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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村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進程中重要因素。政府作為體育服務提供的主體,在農村公共體育服務體系中應該打破固有的觀念束縛,用先進的理念來指導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關鍵詞】新農村;公共體育服務體系;政府理念創新
為新農村建設提供有效的體育公共產品和體育公共服務,是確保新農村建設進程和質量的決定性因素。1當前,眾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農村體育服務體系進行研究,有學者從財政的角度認為目前我國農村公共體育產品供給缺乏足夠的財政支持,需要進行財政體制改革;有學者從純經濟學的角度揭示農村公共體育產品供給與農村收入存在的正向關系;也有學者從制度上分析了農村公共體育產品供給機制上的弊端。這些研究都是著眼于公共體育產品供給體制或者體育服務建設的一種泛化的經驗歸納,忽視了政府在農村公共體育產品供給中理念的滯后,缺乏把政府對農村公共體育產品或體育服務供給提高到體現政府責任、實現社會公正和凸現價值正義上來認識,把農村體育服務體系建設作為完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要指標體系來認識。我國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應該與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宜,在這個方面不可操之過急,否則,就可能走向與預期的方向相反的方面;然而,政府理念的創新是推動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建設的前提。
一、引子:理念及政府理念創新
任何一種制度、體制的運行都有與之相適應的價值觀念及價值取向——理念。理念是制度、體制建立和運行的基本指導思想,政府理念從本質上決定了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制度、過程和行為模式。建國以來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經歷了多次改革,回顧改革所經歷的歷程,一個深刻的教訓是在構建一個新的公共管理框架時,對于行政體制和政府組織構架本身考慮得比較多,而對于隱藏在它們之后的理念考慮得較少,致使在一些政策設計上不能從長計議[1]。總結改革的教訓我們必須考慮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價值取向,必須在管理理念上有所創新。在當代,政府的作用問題越來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1997年世界銀行發展報告指出:在世界各地,政府正在成為人們注目的中心,全球經濟具有深遠意義的發展使我們再次考慮政府的一些基本問題:它的作用應該是什么,它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以及如何做好這些事情。從20世紀80年代,由撒切爾政府和里根政府發端的“政府再造運動”迅速擴展到幾乎所有發達工業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從理論上講,這場政府改革有支持作用的理論至少涉及到新自由主義理論、公共選擇理論、新制度經濟學理論以及管理主義思潮等。從實踐上看,這場改革使政府管理理念引入了一個全新的模式———服務行政模式。“服務行政”在“重估市場價值并發揮市場功能、發現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資源、體育服務的分類提供”三大服務行政理念的主導下,行政改革的總體趨勢表現為公共行政的民主化、公共部門的民營化、公共管理的企業化、公共服務的市場化以及公共運營的信息化。經過20多年的改革和對外開放,中國已不可逆轉地融入全球化的進程中,并通過加入世界貿易體系開始自覺地參與國際分工和市場競爭。中國進行了市場化的經濟體制改革,“政府再造運動”中“服務行政模式”對中國行政管理理念的創新具有借鑒作用,它要求政府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公共服務中樹立起公共性理念、服務多元化理念、社會公正理念、民主正義理念、法治理念和追求效能理念。
二、核心:公共性理念
公共服務(產品)是20世紀50年代新古典經濟學派在分析公共財政問題過程中使用的一個概念。公共體育服務作為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亦具有非競爭性的和非排他性的特征”。“非競爭性”指任何消費者對物品的消費都不會影響其他消費者的利益;“非排他性”指任何消費者對物品的消費都不排除他人消費。公共體育服務理論認為:如果一種產品是純粹的私人物品,則政府應該退出而由市場機制來實現供求的平衡;如果一種產品是純粹的公共體育服務,則它應由政府公共部門來提供,市場機制在產品提供上是失衡的,因為競爭的市場不可能達到帕累托最優。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有效提供是推動新農村建設的重中之重,政府在加大對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時,首先要科學準確地界定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性質及分類,確立其“公共性”。社會主義應該是目前世界上最先進的社會制度,社會主義國家應該對人民最負責任,然而,在實踐上,我們曾經在兩方面陷入了誤區:一是在認識上,以為社會主義制度能夠解決人類社會的一切問題,從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到生產的各個領域,都視為政府的責任,統統都由政府提供,從而造成需求與供給的嚴重扭曲;二是在運作上,把公共體育服務與私人物品混為一談,從衣食住行到每個人的生老病死,都全部歸政府管理——“不僅想提供公共體育服務,也想提供私人物品”,于是,實行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與全能主義政府就成為必然的選擇。事實上,到目前為止,世界上任何一種社會制度都無法解決社會的一切問題。當時,問題沒有解決,社會生活卻被最大可能地公共化,社會結構被最大限度地單一化,結果是,公共體育服務沒有有效提供,私人領域卻被公權力大規模侵入,政府的服務責任演化成為對私人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哈耶克說過:“在集體支配現有資源的基礎上,讓中央政府安排人類在有關資源的知識如何產生、如何才能產生、以及如何才能得到利用的問題上,犯下了事實方面的錯誤,通過計劃經濟不可能達到社會主義的計劃和目標”[2]。因此,當前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要與以往的全能主義“供給”不同,要以轉變政府職能為前提,政府的職能主要是彌補市場失靈,而政府彌補市場失靈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供給公共體育服務,也就是說,市場缺什么,政府補什么,政府的職能以彌補市場失靈為原則和邊界。
現階段,地方政府往往混淆公共體育服務的分類,在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中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導致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畸形與殘缺。在很大意義上,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可以劃分為硬體育服務(公共體育產品)和軟公共體育服務或者有形公共物品與無形公共物品。政府不但要認識到諸如場地設施、健身器材等公共設施是建設新農村所必須提供的硬公共產品,也要認識到包括體育政策法規、競賽活動組織、健身指導等軟公共體育產品是農村體育發展所必須提供的。農民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域有不同的偏好,有效的公共體育產品供給意味著必須更好地把握農民的這些偏好,達到“所供即所求”。
三、前提:社會公正理念
人類面對的資源總是相對稀缺的,自然資源是如此,社會資源也是如此。然而,正是社會資源的適度稀缺,構成了公正價值的客觀前提,因為在社會的物質資源極度匱乏或者極度充裕的情況下,公正都顯得毫無意義或者沒有任何必要,當物質資源極度匱乏的時候,人們的基本生存都成問題,道義原則只能是生存以外的奢侈品。中國歷史上大饑餓、大戰亂中發生“人相食”情況,足以說明這一道理。另外,在資源無限富足的情況下,公正也就失去了它的價值和意義,因為一個極其豐足的社會里,每個人的需求都能得到最大的滿足,那時,人們就沒有必要再制定一個公正的分配原則,人人都能得到最大的滿足本身就等于實現了公正,只有物質資源達到了一定的程度,也就是所謂的“適度稀缺”,這時,對社會生活中的每個人來說,正義才會成為人們社會生活與生存的必需品。單純追求經濟增長,一味以GDP的增長為目標,不僅不能展現公正,相反,社會將更迫切呼喚公平,市場經濟的發展,本身會導致市場失靈,經濟增長的過程中,貧富差距擴大將不可避免。經濟發展與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是相輔相成的,我們國家曾經有過發展工業犧牲農業的歷史,實踐已經證明,這只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權宜之計,我們國家正在解決由于快速發展經濟,忽視了社會公正而產生的“三農”問題,要知道,一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必須把社會公正賦予絕對的
優先性,而不能把效率置于公平之上。因此,我國政府制定出我國農村體育服務要走“高覆蓋、低水平”的道路。政府應該從公民權利的角度來定位農村公共體育服務有效供給的必要性,把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納入國家“物質幫助”范疇,從憲法實施的終端效果來確定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有效性,從行政行為的誠信角度來保證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真實性,政府在制定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公共政策時,應該把社會公正作為重要的價值導向。因此,當前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價值追求必須講究公正,政府及官員應正確確立社會公正的理念,將社會公正作為社會整合的一項重要原則,作為衡量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指數,把保障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有效供給作為我國農村地區實現社會公正的基本內容。四、服務:多元化理念
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治理”理念為核心的新公共管理正成為一種新的管理范式被發達國家的行政改革所共識,“企業化政府”的新思維逐漸融入地方公共管理領域,市場與社會的力量開始得到重視,“政府與市場的合作”、“政府與社會的合作”以及政府內部的改革正日益推進。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理念的創新,意味著打破地方政府壟斷公共物品供給的格局,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引入民間力量,建立“合作治理網絡”,實現公共服務主體多元化以及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市場化。目前,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按其自身特性分為準公共體育服務和純公共體育服務。對于純公共體育服務該由政府來負責提供,而準公共體育服務由政府可以直接,也可以間接,可以用行政方式,也可以通過市場機制。在供給主體、籌資形式、管理方式上實現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效果最優。戴維·奧斯本指出:在市場經濟背景下“離開了市場的力量來侈談政府的干預控制,只能是復舊,或者是天真的幻想”。因此,政府則由公共服務的壟斷者轉變成為公共服務的監督者、促進者和合作者,并成為掌舵人,即掌握全局,改善資源配置的手段,促進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增量與供給目標的優化。農村公共體育服務提供應該建立地方政府、非政府組織、私營部門共同參與的結構體系,實現“官民合作”,政府干預的手段越接近于市場模式,那么就越有可能得到更好的結果。
五、價值:民主正義理念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和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們如何有效率和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和廢除。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可逾越。因此正義否認為了一些人分享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不承認許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綽綽有余地補償強加于少數人的犧牲。所以,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決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分配正義的問題永遠是這樣的:基本結構的制度作為一種統一的制度體系應該如何加以調整,以使一種公平的、有效的和富有生產力的社會合作體系能夠得以持續維持、世代相續,與其相對照的是另外一個問題,即如何將一批既定的商品在眾多個人中間進行分配或配給,而我們知道這些人具有不同的需求、欲望和偏好,這就是配給正義的問題。
目前,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中存在權利濫用的傾向,作為服務對象和接受者的農民,缺乏必要的參與和表達意愿的程序機制。由于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自上而下的供給決策體制忽略了農民對公共物品的需求,導致現行的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相對過剩和供給不足的現象。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但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從而限制了農民參與決策的能力和范圍,造成政策參與的不平等,公共體育產品供給的不真實。為提高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有效性,防止無效公共體育產品的過度供給和農民急需的公共體育產品供給不足,應當按照農民需求的原則來供給農村公共體育服務[3]。從決策程序上來看,應加強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決策體制的民主化、科學化,設立和完善必要的聽證程序,以保障農民更好地參與,阻止行政權力的濫用,從根本上確保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正義應該與我國的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有機結合起來,與完善我國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結合起來,規范地方政府行為,使村民擁有對公共體育產品偏好的需求表達機制,使農民擁有發言權,能真正享有參與公共體育產品供給的決策權,而不是長期被排斥在決策圈之外[4]。
六、保障:法治理念
人類社會的大變革,必然促使法治任務的大變革,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問題從提出到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必然會導致我國法治建設的提升,并進一步地激發對公共利益的責任感,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屬于公共利益范疇,從客觀公共利益到法定公共利益,其中不僅存在一個發現和表達的過程,還得跟上法治的探索和調整過程,只有法定公共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法治化是一種制度系統,其中包括法定管理主體、法定內容、法定范圍、法定程序、法定救濟渠道和對侵害行為的法定追究機制等等。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進程已明顯滯后于實踐,農村地區尤其如此。當前,我國地方政府成為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主要維護者和促進者時,行政法就必然成為最主要的保護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部門法。我國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的法治建設中,除了嚴格規定政府的職責以外,還要完善行政立法程序,提供事前保護和事中保護,完善公益代表制度,防止政府不作為和亂作為。國家應加快推進《體育法》、《全面健身計劃綱要》和“農民體育健身工程”等社會保障基本法律(條例)立法進程,并進而推進各專項社會體育保障的立法工作。政府應盡可能為弱勢群體提供更多的公共體育產品和服務,應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進一步理順中央、省、地方各級政府的公共體育供給責任網絡,做到財權與事權對等,解決城鄉之間、地區之間服務水平差距過大的問題,以穩定的財政撥款支持社會保障基金的運轉,修改和完善相關農村體育法律法規,使地方政府的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行為與制度更加規范。
七、監督:追求效能理念
政府的公共管理以服務取向、社會取向和市場取向作為基本的價值取向,體現出責任政府、公益政府和廉價政府[5]。農村地域的遼闊性和復雜性,使得政府在供給公共體育產品時,不應僅僅局限于上項目、撥資金和批條子,更要重視檢驗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結果,確立和完善監督機制和評價機制。必須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標準,采用開放透明的操作模式,保證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良性循環和持續運行。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評判是一種操作性的制度,其中包括評判主體、評判標準、評判形式、評判程序及評判結果。政府應該是公共利益的評判主體,但不是唯一的主體,非政府組織也可以成為公共利益評判主體,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評判標準很難千篇一律,但是起碼要做到:第一,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內容和范圍只能從實際出發,與社會的發展同步,與經濟增長成正比;第二,評判應該為農民謀福利,而不應該成為侵害私人利益的借口;第三,評判標準必須易懂易操作,而不應該與神秘掛鉤,否則,就等于給公眾的參與制造障礙;第四,公共利益評判形式要公開,這樣就為公眾的參與提供條件和可能;第五,評判程序要公正,一般要通過個案調查利益權衡征求意見作出判斷,并依據判斷作出直接產生法律效力的決定。通過政府部門、非政府組織、農民來共同參與農村公共體育服務評判和監督,以達到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效率最大化。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農村體育是我國群眾體育工作的重點,這也是我們過去和今后工作中長期堅持和持續完善的原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國家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推動農業發展,提高農民收入的重要舉措,政府作為新農村建設的主導力量,應該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創新理念,實現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績效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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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蓋伊·彼得斯著,吳愛明等譯.政府未來的治理模式[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3]齊立斌,李澤群.現階段我國農村體育基本特征與發展對策的研究[J].體育科研,2007,(2).
[4]李澤群,齊立斌.新農村我國農村體育服務體系建設[J].湖南農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4).
[5]蘇時鵬,張春霞.農村公共服務的差距分析與體系建構[J].華南農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