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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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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市場經濟政策實施以來,我國農村發生了許多重大變化,其中,影響最深遠的是普遍實行了多種多樣的承包制,而土地承包制又越來越成為主要形式。土地承包制采取了集體經營與個人經營相結合的原則,使農村的經濟和生產得到完全的發揮,使農村市場經濟得到了很大的發展,還使農村土地資源得到了很好的利用。

          但是,我國農村在實行承包責任制的過程中,由于個別地方政府和農村干部的政策法律意識不夠,在發包農村土地的過程中往往存在很多弊端。例如由于土地的承包,往往會造成大量的林木遭受砍伐,致使當地水土流失嚴重。土地承包問題除了有以上弊端外,還有很多的人為因素弊端,也就是現行承包責任制不健全的前提下發生土地承包爭執或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問題,這些問題錯綜復雜,很值得商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中所稱的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本文僅就農村土地承包發生的糾紛做些淺陋的探討。

          農村土地承包發生糾紛過程中,最常見的是承包方不履行合同。如陵水英州鎮大坡村委會發包幾百畝地給三亞市某公司用于種植經濟作物,然而卻丟荒幾年,一直沒有使用。又如陵水縣黎安鎮的后牛港,承包給某商人后,其一直沒有投資利用,只是坐享其成,叫人在該港里用炸藥炸魚及網魚等。

          農村土地承包發生糾紛過程中,常見的還有發包方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如2002年三亞市鼎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訴陵水英州鎮高土管區十幾位農民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中,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與三亞鼎立公司訂立土地合同的是陵水英州鎮高土村委會。而農民有些是個體承包者,高土村委會無權將農民個人承包的土地發包給他人使用。

          農村土地承包發生糾紛,還有承包方沒有按照承包的原則和程序辦理,導致承包方無法使用土地。如原告北京勞可得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訴被告陵水提蒙鄉曾山村委后頭塘五、六隊農業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就是典型的例子。陵水提蒙鄉曾山村委會發包曾山村委會后頭塘村二、三百畝地給北京勞可得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合同上只有隊長簽名,并沒有得到法律規定村民人數的同意。

          農村土地承包發生糾紛的原因很多,除以上列舉的以外,還有土地侵權發生的糾紛;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私自發包給第三者的糾紛;因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權屬不清而發生的糾紛。另外還有承包者在承包期內發包方未經承包者同意又發包給他方或發包方同時把同一塊地發包不同的承包方引起的糾紛等等,不勝枚舉。

          那么,如何去克服或者解決這些存在的弊端和問題呢?

          首先,對于農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弊端——造成破壞林木,致使水土流失或水源污染的,應當堅決制止。這是為子孫后代造福和長遠的經濟目標著想。我國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當前農村經濟政策都提出對植樹造林及土地資源的保護。《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指出,我國農村只有走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農工商綜合經營的道路,才能保持農業生態的良性循環和提高經濟效益。還指出要認真執行各項林業政策,發動群眾造林、護林、綠化祖國,增加植被,建設生態屏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九條規定,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礦等,致使耕地喪失種植條件的,或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潰化、水土流失的,責令限期治理,并可以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其次,對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由于承包方不履行合同,致使所承包的土地丟荒的,農村集體組織可以責令承包方履行合同義務,承包方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農村集體組織有權收回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規定,發包方享有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的權利及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五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而《合同法》第94條規定:合同的一方當事遲延履行或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如原告英州鎮訴被告吳興章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中,由于被告吳興章承包了英州鎮高土管區的幾百畝地用于種植經濟作為物,但發現其種植的芒果樹老化,沒有經濟效益時,便丟荒不再管理。法院依據原告的請求判令原告英州鎮收回承包的土地。又如陵水三才鎮訴陳公存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被告陳公存承包了三才鎮一座山嶺植樹造林,卻沒有履行植樹造林的任務,山嶺上除了稀疏少數再生林外,很難看到成材的林木,法院亦依法判令三才鎮收回承包地,被告陳公存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農村土地承包中對于發包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認定所訂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發包方主體資格是否合格難辨認的,應中止訴訟,告知有關當事人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二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可以由集體或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承包經營土地或者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十三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如原告三亞鼎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訴與被告符關英、符開信等人的農業承包經營權糾紛案,就發現有發包方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被告符關英、符開信等農民都是陵水英州鎮高土村民委員會的農民,高土村委會發包集體土地給三亞市鼎立公司經營經濟作物,而符關英、符開信等農民也向高土村經濟合作社承包土地種植果林,發包人高土村委會無權將農民的承包地發包給他人。本案作中止處理,等符開信、符關英等村民向行政部門作出確認集體土地使用權后另做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還有承包方沒有按照承包的原則和程序辦理的情況,對出現的這種情況如何處理?這是目前亟需解決的問題。2002年8月29日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對土地承包的原則和程序做出規定。土地承包應當遵守的原則是:(1)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2)民主協商,公開合理;(3)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人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土地承包應當按照的程序是:(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應該特別強調指出的是,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發生爭執最激烈的問題就是訂立土地承包合同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去辦。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五條規定,“承包方轉讓承包合同,轉包或者互換承包經營標的物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轉讓、轉包、互換行為無效。”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依本規定第二條所起訴的案件中,對發包方違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越權發包的,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為無效合同,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屬于本條前款規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超過一年,或雖未超過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對原告方要求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終止該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據實際情況,依照公平原則,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如原告勞可得科貿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訴與被告陵水縣提蒙鄉曾山村委會農業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就有類似的情況。原告勞可得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于1999年與被告陵水提蒙鄉曾山村委會后頭塘四、五隊簽訂了土地承包轉讓合同,承包了后頭塘廣陵坡和大園坡240畝的土地做熱帶經濟果園開發,合同簽訂后,原告投入28000元的資金對土地進行了平整,并對山坡上的樹木進行砍伐做出補償,但卻遭到了后頭塘村村民陳石吉等村民代表的反對導致無法耕作。而事實上原告承包的240畝地上還有第三人陳小軍也在承包耕作。本案的爭執也就因承包方沒有按照承包原則和程序去辦理造成的。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由此可見,要處理好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就必須把握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中政策與法律的連接點。所謂連接點就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中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和特定的法律與政策連接起來的法律因素。所以我們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中,首先應查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內容(情況),并且要掌握好當前的法律與政策的規定與原則,適用與案件有密切聯系的法律與政策去處理問題,這就要求我們要不斷學習新法律、新政策,精通法律業務,善于實踐、不斷探索,這樣才能把握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中政策與法律的連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