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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流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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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流通基礎

          經許多學者研究證明,清代前期的商品流通無論在數量方面,還是在規模上都較以往各朝代有了很大的發展,為其服務的基礎設施建設也相對較完善。可是,對這些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問題,則研究不夠。徐建青的研究【1】具有重要的意義,但還有多方面設施建設沒有涉及。一般來說,為商品流通服務的基礎設施涵蓋面十分廣泛,本文將探討為商品流通服務的交通(路、河、橋、渡船①)、交易(集市、貨棧、鋪房、旅店)、保安(巡船、巡役、航行標志、救生樁、救生船)三方面設施建設的投入問題。

          在交通設施建設中,全國主要路、河、橋,由政府投資建設。政府把修建路、河、橋,作為各級官員的職責,順治元年、雍正三、七、八、十三年、乾隆十五、十六、二十六、二十九、四十一、四十五、五十五年、嘉慶四年,分別下達修理、維護的諭令。【2】(卷932《工部·橋道》)道光八年重申:“各省要路橋梁,間有損壞者,地方官查勘應修之處,詳報督撫奏明修理。”【3】(卷146,道光八年十一月乙巳,P.242)由于當時所建道路多為土路,修理起來較容易,各地官員大都能較好地完成。“惟良有司知道路、橋梁,皆王政之大,以時加意,無令病涉,庶有濟焉。”【4】(卷19,《津梁》)康熙十四年,黃梅縣受到洪水災害,道路被損壞。知縣李成林向黃州府申請修路,獲得批準。府下撥銀谷,李成林同縣丞樓自新“分頭督率,慘淡經營,仍捐貲,并設法募助,四閱月,工乃告成。”此役“共雇募人工四萬有余,約工價一千二百兩有零”。為使官道無坑陷之患,李成林采用以工代賑的辦法,令民“運沙一斗,給糧一升”,不到一月,百里官道鋪沙完畢。李成林得到政府獎勵,紀功一次。【5】河道的疏挖,在道光年間是十分繁重的工程,當時黃河經常泛濫,堵塞運河、淮河,嚴重影響了官方漕運,商品流通的運道,以及農業生產。“近年例撥歲修搶修銀兩外,復有另案工程名目。自道光元年以來,每年約共需銀五、六百萬余兩。昨南河請撥修堤建壩等項工需一百二十九萬兩。又系另案外所添之另案。而前此高堰石工,以及黃河挑工耗費,又不下一千余萬之多。”【3】(卷145,道光八年十月乙未,P.226~227)

          各地區的道、河、橋則基本上是民間(包括官員以個人名義的捐助)捐資修建。民間修路的方式多種多樣,有“公買義路”;“捐地為往來通衢”;【6】(卷之10,《人物》)或捐廉、捐銀修筑,并在道路旁邊設有茶亭、路燈等設施。【7】(康熙五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貴州巡撫黃國材奏,7輯,P.390)【8】(卷11,《風俗志》)以陜西省橋梁為例,雍正時期共修建30座,其中官建只有一座。知縣等各類官員修建的有11座,這中間可能包括官員用公款建筑,即政府出資的情況。即使把11座橋梁都算作政府出資,在全部橋梁中也不占多數。而民間投資自建、修建的橋梁占絕大多數。【9】(卷16~17,《關梁一~關梁二》)“與明代相比,清代民間捐修的數量明顯增多。”“民間捐資恐怕已成為地方交通事業的主要力量。”【1】在各地方志中,普遍反映出這種情況,有的占該地區總數的一半以上。②

          政府規定在各地的河流沿岸設立渡船,“以渡南北往來文報、差使”,史書稱為官渡。渡船、渡夫、修船經費由地方政府支付,如有損壞,也由地方政府修補。乾隆“六年,更造一次,由司庫給領銀一百六十余兩。嘉慶十八年,改由陽曲等十縣攤捐。”【10】(卷39,《工制·水利五·通省官渡處所》)民間捐建的渡船,在一些地方志中稱為“義渡”。四川萬縣“湖灘上義渡,乾隆初年張燦若募設。”“黃連咀、陳家壩、擔子壩三處義渡,嘉慶年間陳大方、大中、楊學儒等捐設,歷數十年就廢。道光年間陳光烈、光黨等,倡募置業,三渡復興。”【11】(卷12,《地理志·義局》)因此官渡、義渡均不收渡錢。江西“至渡錢一項,除向系官渡、義渡不取錢文者仍照舊外,其余民渡,凡內河小港準取錢一文。”【12】(卷1,《渡船條規》)乾隆八年湖南也規定:“官渡渡夫不許需索錢文、米谷,民渡小船亦不許多勒渡錢。”【13】(卷2,《兵律·關津》,《江河渡口無論官渡、民渡,不許冒險多載。凡遇空手過渡,每人止許取錢一文,挑負貨物、行李,每人取錢二文,多索從重治罪,刊刻禁約,豎立渡口》)對民營渡船,政府限定渡價、載人量,進行管理。從目前筆者見到的史料看,廣東的情況與大部分省不同。廣東全省的渡船,都向乘客收錢,政府向渡戶收取渡餉。乾隆時詳定章程:“各府州縣所屬地方,設立渡船。……征收渡租谷,咨報充餉。如有應設之處,先由該管州縣勘明該地方實在情形通詳,候奉批準。示召年力壯健,熟識風色、水性之人,承充渡戶。一面取具供結,并鋪戶、渡鄰保結。由州縣加結申府,轉繳藩司詳院,飭府給帖開擺。不準一人兼承數支,網收漁利,及霸埠批租,私頂私擺情弊。”【14】(卷3,《戶例下·稅餉·各省渡餉》)有時也讓附近村民攤納,如靛行渡,“昔被豪右占踞。雍正元年,奉撫憲禁革,勒石永為官渡。其渡餉,歸附近鄉村攤納。”【4】(卷19,《津梁》)

          在交易設施建設中,設置市場進行交易,需要征收一定的商業稅,因此城鎮市場多為政府設置。集市也以政府設立為主,民間捐助設立為輔。各地鄉村中的集市,有部分是前代遺留下來的,也有相當部分是清代建立的,大概是先有民間自然形成的交易市場,后由地方政府承認,并對其進行管理,征收商品交易稅。也有由政府強制官員捐資建立的集市,這類集市應視為政府行為。但與修建路、橋等設施不同,如果集市只占地而沒有店鋪等設施,也就不需要投資了,“在北方,村鎮的定期市都是在道路上,或者和道路相連的廣場上舉行,為此特別建筑房屋,似乎都是沒有的。”【15】(第3卷,P.96)“北方市集各有定期,邊境之人絡繹趨赴,各賃坐地,陳貨于左右,交易者權其值而與之。”【16】(卷之1,《地輿志·集市》)

          民間自行設立,或者由某人捐資購地設立的集市,被一些地方志稱為“義集”、“義市”,但這些義集、義市并非全都是民間的捐助行為,也有地方政府的官方行為。③民間設立集市,有一人、一姓獨自設立的,廣東四會縣牛皮墟,乾隆四年由“邑人龍彬業創設”。【17】(編2下,《墟市》)道光年間揭陽永興市,由“桐坑鄉林姓辟建”。京溪園墟由“長灘鄉陳姓辟建”。下鄉市由“林姓鄉人建”。【18】(《實業志》6)也有一族人同共設置的,據《鄒氏族譜》記載:“乾隆戊戌歲之十一月十八日始議,一唱百和,眾心一齊,而十九日即起一墟,赴集如云。”“勝公子孫曾侄孫禮崇公子孫御祖”,“為本鄉之水口新起公平墟,老少歡悅,但各齊心踴躍,各出自己糧田以作墟場,其建造店宇并小莊,皆照八股均派。”嘉慶七年又規定,“各人自造之店屋,各人自己遞納地租交眾,及小莊租錢交眾。”【19】還有居民共建的,瓊山縣永都市,“乾隆初年由永都西堡十七村居民,購地創建。”會文新市,“道光七年坡口屯、徐家屯、圣鹿都公建”。【20】(卷5,《建置志六·市》)民間設置市場要經過縣、府兩級政府的批準,“場市例不許輕設,如果該處為鄉民貿易之要地,自應該約地方人等公同報勘”。【21】(P.201)如果民間設市取利,則屬違法,政府禁止這類行為。【22】(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八日劉師恕奏,15輯,P.258~259)

          貨棧、鋪房,基本上沒有政府無償投資建設的,地方政府作為經營者,或建鋪房出租;或出租土地供民間建鋪房。“查得張家口堡舊有市圈房屋,商賈貿易其中,歲征課銀向供撫賞,于是檄行道臣程紹孔備查。該堡原額官房一百九間半,除披塌外,現在房一百四間半,每間歲該課銀陸兩,共銀六百二十七兩,見今催征。”【23】(順治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馮圣兆揭帖,A2,B1009)乾隆年間,巴縣有租官地置鋪房,繳納地租狀紙四張。某人租“官基空地,進深一丈,自置鋪房,每年納地租銀陸兩叁錢”余,按季繳納。【24】(P.295~296)

          民間出租鋪面房屋,屬于經營性,如乾隆二十八年,巴縣城內臨江出租鋪面房四十一間,租銀七百三十七兩五錢;通遠坊出租鋪面房四十四間,租銀一千零二十九兩九錢;洪崖坊三十間,租銀六百八十八兩二錢;定遠坊二十八間,租銀七百九十二兩四錢;臨江廂二十二間,租銀二百五十四兩一錢;定遠廂九間,租銀三百零六兩四錢。【24】(P.316~318)也有民間捐助的鋪房。“齊齊哈爾官房二十間,墨爾根官房二十間,皆康熙雍正間兵力捐建,商販僦居稱便。”【25】(第1帙,上,西清《黑龍江外紀》)此外,還有亭、廊等作為交易用的建筑。廣東順德縣悅來墟,“康熙四十七年,里人陳德送出己地建廊。”【26】(卷5,《建置略二·墟市》)乾隆初吳啟賢在瓊山縣雷虎市,捐地“并建約亭。”【27】(卷5,《建置六·市》)嘉慶七年,南海縣九江“填塘建亭,擺賣絲斤。”【28】(卷13,《建置略五·墟市》)。

          旅店的開設,主要是民間的經營行為,捐助的情況很少見。政府對京師開設旅店的地點有嚴格限制,“奴才看得,九門之內地方,甚為綦重,且外紫禁地方,所關更加綦重,因天下各省之人來者甚多,于外紫禁城內外地方開下榻之店房者皆有。開店之人一心圖利,不計善惡,只要見錢,即準留居,遂不辨不肖行惡之人,風氣甚劣。奴才愚以為,凡人隨意棲止,似屬無益,且九門外關廂之地開店者甚多。內外相距又不遠,若外紫禁城內外店房皆予查禁,閑蕩之人、零星商販皆令于城外店房下榻,則城內風氣似可改觀,且良惡之人亦不可妄加棲止。”【29】(康熙五十四年五月初六日賴溫奏請查禁店房以端城內之風折,P.1008)

          在保安設施建設中,地方政府設置巡船、巡役,保護往來行旅的安全。雍正十年,清政府命各省在“江河中流要處,一例設立巡船,官兵往來游巡。……遇有盜案,照海洋行船被劫例議處。”【2】(卷632,《兵部·綠營處分例》)乾隆時期規定,商人可以雇巡役,巡役由州縣管束,并添給鳥槍。“巡役工食仍照例聽該商給發”。【30】(《戶例》乾隆17年)商人“雇募巡役,攜帶鳥槍”,隨行保護。【31】(卷200,乾隆八年九月甲午,P.571)乾隆年間,江西“贛河一帶塘汛亦已設有巡船,為衛護商船。”【32】(卷14,《文檄》,《禁乘危搶貨檄》乾隆七年八月)湖南在沿河各屬設立巡船,“大州縣捐備小船四只,中小州縣捐備小船二只。各派干捕二名。……水手、捕役飯工之費,令于州縣自理詞訟充公項內撥給。如有不敷,自行捐給。”【13】(卷8,《兵律·關津》,《近河各州縣設立巡船分地撥役巡緝各章程》;卷4,《兵律·關津》,《衡耒交界河路設卡撥役巡查》,《郴屬河道設立卡房撥役巡查》)嘉慶四年浙江訂立“酌擬兵船乘便護送商船,以免盜劫”的章程,地方政府“出示曉諭,如有商船由乍浦、寧波出口,赴溫、臺一帶銷售者,即在各海口會齊,隨同定海兵船南至海門收口。再俟黃巖兵船往南巡捕,隨帶至溫州。其有欲赴閩省者,即由溫州兵船送至北關山,俟閩省舟師巡哨至彼隨同前往。南來者亦候過北兵船相隨同行。”【33】(卷7,《臬政》,《浙省辦理海口營務緝捕各條章程》;卷8,《臬政》,《緝捕章程》道光元年)道光四年,“孫玉庭等奏,酌設卡巡一折。江蘇淮徐等屬由桃源至邳宿一帶,通京湖路,多系曠野荒郊,自應擇要設卡巡防,以安行旅。”上諭“著照該督所請,(委員派兵巡防)……所有弁兵薪水等項之用,均準于駱馬湖充公租息款內照數動給。”【3】(卷65,道光四年二月辛酉,P.33)。巡船大部分由地方政府強制各基層官員捐俸設置,應該看成是政府行為。巡役的雇用和保鏢,主要由民間的經營。官民自愿捐助的情況很少。

          航行標志由官員、民間捐資建設的較多,在一些河段,還有少量灘師、梢公營業。救生樁、救生船,多由政府出資建立,民間捐建的也有,唯獨沒有政府或民間建造救生船取利的情況。乾隆四十年,在長江三峽江岸,忠州刺吏甘隆濱,沉鐵治灘,并在折桅灘南岸的崖璧上,鑿刻了“對我來”三個大字,導引舟船過灘。【34】(卷之1,《地輿志·山川》)乾隆五十六年,清政府諭令“各省州縣刊刻新舊險灘名目,在兩岸插立標記,俾免冒險行走,以昭慎重。”【35】(卷1,《地輿志·險隘》;卷8,《政典志·救濟》)早在康熙年間,長江三峽所在的歸州就設立了救生船,“康熙丙辰年分巡道李會生、知州邱天英設立……每處覓水手六名。每遇覆溺全活甚多。后又添……,水手工價照給。”【35】(卷8,《政典志·救濟》)江西也設了救生船,“星子縣康熙二十二年捐置田租,”供給水手、舵工工食,不敷“公項動支”。“雍正六年間議詳,所有救生船水手、船頭等工食,并添置家伙,與遇修造船只、獎賞閏銀,……與南康府同知巡湖哨船水手工食,并各船所需銅鑼、鳥槍、火藥等項,請于解司地租銀內撥給。……按年將支過銀數造冊報銷。”乾隆時在“江湖最險之處添設救生船一十三只,其舊有船只,一并改造,于司庫公項內動置。”【12】(卷1,《救生船條規》后《附載工食獎賞修造等銀兩運用支銷款項》)雍正十三年,政府諭令四川省在奉節等縣,“各設救生船”。【2】(卷939,《工部·船政》)同年湖南湘陰、巴陵、華容三縣公款設立救生船,對所募舵工、水手,“動支三分公項銀兩,按季給發工食。”如果他們救出落水人,地方官就進行“捐賞”,如果不實力搶救就被處罰。【13】(卷2,《兵律·關津》,《設立救生船只》)乾隆元年政府又令四川設立救生船,“以防商民意外之虞。其所需經費準于正項內報銷。務令該地方官實力奉行,毋得草率塞責。”【31】(卷30,乾隆元年十一月丙申,P.617)四年諭令南方各省設立救生船,“南方號稱水鄉,長江大湖,洪濤巨浸,每遇風浪驟發,人力難施,向有設立救生船之處,每年頗多救濟。但恐經費不足,則為數無多,而稽查未周,則為善不力。”并“永遠遵行”。【31】(卷90,乾隆四年四月乙酉,P.391)北方山西河津縣禹門渡、陜西韓城紫陽兩縣、甘肅的一些縣也都設立了救生船。【2】(卷939,《工部·船政》)

          總之,清代前期的商品流通基礎設施是政府與民間共同投資建設的。以下的實例說明了這一點。四川忠州神溪渡,在州城西南岸,為州與外部聯系的大道。“神溪渡乃一郡之通津也。向有渡船,悉民間私置,各占日期,既需索行人于當下,復指派升斗于秋成。且或去或來,任其自便,渡者苦于守候,非一日矣。”“渡船皆系附近居民造設,以博蠅頭,重載多裝,不能早晚時濟。”為了改變這種狀況,人們響應刺史的號召,捐資建立義渡。“南北兩岸各泊船一只,每船用夫一名,常川守候。當令其豐衣足食,得專司其事。”渡船與渡夫的經費來源,用共同捐資的二百千錢買田,每年租谷九石來支付;另一方面州政府“又撥花林驛官基一所,每年有課銀四兩二錢。查廢寺田地兩分,每年租谷七石,共收租谷十六石,課銀四兩二錢,以此分給兩岸渡夫。”義渡建立之后,州政府認識到,“尚如概禁民間小船,則義渡居奇,亦必肆行勒索。是未收其利而轉受其害。”于是規定管理章程:“令義渡停泊兩岸,往來渡者不得過八人,載一牛馬,即減去二人,不許分文需索,亦不許擁擠遲延。或此船裝載不了,暫候彼船再渡,以防不虞之慮。”對民間經營性小渡船,并不禁止,但規定:“止許每人索錢一文,每船載人二、三。如小船多索,許義渡扭稟,義渡違禁亦許小船告官,立法無弊,可垂永遠。”【34】(卷之1,《輿地志·山川》,《張鳳誥神溪渡義田記》乾隆十五年)二

          如上所述,對商品流通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主體是政府和民間。政府投資的目的,首先是為了國家政治、軍事、財政的需要。其次是穩定社會,減少和避免民間沖突。如地方政府對市場設立的地點十分關注,民間申請建立市場,地方政府核查實情,給予批準。若因設立市場而發生爭端時,政府就不批準了。【15】(第3卷,P.98)這說明地方政府是把安定社會放在首位,發展商品經濟在其次。當然有時亦有為商賈、行旅服務的目的,但是應該說其在政府整體目標中占極其次要的地位。康熙四十三年,山西汾河淤滯,只可纖行小船通行。皇帝上諭:“若疏浚河道,則于商賈、民人有益。”于是,山西巡撫噶禮遵命勘查河道,疏通淤滯,并“照習行湖廣省、四川、辰州等河淺灘之鰍船、馬羊船式樣造小船,復行驗試,必令通行。”【29】(康熙四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山西巡撫噶禮奏報小船已經制造完畢折,P.334)如果說政府在為商品流通服務的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制訂了某些政策,并投資進行建筑、維護、管理的話,其目的很難說就是為商品流通,為民眾利益提供服務。

          然而,從實際情況看,政府投資的結果是建設、修筑了路、河、橋、救生等設施,這些設施無論什么人都可以利用,自然也起到為商品流通服務的作用,所以又不能說政府沒有對商品流通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盡管其沒有為民眾提供服務的意識。在清代,中央集權是國家政權的形式,專制體制是國家政權的本質。政府則是專制體制下執行權力的機構。清代的政府以皇帝為首,由朝廷中央各部大臣、及各地方官員組成,行使國家權力,其職能是鞏固清王朝的統治,維護社會秩序與安定。政府為了達到政治、軍事、財政目的,制訂制度,提出政策,進行建筑,維修管理,都很難離開經濟。尤其一些政策落實的結果,則體現在經濟方面。政府的各種職能又是相互關聯的,經濟作用很難與政治、社會和軍事作用分開。這些基礎設施無論為了什么目的都是需要建設的,不然,政府就無法達到其鞏固統治,維護社會穩定的目標。因此,政府在這方面的政策、具體建設與管理,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例如:渡船服務供不應求,私人壟斷局面時有發生,多數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官方服務、私人捐助和民間經營的方式。這些地方政府行使公共服務和管理職能,不僅為商人經營活動創造一個相對有利的環境,而且還可以使社會各個階層人都能得到服務,縮小不同人群收入所存在的差距,以達到社會安定的作用。

          清代前期的政府在為商品流通服務的基礎設施建設中,盡管扮演了比較重要的角色,但是許多設施都不是由政府獨家提供的。政府對治理河道的投入比較大,“估計康熙年間正常的河工費用支出,每年總有一二百萬兩。”乾隆三十一年河工歲修銀380000兩。【36】據湯象龍統計,清代前期的四種河工費用支出每年在320萬兩左右。【37】(P.187~230)另據百瀨弘研究表明,政府對水利投資占財政的十分之一。【38】(P.743~846)應該說,治河經費還不能完全算作是政府為商品流通服務設施的投資,因為治河也在農業方面起到一定作用。而且這個統計也不能完全反映各級政府在這方面的開支,因為一些地方政府支出的經費,是強制基層官員從俸祿中捐出的,并沒有統計在內。應該說,政府在為商品流通服務的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投資是不夠的,因為專制體制下的政府為了達到其統治目的,形成了為自己服務的資源配置,這是專制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一個重要特點,從而使政府的某些制度產生缺陷,使社會資源配置產生浪費。例如:各地方渡船制度不統一。應該說,在地方政府財政有困難的情況下,完全實行官渡船免費制,可能難以做到,對乘者合理收費也屬正當。然而,廣東政府對渡戶收取渡餉的做法,從制度上看,就是地方政府介入經營領域,在為自己謀取利益的同時,也為官員貪污創造了條件。(這里涉及到制度問題,將專題論述。)

          從民間投入來看,人們的目的各種各樣,有的為追求利潤,建筑一些設施贏利,如民間出租鋪面房,自造渡船,開設旅店經營取利,這種行為主要受市場機制的控制和影響。有的是為了作善事,得好名,或得到特殊好處等潛在利益,因為地方政府會為其樹碑立傳,留名青史。然而,應該看到的是,那些自愿捐資的人們多少會受到被政府倡導的社會主流思潮的影響,這就是儒家學說。儒家學說強調的道德基礎是“仁”和“義”。“仁者愛人”,即以善之倫理道德,處理人際關系、社會事物。“克己復禮為仁”,要求人們克制自己的私利私欲行為,以達到仁的境界。在當時的中國,儒家、佛教、道教(也有一些佛教僧人、道教人士進行捐助活動),這些意識形態倫理道德的精神價值觀,規范了人們的行為,使一部分官員、士紳、富商、宗教人士,比較忠于這種倫理觀念,甚至達到了信仰的程度,以此為標準進行道德自律,把捐資、捐助看成是完善個人道德,達到“仁”、“義”最高精神境界的一種行為。因此,無論人們為了個人利益,投入資金的動機有多么不同,而他們捐助的結果是建設或修筑了路、河、橋、船、集市、貨棧、鋪房、旅店、航行標志、救生船等各種基礎設施,而這些設施無疑又為商品流通提供了服務。所以在這里沒有必要過多看重人們的動機,他們捐資、捐助的過程與結果應該比其目的更重要。個人捐資,是個人收入的轉移,是個人從自己腰包里拿出一部分收入,進行社會的第三次分配,又是一種社會資源的再配置。這種普遍性的官民捐資、捐助情況,應該屬于諾思提到的意識形態作用,它“是使社會穩定、經濟制度富有活力的粘合劑。”【39】(P.48)可見,意識形態并非僅僅能起到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而且它還有直接推動經濟增長,合理配置社會資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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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徐淦等修,李熙等纂.瓊山縣志【Z】,民國6年(1917)刻本,瓊山學校藏版。

          【21】四川大學歷史系、四川省檔案館主編,清代乾嘉道巴縣檔案選編【Z】,下冊,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1996年。

          【22】宮中檔雍正朝奏折【Z】,臺灣: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68年(1979)。

          【23】明清檔案【Z】,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現存清代內閣大庫原藏檔案。

          【24】清代巴縣檔案匯編【Z】,乾隆卷,北京:檔案出版社,1991年。

          【25】(清)王錫祺.小方壺齋輿地叢鈔【Z】,光緒17年(1891)。

          【26】(清)郭汝誠修,馮奉初纂.順德縣志【Z】,咸豐3年(1853)刻本。

          【27】(清)李文烜修,鄭文彩纂.瓊山縣志【Z】,咸豐7年(1857)刻本,雁峰書院藏版。

          【28】(清)潘尚楫等修,鄧士憲等纂.南海縣志【Z】,同治8年(1868)刻本。

          【29】康熙朝滿文朱批奏折全譯【Z】,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

          【30】上諭條例【Z】,國家圖書館藏部分雍正、乾隆朝檔案。

          【31】清高宗實錄【Z】,中華書局,1985年。

          【32】(清)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Z】,培遠堂藏版,道光7年(1827)。

          【33】治浙成規【Z】,浙江:藩司藏本。

          【34】(清)吳友箎修,熊履青纂.忠州直隸州志【Z】,道光6年(1826)刻本。

          【35】(清)余思訓續修,陳鳳鳴續纂.歸州志【Z】,同治5年(1866)刻本。

          【36】陳鋒.清代財政支出政策與支出結構的變動【J】,江漢論壇,2000,(5):60~70。

          【37】湯象龍.鴉片戰爭前夕中國的財政制度【J】,中國近代財政經濟史論文選【C】,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87年。

          【38】(日)百瀨弘.清朝の異民族統治に於おける財政經済政策【J】,東亞研究報,1943,20號;見鄭永昌譯文.清朝的財政經濟政策【J】,財政與近代歷史論文集【C】,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9年。

          【39】(美)道格拉斯·C·諾思.經濟史上的結構和變革【M】,厲以平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2年。

          ①政府下令在各省河段需要的地方設立渡船,原本是為傳遞政、軍令服務的,后來乘船人漸多,其中商人占相當部分,所以本文將渡船當作為商品流通服務的一種設施來論述。但是渡船與道、橋、河不同,并非完全是官方和民間捐助的免費服務,因為當時還沒有道路、河道、橋粱收費制,所以也可以說渡船是一種不完全的公共物品。當代西方經濟學關于“公共物品”基本概念,指能夠同時供許多人享用,其供給成本與使用效果,不因享用人數的增減而變化。公共物品在市場上難以交換,沒有市場供給,就需要政府提供。

          ②目前雖然沒有統計出具體數字,但我與徐建青的研究使用了不同的史料,結果是相同的,說明普遍性。

          ③所謂義集、義市,就是無稅集;或集稅被人自愿承包,交易者不用納稅;或地方官規定秤量器具,讓牙行免收稅。加藤繁說:“在我涉獵的范圍內,義集義市的名稱,只在山東省的地志中可以看到,但是,無其名而有其實的這種集市大約也在其他省分存在。”加藤繁《中國經濟史考證》第三卷,商務印書館1973年,頁96。筆者所見的地方志也是同樣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