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辦學體制改革創新管理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80年代中后期,以“分級辦學、分級管理”體制的普遍建立為標志,我國的教育體制打破了長期以來由國家包攬辦學的格局,為教育發展注入了強大的生機和活力,有力地推動、保證了九年義務教育實施。年初召開的全省教育工作會議提出了江蘇要在全國率先推進教育現代化,使教育事業繼續走在全國前列的宏偉目標。這新一輪發展必須用新一輪改革來推動,其中處于“要沖”和關鍵地位的仍然是辦學體制的改革。
新一輪辦學體制改革的主要目標是要建立“各級政府為主、社會廣泛參與”的辦學體制,以適應經濟體制的變革和教育現代化的需要。當前,經濟建設正在加快步伐努力實現兩個根本性的“轉變”,其明顯特征之一,就是經濟成分日益多元化。在廣大農村地區,除了縣(市)、鄉(鎮)、村三級仍然擁有比較雄厚的經濟實力以外,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的各類企業的經濟實力及經濟支配權明顯增大。另外人民群眾中富裕起來的人也越來越多。大量事實證明,社會各界特別是面廣量大的鄉鎮企業中蘊藏著巨大的辦學潛力和辦學積極性。亟待探討解決的問題是應通過什么途徑和方法,才能把這些辦教育的潛在力量和積極性充分挖掘和調動出來。另一方面,教育現代化工程的啟動和推進,也使現有的辦學體制顯得越來越不適應。在農村地區,“三級辦學”體制的建立,雖然明確了縣(市)、鄉(鎮)、村各級的辦學責任,較好地調動了這三級的辦學積極性,但這種體制仍有一定的封閉性。為了更廣泛地發動、吸納和依靠社會力量辦學,同時在教育現代化工程實施過程中打破行政村、鄉(鎮)乃至縣(市)的界線,充分利用各種教育資源,實行多形式、多層次的聯合辦學和適度規模辦學,辦學體制的進一步改革顯得十分緊迫。
新一輪的辦學體制改革是一個涉及面極廣的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但從根本上看,關鍵是要實現三個“化”。
一是辦學主體多元化。
辦學體制改革的首要目標和根本任務,就是要改變長期存在的只適應計劃經濟的辦學主體單一的狀況,逐步形成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辦學主體多元化的教育新體制。如果說“分級辦學”體制的建立使我國的辦學體制由原來的“單元”變為“雙元”的話,那么新一輪改革的主要著眼點就是要使之變為“三元”或更多的“元”。顯然,這“第三元”就是一個“民”字。
自實施九年義務教育以來,盛行一個說法,叫做“人民教育人民辦”;近年來進而提出“教育人民辦教育”。這些口號都提得很在理,并且對于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辦學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但迄今為止,這種參與大都是“非體制”性的,參與程度相當有限。我們的設想是,要在原來清一色的公辦體制里廣泛引人民辦機制和民辦成分。現階段的主攻目標是要在原公辦學校中普遍建立“公辦民助”的體制。根據本地實際,將公辦學校大批量地轉為民辦恐怕不是上策,宜普遍推行的就是將原來單一的“公辦”改變為“公為主、民為輔”的辦學體制。同時,也要積極探索“公有民辦”、“民辦公助”和比較純粹意義上的民辦體制,使之成為辦學新體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還應積極探索中外合作辦學路子,“九五”期間力求取得突破性進展。
二是政府辦學多樣化。
廣大農村地區普遍建立“三級辦學”的體制以后,縣(市)、鄉(鎮)、村各級辦學的責任都比較明確,這對于促進和保障“兩基”任務的完成,作出了歷史性貢獻。但在全面推進農村現代化、城市化和教育現代化的背景下,這種以“分”為其鮮明特征的辦學體制就日益顯露出明顯的不足。其中相當突出的一點是,必要的“統”和“合”不夠。從客觀上看,實施教育現代化工程一開始就遇到一個大課題、大難題,這就是調整學校布局、優化教育結構。很明顯,倘若再像以前那樣“各自為政”地搞,“村村寨寨辦小學,鄉鄉鎮鎮辦初中”,那么教育現代化工程連個“框架”都搭不好。有鑒于此,在教育現代化工程實施過程中,除了要繼續明確各級政府及其行政組織和部門辦教育的責任外,還要加強上級政府的統籌,推動、實行多種形式的聯合辦學。農村小學應由鄉鎮政府統一規劃設點布局,普遍實行村際或村鎮(鄉)聯辦;中等學校應由縣市統一規劃設點布局,逐步實行鄉鎮與鄉鎮或鄉鎮與縣市聯辦;高等院校則實行更高層次的統籌和聯合。
三是社會辦學制度化。
我們的目標是,不僅要教育人民辦教育,還要組織人民辦教育,使“社會廣泛參與”真正成為辦學新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鮮明特點之一。當前,要重點建設和逐步完善兩項制度。首先,要全面推行、不斷完善學校董事會制度。實踐證明,校董會是非常適合于廣泛吸納、凝聚社會各界力量參與辦學的組織形式和制度。現在的問題是要不失時機地在面上推行,并在推行過程中使之逐步規范化。各級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都應將推行和規范校董會制度作為深化辦學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來抓,盡抉使這種至今仍然帶有相當大的自發性和一定程度的盲目性的辦學組織形式走上正軌。其次,各級都應建立社會辦學激勵機制,如建立捐資助學褒獎制度,制定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政策和制度等等。最后,應予強調的是,辦教育的主要責任在政府,在新一輪辦學體制改革中,辦教育的政府行為不僅不能削弱,而且還應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