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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土地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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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土地流轉

          農村土地流轉不僅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對農業發展和農村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它屬于生產關系調整的范疇,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且矛盾糾紛多。因此,對農村土地流轉要提高認識、明確原則、規范發展。

          解放思想,提高認識重點是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穩定與發展的關系。農村土地家庭承包責任制需要長期穩定,這是屬于“集體所有、兩權分離”的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和經營體制問題;而農民承包地流轉,向種田能手和現代農業經營者集中,則是土地市場化,提高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益和規模問題。農民承包土地流轉不是對農業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否定,而是在長期穩定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搞活承包地,充分發揮承包地的使用效益和資產效益。它是新形勢下農業家庭承包責任制的進一步發展。在農民承包地流轉時,原定的幾十年土地家庭承包權維持不變,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在轉讓期滿之后,可以續訂,也可以收回耕作,維護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農民承包土地使用權流動有利于農業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符合廣大農民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只有明確了這一點,才能進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的高效流轉。

          制定方針,明確原則推進農村土地合理流轉的基本原則,是正確處理穩定農村土地政策、提高農地資源配置效率、以及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之間的關系。其中正確執行黨在農村的土地政策是土地合理流轉的前提條件,提高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是土地流轉的中心任務,而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則是土地流轉的根本目的。這三者其實都離不開“以農民為本”的原則。主要原則應有:(1)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農村土地流轉是有價值的,要根據土地收益進行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然后進入市場流通,制止那種無償甚至倒貼的不合理行為。同時,農村土地流轉必須有一定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承包期。(2)自愿原則。農村土地流轉應在農民自愿的前提下進行流轉,要制止那種政府部門或相關組織強迫農民出讓承包地的非法行為。(3)效率原則。農村土地流轉必須有利于農業規模化經營、先進科技的應用和農業效益的提高,不為流轉而流轉。(4)合法原則。農村土地流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一是要遵循國家現有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二是要與時俱進,抓緊制定一批與農村土地市場化發展相適應的新的法律法規,使農村土地流轉納入法制化軌道。

          加強土地流轉的規范管理土地流轉涉及土地所有者、土地經營者、中介組織等多方面的利益,流轉必須按規范的操作程序進行。土地流轉關系確立后,流轉雙方要簽訂流轉合同,明確流轉的形式、數量、年限、條件及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等。合同要經過有關部門的鑒證。要全面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登記制度,使流轉管理工作正常化、規范化。對于土地流轉的形式,要堅持多樣化,土地流轉的時間一般不宜過長,因為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土地市場的發育,土地的遠期價值難以準確評估。土地流轉時間過長,難以保護農民的長遠利益。

          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實行土地流轉委托管理,是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充分發揮土地的資源優勢,實現土地有序流轉的有效途徑。有條件的鄉(鎮)、村,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成立“土地托管中心”、“土地代管站”、“托田所”等機構,從事介紹流轉對象、幫助審查接包方資格、提供有關業務咨詢等。中介組織要建立農村土地流轉交易信息網絡,及時登記匯集可流轉土地的數量、區位、價格等信息資料,定期公開對外可開發土地資源的信息,接受土地供求雙方的咨詢,提高土地流轉交易的成功率。在雙方協商一致前提下,中介組織幫助辦理流轉手續;同時為承租者提供信貸、技術、物資等服務;妥善處理土地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矛盾和問題;切實維護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經營者三方的合法權益,從而使土地流轉與農業結構調整實行雙贏。

          切實維護非農建設征地中農民的合法利益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資源。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土地不僅具有生活保障功能,還具有不斷增值的資產功能。對非農建設征地,要區別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不同性質,采取不同的用地方式。對國家公益性建設用地,可采取征用的辦法,但征地補償款不應層層截留,大部分應歸農民。對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宜再采取征用和“一次性買斷”的做法,使農民獲得長期穩定的收益。

          建立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目前,廣大農民仍然把土地作為安身保命的基本生活資料,作為獲取收入的主要來源,作為生老病死的保障。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增強農民離土的安全感和適應市場風險的能力,農村土地市場發育的進程也將嚴重受阻。因而,必須建立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包括農村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以及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會保險功能,為土地轉出者解決后顧之憂。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加快土地流轉的立法應盡快制定和出臺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實施細則,制定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對于農民土地權利的界定,使用權流轉的補償標準及收益分配,土地流轉的管理,土地糾紛的處理等基層難以解決的問題,通過調查研究加以規定,使農村土地流轉納入法制化軌道。要以法律形式確保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和農村土地流轉的健康、有序發展。

          我國地域遼闊,各地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條件差別很大,因此,在土地流轉的各種問題處理上不能搞一刀切。實際情況表明農村經濟發達地區土地流轉發展較快,內地相對較慢。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切實防止“一哄而起”、“土地歸大堆”的簡單化做法。要根據我國農村人多地少、剩余勞動力多、就業問題嚴峻等特點,隨著農業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農村城市化的推進,適時適度地推進土地流轉的高效流轉,推進農業規模經營的發展,推進農業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