蘊含的成本,就成為確定所要求的人努力的最重要的因素。
四、道德風險境況下的激勵策略
在道德風險境況下由于努力不可證實,這種境況下的解決之道包括通過合同條款將激勵內部化。無論如何,委托人可以通過使人的支持取決于其所獲得的結果,而使人對其自身行為后果感興趣。對于系統提供商的固定支付模式顯然不適應道德風險境況。
目前,在ERP產品和服務沒有分離的狀態下,系統提供商也是系統服務商,以人的身份承擔系統實施的任務,而服務的價值包含在產品中,并沒有得到應有體現,而產品的購買價值是一種固定支付。因此,要解決道德風險境況下的激勵問題,首先要解決的就是產品和服務的分離問題,產品成為固定支付,而實施服務成為非固定支付,與實施的效果及實施后的支持掛鉤。
對于已經分離的由咨詢商或系統提供商提供實施服務的可以按與實施效果掛鉤的思路進行激勵與簽約。無論是基本實施系統,還是擴大了的實施系統,都要特別注重系統主體實施者的激勵與合同設計,對于輔助實施者也要確定任務邊界和目標,實施與任務完成效果掛鉤并在合同中體現。對于監理,要按照上述確定的任務邊界分別對實施系統實施考核和監理服務。對監理的支付,也要與實施體的實施效果掛鉤,防止衍生負效果的博弈關系及共謀行為,從基本激勵模型出發,激化高努力與連續水平努力。
五、結論
在ERP實施中,道德風險問題是存在的,在此境況下激勵的基本點是通過合同條款將激勵內化,與實施效果掛鉤,同時發揮二級委托的激勵支持作用。但這一激勵思想實現的基礎是ERP產品與服務的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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