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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依法原則
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與實施,嚴格依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關于進一步深化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整改方案》和高檢院《深化檢務公開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等相關文件的規定進行。
(二)便民利民原則
公開方式上,堅持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相結合。對于人民群眾關注的有較大社會影響案件辦理進展和結果,以及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的典型案例等進行主動公開;對依申請公開的案件信息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公開的途徑上,建立全天候、多途徑的案件信息公開系統,采用互聯網、電話、短信等多種方式公開。
(三)及時準確原則
檢察機關案件信息公開系統的數據來源于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內網)數據庫。承辦人員辦理案件的同時,生成相關數據,由專人導出,每日更新,確保案件受理、訴訟階段變化、作出處理決定等流程信息能夠及時更新,保障查詢內容的準確、規范。公開的案件信息數據、終結性法律文書數據進入案件信息公開系統后,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
(四)安全原則
在案件信息公開工作中,必須確保網絡安全、系統安全和數據安全??茖W設置系統數據導出篩選功能,確保不得公開的案件信息、終結性法律文書等數據不被導出。嚴格數據導出及更新工作管理,定期備份數據。系統應當實時記錄訪問及查詢情況,形成清單,供查詢及分析研判。在具備條件時,開展對訪問主體及訪問內容的自動統計分析,研判關注熱點。加強檢察機關互聯網門戶網站網絡安全建設,確保網絡安全、系統安全和數據安全。
二、案件管理信息公開系統之框架構思
(一)整體框架設置
主要設置以下功能模塊:1.案件信息查詢模塊;2.重大案件信息互聯網模塊;3.終結性法律文書互聯網公開模塊;4.辯護與業務辦理模塊;5.控告申訴系統模塊;6.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模塊,等等。
(二)統一信息公開平臺設置
1.在檢查網站首頁設置所有功能模塊;2.開通互聯網、電話、短信、微信等信息查詢途徑;3.專人保證各功能模塊之間信息的一致性和互通性。
(三)內、外網銜接設置
通過具體技術人員的配備,實現內、外網各對應業務功能與查詢功能的相互銜接,并確保相銜接內容的及時性、準確性、與完整性。如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辯護人、訴訟人業務辦理功能與外網中辯護人、訴訟人查詢、業務辦理功能的銜接。
(四)監督信息的整合
主動收集關注案件,并主動相關案件信息,接收民眾意見,實現信息的雙向流動。強化社會民眾對案件的評價功能,并及時進行反饋。
三、案件信息公開面臨之困境
在對相關檢察機關案件信息公開征求意見稿進行仔細研讀,并結合基層院案件管理部門實際工作分析,筆者發現以下信息公開工作實施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
(一)基層院部分重大案件案情部署的公開恐將不利于案件審查、辦理、終結。重大案件案情的公布,為檢察院工作帶來了更大的難度,將公訴人置于訴訟中較為不利的地位,為案件的偵破與審結制造難關,為犯罪嫌疑人掙脫法網提供了便利條件。
(二)基層院案件管理部門人手不足,無法分出專人從事案件信息公開工作。基層院案件管理部門一般配備三至四名工作人員,而案件管理部門所負職責繁雜,若全面開展全力投入信息公開工作則現有工作安排無法得到切實落實。
(三)基層院同時具有業務能力、案件管理能力、信息技術知識的人員匱乏。據初步調查,筆者所在基層院暫無同時具有業務能力、案件管理能力以及信息技術知識的干警,而根據信息公開系統相關草稿的落實要求,唯有同時具備此三項能力的工作人員才能保證信息公開工作的完整、有序、正確開展。
四、保障信息公開系統運行之舉措
(一)由業務部門把關信息公開程度
高檢院要求將重大案件案情及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并對信息公開的程度提出了具體明確的要求,而實踐中申請信息公開的權利主體對于信息公開程度的要求與高檢院的要求之間存在著矛盾。案管人員并非案件承辦人,對案件情況缺乏深入了解,對信息公開的程度也無法切實把握。因此,由業務部門承辦人負責并把關所承辦案件信息公開程度具有其必要性。
(二)規定案管部門必要人手數量
目前基層院案件管理部門人員數量參差不齊,包含部門負責人在內多則六人,少則三人。案管部門職能至少需要配備五名人員才能夠保證有專人負責信息公開業務?;鶎釉嚎刹扇∮蓸I務部門工作人員兼任案管部門工作人員的方式減輕案管部門工作壓力,同時亦能夠加強案管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之間的密切聯系。
(三)引入辦案經驗豐富的案管人才
案管部門目前配備的人員多屬于年紀輕、學歷高。這些人才的優勢在于起點高、自身素質高,但其缺點也尤為明顯。這些人才大多入職不久,沒有從事過業務部門辦案工作,對于案件辦理缺乏實踐認識,因此在具體工作中捉襟見肘,無法全面完成自己的工作、無法與業務部門配合密切、也無法實現高檢院對案管部門富于生命力、創造力的要求。
作者:湯娉單位:常寧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