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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級債務和農村稅費改革湖北J市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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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級債務和農村稅費改革湖北J市調查

          【關鍵詞】村級債務農村稅費改革財政支農資金

          早在1999年初中央就已經意識到了鄉村債務的嚴重性,把鄉村兩級不良債務的清理作為1999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i]后來國務院辦公廳又發了專門的通知[ii]。各級政府隨后開展了清理化解鄉村兩級不良債務的工作,但是大多數地區特別是以湖北為代表的中部農業地區的鄉村債務仍然在增長。到2001年底,全國鄉村債務已高達6000億元左右[iii]。凈債務3259億元,其中鄉級債務1776億元,每個鄉鎮負債400萬元;村級債務1483億元,平均每個村負債20萬元[iv]。湖北省在2002年進行了農村稅費改革試點,但由于沒有處理鄉村債務問題,村級債務仍在增長。目前,全省村級債務總額192.48億元,村平60.92萬元,凈負債27.55億元,村平凈負債8.72萬元[v]。其中J市,1999年6月市經管局公布的村級債務總額為7.9億元,2002年底的總債務為96871萬元,比稅改前2001年底的總債務76191萬元多了2億多元[vi]。這說明村級債務形成有其內在的必然規律,它雖然不是農村稅費改革中新出現的問題,但如果不及時妥善處理,就很可能使農村稅費改革達不到預期的目標。而要妥善處理,就必須首先弄清村級債務形成的原因,認識其危害特別是對農村稅費改革的不利影響。本文試圖以J市為個案,從財稅體制上來分析村級債務形成的原因及其與農村稅費改革的關系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村級債務形成的原因是稅改前財稅制度不合理

          J市是一個以生產水稻為主的農業市,也是有名的魚米之鄉。1999年6月市經管局公布的村級債務總額為7.9億元,村均債務為50.9萬元.J市所轄3縣中G縣村均債務最少,只有34萬元;S縣村均債務最高,達到71.9萬元,是G縣的2倍多.這正好與農業稅收占縣級財政收入的比例相類似,1999年G縣財政收入為2.49億元,其中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屠宰稅等面向農戶的三稅合計0.35億元,占14%;S縣財政收入(含上級財政補助0.36億元和調入其他資金0.05億元)為1.06億元,其中三稅收入為0.3億元,占28.3%,也是G縣的2倍多.這絕對不是巧合,說明村級債務的多少與農業稅收占縣級財政收入的比例有關.

          從村級債務形成的時間來看,J市在1989年前大多數村莊沒有債務,到1994年村級債務已有一定普遍性,但大多數村只有數萬元,之后,村級債務激增。這正好對應了J市1989年開始實行縣鄉兩級“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超支不補,結余留用,一定三年”財政體制和1994年開始實行分稅制。湖北省乃至全國的統計數據也證明了這。湖北省鄉村兩級不適當舉債在1998年之前的幾年內非常嚴重,其中村級債務1998年就比1996年增長2.3倍[vii]。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縣級財政赤字面一度高達40%。[viii]1999年中央和各級政府在作了化債部署后,J市村級債務增長的勢頭仍沒有得到有效控制,2000年4月S縣經管局統計的村級債務總額為3.1億元,村均為83.3萬元,2001年S縣內部統計數據為3.8億元,2002年稅改前統計數字已超過4億元,村均債務已超過100萬元了.這說明不改變財稅體制,僅僅靠行政命令是難以化解村級債務的,或者是上報的數字降了而實際上在增長。J市2002年底的村級債務總額比2001年底增長了2億多元,就是因為以前存在虛報,湖北省農村工作會議決定2003年重點化解集體欠農民的債務[ix],一些干部誤認為政府會出錢來還債,怕少報了吃虧,于是在2003年春節后統計2002年底的村級債務總額時將以前虛報的數字改了過來。

          從村級債務的構成來看,J市1999年的7.93億元債務中建校、修路、辦電、辦企業(含調整農業產業結構)、農田水利建設、借款利息、墊付農戶上繳款、彌補管理費所占的百分比分別為11.7、6.4、5.2、25.6、9.5、13.2、8.6、9.0,這從根本上說都是稅改前農村財稅體制的不合理導致的。

          村干部借貸辦企業和調整產業結構,是為了培植稅源。在J市這樣的農業總產值占國民生產總值比例高的農業地區,一方面工商業不發達,另一方面由于農業產品在1990年前后價格較高,農民溫飽已經解決,相對于西部和貧困地區來說,還是較富裕的,不可能得到中央和省財政轉移支付,縣鄉兩級財政只能依靠本地資源,要么提高農業稅收,加重農民負擔,要么辦企業和調整產業結構,培植新的稅源。在中央三令五申減輕農民負擔、農業稅一定三年不變、向農民收稅越來越難的情況下,必然優先選擇后者,試圖發展能夠帶來高稅收的種養業和非農產業來增加稅收。但由于技術和市場的原因,借錢或集資興辦的企業大多倒閉,所挖的漁池和所開發的林果基地效益還不如種水稻和油菜等普通作物,從而形成了債務。盡管農業特產沒有得到應有的發展,但農業特產稅增長速度卻高得驚人,S縣1989—1999年農業特產稅由921萬元增加到1650萬元,增長了近19倍。

          建校修路辦電等達標升級造成村級債務,也說明了稅改前財權事權不統一。義務教育達標驗收,計劃生育檢查,晴雨路村村通,都需要資金投入,按理說,農民繳了稅和三提五統,這些資金應該由國家財政和鄉鎮來投入;架電線和維修線路,應該由電力公司來投資,因為電是商品,農民用電交的費比市民要高得多。但稅改前這些項目的資金必須由村集體籌集,村集體沒有現成的資金就只有借債。

          借款利息在村級債務的構成中占第三位。達標升級辦企業調整產業結構墊付農戶欠繳的稅費都需要借款,村干部之所以能借到款是因為他們是稅收主體和村是一級計稅單位,并且能支付比銀行高得多的利息。銀行不愿借款給村,基金會愿意貸,因為基金會是縣鄉兩級政府辦的,政府總有辦法逼村干部先還基金會;一些農戶和村干部也被高息所吸引,他們也不怕村集體不還,因為他們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用應繳的稅費抵帳。

          農戶拖欠稅費和村組借款墊支稅費占村級債務的相當部分,是稅改前農村稅費征收不規范造成的。首先,稅收項目不單一、稅收標準不公開、稅輕費重和稅費名目繁多給地方政府和村級組織增加收費項目和數額提供了可乘之機。而地方政府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大多根據量出而入的原則,很少考慮負擔是否公平合理。1999年S縣僅負擔卡內的收費項目就達20多項,其中屠宰稅就有464萬元,戶平超過40元,實際上當時許多農戶只喂養了一頭年豬,有的農戶沒喂豬也要繳40多元。其次,稅收主體不規范,鄉村組干部在稅收時不可避免的有搭便車的行為,可以層層加碼。農民不愿繳納名目繁多而沉重的稅費,收不上來的稅費便成為村級債務的一個方面。

          另外,將國家稅收、部門規費、政策集資、三提五統、共同生產費等不同性質的稅費放在一起收,也容易使農戶產生反感而不愿繳。征收手段沒有行之有效的法律作保障,對有錢也不愿繳的所謂“釘子戶”征收不力,從而帶動其他農戶仿效,也是農戶拖欠稅費的原因之一。

          村干部能通過借債彌補濫支亂占所造成的管理費不足,與稅收主體不規范,鄉鎮干部需要依靠村干部收取稅費有關。在稅改前,特別是1995年前后,幾乎所有的村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村干部利用公款大吃大喝、送禮迎請的現象,有的村干部甚至貪污,致使村三提全部用來支付管理費也不夠。例如S縣荷花村1999和2000年三提均為97831元,但管理費支出分別為99899元和124856元。鄉鎮干部為了保護村干部收款的積極性往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因為鄉鎮干部知道收款實在是太難了,更何況鄉鎮為了應付上級的各種檢查驗收和保日益膨脹的鄉鎮公職人員的工資必須收一些不應該收的費。

          二、農村稅費改革使村級債務問題進一步凸顯

          首先,農村稅費改革減少了村集體的收入,弱化了村級債務的償還能力。改革前,村集體的收入有三提和共同生產費,村三提是按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2—3%征收的,村三提中的公積金可名正言順的用來還債;共同生產費按要求應該以小組為單位據實征收,不得挪作他用,但實際上大多數村所收的共同生產費都超過了當年的共同生產費用,多收的部分有的被用來還債。農村稅費改革后,取消了固定收取公積金和共同生產費的做法,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按一事一議的方式籌資,農民生產費用“誰受益誰負擔”,徹底堵住了變相向農民攤派村級債務的口子。村三提中的公益金和管理費來源于兩附加和轉移支付,其中兩附加只相當于稅改前村三提的一半。例如G縣是湖北省第一批進行試點的兩個縣之一,其農業人口的人均耕地面積有2畝,2001年稅改后的兩附加只有1086.74萬元,不及2000年三提2190萬元的一半。再如S縣2002年試點,其中的曾集鎮農業人口4.63萬人,落實的計稅面積為10.63萬畝,其人均耕地面積2.3畝,超過全縣的平均水平,但兩附加稅157.75萬元,也只有2001年三提311.2萬元的一半。根據人均耕地面積越少兩附加比三提減少的幅度就越大,可以推知,人均耕地面積不足2畝的村集體收入減少的幅度更大,因為三提是根據人均純收入計算的,人均純收入高估的較普遍,兩附加是根據耕地面積計算的,J市乃至全國人均耕地面積少于2畝的村較普遍。湖北省稅改后兩附加村均只有1.6萬元,比稅改前村三提村均4.6萬元減少了2/3。兩附加只能用于維持村級的運轉,根本無法還債。更何況農業容易受天災人禍影響,農民納稅意識不強,稅收不容易足額完成,鄉鎮在結算時往往采取先正稅后附加稅即如有稅收缺口就先用附加填補正稅的辦法,很容易導致附加稅虧空;不準村干部直接找農戶收取農業稅和共同生產費后,村干部也就失去了加碼多收或用共同生產費來彌補稅收缺口的機會,附加費更不容易足額到村。村里得到的轉移支付不僅數量有限,而且只能專款專用,用于烈軍屬優撫和五保戶贍養。

          其次,農村稅費改革更易誘導債權人采取過激的逼債行為。村級債務的債權人主要是農戶。J市96871萬元的總債務中,向農戶借款40698萬元,占42%;欠農戶款8520萬元,占8.8%;欠村干部工資7583萬元,占7.8%。三項合計達58.6%,占一半以上。而且村級債務越大,債權人中農戶占的比例越高。S縣平均超過期作廢60%,在有的鄉鎮超過70%。農戶作為債權人,也是根據債務人還款能力來確定逼債的緩急:債務人收入越大還款能力越強,他越是不急于逼債。稅改前,農民負擔重,村集體收入較高,農戶若不是急需現金,一般不會逼村干部還債。如1997年前后,J市村級債務增長最快,畝平積累(含共同生產費在內的負擔)也最高,大多在200元以上,最高的村畝平接近400元。當時農戶敢借款給村集體,不急于要村還債,就是由于當時村集體收入大,許多村僅合同內的三提收入就超過10萬元,他們相信村有還款能力,村干部所承諾的高息能兌現;即使村干部不肯按時還,也可用不繳積累的方式抵回來。農村稅費改革后,畝平負擔大大減輕,村集體的可支配性收入也大幅度降低,農戶便對村集體的還款能力產生了懷疑,便會不擇手段地逼債。據初步統計,湖北省農村稅費改革后的畝平負擔為70.63元[x][P220]。J市畝平負擔較高,正稅一般在畝平80元,兩附加一般在畝平16元。J市耕地面積有339萬畝,村級債務總額為96871萬元,畝平286元,兩附加全部用來還債需要18年,正稅和附加全部用來還債需要3年。S縣畝平村級債務已經超過400元,村級債務最多的拾橋鎮畝平已經超過500元。如前所述,村級債務的債權人大多是對黨和政府信任的普通農民和最近幾年的村干部,他們看到不僅利息沒有了保障——許多地方將停息作為化債方法,而且本金也難以收回——即使允許以債抵稅,在戶均承包面積不到10畝,畝平稅負不到100元的情況下也要多年,更何況不準以債抵稅,便對黨和政府產生不滿,并通過找村干部私人逼債或到政府上訪示威來要回村里欠他的錢。2003年春節前后J市有多名村干部因債主將他們的家產抄走而到鄉、縣、市政府上訪靜坐,并發生了挾持人質逼債逼死村干部的事件。

          第三,村級債務直接妨礙了農村稅費改革目標的實現。農村稅費改革的目標是三個“確保”:即確保農民負擔得到明顯減輕、不反彈,確保鄉鎮機構和村級組織正常運轉,確保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正常需求[xi]。但是村級債務不化解,無法達到三個“確保”。村級債務雖是農村稅費改革前形成的,但由于當時能挪用共同生產費來獎勵用現金繳納稅費[1]的,以債抵稅并不嚴重,即使有農戶欠稅,村干部也可挪用共同生產費等村級資金確保鄉鎮所收稅費足額到位。農村稅費改革后,有債權的農戶看到村的還債能力下降,以現金交稅又沒有了獎金,便強烈要求以債抵稅。為了減少農村稅費改革的困難,湖北省等地在2002年試點時采取了暫時鎖定債務的辦法,即暫停向農民收繳農村稅費改革前的稅費尾欠,不準新增債務和以債抵稅。鄉村干部對有債權的農戶宣傳說,“稅是國家收的,債是集體欠的,以債抵稅是混淆是非”,“今年繳了稅的明年優先清償村集體欠他的債”“不繳稅的將被依法查處可以關押”。盡管如此,2002年依然欠稅嚴重。其中S縣所收農業稅仍不到應收的60%,縣為了支持鄉鎮運轉,借款1600萬元,占全縣財政收入的1/5。

          2003年夏征時J市還沒有出臺切實可行的化解村級債務的政策,村級組織不僅不能還清債務而且連個明確的還款計劃也拿不出,許多債權戶不再相信鄉村干部在稅改時的宣傳。他們認為,他們承包的是集體的耕地,集體借他們的錢也主要是用來墊付了稅費的,以債抵稅天經地義。同時,因為2002年拖欠農業稅的也沒有受到任何制裁,一些與村集體沒有債務往來的農戶,以為那些拖欠稅改前稅費的農戶會抵賴過去的,也“不愿再吃虧”,產生了觀望等待的思想,不愿再按時足額納稅了。對此,稅務人員也沒有辦法,因為國家至今沒有出臺農業稅征收的有關強制執行措施;鄉村干部因為去年所說的沒有兌現,也不能再有效地使用哄騙威脅手段;更何況許多村干部因去年沒有完成納稅任務而沒有得到工資也不愿干了。為了完夏征任務,S縣的鄉村干部想出了種種辦法:與工商、糧油部門聯合控制市場,逼迫農戶到指定的收購站點賣油菜和小麥,以便代扣稅;要求村干部和黨員夏征時完成全年的稅收任務;對夏征時一次性完成全年任務的農戶減免4%;對按時完成任務的村實行獎勵,對稅收任務沒完成的村,按比例扣村干部和包村的鄉鎮干部的工資;將縣下達的全年稅收40%的夏征任務提高到全年的50%分解到農戶……但到6月底,全縣仍只完成全年的30%。鄉村干部預感到,今年秋收前不出臺切實可行的化解村級債務的政策,今年的農業稅收任務能完成一半就不錯了。

          農業稅不能按時足額征收,鄉村干部的工資不能按時發放,必然影響鄉鎮機構和村級組織的正常運轉;農業稅拖欠過多,必然導致縣鄉村經費缺口過大,并進而造成農民負擔反彈,率先推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安徽江蘇已有先例[xii]。財政經費不足,就無法保障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當然更沒有資金來還普九欠下的債務。S縣稅改后教師的工資仍然只能發國家規定工資的60%,由于不能還債,債主常常以鎖門來逼學校將所收的雜費甚至于學生預交的生活包干費用以還債,致使學校的必需的教學儀器和實驗用品不能購買,開不足實驗,原來借債購置的計算機和語音設備因付不起電費和維修費而不能使用,更不用說教學手段現代化了;有的學校還克扣學生的生活費。這大大降低了農村義務教育的質量,將使本已懸殊的城鄉差別進一步加大。更讓人心焦的是,一些村因為中央規定暫停向農民收繳農村稅費改革前的稅費尾欠[xiii],不能清償歷欠的水費電費,水電部門不愿送電送水,夏收后有相當一部分水田正在等水插秧。以上情況,在J市相當普遍。

          總之,農村稅費改革后,村級債務已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激化農村矛盾和危及農村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化解村級債務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候了。

          三、增加財政支農資金是化解村級債務的治本之策

          化解村級債務的對策可分為兩種:一是運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來清理和處理已經形成的債權債務;二是運用制度創新來增強村級組織的活力和預防新增債務。前者是應急之策,是為了緩解目前的危機;后者是治本之策,是為了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經濟發展的體制問題。

          實施應急之策,首先需要領導重視,縣鄉兩級黨和政府應將化解村級債務和清理農村財務結合起來,把它當成重建農村經濟秩序和恢復干群魚水關系的政治任務來完成,并利用各種場合宣傳發動,營造化債的良好氛圍:使所有的村民都認識到清帳化債的意義并關心和支持這一工作,所有有能力還債的債務人都覺得這次是非還不可了,所有曾揮霍和貪占村集體資產的干部都認為這次非退賠不可,所有的債權人都明白村集體已盡了最大努力自己應作出點讓步。其次需要認真清理,區別對待。鄉鎮要組織經管人員和民主理財人員清理1990年以來村集體的重大基建項目的收支情況、管理費特別是招待費和干部工資補貼獎金支出情況、每一筆借款情況,在必要時,還應召集當事人說明情況,爭取弄清每一筆債務的來龍去脈,并分類作好記錄,然后交給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審核。凡工資補貼獎金超過標準和弄虛作假的,如憑借貸款繳納稅費獲得的獎金回扣,以及接受了村集體所送的禮金的,一律全額退賠;凡招待費超過標準(沒有制定標準的按最高標準執行)的,一律打折退賠;向個人和非金融單位的借款,要分清本金和利息,其高息部分已支付了的,一律追繳,未支付的,一律核銷;建校推漁池等工程造價明顯超過當時的實際價格而又是暗箱操作的,其超出部分應由決策者和承包者退賠;農戶欠村集體稅費的,應在核銷其不合理的部分后追繳;單位欠村集體的,其明顯收不回來的部分,應在核銷前由責任人按責任大小賠償部分損失;以村集體名義為企業借貸款的應劃轉企業。經村民代表會議審核的債權債務以及應追繳退賠的情況,應張榜公布,讓全體村民都明白村級債務形成的原因和相關責任人,并督促處理。第三需要多方協作,認真落實。應該退賠追繳的,黨員干部應帶頭,其中國家干部,不論其是否調離,都應該由政府出面追繳,并在其退清相關款項之前停薪停職;政府部門欠款,應由其財政主管部門直接將其財政撥款劃到村級組織;其他單位欠款的,應由司法部門協助;普通農戶的應繳款,不論是否遷出村莊或放棄了承包責任田,只要有能力一次還清的,就要堅決催收,不能一次還清的,應制定還款計劃,先還應繳的共同生產費。只有這樣,干部才能建立責任感,不揮霍貪占和草率決策;農民才能樹立公共意識,預防胡攪蠻纏和搭便車的行為。在償還債務時,應按水電費欠款、農戶借款本金、村干部工資、單位和銀行借款本金、其他的先后順序,以維護農民群眾和債權人的利益。J市1999年統計的債權有54882萬元,其中農戶欠繳35492萬元,鄉鎮借款311萬元,外單位欠款12504萬元,企業承包欠交576萬元,其它5999萬元。據我們調查,農戶欠繳中不合理的部分(含收不回來的呆帳)不到三分之一,單位及其它類的呆帳大約占四分之一。如果加大清收的力度,債權至少可收回三分之二,可償還債務的三分之一。如果認真清理財務,核銷其不合理的債務部分并追繳干部揮霍貪占的部分,債務可化解四分之一。雙管齊下,村級債務可至少化解一半,還清農戶借款本金和村干部工資欠款是沒有問題的。銀行貸款大多可以劃轉到企業。

          制度創新的建議有不少。比較有代表性的有兩種:取消鄉級政權和鄉級財政,實行縣政、鄉派、村治[xiv];推行鄉鎮長直選[xv]。我們認為這兩種都從根本上改變了現行的農村管理體制與現行憲法規定相違背,目前條件不成熟最多只能試點。在不改變目前行政體制的情況下,可在加強和完善人大制度的前提下,利用農村稅費改革的成果,對農業稅收在縣鄉村三級的分配比例和用途進行調整,以從根本上改變鄉村兩級財政短缺和農業稅不能用來解決支農資金短缺問題的局面。概括地說,就是切實執行農村稅費改革政策,即減輕農民負擔和精簡機構人員,使農民負擔的總體水平不超過承包耕地平均產出剔除非勞動投入后收入的十分之一,使縣鄉村三級財政養人的支出低于總支出的一半;調整兩稅兩附加(實際上可以統一稱為農業稅)在縣鄉村的分配比例,使之各占三分之一;縣鄉村每級都必須將其所分配農業稅收的一半以上用來支農,在各自范圍內加強水利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加大農業科技開發的投入和建立醫療衛生等農村社會保障,以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提高農業生產效益和改善農民生活質量,從而有效地增加農民收入;農村義務教育的投入,包括教師的工資,應由地市以上政府統籌,因縣鄉兩級無力承擔;清償普九形成的鄉村債務所缺資金應由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來解決;落實縣鄉兩級人大的用人權和財政預算財政監督權,縣鄉兩級黨政機構和領導職數設置,都必須由同級人大會議根據實際需要和財政能力確定,縣鄉財政經費支出的項目和數額也應由同級人大決定,其使用情況應接受同級人大監督,以確保縣鄉兩級支農資金能高效使用;村級組織資金使用應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并接受全體村民的監督,一事一議的范圍應縮小到組,由小組的戶主會議決定。為了減少農業稅的征收成本,可采取由財政部門用計算機開票,每村聘請熟悉村內情況并在村民中有威望的人員代征。這樣,每個鄉鎮只需一名專職稅收人員管理農業稅收,其他代征人員的報酬可根據工作量大小和質量決定。同時,強化農業稅征收手段,對惡意欠稅者應采取強制措施。因為稅收本身就具有強制性。正如奧爾森指出,無論愛國主義或民族主義的情感如何發展,在歷史上,沒有哪個社會擁有一個政府能夠仰賴慈善性的自愿捐助而得以維續。相反,正是通過無法規避的強制性征稅措施,才實現了個體與集合體之間的調和。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制度創新的實質是通過創造性的調整利益關系來改革和完善生產關系,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目前中國面臨的最大問題是,農民收入太低。其直接后果是農村的巨大消費市場無法啟動,造成內需不足,制約了中國工業化的進程乃至中華民族的復興;其間接后果是城鄉差別加大,影響社會穩定。國家統計局副局長邱曉華認為2001年城鄉之間真實的差距大約在6:1之間[xvii]。這不僅遠遠超出世界多數國家的城鄉收入之比1.5:1,而且創造了新中國成立后的最高紀錄。解決這一問題的唯一出路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即通過加大對農村的財政投入,增加農民收入。最有效的辦法是,運用政府財政資金來加強水利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開發和建立醫療衛生等農村社會保障,以降低農業生產農民生活成本和提高農業生產效益。目前減輕農民負擔和提高農產品價格的空間都較小。農村稅費改革后,畝平最高負擔都在百元以下,即使全部取消,農民人均耕地面積不足2畝的國情也決定了農民人均收入也不過增加200元。我國農產品的價格大多高于或接近國際市場價格,提價不利于我國農產品出口。1998年實行的糧食保護價政策,國家財政補貼的資金大多被糧食部門消耗農民沒有得到多少實惠[xviii],也證明了價格補貼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對農民增收起不了多大作用。但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空間較大。以J市為例,一般種稻麥或稻油兩季,畝平生產成本在400元左右,最高達600元。包括排灌的水電費50元,最高的過150元;肥200元,最高達250元;農藥50元,最高達100元;種子70元;脫粒和運輸30元。如果水利設施齊全,每畝水電費可降到10元以內;發展無公害農業,農藥可為零,而且農產品的品質可以提高。僅此兩項就可降低成本100元,其它幾項也大有潛力可挖。推廣農業新技術,也可大大提高農業產量和質量。2002年J市普通水稻畝產一般在1300斤,單價為每斤0.48元。如果種優質稻并采用科學的種植方法,每畝最高可達1600斤,每斤可賣0.55元,增加收入256元。油料作物更需要良種和技術,同樣的田采用良種和先進技術的比常規種植的,每畝的收入高200元。農民除了生產性投入外,最大的開支就是治病和讀書,如果國家能通過財政投入解決農民看病難和上學難的問題,不僅將大大提高農民的實際收入水平和有效購買能力,而且可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的人口素質,有利于中國將人口大國變為人才大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