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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款糾紛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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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款糾紛引發

          一、糾紛的主體

          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款糾紛案件的的主體看,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款糾紛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與城鎮職工、居民結婚的農村婦女,由于受戶口管理的限制和傳統婚俗觀念的影響,婚后戶口不能遷入城鎮,其子女也難上城鎮戶口,而留在本村,但由于種種原因沒有享受劃分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及其他經濟權利,到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時候,村民小組款自然也就不分給他們;更多的情況是,出嫁女同樣嫁到農村,故意不將戶口遷出,甚至將其子女的戶口上在本村,進而以戶口仍在本村為由,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

          2、農村入贅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入贅女婿,受農村風俗習氣的影響,雖戶口在本村,但絕大部分的村民小組通過“民主”方式制定的村規民約,拒絕將責任田或征地補償款分配給他們。

          3、農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不少自然村的村民小組制定的分配方案和村規民約以其違反計劃生育為由不分給農村超生子女征地補償款,而超生子女則以其戶口在本村為由,要求應與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分配征地補償款。

          4、鎮辦企業單位退養人員回到本村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有些鎮辦企業倒閉解散,對企業職工未作出善后處理,這些職工即沒有退休養老金,也沒有享受城鎮居民低保費和社保費,回到本村(戶口也遷回本村)后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分配征地補償款而村民小組不同意。

          5、全家從外地遷回老家居住且戶口也遷回本村落戶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這些人遷回老家后,原先承包的土地被所在村收回,遷回居住時,其老家所在村民小組沒有分給他們責任田耕作,土地被征用后分配征地補償款時也沒有分給他們。

          6、全家移居城鎮生活但戶口尚在農村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有的村民雖然戶口仍留在農村,人卻常年在外務工或做生意,全家也移居到城鎮生活,未在村里盡任何義務,當村上要分配征地補償款時又回來請求其權利,這自然會引起村民不滿,村民小組往往也會不同意這些人的要求。

          7、新生兒和死亡人員的家屬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嬰兒出生和村民死亡時土地已被征用,征地款尚未分配,村民小組以嬰兒出生時土地已被征用和分配征地款時村民已死亡為由拒不分給征地補償款。

          二、爭議的焦點

          從征地補償款的分類看,征地補償款可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物及青苗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谩P枰仓玫娜藛T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當前,糾紛爭執的主要焦點是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有意見而引發的,尤其是個別村民在特殊情況下能否分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情形,更是焦點中的焦點。

          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們對征地的補償安置費缺乏一個分配到農戶的具體細則,造成各村、組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比較混亂。比如,有的全額到戶,有的部分留村、組,而留村、組的比例又各有不同;在發放的時間上有的一次性發放,有的分若干年發放;在分配對象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頭發放,有的按被征用土地面積分配,有的征到誰家的土地,補償安置費歸誰所有,沒征到的一分不給。即使按常住人口分配,也涉及到有田無戶口、有戶口無田等問題。

          三、處理方式

          1、對于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0條:“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币约案=ㄊ嵤D女保障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婦女與城鎮男子結婚,戶口沒轉移,未能享受城鎮居民低保費等待遇的,其及子女所在村不得注銷其戶口,不得收回其口糧、責任田等,應作為該村村民仍享有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其提供社會保障的權益。

          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來源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獲得補償的權利,對其分配征地補償款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2、對于農村入贅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作為村民自治的產物,村規民約效力的發生必須以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和不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為前提,否則就是對村民自治權力的濫用。而其關于入贅男子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土地承包及收益權的規定,恰恰違反了《憲法》、《婚姻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因此,入贅女婿也與其他村民一樣,有權參與征地補償款的分配。

          3、對于農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其父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情況下出生的,經行政機關處罰、審批后上戶,具有村民身份。但是這種村民身份上的瑕疵導致超生子女作為村集體成員與其他村民應當有所區別。否則,如果不加區分地對超生子女和普通村民一律給予分配土地征地補償款,無形中就成了對“超生行為”的鼓勵。

          另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享有同等數額的土地分配款影響村集體其他成員的直接利益,應當在村民個人利益與村集體其他成員整體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保護超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

          因此,目前法律法規尚未明確的情況下,應尊重農村集體組織自治權的行使,是否分給、分給多少由村民按照民主議定的原則決定。

          4、對于鎮辦企業單位退養人員回到本村和全家從外地遷回老家居住且戶口也遷回本村落戶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這些“回遷”人員既沒有退休養老金,也不享有城鎮居民所享有的“低?!焙汀吧绫!?,其基本生活沒有保障。而依據《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精神和有關的政策規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按戶口屬地原則,他們應享有戶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權和土地補償分配權,作為他們的的基本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

          因此,對于“回遷”居住而原先承包的土地被原所在村收回的人員,應當給予分配征地補償款。

          5、對于全家移居城鎮生活但戶口尚在農村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根據《民法通則》中的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和平等原則,對于“遷出”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應區分對待。

          平等不是平均。對于“遷出”人員,不能一味地適用戶口屬地原則:履行了村民義務的,應當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而未盡村民義務的應當少分獲不分。

          6、對于新生兒和死亡人員的家屬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根據《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滅于死亡,新生兒從出生開始就是該村的一份子,就應與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權利和待遇,在分配時嬰兒已出生就應該分給。而村民在分配時已死亡,民事權利也隨之滅失,其家屬要求死亡人員繼續享有民事權利和村民待遇,有悖法律規定,不應分給征地款。

          因此,新生兒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應予支持,死亡人員的家屬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不予支持。

          四、建議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鑒于有關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頻繁發生,以及由此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和努力:

          1、指導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通過合法的程序,制定出符合法律規定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而不能一味地遵從風俗習慣,以防止濫用自治權力現象的出現;

          2、組織成立聯合督查組,以檢查各鎮、村、組對被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加強征地后的監督檢查工作力度和對征用土地工作各環節的社會監督;

          3、主動進村入戶,指導符合條件的失地農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穩定農村社會;

          4、組織失地農民通過就業培訓,提高自身素質,積極尋找就業機會,通過一定的優惠政策鼓勵農民自謀職業、引導企業吸納失地農民。

          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集體土地不斷被征用開發,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僅僅是其所引發的諸多問題中頗為突出的一個。能否解決好這一問題,事關農民生活的保障和農村社會的穩定,乃至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