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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征農業稅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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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是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的國家,全國總人口的3/4是農民。湖北鄉官李昌平的“農村真窮、農民真苦、農業真危險”的呼聲讓中華大地為之一震,廣大農民收入微薄,負擔沉重,生活艱辛。“三農問題”的解決尤為緊迫。如何增加農民收入?怎樣減輕農民負擔?是廣大農民的迫切愿望,是穩定社會的必要條件,也是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的要求,是貫徹落實黨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體現,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環節。當前,在我國農民增收困難的現實狀況下,減免農業稅的征收是一則有效的方案。

          一、我國現行農業稅制及農業稅征收狀況

          1.我國現行的農業稅制度

          我國現行的農業稅收體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計稅土地面積和計稅常年產量基礎上征收的農業稅收,名義稅率為15.5%,實行以征收實物和征收代金大致各占1/2的定額征收方式。常年產量以1998年前5年農作物的平均產量確定,并且保持長期穩定。另一方面,1994年,我國進行分稅制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稅、流轉稅為主體、以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為輔的新的稅制體系。新稅收體系基本沒對農業稅做改動。2000年,中央開始在部分農村推行稅費改革,改革內容之一就是調整農業稅政策,對農業稅稅率進行了調整。將原來的農業附加稅并入新的農業稅。新的農業稅實行差別稅率,最高不超過7%。

          2.每年征收的農業稅所占的比例

          農業稅屬于間接稅稅種,具有累退性。近幾年,我國每年征收的農業稅占總稅額的3%左右。根據統計:1999年,全國稅收總額10682.58億元,農業稅423.50億元,占3.96%。直至目前,每年的農業稅額也不足500億元。

          二、現行農業稅制帶來的問題

          我國農業稅的形成有特殊的歷史背景。建國之初,國民經濟以農業為主,政府收入主要依賴農業的貢獻,在那個時期的國家財政收入中,農業稅確實是一個舉足輕重的稅種。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現行的農業稅制呈現出很多缺陷和弊端。

          1.不合理的農業稅制對農民不公平

          農民所承受的稅負比城市工商業者的更繁重。有人做過調查: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區,取消其他統籌收費后,農民的負擔水平為8.4%。如果考慮我國農產品平均商品率只有40%,則換算后的農產品商品的流轉稅稅負高達21%。對于城鎮工商業者,增值稅銷售貨物的起征點是月銷售額2000—5000元,折合年銷售額24000—60000元。目前我國絕大多數農戶的農產品銷售額根本達不到這個標準,因此不應該繳納流轉稅。如果比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月基本扣除額800元,折合成一年就是9600元。照此標準,農民也不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農民作為消費者已經為國家稅收做出了應有貢獻,其生活消費和生產消費中的外購式消費占到農民純收入的一半以上,并且他們還要承擔其他稅負,如消費稅。這種現行的城鄉二元化稅制格局,對于農民來說極不公平。

          2.現行農業稅制不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一般是針對商品流轉額,或者是針對生產、經營所獲利潤或其他性質的凈收益。我國現行農業稅條例是1958年頒布的。該稅制既不是針對農業生產凈收益征收的所得稅,也不是按商品流轉額征收的商品稅。不論農民所從事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商品率是多少、效益好或壞,只要使用了土地都必須交稅。而且,農業稅的計算沒有扣除生產成本,計征基數中連農民的自食口糧也包括在內,農民的生產耗費(包括生產資料與勞動力消耗)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反而必須交稅。實質上,這種農業稅是一種類似“地租”的土地稅。

          3.現行農業稅制約了我國農村經濟比較優勢的發揮且降低了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我國農民具有勞動力成本低廉的經濟比較優勢。我國現行農業稅制,一方面使農業相對于其他行業處于不公平的競爭地位,本來以種地為生的農民離開了土地,結果使得大批農田被拋荒;另一方面束縛了我國農產品進一步擴大的國際市場,減少了國內市場占有率,從而減少了農民的就業總量。大量農民收入不固定,難免會引起一系列社會穩定問題,不利于“三農問題”的解決。

          我國的農特稅定位仍為農業稅。因此,我國無法對進口國外農產品征稅,也無法對出口國內農產品退稅。這就削弱了我國本身脆弱的農產品的競爭力,不利于在WTO成員國中的嚴峻競爭。

          三、免征農業稅的可行性分析

          中國加入WTO,在農業體制上要與世界慣例接軌,應當免征農業稅。筆者認為免征農業稅是可行的,分析如下:

          1.農業稅所占比重低,免征農業稅對國家財政影響不大

          表1資料表明,我國農業稅占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趨勢,并且總體比重不高。全部取消農業稅,中央財政損失也僅為幾百億,僅2003年,我國的財政收入就突破2萬億元,相比之下,免征農業稅的缺口政府完全有能力通過轉移支付填補。取消農業稅,農民在同等收入下相當于增收,負擔也減輕了,農產品成本降低了,國家財政用于農業的各項支出也可相應減少,對于國家財政的壓力減小,而且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浪費和違規截留。

          表1

          年份國家財政收入(%)農業稅(%)9951005.80

          19961005.35

          19971004.83

          19981003.95

          19991003.70

          20001003.69

          20011003.14

          2.我國人均耕地少,農民無力承擔繁重稅賦

          我國人多可耕地少,農村人均有效耕地0.42公頃。不足1畝的可耕地收入,也只能養活農民自身,農業剩余很少。當前“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業人口太多,人均可耕地資源太少,農民稅費負擔太重。以農業稅為例,據統計,1985—1999年的14年中,全國農業各稅由42.05億元增加到423.50億元,增長了9.07倍,年均增長7.43%。同期,農業總產值增長了4.7倍,年均增長5.54%,農業稅收的增長超出農業總產值增長近2%。農業稅對以種田為生的農民來說,是生存的重負。為了保障農民的生存與發展,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免征農業稅是必要的。

          3.縮小城鄉差別,協調城鄉經濟發展的需要

          十六屆三中全會強調城鄉經濟要協調發展,縮小城鄉差別。目前城鄉之間存在著一個二律背反的難題,即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再次擴大。2001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6860元,是當年農民可支配現金收入的5倍多。如果考慮到城市居民享受到的各種福利和補助,城鄉之間真實差距在6∶1之間。城鄉差別太大。為在2020年前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為城鄉經濟的統籌發展創造必要的條件,必需對現行農業稅制進行改革。免征農業稅有利于縮小城鄉收入差別,協調城鄉經濟發展。

          4.免征農業稅是工業反哺農業的需要

          經濟發展規律表明,工業在發展初期需要農業提供原始資本積累,但發展到一定階段就轉入工業“反哺”農業的階段。目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都對國內農產品進行補貼。我國經過改革開放,經濟實力大有提高。早在2001年,GDP就達到95933.3億元,財政收入達到16371.0億元,排名世界第六位、發展中國家第一位。從經濟發展階段來看,我國應該處于工業“反哺”農業的階段,但是多年來,我國從農民手上征收太多,而對于農村公共品的投入、農業基礎設施的建設卻投入太少,2001年,我國財政總支出18844.0億元,可用于農業各項支出為905.30億,所占比例僅為4.8%。因此,免征農業稅有利于解決我國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問題,有利于工農業的協調、全面、可持續發展。

          5.免征農業稅能帶來拉動經濟增長的乘數效應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無可爭議,免征農業稅,國家每年會減少幾百億元的經濟收入,但是農民收入增加了,農民的邊際消費傾向就可能遞增,根據乘數理論,農民的消費加大,即他們的購買量增多,結果使得整個社會物品銷售量提高。通過加速數的作用,銷售量的提高會促進投資以更快的速度增長,而投資增長又使國民收入增長,從而銷售量再次上升,如此循環往復,國民收入不斷增大,可以拉動數倍于農業稅收的經濟增長。用,銷售量的提高會促進投資以更快的速度增長,而投資增長又使國民收入增長,從而銷售量再次上升,如此循環往復,國民收入不斷增大,可以拉動數倍于農業稅收的經濟增長。