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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組織化;農民政治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兩社”
一、共識:關于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的必要性
提高中國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不論是在政治的意義上還是在經濟的意義上都有呼聲。盡管總的說來提高中國農民組織化程度的呼聲還沒有形成大的氣候,但是凡是研究、關注或者涉及到這個問題的人,都無一例外地堅定地認為,應該極大地提高中國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不過相比之下最近幾年在經濟意義上的呼聲要更高一些。
1.關于提高農民在政治上的組織化
從20世紀90年代初就有不少的專家學者主張建立反映農民利益的農民組織,如李修義發表于《中國農村經濟》1992年第6期的《關于試辦"農民協會"的若干問題》,洪大用發表于《社會學與社會調查》1992年第6期的《當代中國農民利益集團的幾個問題》,陳寄根在《改革與戰略》1993年第6期所寫的《建設中國農民協會的探討》,谷文曉在《內部文稿》1993年第10期上所寫的《建立農民組織,保護農民利益》等文章,都主張建立代表農民利益的農民組織。這一階段人們對建立農民組織的關注更多側重的是能履行政治功能、代表農民利益的農民組織,如李修義在上文中對農民協會的設計就是:"農民協會既要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又要貫徹政府的政策法令,在政府和農民之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洪大用所用的術語是"農民利益集團",更加突出了農民組織的政治功能,他認為建立農民利益集團,有助于切實保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業、農村的繁榮和發展,有助于協調社會各利益集團間的關系,有助于促進民主政治建設,促進關于農業、農村問題決策的民主化等。
另外一些政治學者從政府過程的角度也主張應該提高中國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如南開大學政治學系的朱先磊教授在"當代中國政府過程"、"當代中國階層分析"等課堂上就經常發表這樣的主張。程同順發表于《鄉鎮論壇》1996年第11期的文章《農民究竟應該怎樣表達自己的利益》,從政府過程的利益表達環節提出,中國農民在利益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是利益表達卻呈現個體化、分散化的特征,這就使農民的利益表達不能從長遠的角度反映農民的整體利益,表達效果缺乏應有的力度,不能對國家政策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此從保護農民利益的角度應該建立一些反映農民利益的組織或機構。項繼權發表于《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1999年第5期的論文《農民協會的組織功能和作用》,則系統考察了愛爾蘭農民協會影響政府決策的方式和途徑,揭示了在現代社會中農民的組織化對保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業發展和維護社會政治穩定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2.關于提高農民在經濟上的組織化
最近的關于農民組織化問題的研究集中在提高農民在經濟上的組織化水平,主要側重的是提高農民建立、參加經濟組織的水平。關于這方面研究的論文非常多,在此無法-一列出篇目。與論文相比較,關于這個問題的專門著作不算太多,主要有:秦柳方等主編的《中國各種經濟合作社》,張曉山所著的《走向市場:農村的制度變遷與組織創新》、魏道南、張曉山合著的《中國農村新型合作組織探析》,牛若峰、夏英主編《農村合作組織發展概論》等;論文集有: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組織與制度研究室的《大變革中的鄉土中國》,李惠安主編的《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國際研討會論文集》等。
另外,其他很多有關農業經濟的著作中都有關于中國農民組織化問題的相關論述。趙昌文在其專著《農業宏觀調控論》的第5章中把"引導和組織農民提高組織化程度"作為中國農業宏觀調控的主要內容之一,他認為,"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不僅是農民進入市場、駕馭市場的需要,而且是政府對農民及其經濟活動更為有效的組織和管理,從而實現政府意志與目標的需要。""政府引導農民走向市場的關鍵在于依托現有的組織資源,加強農民之間、農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作和聯合,逐步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和農民在市場中的地位。"陳吉元等人合著的《21世紀中國農業與農村經濟》第1章中把組織創新作為農業轉型的微觀載體,提出"在保持家庭承包制穩定不變的基礎上,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讓農民走合作的道路,按照市場機制建立起農戶之間,農戶與產前、產后經營部門之間的聯合與協作。"并認為這是目前形勢下農民經營組織創新思路的現實選擇。陳文科等人合著的《中國農民問題》一書第8章的標題是"組織起來才有力量",作者在該章詳細討論了各種農民組織,特別地肯定了新型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蓬勃發展。作者對農民協會給予了高度的評價,認為農協提高了農民的組織化程度,為農村社會化服務組織的改革和發展探出了新路。
當然,關于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的理由,各個專家、學者各有側重,有的主要是從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的角度來論證的,有的則是從幫助農民進入市場的角度來提出的,還有的是比較綜合性的,從各個方面來論證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的必要性。下面我們僅以近年的論文為限分別介紹:
第一,從促進農業產業化的角度提出要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從這個角度提出這個主張的人比較多,如樂大成等在《農業產業化-一農村發展的必然趨勢》一文中,為中國農業產業化發展提供的幾點建議中,其中就有"大力發展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秦慶武在《論農業產業化與農村合作制的結合》一文中指出,中國農業產業化發展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就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育緩慢,因此必須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大力發展農村的新型合作經濟組織。郭紅東等人通過對浙江省慈溪市勝山鎮農業產業協會的調查,也得出結論說,農民合作組織的產生與發展,是農業生產專業化與市場化的必然要求。應把農民合作組織作為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理想載體重點發展。牛若峰在其論文《也論合作制》中也探討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問題,他指出,國內外實踐證明,農民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實施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必備和重要組織形式。
第二,從幫助農民進入市場的角度提出應該提高農民有組織化水平。俞勤等人的論文《論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向專業合作社發展》,針對當前中國農民組織化程度低的狀況提出,專業合作社是解決農民進入市場困難的最佳選擇,"農民只有聯合起來形成大規模銷售和購買組織,才能提高自己的競爭能力和談判地位。"饒澤榜等人關于湖北省天門市農民運銷組織情況的調查也認為,從長遠看,農民只有組織起來,才能發揮規模效益,把參與流通的水平提高到一個更高的層次。朱信愷等人的論文《關于我國農村中介組織體系的理論構想》也提出,扭轉"三農"在市場競爭中的不利形勢,首先要使"三農"逐步走向開放,提高分散農戶的實力,其次要把分散的農戶有效組織起來,使之有效進入市場。范小健在《關于我國農村合作經濟服有關問題的思考》中提出,農村改革與發展的實踐表明,以合作社的形式引導廣大農民發展商品生產、進入市場和實現共同富裕,是一個成功的選擇。潘勁在關于"中德農村合作社發展"雙邊研討會的綜述中提出結論也說,合作社是民辦、民管、民受益的組織,是連接小生產與大市場的橋梁。它在小農經濟占優勢的農業國家尤為重要。因此,目前中國應該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組織,尤其是發展由農民自主興辦的合作社。閔學沖的論文《發展專業合作社,振興農村合作經濟》,從保護農民利益、推動農業產業化發展、實現農村經濟制度創新、實現農村經濟組織創新和重新喚起農民的合作意識等五個方面提出了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的必要性。黃祖輝在論文《農民合作:必然性、變革態勢與啟示》中也從六個方面提出了農民愿意加入農業合作組織的基本理由。
第三,還有人從國際經濟的角度提出了建立農民組織的必要性。丁澤霽等在《中國農業現代化的道路選擇與面臨的新形勢》一文中援引外國學者的觀點提出,應該建立各種農民協會,發育農民自己的合作經濟組織,成為政府在國際談判中的后盾。當每個中國人都站在政府后面的時候,中國政府就會成為談判中的贏家。未來決定世界走向的將不是各國政府,而是公民社會和非政府組織(NGO),在WTO談判中,外國人感到真正缺少的是來自中國農民的聲音,尤其是在國際互聯網上還沒有出現過。而各種農民協會的意見將會在未來國際談判中占有重要份量。
限于資料和篇幅,肯定還有不少相關著作和論文涉及到中國農民的組織化問題,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是關注這個問題的人,都幾乎會毫無異議地認為,提高當前中國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是大有必要的。
二、分歧之一:關于農民組織的法律地位
提高中國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是關心這個問題的人們的一個共識,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人們對于這個問題的所有不同方面、所有細節的看法都是一致的,像對其他一切問題的研究一樣,爭論和分歧仍然是存在的。這些分歧有的來源于事物本身的復雜性和歧義性,有的則源自人們的見仁見智。
關于農民組織的法律地位的分歧并不嚴重,主要根源于農民組織的類型,履行政治功能的農民政治組織、履行經濟功能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及農民社區基層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自然是不一樣的。由于中國目前只對農村基層自治組織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其法律地位已經明確規定外,其他兩種類型的農民組織都尚無相關法律規定,因此人們實際上都是對設想中未來的農民組織的法律地位作規劃和構想。
洪大用所設想的農民組織最具有政治性,他說,"目前,我國工人有工會,婦女有婦聯,青年有青聯,文學藝術工作者有文聯,科技人員有科協或社聯,……。這些組織不僅表達不同社會成員的利益要求,維護各自的利益,而且還發揮著監督政府以及互相監督的功能","然而,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卻沒有組織起來,這與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是不相宜的。"可見,洪大用所設想的農民組織的法律地位與工會相類似,是一種代表農民利益的社會團體人。程同順從農民利益表達的角度所提出要建立的農民組織,實際上與此是一樣的。趙昌文雖然主要關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但他也提出,中國可以借鑒美國各種專業協會和日本農協的經驗,逐步建立起引導和組織農民并能代表農民利益的組織。這種組織可先按產品、區域建立,再由下而上、由專業到綜合,成立全國性的專業組織和全國性的綜合組織,以便溝通農民與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信息,并以此增強農民在政府中的談判能力。
李修義所設想的農民組織主要是農民協會,他與前者的不同之處在于,他承認農民協會的法律地位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在政府和農民之間起溝通和綜合作用的民間組織,但是又不同于工會等社會團體,它是一種經濟性的社會團體法人。他認為;農民協會的實質是農民自愿參加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間自治經濟團體。農民協會的法律地位應該是"社會經濟團體法人"或"經濟類社團法人"。從中國《民法通則》對法人的分類來看,農民協會應該屬于社會團體法人。因為它不是企業法人,因此不能辦成經濟實體,不能以贏利為目的;它不是機關法人,不能把它辦成政府機關;不是事業單位法人,所以其經常性活動經費也不能國家財政負擔。在社會團體法人中,又具有經濟性和非經濟性之別,各級工會組織、文化學術團體等是非經濟性的社團組織,而農民協會是經濟性的社會團體。需要說明的是,各地農民自己創辦的農民協會與李修義、趙昌文所說的農民協會是有很大區別的,李修義的農民協會盡管是經濟性的社會團體,但是還是有比較強的政治功能;而各地農民的協會有的是經濟實體型的,有的是社會團體型的,但即使是社會團體型的,也大都履行一些比較專業化的經濟功能,要提供很具體的技術服務、信息交流服務,有的甚至還開展一些物資供應、運輸、銷售等經營性服務等。
而最近幾年專家學者所說的農民組織,尤其是農業經濟學中所說的農民組織則主要是農民的經濟合作組織,除了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外,主要還有兩大類,一為專業協會,二為合作社(包括合作基金)。但是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那樣,實際中的專業協會與合作社往往很難區分,有的實際的合作社取名為"協會"。而有的實際中的協會可能又運用別的名稱等。這就給理論研究與實際的結合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因此規范農民組織的名稱恐怕也是大有必要的。
總之,由于不同學者所關注的農民組織的類型不同,因此這些不同的農民組織的法律地位也就各不相同。除總的俄,對于同一類農民組織的法律地位,人們的認識還是比較一致的。
三、分歧之二:關于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的屬性
對于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能不能算得上是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理論界在20世紀80年代曾經有過激烈的爭論,這個爭論也被帶入了20世紀90年代、甚至21世紀。關于這個問題最近幾年仍然存在著兩種觀點。大多數人的主流觀點認為,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在農村的地位不可替代,起著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這類組織總體上存在著"官化"的傾向,農民的自主參與程度較低,不能體現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因而也缺少活力,需要進行較大的改革才能真正變成農民自己的組織,起到更大的作用。另外一部分人則認為,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是傳統經濟體制的產物,體現了較大的天然地域性和行政化的特征,不能與新型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相提并論。
持第一種觀點的有趙昌文、陳吉元、陳文科、范小健、潘勁、朱信愷等人。如趙昌文在《農業宏觀調控論》中提出要"增強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引導功能",陳吉元等人在《21世紀中國農業與農村》提出要"完善農村集體服務組織"。陳文科等人認為,農村社區性的農業生產合作組織是農民在保留農業合作化合理內核的基礎上,形成的以家庭承包為基礎、土地等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結合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中國農村中最普遍、最基礎的集體經濟組織,有很大的優越性,也存在著很多問題需要解決。范小健把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三種形式之一,但是指出了它存在的法律地位不明確、服務協調能力不強、行政色彩濃厚而合作屬性淡化、與基層政府和自治組織的職能不清等問題。潘勁認為,社區合作組織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合作經濟組織,應該根據國際合作社的原則對其進行改造和完善。李俊超等人也承認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并且還專門比較了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和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的特點、它們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朱信愷、魯靖也把社區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三種類型之一。
第二種觀點主要以牛若峰為代表。牛若峰對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持一種相當低調的態度,他認為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有名無實",只是"為與官方和學界認同保持一致",他才使用社區合作經濟的概念。社區合作經濟在很多情況下是集體經濟的遺產或社區集體經濟,一般是以社區性和某種生產資料公有為基礎,其成員因為是該社區的人并與土地或其他集體所有的資產相聯系而自然地成為其一員。他們并無經典的合作社成員那樣的自愿入社、自由退出、民主管理、按交易量返還利潤或按股份分紅等權利,因而"不加區別地將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稱為合作經濟組織是不準確的、勉強的"。解決這個問題可供選擇的辦法是,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則,以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和農民承包土地使用權為基礎,在相應的社區內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才能使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成為真正的名符其實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
四、分歧之三:關于如何對待"兩社"的問題
"兩社"即農村中的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這兩個組織;本來屬于農民根據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組建起來的合作經濟組織,但是由于歷史的原因,它們實際上已經演變成了官辦、半官辦的組織。改革開放以后,尤其是在深化農村體制改革中在如何對待"兩社"的問題上,人們存在著很大的爭論。爭論的焦點在于,是應該按照國際合作社的原則重新改造兩社,使其恢復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本來面目呢,還是應該根據現在的狀況把它們按照一般的商業企業組織來對待,而不再承認它們的這種名不符實的合作經濟組織地位了。圍繞著這個爭論有兩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看法是按照國際合作社的原則改造農村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使其恢復原有的群眾性、民主性和靈活性的"三性"。這也是中國政府改革開放以來在這個問題上的政策選擇。持這種看法的人比較多,如張曉山、陳文科、何廣文、陳小玲、朱信愷與魯靖、閔學沖、吳碩、李海濤等及他們中的不少人還對如何改造"兩社"提出了具體的目標和措施。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第二種看法認為應該因地制宜,分別對待,具備條件的可以改造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就不要勉強。這種看法也是以牛若峰為主要代表。他認為,針對"兩社"發生的變異,政府提出要進行回歸性改革,目前看來"兩社"機構對改革是積極的,尤其在與政府脫鉤方面邁出了步伐。但是,在與社員"合"的方面存在的問題還比較多,遠未消除異化現象。經過幾十年的異化發展,利益結構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不加區別地要求"兩社"完全徹底回歸"三性"并不現實,有的時候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應該采取"因勢利導,因地制宜,分類處理"的辦法。"就供銷社來說,大多數不具備改造成合作經濟的,索性設定為營利性非合作性質的商業企業組織,僅將那些具備條件的(尤其是基層社)改造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例如依托供銷社建立專業合作社"。至于農村信用合作社,同樣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做出不同的選擇。
從以上綜述來看,目前對于中國農民組織化問題的研究還主要集中在農民經濟組織上,研究者對農民在經濟上的組織化探討比較多,涉及問題的范圍比較廣,研究也比較深入。而對于農民在政治上的組織化問題研究還比較少,目前呼聲也不集中,至于把農民在經濟上的組織化與在政治上的組織化放在慮的研究目前似乎還沒有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