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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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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語言學分析框架中,“合法性”意味著評斷事物的正當性需要兩種尺度,即真理標準與道義標準;政府合法性問題的本質即是政府的正當性來源問題。在實踐上,衡量一個政府是否具有正當性,可以從三個方面觀察,即看它是否符合歷史發展的趨勢,看它能否說服公眾,看它能否獲得民意認同。

          關鍵詞:語言學分析;正當性;政府合法性

          合法性概念的基本含義:正當性基礎或來源

          從語法層面看,“合法性”概念包含兩個基本語義單位,即“合法”與“性”,二者之間具有一種“‘合法’之‘性質’”的邏輯意蘊。這就意味著,分析“合法性”概念首先需要弄清“合法”與“性”的基本規定是什么。

          就“合法”一詞來看,它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種是日常經驗意義,“合法”即是“符合法律”(對應的英文為legal),指的是人們對社會規則的遵守;另一種是普遍意義,“合法”即“具有正當性”,是人們對社會存在的認同,包含著理性的“必然性認知”、經驗的“事實性接受”以及道德的“應然性評估”三個因素。從邏輯上看,經驗意義上的“人們對社會規則的遵守”,本質上屬于普遍意義上人們對社會存在認同的“事實性接受”的一種(例如,民眾基于對國家暴力的屈服也是一種事實性接受),所以,總的來說,“合法”的基本意義是“具有正當性”。那么,什么是“正當”呢?

          進一步對此概念進行語法解析,不難發現,“正當”意即“正確”與“應當”的合成。何謂“正確”?在一般意義上,“正確”即是符合客觀規律,是一種“求真”,是關于事物發展的科學性判定問題。因此簡潔說,判斷事物“正當”與否的首要條件,就是看事物發展是否具有必然性(科學性)。而何謂“應當”?這是一種價值判斷,是一種基于主體需求的應該性評價,體現的是一種“向善”尺度,也就是說。“應當”與否,主要看的是能否滿足人們的需求,能否符合人們總體的道義預期。所以總的來說,“正當”與否,取決于兩種尺度,即“真理標準”和“道義標準”。而這兩種標準的綜合就是人們在實踐上所表現出的“事實性接受”程度。由此可見,“合法”概念所展示給我們的觀察框架就是:如何評價存在“正當”與否,可以通過兩個尺度進行,即真理標準與道義標準。此其一。

          其二,就“性”這一概念來看,在“合法性”概念中,意即“性質”,它在哲學層面具有兩層意義。一層是指“根據”、“屬性”,表達的是事物之所以稱之為該事物的規定性,一般在形而上意義上使用。另一層指“源泉”、“基礎”,一般在具體語境中使用,如合理性、現代性等。一般來說,具體意義是抽象意義在具體語境下的運用,是對概念抽象含義的經驗化,所以,在經驗層面上,“性質”范疇表達的就是:事物存在的基礎和事物具有某種屬性的根源,即“……的基礎或來源”。相應地,關于“合法”的“性質”問題(即“合法性”問題),也就是關于“‘合法’的‘基礎或來源’”問題。

          總而言之,綜合“合法”與“性”兩個概念的分析,關于“合法性”概念,其基本含義就是:關于事物所以具有“正當性”的“基礎”或其“來源”問題。再結合“正當”概念的內在意義(真理性與道義性)。我們可以這樣完整理解“合法性”概念的邏輯框架:它表達如何評斷事物正當性問題;它提供兩種評判尺度(真理標準、道義標準);真理標準要求正當性的獲得必須具備歷史發展的必然性。道義性尺度意味著正當性的獲得必須具有道義的支持(心理的、倫理的、信念的認同等);兩種尺度的統一體現為實踐上公眾的“事實性接受”程度。這也是“合法性”概念的語法結構所提供給我們的基本分析進路。循此進路,筆者進一步對“政府合法性”問題進行分析。

          政府合法性的獲得:歷史根據、民意認同、說服能力

          什么是政府合法性呢?依據上述關于合法性問題的分析框架,政府合法性問題也就是關于“政府正當性的基礎或來源”問題。同樣地,依據合法性問題的一般邏輯結構,政府合法性問題也包括這樣三個方面:正當性的獲得必須具備歷史發展的必然性;正當性的獲得必須具有道義的支持;兩種尺度在實踐上怎樣統一。以此為框架,筆者對政府合法性問題作些分析。

          合法性概念的一般意義表明,事物合法的基礎或者來源可以表述為:兩個基本原則(真理性與道義性)、三個具體因素(歷史必然性、道義預期性、事實接受性)。相應地,關于政府合法性,也就是要求政府的存在與運行應遵循兩個基本原則,具備三個基本要素。兩個基本原則,這意味著政府的存在與運行要具有正當性必須具備這樣的基礎。首先,該政府的建立具有歷史的必然性,符合歷史發展的規律,至少不違背歷史發展的趨勢。例如,現代政府絕不會實行奴隸制度。其次,該政府的發展滿足了社會公眾的基本價值需求,符合整個社會基本的道義預期。例如,現代政府,至少不會剝奪公眾基本的知情權和表達權。

          三個具體因素,這意味著政府要想持續性發展,還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件,這就是:不斷拓展政府存在與發展的歷史必然性,持續增強政府的事實上的可接受性,及時跟進公眾對政府的道義預期。其中,拓展政府正當性的歷史根據,是保持政府合法性的根本性條件;增強公眾對政府的事實接受性,是維護政府合法性的關鍵環節;而不斷跟進公眾對政府的道義預期,則是推進政府合法性的必要步驟。何以如此呢?原因就在于,上述三個基本因素在政府合法性基礎的構建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就拓展政府合法性的歷史根據來看,其本質是不斷探尋政府之所以具有正當性的歷史必然性,即從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方面尋求政府正當性的來源與依據。從歷史的角度看,人類對政府合法性的歷史必然性的探究形成了這樣幾種觀點:暴力來源觀、社會職責觀、公共服務觀。暴力來源觀,即認為政府正當性的依據來源于暴力,也就是說,政府(國家)是在人類社會自身的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狀況下的一種次優選擇,其目的是為了使社會不至于在階級沖突中毀滅。所以。以國家形態所展現出來的最早的政府,其存在的正當性來源于國家暴力對社會的保護。社會職責觀,即認為政府存在和運行之所以正當,除了具有階級統治的合法性之外,還因為其是一種社會公共機構,即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背景下,政府是與市場體系相對的一個社會系統,體現為市場體系是一種私人領域,政府體系則是公共系統。作為公共系統的政府其職責就是進行社會管理,所以政府行為具有正當性。公共服務觀,則是在現代公民社會語境下人們對政府正當性的又一深入思考,其基本要義是:在市場經濟崛起的背景下,現代社會分化為三種領域(私人領域、公共領域、國家領域),其中,國家領域的存在源于整個社會公眾對它的契約性認同,即國家是全民共同簽訂的合同,該合同以公民納稅為保障,以國家提供公共服務為回報。在這樣一種意義上,政府的正當性來源于它的契約性,體現為它要提供公共服務。

          如何看待上述三種觀點呢?深入看,上述三種政府的合法性基礎,體現出這樣的歷史發展線索,即:前市場經濟時期——階級矛盾不可調和,暴力維持具有必然性;市場經濟初期——私人領域擴展,私權擴張,國家逐漸顯現其公權底色。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責具有必然性;市場經濟發達時期——公共領域崛起,社會出現私域、公域、國家三者鼎立的局面,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凸顯,通過提供公共服務獲得正當性支持成為政府獲得合法性的優先選擇。由此可見,關于政府合法性來源的歷史必然性,其演進具有這樣的規律性:它根源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在前市場經濟時期、市場經濟初期和發達時期具有不同的內容;一般規律是,暴力基礎——社會管理成效——公共服務程度;其歷史演進所內含的邏輯是,階級沖突嚴重,階級矛盾不可調和——市場經濟崛起,私人領域形成,政府社會性凸顯——公民社會生成,私域、公域、國家三足鼎立,政府契約性增強。這也是我們考察政府合法性之歷史根據的一個真理性尺度。

          其次,就及時跟進公眾對政府的道義預期來看,其本質是提高政府在滿足公眾價值預期方面的能力,即看政府盡了多大努力來滿足公眾的預期,滿足到什么程度(看實際中公眾對一種新的制度的預期程度和現有政府對該預期的寬容程度,兩者之間是否具有不可承受的差距)。現代政黨政治的發展歷史顯示。如果一個政府沒有及時跟上社會公眾對一種新的體制的價值預期,那么,政府的合法性也將面臨危機甚至喪失。這里主要揭示的是現代語境下,民意選擇在政黨政治中的重要性。

          現代政黨政治的核心是政黨執掌國家權力,政府運作體現為執政黨的組閣,其執政基礎來源于社會民意的選擇與支持。在這里,民意的本質是一種社會公眾的價值體系,該體系由三個主要部分組成,即理性的認知、非理性的體驗、心理預期。相應地,在民意體系中,既有社會公眾的理性判斷的確定性,也有感性選擇的不確定性。既有對現有狀況的體驗。也有對未來趨勢的預期。如果說,傳統政治理論認為,民意的選擇是理性的選擇。那么這是合理的,但這并不是民意的全部。事實上,現代實證性研究表明,民意的主要部分是非理性的,是感性的,是對未來的心理預期。這就意味著,在現代語境下,公眾對政府的認同主要來源于他們的主觀性感受與潛在心理預期。所以,這就意味著,政府要想獲得公眾的支持,形成公眾對政府的心理認可,必須時刻跟上他們的預期,弄清公眾在價值上有什么需求,他們的感受如何。

          而從理論上看,公眾心理感受與預期來源于社會的教育體系,但同時又不全是,甚至在一定意義上說,教育微不足道。為什么呢?這是因為,教育體系提供的是理性能力,而感性、非理性來自于社會的日常生活。換句話說。感性、非理性的內容來自于生活中的電視廣播,來自于耳聞目見,來自于同事朋友,來自于鄰居聊天,來自于道聽途說,等等。這些點點滴滴最終形成一個社會成員的感受、體驗并進而影響著他對未來的預期。所以在這種意義上,政府何以獲得民意支持,關鍵不在于花費多少氣力進行大規模的意識形態說教,而在于能否判斷出公眾的心理,進而在此基礎上提供滿足和提升其需求。

          最后,就增強政府事實上的可接受性來說,其本質是政府在經驗層面獲得社會公眾的支持和認同,即在事實上獲取公眾的接受。從邏輯上看,政府獲取合法性資源的事實因素,是一種合法性獲取的實然狀態,它既不同于歷史發展的必然性,也不同于社會公眾的價值預期。從本質上說,事實性的接受反映的是一種政府在運作中的實際狀態,即它在符合歷史必然性基礎上,在滿足社會公眾價值預期的實踐中所能和已經達到的程度。大體來說,政府合法性的事實基礎可以從政府自身對公眾的說服程度來衡量,即政府能在多大范圍和程度上說服公眾接受現存體制(或者看該政府的意識形態的實際效力有多大)。

          歷史發展的經驗表明,如果一個政府說服社會公眾接受現存制度的效果有限,或者說,基本上沒有說服力或者說服力不高,那么,該政府也會或早或晚遭遇合法性危機。在這里,決定危機的直接因素是政府對自身體制的說服能力,具體體現為該政府所提倡的意識形態的有效性。也就是說。政府能否渡過合法性危機。取決于其改造自身意識形態的能力。例如,對于“”后期的中國政府來說,就面臨這樣一種危機。由于階級矛盾的退隱,消費性需求上升,基于階級意識的意識形態的有效性大大減弱,尤其是“”的嚴重失誤,使得原有的意識形態話語面臨信任危機。但是,在危機面前,中國政府選擇了意識形態話語的轉換策略,著眼現代化歷史趨勢,啟動了改革進程,通過經濟業績的提升和市場經濟話語的轉換,重新贏得了新的歷史條件下人們對政府體制的支持。由此可見,一個政府在意識形態上,能否有效改變其發展所面臨的困境以及能改善到什么程度。對獲取公眾對自身的支持以及增強其可接受性至關重要。這也啟示我們,在評估政府構建合法性基礎的能力時,看其意識形態的有效程度,應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指標。總而言之,無論是歷史根據、民意認同,還是說服能力,對政府合法性基礎的構建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缺少其中—個,都會危及和削弱其穩固性。這就意味著政府在實踐中。必須妥善處理三者的關系。依據它們的內在關系,筆者以為,可以這樣概括三者的地位:歷史根據是政府正當性獲得的外部客觀條件;說服能力是政府自身要具備的素質;民意認同則是外部主觀條件。這樣,從理論上看,政府合法性基礎的構建,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客觀歷史條件、主觀民意條件和自身素質條件。相應地,在實踐上衡量一個政府是否具有合法地位,也就可以從三個方面觀察,即看它是否符合歷史發展的趨勢,看它是否具有民意支撐,看其意識形態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