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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企業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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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國有企業是國家資源的載體,是國家用以滿足自身需求的組織形式。國有資源的特殊屬性決定了國有企業特殊的產權結構和治理結構,從而引發了國有企業在并購過程中的特殊風險——體制風險。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國國有企業并購中存在的體制風險及其成因,并提出防范和控制措施。

          關鍵詞:企業并購;體制風險;防范

          我國國有企業兼并與收購活動從1984年在保定、武漢等城市開始至今,中國國有企業的并購從簡單的出資購買、承擔債務到買殼上市、借殼上市、委托收購,經歷了一個從不完善到逐步成熟的發展過程。但是,由于我國現行的產權制度基礎、企業治理結構還不完善,以及并購市場功能的缺位等,我國國有企業的并購既具有一般企業并購的風險,也具有一些特殊風險——體制風險。

          一、我國國有企業并購體制風險的表現及其成因分析

          (一)由企業產權問題帶來的風險

          企業并購的本質是企業產權的轉讓,所以,產權制度與產權關系的明晰化,是進入市場交易的前提。雖然,我國國有企業產權改革在不斷進行深化,但是,目前我國國有企業的產權制度仍不完善,在產權界定上還存在一系列的問題,傳統體制的副作用仍在很長的一段時期繼續產生影響,并購中擁有企業資產所有權的政府不可避免地要參與進來。國有企業的性質對企業間產權交易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難以弄清誰是有資格的談判者。由于企業的國有性質和特殊的委托關系,企業的經理、主管部門的負責人、以至從當地政府到中央政府的最高領導都不過是國有產權的人。政府對國有企業的管理,又往往是通過各個不同的部門進行的。很多想要合資或并購的潛在合作者經常不知道應該找誰談判,或者找不到所有者,或者碰到太多的“所有者”。即使開始了談判,也可能會由于政府不同部門的意見不一致而歸于失敗。天津電解銅廠與香港恒勝集團的合資計劃之所以沒有成功,很大程度上應歸因于國有企業的這種性質。

          其次,可能存在人出賣所有者的情況。由于我國特定的情況,國有企業的產權交易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有可能出現人出賣所有者的情況。因為在任何一樁國有產權交易中,實際的所有者不可能出場,只能由主管部門的官員或企業的最高領導談判。這樣,國有企業的人就有可能暗中收受賄賂,從而壓低其產權的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如,中外合資時,少數外商利用中方急于尋求資金的心理,在對中方資產評估上討價還價,有意低估中方資產價值,以降低中方合資股率,提高外商所占股率;一些中方企業則為了追求當前政績,也在資產評估中迎合外商,低評或不評自身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這類現象在國有企業改組過程中最為突出,而且涉及面廣。又如,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短期回報,把一些成長性好的合資企業出售給外商獨資經營,造成國有資產變相流失。

          “人報酬假設”可以很好地解釋這個問題。現代企業制度最主要的特征是委托—機制,企業的管理層作為股東權益的人,要為股東追求最大化的收益,同時也會顧及自己的利益。然而實際中,當他們與股東利益背離的情況下,人的經營目標首先是自身的利益與安全,股東收益最大化或企業價值最大化則淪為次要目標。于是從個人私利出發,企業的人往往傾向于并購,從而私下收受賄賂、低估國有資產價值,中飽私囊。

          另外,因為并購對于擴大企業規模有立竿見影的效果,企業規模的擴大對人而言至少有兩個好處:一是企業規模的擴大往往與管理層收入的增加成正比,不僅如此,還可以同時獲得小公司領導不可能有的社會地位、知名度、成就感與滿足感等;二是企業規模擴大,就降低了被收購與接管的可能性,從而可以使公司的管理層的既得利益得到保障。如果并購方管理層僅僅出于個人利益的考慮來促成并購,而對并購后企業的整合與經營失去興趣,則由此導致的并購失敗不可避免。

          (二)政府的不當干預風險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并購應以市場為主導、企業為主體展開,政府作為社會經濟行政管理者,其行為定位應當是政策引導和協調服務。而從我國國有企業并購的現實來看,政府推進方式占一定比例,并購的目的大多是為替虧損企業尋找出路,解決目標企業職工的就業問題,表現為政府部門出于政治(教學案例,試卷,課件,教案)、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考慮,勸說一些優質企業兼并那些嚴重虧損、資不抵債的國有企業,出現所謂的“拉郎配”,從而造成大量的企業被動并購,其結果常常是“虧”沒扭成,原本盈利的企業也被拖跨。如四川攀枝花鋼鐵公司在政府干預下被迫兼并了渡口鋼管廠后,效益連年下降,最終形成了諸多不良后果。

          證券市場的誕生開創了通過資本市場進行產業重組的新的模式。但由于股權結構的原因,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依然很大。無論是國有股還是法人股,背后總有各級政府的背景,其轉讓都有政府的作用,政府操作的痕跡相當明顯。從近幾年的并購案例中也不難發現,越是上市公司密集的地區,比如上海、北京,跨地區的企業并購就越是活躍,而上市公司越是成為一個地方稀缺資源的地方,跨地區的異地重組就越是少見。考慮到控股股東的政府背景,政府在其中的作用就可以推斷。

          (三)目標企業人員安置風險

          國有企業有著一種特殊的債務關系,這就是對工人的義務。在傳統計劃體制下,政府通過國有企業對工人有一個隱含的承諾,即保證工人的就業。當企業產權易手后,新的所有者未必會繼續承擔這樣的義務,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保證工人的鐵飯碗也不是一個好的選擇。然而,在產權交易的過程中,國有企業原來對工人的承諾要獲得一個恰當的處理。這必然要反映在產權交易的談判中,使談判的難度增加。解決的辦法或者是由企業的出售方自行安置,其代價是索要較高的企業出售價格,或者是由并購方全部或大部的接收,其補償則是較低的企業出售價格。在現實中,后一種情況相當普遍,即由買方企業負責解決賣方企業的全部或大部分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的福利、社會保障等問題。如儀征化纖收購佛山化纖后,接收了幾乎全部原有員工,只是辭退了原管理層的人員。珠海恒通入主上海棱光后,也并未解雇工人,后來甚至還留用了原經理;一汽接管了吉林輕型車后,也幾乎留用全部人員。這顯然是當初與企業原所有者談判時作出的安排,它甚至是談判成功的一個重要條件,有時甚至是先決條件。這種方式雖然可在一定時期內避免產生社會動蕩,但也為并購企業的良好運作和健康發展埋下了隱患,一些并購企業在接管了被并購企業之后會發現,繼續承擔原來由政府承擔的義務是一個極為沉重的負擔

          (三)目標企業人員安置風險

          國有企業有著一種特殊的債務關系,這就是對工人的義務。在傳統計劃體制下,政府通過國有企業對工人有一個隱含的承諾,即保證工人的就業。當企業產權易手后,新的所有者未必會繼續承擔這樣的義務,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保證工人的鐵飯碗也不是一個好的選擇。然而,在產權交易的過程中,國有企業原來對工人的承諾要獲得一個恰當的處理。這必然要反映在產權交易的談判中,使談判的難度增加。解決的辦法或者是由企業的出售方自行安置,其代價是索要較高的企業出售價格,或者是由并購方全部或大部的接收,其補償則是較低的企業出售價格。在現實中,后一種情況相當普遍,即由買方企業負責解決賣方企業的全部或大部分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的福利、社會保障等問題。如儀征化纖收購佛山化纖后,接收了幾乎全部原有員工,只是辭退了原管理層的人員。珠海恒通入主上海棱光后,也并未解雇工人,后來甚至還留用了原經理;一汽接管了吉林輕型車后,也幾乎留用全部人員。這顯然是當初與企業原所有者談判時作出的安排,它甚至是談判成功的一個重要條件,有時甚至是先決條件。這種方式雖然可在一定時期內避免產生社會動蕩,但也為并購企業的良好運作和健康發展埋下了隱患,一些并購企業在接管了被并購企業之后會發現,繼續承擔原來由政府承擔的義務是一個極為沉重的負擔。

          二、我國國有企業并購體制風險的防范

          并購活動是企業一項重要的戰略活動,直接關系到企業未來的發展,而并購風險的存在,使得并購成功的幾率和獲取的收益大打折扣,因此,對并購風險進行防范與控制管理是十分必要的。筆者認為,對我國國有企業并購體制風險的防范和控制措施,主要有:

          1.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既然有交易,就會形成市場。市場制度的基本邏輯是競爭。企業并購所最終反映的,是企業制度的競爭。一般來說,有著較優越的企業制度的企業就會在產品市場競爭中獲勝,反之則失敗。因此,我國國有企業首先應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為并購事先創造一個好的制度環境。而且,在并購之后,也要注意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有些企業在被并購之前已經有了董事會,但并購后,改組董事會往往會在實質上改變董事會的功能,例如在恒通入主棱光之前,后者已經有了董事會,但其11名成員中有8人是公司內部管理層的人,根本不可能監督作為人的管理層本身。在恒通收購棱光國有股以后,經過改組的董事會才真正成為了股東們的“治理結構”。

          2.管理者擁有企業適當比例的股份。企業的管理者動機源于委托—問題,而委托—問題則起源于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管理者占有企業一定比例的股份,是促使其與股東利益趨同的一條最直接的途徑。管理者持有公司股份越多,他在日常工作中偷懶或不盡職盡責的動機就越弱。因此,讓企業管理者持有企業一定比例的股份,管理者出于自身長遠利益考慮,將會選擇對企業發展有利的決策方案;而且由于持有公司股票后,管理者還可以獲得企業的部分貨幣收益,這樣,管理者將會選擇對企業長遠發展有利的并購行為,而不僅僅重視EPS自展效應。

          3.建立一套有關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的正當程序。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所面臨的最嚴重的問題,就是人出賣所有者的問題。為了杜絕這種情況,中央政府曾經明令禁止國有資產的交易,但這種方法顯然使國家喪失了產權交易帶來的所有好處,堵塞了國有企業改革的一條有效途徑。若想避免國有資產在交易中“流失”,關鍵問題在于建立一套有關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的正當程序,只要交易符合這一程序,就應認定這一交易的合法性。這一程序應含有這樣的內容,即在有多個購買者時,應實行競價制度,出價最高者獲得競價標的;當只有一個買主時,也應實行信息披露制度,將成交條件及時公布于眾。為了吸引更多的競爭者,應在公開傳媒上提前公布出售國有資產的消息。

          4.建立和完善企業并購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實施“再就業工程”和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解決企業并購中富余人員安置問題,從而推動企業并購的順利進行。

          5.轉換政府角色。目前的企業并購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和推動,但政府過度介入企業并購,則可能導致政府行為邊界的無限擴張、市場機制的嚴重扭曲和經營效率的極其低下。為減少行政干預風險,政府必須轉換職能,從直接干預轉為更多地建立和完善企業并購法律體系,進行政策指導、行政協調等。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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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趙全超,趙國杰,王舉穎.國有企業并購重組的風險分析及防范措施[J].經濟研究參考,200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