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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項農村稅費改革調查發現按地征收出現新負擔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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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統計局有關部門日前對四川省農村稅費改革進行調查后表示,由于稅費改革所涉及的利益關系十分復雜,許多應有的配套措施滯后,尚未完全到位,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正逐步顯現出來。

          在調查中統計部門發現,稅費改革前農業稅按地征收,統籌提留按人征收,現在這兩項一律按地征收,影響農民負擔的因素由人口向土地轉移,出現了新的稅負不公。

          表現之一是,富裕地區與貧困地區減負幅度不均。由于區域之間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農民收入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經濟落后地區的農民一般都以農業生產為主,基礎設施落后,生產、生活條件差,收入水平低。而富裕地區多是農業生產條件相對較好、產業化程度較高,或是具有區位優勢的城郊地帶,不論是純農戶還是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戶,收入都相對較高。改革前,貧困地區的稅負普遍低于富裕地區;改革后,由于富裕地區的降負空間大,負擔降低的幅度遠遠大于貧困地區,獲得財政轉移支付的數額也較大。如經濟較發達的成都市新都區,農業人口45.39萬,2002年獲財政轉移支付2070萬元,平均每個鄉鎮所獲得的財政轉移支付達121.76萬元。而四川省宣漢縣作為國家級貧困縣,農業人口總數達97.84萬,2002年獲財政轉移支付4404萬元,平均每個鄉鎮獲得財政轉移支付60.33萬元,兩者相差1倍左右。統計部門擔心,經濟發達地區和貧困地區之間發展差距有可能進一步拉大。

          表現之二是,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民負擔不均。由于稅費改革方案中以土地為計稅依據,承包土地的多少決定了農民的負擔情況,形成了人少地多的農民負擔重,而人多地少的農民負擔相對較輕;純農戶、種田大戶的負擔較以前加重,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民負擔減輕。以種地為主的農民不僅要承擔農業稅,而且要負擔村組“一事一議”集資;而未承包土地的農民只負擔村組集資,卻可以與前者享受均等的農村公共產品,導致了農民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這種負擔差異不僅影響了農民種田的積極性,也會造成部分農民心理不平衡。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表現之三是,計稅依據不準確導致負擔不均。改革方案中規定,農民承包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的,計稅土地原則上以農民二輪承包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為基礎確定。但是二輪承包面積存在不準確的情況較為普遍,例如有些地方土地承包工作沒有落實到戶,個別地區測算口徑不一致,這都導致了農民負擔不均。一方面因開荒、復墾等增加的耕地沒有納入計稅面積,造成有地無稅;另一方面因退耕還林、建設項目占地、小城鎮開發建設、水毀等因素使得耕地減少,卻沒有及時調整計稅面積,造成有稅無地。

          統計部門在調查中還發現,農業稅計稅要素問題較多。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是農業稅計稅面積難以核實。根據規定,農業稅計稅面積要嚴格以二輪承包面積為依據,以保持二輪土地承包的嚴肅性和穩定性。但是很多試點地區都出現了計稅面積與實際數不符的情況。如果重新丈量土地,等于事實上否定了二輪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對穩定土地承包不利。如四川省渠縣稅改前計稅面積96.4萬畝,在稅改中落實的計稅面積是88.25萬畝,盡管減少了8萬多畝,但自執行新的農業稅征收辦法以來,一部分農戶仍然反映面積不實。計稅面積不準確的主要原因包括:二輪承包不完善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興建水利占地,農戶建房批少占多,水毀耕地沒有及時上報核減;大量的退耕還林(草)用地仍作為計稅面積征收農業稅。

          統計部門認為,我國農村自然與經濟條件差異較大,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在堅持大政策基本統一的前提下,應允許各地制定不同的進一步深化農村稅費改革的具體辦法,解決試點工作之后仍然存在的稅負不公、計稅不準等問題,進一步完善定畝、定產、定價、定稅等方面的一整套制度辦法,使地區之間、農民之間的稅負大體趨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